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演变逻辑与经验启示

2020-05-07 07:59刘健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15期

刘健

摘 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既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又与我国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在社会建设实践中的伟大创造”。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建设和探索历程,可以看出这一“伟大创造”来之不易。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和发展方向,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

关键词: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单一公有制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实行的是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1957年到1978年,转变为实行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形成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逐渐清晰,并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1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期探索

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就担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奋斗,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创立并不断完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在全国迅速建立起来。其特征是: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国营经济为领导;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政府通过调控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四面八方”经济政策;实行灵活多样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充分发挥农民发展个体经济与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激发了全社会的生产活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为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

中国共产党革命和建设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只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经济形态。到了1956年底,我国基本从整体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随之终结,建立起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其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在1978年之前,个体私营经济几乎绝迹,公有制工商企业一统天下,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覆盖乡村,基本上只剩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成分。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中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集权型的计划经济,以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微观基础,以中央计划制度、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预算、实物平衡及统购统销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以行政等级制度和命令手段为经济运行的组织保证。

1957年到1978年实行的单一公有制经济制度,对启动与推进中国工业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在资源配置方面,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机制,价格信号失灵,政府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容易忽视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方面物资经常短缺,另一方面又造成浪费的情况。在经济管理方面,长官意志、官僚作风严重,企业微观效率低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使生产队成为行政机构附属物,丧失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利,伤害农民积极性,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在分配方面,过分强调平均主义,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由此可见,单一公有制的经济制度脱离了中国国情,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打破了单一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肯定了中国经济体制的新变化,提出“我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仍然存在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局面”,“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要鼓励和引导个体劳动者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适当发展,作为我国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又有了新的突破。会议一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公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政策,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上,正式提出和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理论。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我们还应鼓励和引导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具有公有制性质的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具有公有制性质的企业”;股份制形式“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这些论断大大丰富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理论作了更全面的概括,提出“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的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全面阐述。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了我国当前必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1999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审核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写入《宪法》,即“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堅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至此,历经沧桑,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得以正式确立起来。此后,党中央也不断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地位作出进一步强调和适当调整。

2013年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新的国情、世情、党情,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地位作了新的阐述,强调:“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新要求。2019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们要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一系列重要举措表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得到了更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 历史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中,留下了许多宝贵的和值得借鉴的经验。

第一,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路程虽然历经曲折,但不断创新、与时俱进,适应了时代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中国共产党创立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短短三年内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建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濟体制,初步形成了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与国民经济体系。

第二,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依据。我国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曾经因为对所处的发展阶段的错误判断,犯过急躁冒进的错误。比如,在进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时,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体制时存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过分强调建立单一公有制,排斥市场机制。由此可见,脱离基本国情的经济制度,行之不远。只有正确认识到中国还处于并会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才能真正认清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质,中国的经济发展才会走上高速增长的轨道。

第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政府计划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问题,迅速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排斥市场,经济发展经常出现巨大波动。改革开放后,逐渐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经济的长期高速增长。

第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社会主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中国探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历史证明,追求单一公有制经济制度不符合中国国情,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才有活力,二者不可偏废。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地提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表明我国将会长期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并且会长久地贯彻实施。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都一再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2019年10月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一次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就是不走私有化之路。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条件,是全球化背景下实现自主发展的重要保障。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民营经济在经济发展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两个毫不动摇”大政方针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艰辛探索过程中总结出的科学经验,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保障,也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定海神针”。

参考文献

[1]刘仲藜.奠基——新中国经济五十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323.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改革开放三十年:从历史走向未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8.

[3]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