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栋
摘 要:“人道主义”的概念在中国出现在清朝晚期。但自此以后,中国语境下的“人道主义”便作为西方文艺复兴时期形成的一种“人本主义”的理念传承至今。这种理念事实上曲解了“人道主义”本身的涵义。文章将从当今中国对“人道主义”涵义的理解和“人道主义”在西方语境下的涵义两方面来辨析“人道主义”的正确涵义,并简要阐述“人道主义”的理念在古代中国的实质性存在。
关键词:人道;人道主义;人文主义
一、当今中国对“人道主义”涵义的理解
中国古代虽无“人道主义”一词,但有“人道”一词。据《辞源》解释,“人道”一词有三个意义:“(1)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易系辞下:‘有天道焉,有人道焉。(2)阶级社会的等级差别。礼丧服小记:‘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3)指男女交合。诗大雅生民‘履帝武敏歆汉郑玄笺:‘如有人道感己者。疏:‘谓如人夫妻交接之道。”可见,“人道”在古代意为做人的行为准则、思想理念、社会规范等,这里的“人”是与“天”、“地”相对的概念。
近代“人道”的涵义发生了变更。1994年《汉语大词典》载,“人道”意为“以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等为原则的人事或为人之道。”这里还能看到“人道”与“天道”相对的痕迹,并且“人道”也没有脱离作为一种价值观的存在形式。
而作为一种主义的“人道主义”也因此更接近一种价值观。2012年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对“人道主义”的解释为:“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系。提倡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把它具体化为‘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它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起过反封建的积极作用。”
有趣的是,在《汉语大辞典》中,“人道”的英文为humanity,而人道主义的英文为humanitarianism。事实上,在中文中语义相近的译为“人道”和“人道主义”的两个单词,在西方有着截然不同的涵义。从这开始,学界便出现了一批关于“人道主义”涵义的理解错误。
在2016年黑龙江大学徐敬龙博士的毕业论文《20世纪80年代中国人道主义思潮研究》中,其认为人道主义的涵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人道主义指“发生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借以反封建、反宗教神学的一种思想和文化运动。”广义的人道主义“指所有把“人”放在优先地位,关心人、信任人、尊重人,以人和人的解放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理论、学派和社会思潮、意识形态以及社会实践。”本论文时间较近,因此较能体现当下学界对于“人道主义”的理解。
二、“人道主义”在西方语境下的涵义
中文中的“人道主义”一词翻译自西方“humanitarianism”一词。因此想要厘清“人道主义”的正确涵义,就必须先厘清“humanitarianism”在西方语境下的涵义。
我们可以先来说明humanism的涵义。Humanism的中文翻译为“人文主义”。“人文主义”是一种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开始出现的社会思潮。19世纪初期,“humanismus”首次出现在德国教育学家弗里德里希·伊曼努尔·尼特哈默尔《当代教育课程理论中的博爱主义和人文主义之争》一文中,即指代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此后,“人文主义”便发展成了我们熟识的以人为中心,倡导公平、自由、平等等思想的价值观。
而“人道主义”,即“humanitarianism”,则开始出现在19世纪初期。1859年6月24日,法国与奥地利发生了在意大利索尔费里诺的血战。亨利·杜南(Henry Dunant)最早描述了对这场战争中伤兵和受难者。受此战争的残酷性的影响,1864年至今,西方于瑞士日内瓦开始陆续制订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国际公约,此为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宣告了人道主义最重要的原则:中立。“人道主义”的定义也逐渐明确为“独立、公正地救助冲突的受害者的规定”。经过20世纪末的发展,部分人道主义组织在救助受害者之外,还进行了教育、医疗等长期的、发展类型的援助,因此“人道主义”也渐渐与“发展援助”相连接,形成了一定的模糊区域。这带来的影响是“人道主义”的定义逐渐加入了“发展”这一因素。
《夜之床:危机中的人道主义》(A Bed for the Night: Humanitarianism in Crisis)中,大卫·瑞夫(David Rieff)将“人道主义”定义为“独立、中立且公正地向冲突和自然灾害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到这里我们便可以认为,“人道主义”并非是起源于文艺复兴的“人本主义”,而是起源于十九世纪上半叶,致力于解决冲突地区受难者的救护的实际操作性理论。
“人道主义”的实际行为,我们可以使用国际红十字会为例。红十字会是《日内瓦公约》促成的国际性的人道主义组织,其使命与权力来自于《日内瓦公约》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其宗旨为“保护武装冲突和其他暴力局势受难者的生命与尊严,并向他们提供援助。”国际红十字会各种地区性和国际性的冲突中,秉持着中立的原则,被各方势力公允进入冲突区域,进行人道的、公正的、中立的、独立的救援救助。尽管“中立”这一观点在当下越来越受到质疑,“人道主义行动不能从广义上脱离政治,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政治后果。”但无疑的是,“中立”作为国际势力进入到某一特定国家/区域的原则是应当被认可的。
三、“人道主义”的理念在古代中国的实质性存在
尽管“人道主义”十九世纪才产生于西方,并且当今中国对“人道主义”的理论建构也并不尽完善,但中国古代确实存在实质层面上的“人道主义”的理念与行为。中国“人道主义”的理念可追溯至商周时代。总体上来说,商周开始了社会的关注重心由“神”向“人”的转变,人的价值开始得到重视,这构成了其后以儒家思想为主的中国“人道主义”的理念基石。
“人道主义”隐藏在儒家学说的“仁”和“天下为公”的大同社會观念中。《论语·雍也》篇有:“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 可知“仁”是一种通过“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进而努力达到“博施济众”的状态。此外,家庭伦理借儒家“推己及人”的逻辑链,将“亲亲”扩大化至“仁民”,进而产生了“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观念。在家庭中,人皆有父母子女,而以此视角观他人之父母子女,亦不忍观其受苦。于是儒家构建出了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大同社会”。这种“博施济众”和“大同社会”的思想带来的关心他人、救助他人的社会实践与“救助”为核心内容的西方“人道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社会实践有相似之处。
与儒家不同的是,笔者认为道家和佛家某种程度上并不能算进中国古代的“人道主义”理念。儒家的“仁”和“大同社会”的观念皆为“入世”之观念,隐含着以己为中心,但必须囊括他人、关照他人、施善于他人的要求。最终的落脚点指向他人,指向社会的状态。因此,其指导下的行善往往具有不求返于自身的物质或精神回报这一特性。
然而,无论是道家的“赏善罚恶”的善恶观、《太平经》的“承负说”,或是佛家的轮回、因缘业报、慈悲观念,皆为“出世”之观念,隐含着以己为中心,但为了完成自己的目标才必须囊括他人、关照他人、施善于他人的要求。最终的落脚点指向自己现世、死后或来世的“福报”,甚至指向自己家人及后代的“福报”。因此,其指导下的行善往往具有不求返于自身的物质回报,但求返于自身的“精神回报”这一特性。这与西方的“人道主义”理论中的以“受难者”为目的的要求是相悖的。
参考文献
[1] Edkins. Jenny. Change and the politics of certainty[M].Manchester.UK: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19.
[2] Michael Barnett and Thomas G. Weiss, Humanitarianism: A Brief History of the Present[J].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8.
[3] Barnett.Michael. What is the future of humanitarianism[J].Global Governance,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