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充分利用既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等财力有支撑、客流有基础、发展有需求的地区规划建设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强化都市圈内中心城市城区与周边城镇组团便捷通勤,其他条件适宜地区有序推进。
以下为节选:
明确功能定位和技术标准
功能定位。市域(郊)铁路主要布局在经济发达、人口聚集的都市圈内的中心城市,联通城区与郊区及周边城镇组团,采取灵活编组、高密度、公交化的运输组织方式,重点满足1小时通勤圈快速通达出行需求,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形成网络层次清晰、功能定位合理、衔接一体高效的交通体系。
技术标准。市域(郊)铁路新建线路单程通行时间宜不超过1小时,设计速度宜为100-160公里/小时,平均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3公里,早晚高峰发车间隔不超过10分钟,原则上以地面建设为主,困难路段可考虑采用高架方式,进出枢纽的个别路段可研究采用地下方式。从严控制工程造价,新建线路直接工程费用一般不高于同一地区轻轨工程费用的75%。
完善规划体系
责任主体和发展条件。都市圈所在地城市政府是发展市域(郊)铁路的责任主体。在充分利用既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等财力有支撑、客流有基础、发展有需求的地区规划建设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强化都市圈内中心城市城区与周边城镇组团便捷通勤,其他条件适宜地区有序推进。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规划编制和管理。坚持利用既有线路与新建线路相结合,合理确定线网布局,科学编制市域(郊)铁路建设规划,同步做好沿线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规划范围主要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对具有同城化趋势、通勤需求较高的毗邻城市(镇)可予以延伸覆盖。
有序推进实施
优先利用既有铁路。加强对既有铁路资源利用的可行性论证,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内部铁路功能合理外迁,充分挖掘和释放运力,积极创造条件开行市域(郊)列车。支持通过优化运输组织、补强既有铁路、改扩建局部线路、改造站房站台、增建复线支线及联络线、增设车站等方式,公交化开行市域(郊)列车。
有序推进新建项目。新建市域(郊)铁路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严格依据国家批准的规划按程序审批(核准),严禁以新建市域(郊)铁路名义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批准新建市域(郊)铁路项目的城市,要按照功能适应、标准适宜、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避免过度超前或重复建设。
加强综合衔接配套。加强市域(郊)铁路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一体化衔接。强化与机场、公路客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高效衔接,按照零距离换乘、一体化服务和快速集散要求,推进基础设施、标识信息、运营管理等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市域(郊)铁路站点应同步配套建设机动车、自行车通行和停放相关服务设施,并在线路和时刻上与城市内部各种交通方式做好衔接。
优化运营管理
实行公交化运输组织。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的,采取增加既有列车停站、提高重要客流集散地停站频率、增开通勤高峰时段列车等措施,满足快速通达出行需要。新建市域(郊)铁路的,应根据客流需求等设置越行条件,尽可能满足快慢线运输组织要求,提供多样化、便捷化出行服务。
提升运营服务水平。依托5G、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拓展网络查询、移动支付等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供安全高效、便捷贴心的运输服务。推进市域(郊)铁路与其他轨道交通系统安检互信、资源共享、票制互通、支付兼容,切实提升衔接效率和服务品质。有关城市要完善提升运营服务水平的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
鼓励多元化运营管理。创新铁路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方式,因地制宜、因线施策合理选择市域(郊)铁路运营管理模式,实现互利共赢。鼓励有条件的线路探索网运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模式,支持市场主体通过租用线路时刻和车辆设备等提供运输服务。
创新投融资方式
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创新市域(郊)铁路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全面放开市场准入,培育多元投资主体。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收益较好的项目建设,研究以线路经过辖区土地出让收益支持市域(郊)铁路建设等政策。探索吸引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投资。
完善运营补贴机制。坚持市域(郊)铁路运营公共交通服务属性,相关城市要指导运营企业结合运输距离、乘客支付能力等,合理确定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城市政府应对运输线路作出规范性、制度性补贴安排。
加大综合开发力度。加大市域(郊)铁路沿线和站点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强度,合理确定综合开发规模和实施方案,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积极推广地下空间开发、轨道交通上盖物业综合开发等节约用地的技术和模式,打造站城融合综合体。强化城市政府和铁路企业开发合作,有效盤活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可开发铁路土地资产。鼓励市域(郊)铁路相关企业通过物业开发、物业租赁和管理、车站和车辆商业开发等形式,构建综合开发溢价回收机制,支持市域(郊)铁路发展。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建立持续发展机制。通过加强铁路与地方协商合作,合理划分企业与政府权责;健全技术标准和装备体系,加快制定市域(郊)铁路用地控制指标,完善市域(郊)铁路建设运营等相关标准规范体系,支持地方、企业推进相关领域技术与管理创新;强化政府支持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域(郊)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支持,地方有关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城市政府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安全;各部门、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有关协会要完善协调监管机制,引导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