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翔
摘 要:《商君书》中的“无宿治”思想探索自下而上治理的路径与城市社区自治有不少互相印证之处。商鞅在改革过程中通过树立法令的权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保持政令的统一、实现分层治理等途径实现“无宿治”,使官吏无法从农民处徇私谋利,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最终达到统治者坐得天下大治的效果。在城市社区自治的实践过程中,应完善城市社区自治相关立法,明确自身定位,吸收借鉴“无宿治”的分层治理模式,淡化居委会的行政色彩,鼓励非政府自治组织发展,进而解决当下城市社区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商君书;无宿治;社区自治;启示
一、引言
《商君书》作为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作,集中服务于商鞅所推行的“农战”政策,在法家商学派学说中占据重要地位。“无宿治”一词,见于书中《垦令》《说民》《靳令》等篇目,从字面理解,就是“处理的政务不隔夜到第二天”。“无宿治”思想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政府治理模式,探讨其目的、实现途径,对研究当下的社区自治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二、实现“无宿治”的目的
作为商鞅改革的一部分,倡导“无宿治”治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让农民专心从事农业生产。“农战”是贯穿《商君书》的重要思想:对内,则合理规划各种用地,开垦土地,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对外,则不断作战扩张,开徕殖民。以持续的农业生产供养军队,用军队开疆扩土,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较为低下,必须穷尽地力,最大程度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农民有足够的生产时间并专心从事生产,在商鞅看来尤其重要。“无宿治”使农民节省了诉讼时间,免去不必要的麻烦,不误农时。
二是使官吏无法从农民处谋取私利,政府高效运转。在商学派看来,官员贪赃枉法,向百姓索贿,破坏国家的法治,导致吏治腐败,进而危害国家的安全,动摇国家统治根基。对待失职徇私的官吏,“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处罚十分严酷,而处理政事的效率足够高,就能“百官之情不相稽”,试图作奸的官员就没有时间贪赃索贿,政府的行政效率就会大大提升。
三是使统治者坐得天下大治的效果。无论是保证农业生产时间、保证政府廉洁高效,其最终都是为了“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达到君王的终治的目标。对于君主在国家治理方面所起作用,商学派既强调君主需要“操权柄”,绝对掌控国家权力,通过刑赏引导百姓选择职业,堵塞百姓在耕种、作战之外获取名利的途径,调动其农战的积极性;又主张君主治国要因势利导,注意政策的变化,具体治理时,应借助已经成文并颁行的法令代替人治,而不过分干预。
三、“无宿治”的实现途径
(一)人人尊崇法律权威、遵法守法是实现无宿治的前提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商学派认为法律是民众的生命,是治国的根本,也是防备奸民作乱的手段。相反,摒弃法治,“释法而任私议”,就会造成国家的混乱。故而,商学派将法律抬高到了极其崇高的地位。
1.树立法令权威保证民众对法律有所畏惧
商学派认为“靳令,则治不留;法平,则吏无奸。”严格执行了法令,奸滑的官员才无法藏奸。在法律的量刑尺度上,强调重刑轻赏,通过连坐、灭族等酷刑,使官吏和百姓畏惧刑罚,不敢犯罪。在具体的改革实施过程中,商鞅也通过南门徙木的方式在民众中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2.在整个国境内保持法律和政令的统一
强调在所有地方统一法令,达到“百县之治一形,则迁徙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的程度。这样,官员就不能粉饰政绩,犯了过错也无法隐匿。
3.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即保证“刑无等级”,除了君主之外,上至公卿将相,下至平民百姓,犯罪之后一律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一做法打破了旧贵族在夏商周三代宗法制框架下形成的等级特权,从理论上主张所有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二)完备法律体系是“无宿治”的基础
商学派认为,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定分止争”,使民众处理事情时有可以遵循的依据,《定分》篇中曾用“百人逐兔”的故事阐明准确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商鞅于公元前359年、前350年在秦国进行了两次大的改革,颁行多项律令,涉及军事、农业、手工业、市场管理等多个方面,仅从睡虎地秦墓出土简牍来看,就计有《田律》《厩苑律》《工律》等秦律十八种,商鞅实际颁行的律令应远超其数。推行律令过程中,商鞅选任专门的官吏为民众释法,并以答问体的方式编写了《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特别是刑法部分做出了解释。
(三)实现社会的分层治理是实现无宿治的基本途径
在商学派看来,治理有序的国家不能事事靠国君亲力亲为,民众也不应该事事都听从官员,即所谓“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听官”。具体事务能够在家庭范围内决定是最好的,如果事务靠官员来裁定,效果就稍逊一筹,如果事事靠君王来裁定,则国家必定疲弱。“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商学派看到了政府处理具体冗余事务所耗费的人力成本以及政府机构上层对事必躬亲将会造成的低下的行政效率。相比其他学派,商学派尤其注意节省行政成本。在春秋战国变法图强、吞并攻伐这种大的时代语境下,政策制定趋近于功利主义是一种必须的选择,诸如连坐之类的恶法,实则也是和“无宿治”思想互为印证的存在。
四、“无宿治”思想对现代社区自治的启示
城市社区自治是现代化进程中城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结构变化的产物。截止2018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达8.3亿人,城镇化率達59.58%,建制镇数量21297个,且早在2015年底,全国城市社区居委会数量已超过10万个。
商鞅为推行改革,不遗余力地施行弱民愚民政策,施行严刑峻法,手段过于严苛,但是其理论却从另一方面对我国当下的社区自治提供了一定的启示。具体而言,《商君书》中“无宿治”思想对现代社区自治的启示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完善社区自治相关立法,明确社区的角色定位
目前,支撑居委会开展自治管理的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条例)、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共五个层级。但在现阶段具体实施过程中,支撑居委会依法自治的法制基础仍然不完善。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例,作为指导社区自治的专门性文件,仅有23条,最近一次修改,也仅仅修改了村委会、居委会任期改为五年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显然难以应对繁琐的基层社区事务。
另外,城市居民委员会实现依法自治,首先应该具备法律所赋予的独立的主体资格,《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居委会定性为群众自治组织,依然较为宏观。目前,仍无一部法律法规能够具体清晰地界定政府与居委会的关系,明确社区居委会的主体资格,使得居委会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商鞅推动改革成功充分说明法律体系的完备和法律界定的明晰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尽快补充完善与社区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厘清政府与居委会二者的关系,明确界定社区居委会的地位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给予社区足够的自治管理权限,减少对于社区自治的过度行政干预,实现层级管理
实现整个社会的层级管理是达到“无宿治”的基本途径,目前情形下,社区居委会是城市社区自治的主要载体和工作的承担者,与“无宿治”理论中“家”的概念最为接近。足不出户,解决社区日常生活中出現的问题,节省大量的行政成本,也是社区自治的应有之意。
社区自治的难题之一在于政府行政管理的越位与提供服务与指导的缺位,一直以来,我国城市社会化管理倡导“两级政府”(市、区县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县和街道)、“四级网络”(市、区、街道和居委会)的管理模式,社区居委会被视为街道这一最低政府机构层级的延伸,政府惯性地将社区视为泛行政化的基层行政机构,在处理行政事务时习惯性地将工作事务摊派到社区居委会,使得社区居委会要处理诸如街道、综治、派出所、民政、学校、安全生产等各个部门的事务。另外,政府对社区有着过多行政命令式的干预,对社区自治建设又缺乏合理的指导与投入。政府需要进一步实行权力下放,赋予社区居委会更多的权力,逐步培养其自治能力,实现真正的层级管理。
(三)淡化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色彩,鼓励政府之外的市场组织发展
长久以来,城市社区居委会的泛行政化倾向严重制约了社区自治的成长和发展。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由拥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体制内公职人员担任;二是社区上级部门行政命令式的指派任务使得社区疲于应付,无法专注于社区自治事务的管理,且“人治”现象突出;三是社区居委会在财务上高度依赖政府部门,在处理事务上难于真正自治。
按照广义的城市社区组织的定义,“政府之外的的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市场组织等社会机构都应是社区的自治主体”。当下,“以政代社”的现象较为突出,政府包揽了过多非政府社会组织所承担的责任,市场组织有着其他组织不可比拟的效率和资源优势。在我国社区建设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发挥市场组织在社区自治中的积极作用,借助市场机制将能更有效地促进社区发展,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和自治能力是城市社区管理的应有之义。
(下转第页)
(上接第页)
参考文献:
[1]郑良树.商鞅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徐勇,陈伟东.中国城市社区自治[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3]董小燕.公共领域与城市社区自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4]张觉.商君书校梳[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5]黄巧莲.我国城市小区治理机制完善路径研究[J].社会治理,2018(6):50-55.
[6]何海兵.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走向[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2):55-60.
[7]陈伟.秦简牍合集:壹:睡虎地秦墓简牍[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8]国家统计局.经济结构不断升级 发展协调性显著增强——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A/OL].(2019-07-08)[2020-01-22].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7/t20190708_1674587.html.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A/OL].(2019-12-29)[2020-01-22].http://www.npc.gov.cn/npc/c10134/201812/d109166b56224f328ce4b2b1e27c9e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