薛凤娟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200033]
对于T恤衫和针织运动服类产品而言,耐光汗复合色牢度是反映产品颜色在服用过程中抵御人体汗液和日光侵蚀能力的重要指标[1-2]。产品的耐光汗复合色牢度不合格,极易出现纺织品褪色甚至引起沾色的问题。为保障产品质量,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技术监管,我国制定了纺织品耐光汗复合色牢度测试标准操作方案[3]。但是,在对测试标准的长期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即使送检同样的测试面料,并严格按GB/T 14576─2009《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光、汗复合色牢度》(以下简称GB/T 14576)进行操作,也会因检测机构不同或操作人员的不同得到差异较大的耐光汗复合色牢度测试结果。这一现象无论是对生产企业,还是对检测机构来说,都是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商业操作和标准操作之间存在的差异,对影响测试结果的因素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对比试验,对影响结果的关键因素进行研究,希望研究结果可为纺织品检测实验室的日常操作提供强有力的参考。
1.1.1 仪器设备
Q-Sun氙弧光照机、天平(精度为0.01g)和pH计(精度为0.01)。
1.1.2 耗材
蓝色羊毛标样,符合GB/T 730—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蓝色羊毛标样1~7级的品质控制》的规定;灰色样卡,符合GB/T 250—200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的规定;人工汗液,配方见GB/T 14576—2009《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光、汗复合色牢度》(以下简称GB/T 14576)5.2和5.3条款;不含荧光增白的防水白板;三级水,符合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的规定。
1.1.3 试样材料
两块纯棉素色面料,尺寸规格为45 mm×10 mm。
试验时,参照GB/T 14576《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光、汗复合色牢度》方法标准执行,详细的操作步骤为:将45 mm×10 mm的试样完全浸没于汗液中,室温下浸泡30 min,控制试样的带液率为100%;将浸泡过汗液的试样固定在防水板上,不要遮盖试样,同时将蓝色羊毛标样固定在另一块白板上;将固定好的试样和蓝色羊毛标样的白板分别装在试样架上;将装有试样和蓝色羊毛标样的试样架置于光照机内,连续曝晒,直至蓝色羊毛4的变色达到灰色样卡4~5级(或各方预先商定的褪色等级);取出试样,用室温三级水清洗1 min,然后悬挂在≤60℃的空气中晾干;用灰色样卡或仪器评定试样的变色等级。
表1列出了某机构商业操作和标准操作两种方法的测试对比,两种方法均按同一标准执行。根据表1中的测试方案,为了更好地确认影响测试结果的因素,可从标准操作与商业操作、不同检测机构对同一样品的测试结果及同一检测机构对不同测试时长(光照时间)的羊毛和样品变色程度等3个方面进行分析。
参照GB/T 14576《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光、汗复合色牢度》执行。
表1 商业操作和标准操作方案对比
在对相同样品的测试中,设备均采用Q-Sun氙弧光照机,样品的带液率为(100±5)%,pH值按标准要求进行设定,其中:酸性pH值为5.5±0.2,碱性pH值为8.0±0.2。测试结果见表2。表中的评级方式采用与未遮盖部分进行比较来评级(若与原样进行比较,结果可提高0.5级)。
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实验室在遵循标准规定的操作规范上实行商业化,但这种商业化并不会改变所用溶液的具体配方和操作方式,因而对最终结果无实质性的影响。表2中所列的测试结果也验证了这一结论。
由5家不同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相同样品的耐光汗复合色牢度进行检测,并对影响试样的耐光汗复合色牢度测试结果的因素进行分析。所选设备参数和测试结果详见表3。
表2 标准操作和商业操作测试结果比对(光照14 h)
表3 多个测试机构对同一试样的测试结果比对
由表3可知:目前各检测机构对纺织品耐光汗复合色牢度测试所用设备和参数设置基本相同,但在操作方面却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就导致试样耐光汗复合色牢度的测试结果出现了0.5~1级的差异。结果出现这种差异与试样光照的设置方法及光照终点(光照时间)的判定两个方面密切相关。
在对试样进行光照的时候,测试样装在光照架上虽并未遮盖,但在光照架四周却有一圈用于固定样品的压条,这会使样品两边产生明显的亮度分界线,这个分界线对评级人员的视觉产生很大的影响。根据表3中的测试结果可知,测试样与遮盖处比较评级的结果要比与原样比较评级的结果差0.5级。
在设备和参数设置近乎相同的情况下,不同检测机构对于光照终点(光照时间)的判断存在差异。国标方法判定测试终点的依据为:蓝色羊毛标准4的变色达到灰色样卡4~5级,但这个标准值在灰色样卡上是介于4级和5级之间的一个区间,并不是一个精确值。由于评级人员需要依据个人经验进行判断,最终会导致结果产生0.5级的差异。
在上述测试差异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最佳光照时间。试样在进行光照测试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操作,放进光照机时不要遮盖试样。等光照结束后对试样的耐光汗复合色牢度进行评级,评级需与原样进行比对,尽量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
为了确认最佳光照时间,相同的测试样(经碱性汗液处理后)经不同光照时间后对试样的耐光汗复合色牢度进行评级,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比对分析,评级结果详见表4。
表4 不同光照时间后所得试样的耐光汗复合色牢度
由表4可知相同的测试试样经不同的光照时长后所测得的耐光汗复合色牢度不同:羊毛在经8、10、12、14和17h光照后的变色均可被评为4~5级;但光照8 h和10 h后的评级等级偏于5级,光照17 h的评级等级偏于4级;光照12 h和14 h后的评级结果最接近4~5级。因此,可以判断经碱性汗液处理过的试样光照12~14 h后进行耐光汗复合色牢度的评级是比较合适的测试终点(光照时间)。
(1)纺织品光汗复合色牢度的测试操作虽可参照国家标准,但在执行时仍会出现相同试样在多次测试中出现不同结果的现象。通过国家标准操作和商业机构操作的数据比对,发现测试结果与试样光照时的设置方法及光照时间的确定密切相关。
(2)在进行光照测试时,试样架是否遮盖对测试结果影响并不明显,但遮盖后会使测试样上产生明显的亮度分割线,会对评级人员的视觉产生干扰。因此,建议将未遮盖的试样架放进光照机进行曝晒试验。
(3)在对试样进行耐光汗复合色牢度测试评级时,应与原样比较,不可和遮盖部位比较。
(4)参照GB/T 14576─2009《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光、汗复合色牢度》对试样的耐光汗复合色牢度进行测试时,光照试验的测试终点应选在12~14 h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