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乘车人过错责任承担之要义

2020-05-03 13:48邓卫虎
青年与社会 2020年5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交通事故

摘 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在交通事故中即便乘车人有过错,鲜有乘车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从过错责任原则的角度,乘车人明知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仍然乘坐车辆的,事故发生后,其应依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其意義在于降低交通事故的成本、发生率和分散赔偿责任主体。

关键词:乘车人;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承担

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机动车辆急速增加,伴随人们方便的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不断增长。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24028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906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0.5%,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20730万辆,增长10.9%。民用轿车保有量13451万辆,增长10.4%,其中私人轿车12589万辆,增长10.3%。同时,2018年全国发生交通事故244937起,死亡人数为63194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为138455.9万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在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划分并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在第一部分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中,对机动车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过错责任,规范了其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可以说,这一规定增加了责任主体的范围,更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很多交通事故中,乘车人同样存在过错,由于受制于现有法律法规,鲜有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情形。文章从乘车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依据及意义等方面论述由于乘车人过错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乘车人在乘车过程中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行为)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法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交客运车辆载客不得超过核载人数;行经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公路,乘载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道交法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3)驾驶人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未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其他禁止性规定《道交法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第六十一条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第八十三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乘车人在乘车过程中的法律禁止性行为不止上面列举的五种情形,如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车人等其他情形,不再一一列举。

二、乘车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应为“明知”

乘车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应为“明知”,即明知存在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酒驾、疲劳驾驶、超速和超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四大主要因素。对于车辆的超载行为,作为乘车人一般都有明确的认识,那就是一个座位一名乘客,若没有座位,乘车人在营运人默许的情况下,搭乘车辆,说明双方都存在过错,都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若发生交通事故,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饮酒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员的反应时间比正常驾驶状态下要慢很多,或由于兴奋超速、或超载,或由于醉酒易于打瞌睡,都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若明知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乘车人还要乘座该车辆的,说明其自身有过错;非载客车辆载客主要表现为使用货车、农用三、四轮运输车及拖拉机违章载人载货,并客货混装,在建筑工地及农村地区常有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时,实践证明,落实了安全保障措施的受伤程度往往比未落实的要轻,损害要小。在许多恶性交通事故的背后,经常不是单一的一种行为,往往是醉酒、超速、超载及非载客车辆载客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如果因以上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因都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在保险合同中都会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方的损害,由肇事车辆的某一方或几方仅就个人财产进行赔偿,由于受赔付能力的制约,维权道路漫长。

三、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按过错承担责任

(一)因乘车人自身过错,由他人承担责任有悖公平

在目前阶段,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责任承担方主要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车辆管理人、车辆所有人等,而乘车人往往被认定无责任。即即便乘车人有过错,但在责任承担上也鲜有乘车人承担责任的情形,而在乘车人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他人给乘车人的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悖公平。

(二)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无争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见,若乘车人有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让乘车人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项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部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均是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规定。所适用的原则均为过错责任原则,但均未涉及乘车人过错承担责任的问题。

(三)若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道交法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即明确规定不仅仅是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驾驶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据过错要承担责任,为何同样存在过错的乘车人却无责任呢?故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也应依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意义

(一)以人为本,降低交通事故的损失。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健康权。《民法总则》在编排上,在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将“民事权利”放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前,彰显权利本位的立法哲学,将“人格权”置于“财产权”之前,突出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强化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充分弘扬人本主义精神。让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因过错承担责任,可以减少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等所造成的交通事故,降低交通事故的成本,体现以人为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有利于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促进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实施,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三)增加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付主体,分散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邓卫虎(1976.02- ),男,汉族,甘肃陇南人,本科,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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