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颖雪
摘 要: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在法治新时代,应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挖掘与传承,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探寻其在法治新时代正确、有益的对接路径。
关键词:法律文化;新时代;对接路径
一、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自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提出法律文化的概念之后学者们展开了激烈争论,至今未形成统一定论。概括来讲,一些学者从广义的角度将法律文化解释为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包含人们主观上的法律意识和客观上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及设施。一些学者从狭义的角度将法律文化解释为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信仰、看法、认识和态度。
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的特殊表现形式,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法律文化具有物质依赖性。作为上层建筑范畴的法律文化,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为社会物质生活提供服务。第二,法律文化具有历史延续性。法律文化并非自然形成,是由历代人们不断创造积累的精神财富,其发展依靠对历代有价值的法律文化批判的加以继承。第三,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法律文化往往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成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法律文化具有多样性。法律文化的民族性决定了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不同的国家以及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文化都会有所不同。第五,法律文化具有共融性。虽然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多样性,但并不妨碍各国之间在法律文化方面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形成法律文化共同发展进步的局面。
二、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法律思想观念体系,是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于战国秦汉,成熟于魏晋隋唐,发展于宋元明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融汇了儒释道等不同思想,尤以儒家思想为主,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
第一,礼法结合。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宗教仪式。西周初期,礼成为维护国家运行的行为规范。礼治重视等级秩序的维护,政策较为温和,虽易获取民心,但治理能力软弱。法治则较为刚决,在国家治理上与礼治形成互补。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依法为外貌。
第二,德主刑辅。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道德调整为主,刑法调整为辅。到西汉时期,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德主刑辅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唐朝时期,外儒内法的思想更加完备,德与刑有机统一,德主刑辅得到新的发展。
第三,家国本位。在中国古代传统的小农经济制度下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宗法等级制度,个人缺乏独立性,个人利益服从家族利益,家族利益又要服从于国家利益。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第四,无诉是求。在以和为美、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社会的儒家思想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倡导无诉是求、调和息争,通过官府调和与民间调和解决纠纷。
第五,天人合一。 “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精神,强调社会发展与自然规律相适应。例如汉代起开始实行“秋冬行刑”。
三、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法律文化的积淀,其中既有对法治新时代建设的有益之处,又有对法治新时代建设的有害之处。我们应趋利避害,找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正确、有益的对接路径。
第一,要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中的功能和意义,冷静、客观、理性、正确地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漫长而发达的农业经济社会,虽然存在法自君出,法与权势、权术相结合等缺点,但其中也不乏超时代意义的内容。因此,我们应在认真研究实际中存在的主流与非主流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上,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冷静、客观、理性、正确地评价,认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神内核,对其中有价值的部分依据时代精神进行新的诠释,为其注入新的内涵,使其产生新的功能,以适应法治新时代需要。
第二,批判地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和谐是中國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讲求“天人合一”,这在法律思想和立法、司法上都得以体现。自汉朝以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立法思想一直是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结合。儒家思想讲求“礼之用,和为贵”。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历代不仅有“明德慎罚”、“秋冬行刑”等规定,还有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规定。在当前,我们要吸收这些法律思想与法律规定中有益的和谐理念,在立法上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司法上要树立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理念,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
第三,批判地吸收“礼法结合”的调整机制,建立具有现代意义的“礼法结合”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中国古代社会“礼法结合”的调整机制,即法律内容中引礼入法、出礼入刑,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以礼断案。纵观历史,任何一种社会的安定有序都依赖于各种社会规范的合力作用而实现。因此,在法治新时代建设中,我们不仅要注重法律在调节纠纷、形成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要注重“礼”的作用,通过“礼”来明法,不断加强道德约束力,通过“礼”来行法,不断减少法推行阻力,使礼法互动成为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的保证。
第四,批判地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本观。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夏商两朝的统治者认为权力的来源在于天命,周朝的统治者开始认识到民众对于维持政权的重要性,提出“以德配天”“保民”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更加彰显了民心向背对朝代兴亡更替的重要作用。西汉以后,儒家人本主义的理论经过历代思想家的发展与弘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本主义传统。人本主义以人为中心,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提出在自然界的万物之中,“人者万物之灵”、“天地之性人为贵”、“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法治新时代,以人为本仍是一项重要原则。我们应在摒弃传统法律文化中将人作为手段的思想基础上提出符合法治新时代需要的人本观,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本,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
第五,批判地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息讼”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讲求“无讼是求”,“无讼”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想境界,孔子在《论语》中指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同时还宣传“讼是不吉祥的,应适可而止,健讼者必有凶象”。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不论是古代的民众还是官员都有息讼思想。在当前,我们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息讼”思想,并不是指大家对自己权利遭到侵害时不起诉,而是指不滥讼。近年来,常出现“一元钱官司”,这虽然反映了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一元钱官司”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
第六,批判地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调解制度。调解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从周代开始,官制中就设有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后历朝官员和百姓都愿意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在州县设州县官“府调处”,在民间设有 “民调处”,用以调处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法治新时代仍然存在各个阶层、各行各业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但是这些矛盾中的有些矛盾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和互谅互让予以化解。因而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活力,运用调解来化解一些纠纷。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凝聚力和自治能力。
第七,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混合模式”。所謂“混合模式”,是指成文法与判例法并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混合模式”中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共存,二者扬长避短,集结了大陆法系的严谨与英美法系的灵活于一身,更好的实现法律价值中的妥当性,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第八,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善于借鉴,因时定制”。中国古代历朝的立法都是在分析前朝法治利弊得失基础上加以沿袭,但又会立足现实有所创新。法治新时代建设应“善于借鉴”,既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部分,又借鉴国外法律适合我国需要的部分;法治新时代建设也应 “因时定制”,要制定符合当前需要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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