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日本婚姻习俗与中国北方民族婚姻文化的共性

2020-05-03 13:48肖湘凌
青年与社会 2020年5期

摘 要:古代日本婚姻类型主要有“嫁入婚”和“访妻婚”等形式。通过对日本传统婚姻形式与中国北方民族文化进行分析对比,发现古代日本在婚俗习惯、姉妹型一夫多妻制和“收继婚”习俗等婚姻形式中有和中国北方民族相似的要素,可以看出古代日本受中国文化的影响较多,中国北方民族婚姻文化和古代日本婚姻文化之间有着极大的共通性。

关键词:“嫁入婚”;古代日本;婚姻习俗;北方民族

在民间文学艺术、社会科学、法律以及文化人类学等各个领域,都进行了日本传统婚姻习俗的研究。但对于日本婚姻习俗与邻国婚姻习俗之间的关系研究相对较少。日本的传统婚姻习俗不仅包括在日本本土形成的习俗,而且还包括来源于周围种族的习俗。“舶来”文化与日本民族文化有机而和谐地融合成现在日本的特色文化,体现了日文章化极具融合性和兼收并蓄性的特点。江守五夫、乌丙安、大林太良、金啓孮所著《日本の家族と北方文化》中把日本古代婚姻形式分为“嫁入婚”及“一时的访妻婚”。文章主要论述日本古代“嫁入婚”习俗与中国北方民族婚姻文化的共通之处。

一、日本古代家族婚姻习俗概况

(一)日本家族习俗的组成体系

日本的家族习俗并不是只在日本列岛内部形成的。正如日本的基层文化,不少是由相邻的民族文化发展演变而来。日本的家族习俗可以看成是由南方和北方两个体系组成。南方体系起源于中国的江南地区(长江以南)及印度支那。北方体系狭义指中国北方各民族,广义是指包括西伯利亚东北极地民族在内的文化体系。日本的基础文化可以看作是这两种文化的结合,基于这两种体系的文化特征简单解释下日本家族习俗。

首先在日本家庭习俗中可以发现南方体系的元素,如结婚年龄阶梯制和同龄婚配制、年轻人从同居到结婚的婚前交涉制、女性成年仪式、男女相聚唱歌、跳舞的“歌垣”习俗、“一时的访妻婚”等习俗。此外,从狭义上讲,北方体系的文化元素有婚前游行时的“圈绳定界”和新娘登门时“跨火盆”等一系列的婚姻仪式。以及姉妹型的一夫多妻制、“收继婚”文化、年期婿等父系制度下的家族婚姻形式,还有丧葬的葬礼习俗也属于北方文化。可以看出,无论“南方系”还是“北方系”,都与中国大陆有着很深的关系。

(二)日本传统婚姻形式

日本的传统婚姻形式基本上有两种类型,其中一种是“嫁入婚”,另一种是“访妻婚”。前者指妻子嫁给丈夫的婚姻,是最普通的形态。此类婚姻形式形成于镰仓、室町时代的武家政权,以家长制为基础,配偶的选择权被夫方掌握。说媒、订婚、送嫁、结婚仪式等婚姻礼仪必不可少。看重村外婚姻,并且以妻方嫁入夫方的观念为基调,否定自由的恋爱,需要妻方极度忍耐。

后者也被民俗学学者称为“婿入婚”,也就是说婚后女子不会马上嫁到新郎家,而是让新郎留在自己家里,由新郎进行访问(“访妻”)。“访妻”期间短则一两年,长则五六年,“访妻”之后妻子搬到丈夫家永远在一起生活的婚姻形式。

“訪妻婚”和中国南部“不落夫家婚”的婚姻习俗非常相似。而日本的“嫁入婚”习俗也中国北方民族的嫁入婚文化有关联。日本婚姻习俗和婚姻礼仪与北方民族相通,随着中国北方民族文化的传入,中国北方民族婚姻文化也传播到古代日本。

二、关于“嫁入婚”的婚姻习俗及其与北方民族婚姻文化比较

(一)说媒相亲及嫁妆、彩礼

婚姻配偶是由家长选定的媒人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嫁入婚”是“通过媒人介绍的婚姻”。日语中媒人称为“仲人”,原本起源于《古事記》和《日本書紀》中的“仲立ち”一词。媒人本着撮合两家的立场,是维系娘家与婆家的重要纽带。但是当时一般是当事人的家人朋友出于好意充当媒人的工作,由于缺乏与村外的交流,所以很少有做媒人。

媒人在开始做媒之前,经常到两家进行访问。但娘家即使觉得是好姻缘,最初也大多会拒绝。主要是因为嫁妆问题、与婆家的交往问题、新娘身体问题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因此,即使是婚后娘家地位显著比婆家地位低的地方(例如石川县、富山县),婚前娘家的发言权也极为重要。还没有媒人时,订婚前要想认清对方,必须采取其他的手段。在德岛县美马郡木屋平村有一种叫做“买牛”的习俗,就是男方装成是来买牛的样子,实际上来观察女儿容貌及女方家的资产状况。在冈山、山口、福冈、大分各县也有同样的习俗。

如果根据夫妻任意一方的意思解除婚约或离婚,那么嫁妆和彩礼这种婚姻资产就会成为问题。如果是夫方解除婚约或离婚,妻方可以不把已经收到的彩礼返还给夫方。但是若基于妻方的意思解除婚约或者离婚,妻方有义务返还已经收到的彩礼。另外,在返还婚资之前,若同意其他男性的求婚,那么这个男性也会负有连带责任返还彩礼。据《日本书纪》大化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旧俗改废诏》记载,蒙古族的习惯法与日本古代的习惯是完全一致的。关于嫁妆问题,若寡妇没有孩子,便会带着自己的嫁妆回老家,若有孩子,就和身为继承人的孩子一起留在夫家。日本《大宝律令》和《養老律令》也与蒙古族的习惯法持相同的立场。

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传统婚嫁习俗。中国古代所倡导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使女性完全失去了自由择偶的机会。即使丈夫“休妻”,妻子也没有终止婚姻的权利,甚至丈夫死亡,也需要通过守寡来保持贞洁。古代女性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面对着很多不平等的待遇。像这样的彩礼、嫁妆和说媒习俗,可以认为是“嫁入婚”的前提。

(二)姉妹型一夫多妻制

妻子互为姉妹的一夫多妻制,在日本现存最古老的神话传记《古事記》和最古老的官编正史史书《日本書紀》中有18例记载。飯田優子在《姉妹型一夫多妻婚——記紀を素材として》中指出,日本古代幼妹与长姐年龄差距较大时,幼妹可与长姐之子结婚,这种姨甥通婚的例子也属于“姉妹型一夫多妻”范畴。这种同父同母姉妹型一夫多妻制是日本古代“一夫多妻”婚姻形态的重要特征。

而在中国北方民族婚姻史上,也存在着妻子与同母姉妹嫁给同一位丈夫,或是妹妹作为姐姐的陪嫁而嫁给同一位丈夫的类似“姉妹型一夫多妻”的婚姻形态。据《辽东志》卷九记载“婚姻若娶其姊,则姊以下皆随为妾”。契丹皇族也有一夫多妻的情况。辽圣宗有三后:皇后萧氏、齐天皇后萧氏、钦哀皇后萧氏。皇帝以外,贵族亦有,如辽中期的秦晋国王耶律隆庆有三妻:秦国妃、齐国妃和秦晋国妃。辽宁葫芦岛境内出土的《萧孝忠墓志》记载,萧孝忠有五妻:郑哥之母、阿乃之母、东女之母、东刺史侄女和苏哥。正因为契丹人认为姉妹共嫁一夫易得子,导致这种婚姻形式在契丹大为流行。道宗才会逼斡特懒(皇后妹)离婚,自己纳之。天祚帝的皇后和元妃也为亲姐妹,共嫁于天祚帝。

考虑到日本古代也有姉妹型一夫多妻制的习俗,自然而然地能够推定其与北方各民族之间有着文化上的关联性。但日本古代的“姉妹型一夫多妻”婚姻形态相比北方民族要更加普遍,也更加复杂。原则性的区别在于中国古代从周开始就有同姓不婚的婚姻原则,后世更是被规范为法律条文,而日本实际并没有同姓不婚的观念,姉妹各自所出子女也可以结婚。姉妹型一夫多妻制作为北方各民族的“嫁入婚”文化的一环,在古代日本传播开来。

(三)“收继婚”习俗

多数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为己妻,包括兄收弟媳和弟收兄嫂。这种儿子娶后母的“寡妇相继婚”和外甥娶叔伯寡妇的习俗被中国民俗学者概括为“收继婚”。由于男女双方本来就认识甚至熟悉,结婚可能有的属于个人选择、有的出于经济考虑。贫困人家娶寡嫂、弟媳等,既解决了赡养她们的问题,也省了聘礼。如果寡妇继承了财产,还可以防止家庭财富外流。从这个角度来考虑的话,“收继婚”也可被理解为一种继承。日本古代天皇族有“寡妇相继婚”的记载,这种婚姻习俗在20世纪40年代的日本广为流传。

中国古代匈奴、乌丸、夫馀,突厥,甚至十二三世纪的蒙古都保留了这样的婚姻形式。明代女真族有“父死则妻其后母,兄死则妻其嫂”的说法、也有娶兄弟寡妻、亲母以外的亡父遗孀等习俗。另外契丹人也有“收继婚”习俗,出土于辽宁锦州义县的《耶律庶几墓志铭》载:“惯宁相公故,大儿求哥其继母骨欲夫人宿卧,生得女一个,名阿僧娘子。”但是,随着契丹社会日渐文明,一些契丹人开始拒绝“妻后母”的陋习。据《耶律宗政墓志》和同墓的《秦晋国妃墓志》记载,辽圣宗让宗政娶秦晋国妃,而秦晋国妃为其庶母,他竟拒诏不受,以致终身不娶。秦晋国妃死后,圣宗竟又下诏与宗政合葬。

可以看出古代日本与中国的“收继婚”的形式颇为相似。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本来就人口不多的民族劳动力不对外流失。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收继婚”是根据民族本身特定的地理环境和人情风貌而制定,对于当时的日本和中国来说,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无论怎么说,当时的女性始终没有社会地位,没有对人生的选择权利,仅仅被视作为一种财产被继承者所继承。在今天看来,还是过于悲凉了一些。这种以兄弟、父子和叔伯外甥具有共同血缘关系而组成的共同体——父系家族成员之间“寡妇相继”的方法,可以说是“收继婚”的本质,“收继婚”也是“嫁入婚”的前提。

三、结语

综上所述,婚姻与文化一直都是密不可分的,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都可以在他们的婚姻文化中得到一些回应。中日古代婚姻文化的相似点为:一、不论中国还是日本,古代女性一直都是一个悲凉的角色、婚姻的傀儡,被迫多人服侍一个丈夫、被迫被“收继”,任人摆布。二、中日两国的婚姻都是血缘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三、在中日两国婚姻中都掺杂着利益,都是为了家族氏族物质权利的共同利益。四、在中国有着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日本传统家庭也会为了延续家族的血脉,制造维系感情的桥梁、爱情的结晶。

古代日本文化在与中国北方民族文化的交流与碰撞的过程中,以兼收并蓄的态度大量吸收了北方民族的婚姻文化,体现了日本文化的外在开放性和内在封闭性。当然这些古代婚姻形态都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改变。两国的文化由于时代的发展、制度的变化、观念的更新等因素的影响,形成各自独特的婚姻文化。对比中日古代两國婚俗、婚姻习惯有助于加深对中日两国婚姻文化的了解,有助于人们对彼此婚恋观进行反思与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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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守五夫.青年組織および婚姻慣行.磯田近编『村落構造の研究』[M].东大出版社,195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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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靳玲,安正.辽代契丹人的婚姻形式及特点[J].历史研究,2013.

作者简介:肖湘凌(1996.11- ),女,满族,辽宁锦州人,延边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