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排他性问题研究

2020-04-30 06:48石东浩
文教资料 2020年5期
关键词:属性因果关系

石东浩

摘    要: 因果排他性问题,是精神因果的一个重要论题。它因为涉及个体的行为责任,故在心灵哲学界得到广泛讨论。非还原物理主义,否认精神属性可以还原为物理属性,但面临因果排他性问题的威胁。Menzies和Dretske,分别通过构建出兼容的因果模型和分析随附性概念,试图为精神属性的因果作用辩护。但是,由于主体视角及反事实依赖因果概念的不足,他们混淆了因果关系与因果解释关系。实体而不是属性,是因果作用的载体。属性,只有因果解释的相关性。

关键词: 物理主义    因果关系    属性    反事实依赖    因果解释

当代心灵哲学的讨论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對于灵魂(soul)概念的阐释。亚里士多德提出生命是对象有无灵魂的界限,生命的表现在于思想、感知、运动。同时,他提出由于永恒的实在秩序,灵魂可以作为引起身体运动的内在原因,对身体运动具有因果效力[1](42-82)。灵魂能够独立地开启因果序列这一特征,使得伦理学中的意愿行为成为可能,进而说明个体的行为责任。

针对心物关系,笛卡尔采取了与亚里士多德不同的处理策略。他将亚里士多德的“灵魂”概念改造为“心灵”(mind)概念,排除了运动,还取消了感觉与思维的区分[2](83-90)。这个改造的过程是将心物完全割裂开来的过程,由此诞生实体二元论,即身体的根本属性是广延,心灵的根本属性是思想。两者作为对立的实体。由于笛卡尔对心物关系的阐明,之前隐藏在神的秩序之中的被亚里士多德视为当然的心灵(灵魂的部分功能)的因果效力要重新接受人们的审查。从机械力学的角度出发,笛卡尔的理论存在这样的问题:既然身体运动状况的改变需要与具有广延之物在空间上的直接接触,作为思维之物的心灵如何对作为广延之物的身体产生因果效力?

当代对心物关系的讨论可追溯到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物理科学和神经生物学的发展,基于物理主义的心物同一理论,或者说大脑状态理论,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最基本的是物理主义与非物理主义的争论,进一步的在物理主义内部还有还原论物理主义与非还原论物理主义的冲突。本文讨论非还原物理主义面临的因果排他性问题。

一、因果排他性问题

因果排他性论证有以下五个前提:

1.随附性(supervenience):精神属性随附于物理属性①。

2.物理域的因果封闭性:每一个物理结果总有一个充分的物理原因。

3.精神属性与物理属性的非同一性:精神属性区别于物理属性。

4.精神的因果相关性:精神事件因其具有的精神属性而具有因果效力。

5.排他性假设:除了过度决定(overdetermination)的情况之外,没有事件需要有超过一个充分的原因[3](195-224)。

随附性概念说明了精神属性与物理属性之间的共变关系。根据前提1,可知不存在只具有精神属性的对象,这否定了主张存在思维之物的实体二元论。进一步地,可得只有存在物理差别才存在精神差别,对于世界的物理复制就作为对其全部的复制。同一论、副现象论、突现论等心物关系理论,尽管彼此冲突,都可与随附性概念兼容。随附性概念划定了最小限度的物理主义。

前提2指出,在因果链条中任意拣取出一个物理事件,无论沿着这一事件向上无限追溯还是向下无限探寻,都无法跳脱物理域。从物理封闭性原则出发,可知不存在沟通物理与非物理之间的因果链条。与因果封闭性问题相关的是物理因果与精神因果的同相性问题,即物理因果与精神因果究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因果关系,还是同一种因果关系的不同的描述方式?

前提3阐述的属性二元论的立场是非还原物理主义的基本论点。在还原论者看来,精神属性就是物理属性。突现论是具有代表性的非还原物理主义观点。尽管精神属性随附于物理属性,但突现的精神属性始终区别于物理属性,特别地,我们不能由物理属性的因果作用对精神属性的因果作用加以预测。从常识出发理解心物关系,突现论认为存在由精神作用于物理的向下因果和由物理作用于精神的向上因果。精神属性的因果力由特殊的物理构成突现(emerge)而来的。

因果作用的基本单元是事件。既然不存在所谓心灵实体,精神独有的特征是精神属性,那么精神的因果相关性只能体现在精神属性的因果相关性。精神事件凭借其精神属性才具有因果效力,这就是前提4。具有精神属性M的精神事件导致具有物理属性P*的物理事件,就是精神属性M导致物理属性P*。

前提5中过度决定是指一个作为结果的事件有两个或者多个充分的原因,只要其中一个成立,即使其他原因被取消对结果也毫无影响,即多个原因的同时作用不会影响作用效果。比如,当你关闭电灯时,灯泡的灯丝恰好断了,此时灯熄灭:如果你没有关闭电灯,灯会熄灭;如果当时灯丝没有断,灯也会熄灭。可知,过度决定的发生完全出于巧合。

根据以上五个前提,如下推导成立[4](37-56):已知精神属性M随附于物理属性P,精神属性M*随附于精神属性P*。如果精神属性M导致了精神属性M*,因为精神属性M*随附于物理属性P*,可知精神属性M导致了物理属性P*。根据前提3,物理事件P*一定有充分的物理原因,排除偶然的情况,由于精神属性M随附于物理属性P,可知物理属性P导致了物理属性P*。因为M*随附于P*,可知物理事件P导致了精神事件M*。

物理属性P与精神属性M同时导致物理属性P*。由于很难将所有心物因果作用都视为由巧合而导致的过度决定,依据物理因果封闭性,物理属性P对物理属性P*的因果作用相对于精神属性M的因果作用具有优先性,所以精神属性M向下的因果效力被排除。根据随附关系,物理属性P导致精神属性M*和精神属性M导致精神属性M*的过程可以被理解为物理事件P导致精神事件P*的过程。精神属性的因果效力完全被物理属性的因果效力所排除,精神现象变成毫无因果效力的副现象。由此,非还原物理主义的突现论变成了副现象论。

猜你喜欢
属性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中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论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
对两种实体观的探析
帮助犯因果关系刍议
《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因果关系的转致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