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运河适应性管理研究

2020-04-28 12:26田德新王凌宇
长江技术经济 2020年1期

田德新 王凌宇

摘 要:本文旨在系统探究中国大运河(以下简称“大运河”)自古至今的管理适应过程。研究发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中国在大运河的管理目标上存在差异。大运河的运营管理在历史上均存在从简单零散到纷繁系统的调整与适应过程。应坚持以我为主、取长补短的指导原则,为大运河文化遗产国际化管理体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运行贡献智慧。

关键词:比较视阈;中国大运河;适应性管理

中图法分类号:C939               文献标志码:A              DOI:10.19679/j.cnki.cjjsjj.2020.0111

2014年6月22日,中国大运河(以下简称“大运河”)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此后,有效国际化管理便成为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的重中之重。虽然已有学者对申遗前大运河变迁及其管理和后申遗时代大运河的管理措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与反思。但是,现有研究鲜有以国际遗产组织相关法规为宏观指导,在比较视阈下对大运河的管理机制进行系统探究。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申请与管理的标准,“突出普遍价值”表示過去辉煌、“真实性”和“完整性”代表现实现状、“可持续遗产价值”意味未来发展[1]。刘庆余通过验证认为,“目标—问题—方案—检测—反馈”五环节的适应性管理模式,“可以逐渐降低大运河管理中的不确定性,并最终解决大运河管理中的复杂问题”[2]。本文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法规和适应性管理理论指导下,运用比较视阈下的案例分析研究方法,详尽探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针对“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可持续遗产价值”的相关法规和审核建议,以及中国的大运河申遗文本和改进报告,系统论述大运河自古至今的管理适应过程,以促进国内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和国际间运河管理经验的相互学习与借鉴。

1  有关大运河变迁及其管理的研究与反思文献综述

作为活态遗产,大运河被誉为“文化之河”“中华文脉”“中华民族的象征”[3]。因此,大运河的有效国际化管理成为学术界近期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所谓管理就是“创造和保持一种环境,使置身于其中的人们能够在集体中一同工作,以完成预定的使命和目标”[4]。而此处的大运河国际化管理指中国依据国内实际、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法规标准,营造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的氛围,实现既具中国特色又同时兼备现代国际水准的大运河管理体系。根据研究目的,本文的文献综述分为申遗前大运河变迁及其管理研究和后申遗时代的大运河管理措施反思两个部分。

1.1   申遗前大运河变迁及其管理研究

水上运输一直是中国古代运输的中流砥柱和古代经济的重要组成。作为人工河道,大运河是其中难以取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春秋战国(公元前770—221年)时期运河的修建多出于军事和农业灌溉的目的。在其完成了短暂的实用目的后,大多“缺乏细致的维护与管理”[5]。秦汉时期(公元前221—220年),由于京城供给、边疆军需和农业灌溉的迫切需求,秦朝开凿了沟通湘水与漓水的灵渠,也间接地联通了长江与珠江两大水系,建造了世界上最早的越岭有闸运河。隋唐两宋(公元581—1279年)是运河的发展时期,运河在漕粮运输、军队与辎重运输、商业运输以及运河区域的交流与沟通等方面的功能,均已达到中国历史的高峰,并逐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体系。两宋不但重视运河的泥沙疏浚、堤坝加固、闸座建造,而且设立了主管漕运与河道的发运司、转运司、排岸司及催纲司等机构,监督全国漕粮的运输与河道的维护。元、明、清(1271—1912年)是大运河的鼎盛时期,朝廷建立了河兵看守制度,清朝设置直隶、河东、江南三河道总督,负责大运河的维护与管理。当时的河兵看守制度,河道总督、漕运枢纽总兵官等管理机制使得当时的漕运运作也相当完善。民国时期(1912—1949年)由于忙于战乱,对大运河只进行了局部修整,无暇顾及诸如水源缺乏和黄河侵害等根本性问题。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运河得到了全面整治[1]。

可以说,大运河的运营管理从春秋战国的相对缺失到秦汉的中央负责制,从隋唐两宋建立专职司到元、明、清建立河兵与总督制度,再到新中国的重点分段治理与新型水利工程实施,无不体现从单零散到纷繁系统的调整与适应过程。从管理学的角度而言,比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2017)在其《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大运河管理还存在管理权隶属多重性、各部门权限重叠、各层级责任不清等亟待解决的问题[6]。因此,有学者建议,第一,应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合作、共同管理的机制;第二,应出台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专项法律法规;第三,各地方政府部门和广大公众应各负其责[7]。

1.2   后申遗时代的大运河管理反思

虽然大运河于2014年6月22日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而对其管理措施的探讨与反思实际贯穿于申遗前后的整个过程。早在2005年12月,“运河三老”(罗哲文、郑孝燮、朱炳仁)就联名致信18个城市市长,呼吁大运河申遗[8]。2006年的“两会”期间,58位政协委员联合提交了“关于加强对大运河申遗保护”的提案。同年5月,大运河整体成为国务院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先后通过了《京杭大运河保护与申遗杭州宣言》和《京杭大运河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通州宣言》。2006年12月,国家文物局将大运河列入申请《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标志大运河申遗工作正式拉开帷幕。2008年3月,由国家文物局主导,联合大运河沿岸8省33市在扬州召开了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会议,并发表了联合申遗的《扬州共识》。2009年,由国务院推动,大运河申遗上升为国家行为。2011年4月,扬州会议明确了8个省35个城市的132个遗产点和43段河道参与申遗。2012年8月14日,文化部公布了《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54号文件。同年9月,35个大运河沿线城市在扬州共同签署了《大运河遗产联合保护协定》。2013年,京杭大运河、隋唐大运河、浙东运河被合并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年年底,大运河沿线的所有遗产点接受了联合国专家进行的现场考察评估。2014年6月22日,中国大运河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标志着中国大运河正式成为世界文化遗产。

大运河申遗成功的意义在于“肯定了大运河遗产价值的统领性,使得大运河保护工作呈现出共识化、专业化、系统化和战略化的发展趋势”[1]。基于对习近平总书记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的重要批示的积极响应,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印发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把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提升为国家战略,并从国家战略层面对大运河文化代建设的方向、目标和任务进行了顶层设计,为后申遗时代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描绘了一幅宏伟蓝图。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级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力将大运河打造成为宣传中国形象、展示中华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亮丽名片” [9],以贯彻落实上述规划纲要。

同时,沿线省市在明确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化遗产管理共识后,分别加强了各自大运河段点的具体顶层设计与实施规划。譬如,在规划管理方面,大运河沿线省市按照国家文物局起草、文化部于2012年审议通过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建构了由国家、省级、市级组成的大运河三级规划管理机构。其中,国家负责总体规划,包括汇总各省规划并进行评估,并提出保护、管理和监测的宏观要求。省级规划管理的重点是进行成功案例汇总与评估,并提出具体实施和改进的建议。市级的重点是进行本地运河的价值和现状的评估,并制定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8]。

作为深层反思,朱光亚敏锐地指出,西方的运河多为工业文明的产物,因而相关研究与现代科学的学术规范基本一致。而中国的大运河是农业文明的产物,相关研究和申遗材料在路径和规范方面就与体现西方文化价值标准的“全球价值等级”或“权威式遗产话语”。如果不是完全格格不入,至少差异甚多甚大[10]。“全球价值等级”(global hierarchy of value)由麦克·赫茨费尔德(Michael Herzfeld)提出,指《世界遗产名录》体系下的世界遗产筛选导致不同层级和不同价值的遗产类型[11]。“权威式遗产话语”(authorized heritage discourse)由Smith于2006年提出,它表示现有的遗产保护理念主要以西方文化价值观为基础,通过强调遗产的真实性、物质性、纪念碑性,来体现西方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历史观和文化思维逻辑。因此,朱光亚强调,大运河的保护和管理一方面应加强对大运河深层文化内涵的理解,即:(1)开凿和治理大运河的基本思路是以变应变;(2)基本原则是实践中检验,实践中调整;(3)基本路径是天人合一,和谐自然。另一方面应充分认识申遗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管理规划的深远影响,即:(1)对大运河遗产的价值评估要内外兼顾;(2)对相关史料的掌握和引用要科学规范;(3)古今中外纵横比较,全面深刻交流借鉴[10]。

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法规与适应性管理理论

2.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遗产管理的相关法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于1946年,总部设立于法国巴黎。作为世界遗产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1954年,该组织在海牙通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其中规定文化遗产除了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外,还包括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及其建筑物和纪念中心。1972年,该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遺产公约》的纲领性文件,对世界遗产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展示进行指导。1977年,发布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通过定期更新和补充公约内容,加强对公约的具体实施,成为指导世界遗产申报、遴选与监控的规范性文件。2003年,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补充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内容。2005年,又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世界所有文化无优劣之分,“文化多样性”对于国际、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和平与安全不可或缺。

2.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遗产管理的体系与相关法规

为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体系的建立与有效运行,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76年宣告成立。它隶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中包含国际遗产遗址理事会、保护和恢复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三个独立的国际组织顾问团。自1979年以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录入《世界遗产名录》。该委员会通过保护框架、保护模式和保护原则的国际法体系,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首先,保护框架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为主体,同时包含其他宪章、宣言及法规文件。其次,保护模式包括财产法保护、环境法保护、知识产权法保护、刑法保护及人权法保护。最后,保护原则指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要求和标准。第一,真实性原则指文化遗产具有原始的、原创的和非复制的特性,体现在外形和设计、材料和材质、用途和功能、位置和环境、传统与技术以及精神和感觉诸多方面。第二,完整性原则指文化和自然遗产符合所规定的相关特征[6]。上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法律规约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体系一起构成本文探讨大运河适应性管理的法律依据。

2.3   适应性管理理论框架

适应性一词起源于生态学,泛指组织或系统为了生存、繁殖而增强应对环境变化的基因和行动特征[12]。在《适应性环境评估与管理》一书中,生态学家Holling首先提出适应性管理的理念,他认为生态系统存在不确定性、人们对其理解也是不完全的[13]。因此,他把生态系统的利用和管理看作一种实验的过程,强调人们应从试验中不断学习、不断完善。适应性管理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包括基础规划、监测、研究和调控等,并以此获得较理想的目标和结果[14]。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所谓适应性管理是将民主原则、科学分析、教育和法规学习结合起来,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可持续地管理资源的过程,包括连续的调查、规划、实施、评估及调控等一系列行动[15]。

作为理论指导框架,王文杰、潘英姿、王明翠等认为,适应性管理包括以下七个环节:(1)确定管理目标;(2)系统适应循环阶段和恢复力辨识与模拟;(3)制定与总体目标一致的具体目标;(4)分析管理方案的可行性并进行相应调整;(5)提交决策部门相关决策方案;(6)实施审批方案;(7)监测与评估管理和调控系统[16]。基于前人的研究结果,刘庆余提出了“目标—问题—方案—检测—反馈”五环节的适应性管理模式,并认为该模式“可以逐渐降低大运河管理中的不确定性,并最终解决大运河管理中的复杂问题”[2]。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将适应性管理理念和模式用作本文的理论指导框架。

3 大运河的适应性管理案例

如前所述,在世界遗产运河的管理中,表示过去辉煌的是“突出普遍价值”、代表现实现状的是“真实性”和“完整性”,而意味未来发展的是“可持续遗产价值”[1]。笔者从这几个方面选取案例,讨论中国在管理上应对大运河变迁和逐渐达到与满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适应过程。

3.1  关于“突出普遍价值”的认知偏差及其对大运河遗产管理的影响

2014年6月22日大运河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认为大运河符合其世界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六条标准中的1、3、4、6四条(录入条件是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17]。该中心对大运河“突出普遍价值”的总体描述是:

大运河在中国东北和中东部平原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内陆水道系统,流经中国当今的八个省份。它北起首都北京,南至浙江省的三江口。它从公元前5世纪开始分段建造,在公元7世纪(隋朝)第一次被认为是帝国统一的通讯方式。为建造大运河,形成了一系列庞大工地,创造了工业革命前世界上最大和最广泛的土木工程项目群。大运河由历代朝廷承建和维护,形成了帝国内陆交通系统的支柱。其管理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以延续,主要得益于漕运制度,国家对粮草和战略物资运输的垄断,以及对税收和交通管制的掌控。通过该系统的供应,人民满足了对稻米的需要,国家实现了对领土的统一管理,对军队的布防转移。大运河在13世纪(元朝)达到了一个新的鼎盛时期。通过由2000多公里人工水道组成的统一内陆航运水网,大运河连接了包括黄河和长江在内的中国最重要的五个水系。当今的大运河仍然是中国内陆沟通的重要手段,它在确保中国经济长期繁荣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述表述表明,世界文化遗产的标准和遗产价值是“权威遗产话语”的两大条件。通过强调遗产标准的“物质性”和遗产价值的“超越国家性”,两大条件的背后,实际隐匿着西方的话语霸权[18]。也就是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的标准过多强调了客观的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功能,而基本未涉及中国乃至人类文明发展史中的文化价值。因此,张廷皓认为大运河遗产的价值陈述应该是:它是春秋以降在我国中东部跨越若干领域、沟通南北若干经济文化区域的水路交通大动脉;它是古代中国中央集权国家重要经济制度漕运的见证;它是超大型的系统性、综合性、组群性文物;它是具有突出文化价值的遗产运河;它是凸显水利工程和技术价值的文化线路;它是人类和自然的大型联合工程,形成独特的线性文化景观;它具有超强的历史活力和适应性,至今在相当区段还保存着运河的初始功能[19]。

可以看出,世界遗产中心的总体描述更加细致和具体,凸显了客观和理性的特点;而张廷皓的陈述更加全面和深刻,散发出一股浓烈的人文情怀和力透纸背的文化情愫。然而,上述比较不仅揭示出双方关于“突出普遍价值”的认知偏差,而且让笔者意识到《世界遗产名录》体系下的“全球价值等级”和“权威式遗产话语”对大运河遗产管理产生的影响。正如刘朝晖所言,“全球价值等级”“权威式遗产话语”概念“所秉承的价值理念也在影响和指导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和实践”[18]。中国起初所建立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以“看得见的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该体系包括以文物、建筑物、遗址为客体的保护形態、以博物馆为载体的文物保护模式、以文物主管部门为保护主体的垂直管理架构、以基于考古学和历史学为学理基础的文物遗产保护理论。这样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实际上忽略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中国文化内核和文明元素挖掘、梳理、研究等环节的系统管理。因此,基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发布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从根本上体现了中国自身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方面独立自主的管理理念。

3.2   关于大运河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适应性管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对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定义如下:

“真实性”指文化遗产具有原始的、原创的和非复制的特性,体现在外形和设计、材料和材质、用途和功能、位置和环境、传统与技术以及精神和感觉诸多方面。“完整性”指文化和自然遗产符合以下特征:(1)包括所有具备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2)面积足够大,能够完整体现遗产价值的特色和过程;(3)关注发展的负面影响和或缺乏维护状况[17]。

关于大运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旗下的国际遗产遗址理事会在其咨询机构评估报告中指出,在与其他五条世界遗产运河比较之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规模上,任何其他人工水道都与大运河无法比拟。第二,大运河上的粮食漕运政府垄断体系独一无二,在其运作的历史长河中,它对农业大国中国保持统一,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作用。第三,大运河是一个标杆,稳居工业革命前水利工程技术的制高点。它也是人类文明各个阶段推广人工河道技术的训练场。最后,大运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多年,而欧洲的水利工程全部都是现、当代的产物[20]。

然而,在其对大运河大加赞赏之余,该理事会认为,中国一方面以大运河久远的起源为荣,另一方面却在大运河的原来河床进行了明显的疏浚、加深和拓宽,或在有些大运河沿线临近的地方重修河道。这无疑让专家对古老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产生疑虑。对大运河遗产“真实性”产生疑虑的第二点是,在上千公里的大运河景观带上,出现了有碍大运河遗产、景观及缓冲区保护的住房和基础设施项目。这一点也与联合国遗产“真实性”的标准有所相左。至于大运河的“完整性”,它指出,连续性是大运河遗产价值的根本特性,但是,中国提供的考古发现很难判断“它们对大运河完整性,特别是在技术操作方面的认可有什么贡献”,还有“大运河在其历史上的多次变道对其航运路线的连续性确认也有所不利”。因此,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建议中国:第一,根据地域类型定义,继续做好改善大运河缓冲区的系统工作。积极与当地政府协商,实施因地制宜的保护措施。配套拓宽大运河堤岸和加强维护包括人行道、树木及临界房屋的大运河景观。第二,完成大运河遗产监测和档案中心的建设。更好地解释构成大运河遗产部分的技术要素,特别是有关大运河水利功能的考古发现。应该对考古发现进行更为全面、深刻和批判性的分析[20]。

两年后,在ICOMOS在2016年的咨询机构评估报告中看到,除大运河沿线所涉及的缓冲区还存在少量问题外,中国基本履行和满足了ICOMOS在2014年所提出的所有要求和建议,同时得到了对方的积极认可与赞赏[21]。以上叙述和分析表明,一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旗下的相关机构在履行世界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标准时,严格照章办事。但其所遵循的章程和标准是基于西方工业化以后的现代运河管理理念,对作为农业文明产物、具有2500年历史、历经不同朝代更迭和自然环境变化而深受影响的大运河,似乎有所偏颇和不切实际。另一方面,中国积极响应与配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大运河管理目标、管理方案及现场监测方面的各项要求与具体工作。同时,中方也认真听取和积极履行了国际遗产遗址理事会针对大运河所提出的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并得到了相当肯定的反馈。

3.3   关于大运河遗产管理的国际经验适应与借鉴

如前所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在其《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明文规定,“每一处申报遗产都应有适宜的管理规划或其他有文可依的管理体制”[6]。该《指南》在“保护和管理”部分涉及有关“立法、规范和契约性的保护措施”“确保有效保护的边界”“缓冲区”“管理体制”及“可持续使用”内容的具体要求和标准。ICOMOS在2014年的报告中指出:大运河的管理系统由各负其责的国家、省市和地方几个层级组成。在国家层面,由国务院牵头,与相关省、部级部门形成大运河保护协调小组。该小组负责和协调各相关省、市和地区大运河保护和管理的事宜。为此,中国制定“2012—2030的管理总规划”和“2013—2015的具体管理规划”。经过实地考察,并结合对过去4至5年中大运河实际管理的评估,ICOMOS认为大运河的管理体系总体令人满意,希望中国政府再接再厉,但特别要“高度关注水质量的管理、改进大运河沿线新设景观区包括讲解中心和讲解员游客接待计划的实质内容,以及改善准备讲解有关大运河价值内容人员培训的工作效率”[21] 。

国内部分学者不能完全认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管理理念和工作重点。例如,针对上文提到有关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观性”,孰重孰轻的问题,张廷皓坚持,大运河遗产至少有三种形态:一是仍然延续初始航运功能的在用河段,二是尚保留完整的断流河段,三是淹埋或半淹埋于地下的大运河遗址。如果只考虑具有客观性的物质文化遗产,那么大运河三分之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永远被塵封地下,难见天日,失去其应有的光彩[19]。尽管如此,中国各级政府在坚持自主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种国际交流,通过各种形式与不同渠道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地的先进经验。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以扬州为例,作为南水北调东线的源头城市、中国大运河的原点城市以及申遗牵头城市,扬州市以其6条河段与10个遗产点,成为全国拥有大运河遗产点最多的城市。自2007年以来,扬州市政府与“世界运河历史文化城市合作组织”每年协办“中国·扬州世界运河名城博览会”(简称“世界运河名城博览会”),为来自世界30多个国家、80多座运河名城和数以千计的世界运河名城市长或代表、相关机构及企业,搭建了经贸合作与发展的平台、文化接触与人员交流的桥梁以及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最佳机遇。另外,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扬州市所在的江苏省成立了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及其分院。上述努力与贡献仅展示了大运河遗产国际化管理的一个侧面,但足以说明刘庆余的“目标—问题—方案—检测—反馈”五环节适应性管理模式是行之有效的。虽然大运河的管理还存在管理目标、管理行为和管理依据的不确定性。但是,中国人已经用实践证明了自身的适应性,比较圆满地履行了上述适应性管理模式的各个环节[2]。

4   结论

本文旨在系统探究大运河自古至今的管理适应过程,以促进国内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和国际间运河管理经验的相互学习与借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法规和适应性管理理论指导下,本文运用横比与纵比的研究方法,详尽分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法规和审核建议、大运河的申遗文本和改进报告以及作者参与的实际案例,取得以下研究发现。

第一,在大运河的管理目标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世界遗产运河必须达到并维持其关于“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可持续遗产价值”的客观标准。而中国的“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目标更强调大运河文化内涵的挖掘,不但涉及包括物质、非物质及制度文化的大运河本体文化,而且囊括在大运河区域衍生的哲学、史学、文学、风俗、节庆等文化现象。这就出现了大运河管理目标上的差异。

第二,上述差异形成一个问题,即在世界文化遗产的筛选、保护和管理上,是偏重“客观性”的物质文化遗产,还是看重“主观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一视同仁,确认二者同等重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于2003年发布,强调世界文化无优劣之分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于2005年发布,这两份公约的发布时间比1977年面世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分别晚26年和28年,比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分别晚31和33年。另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遗产遗址理事会针对大运河的疏通和拓宽及重修新线有损其“真实性”和大运河多次改道与技术上的考古发现有损其“完整性”的评判结论,明显带有偏重“客观性”物质文化遗产的倾向。这样,我们有理由相信,体现西方社会主流文化价值标准的“全球价值”和“权威式遗产话语”是上述问题存在的根源。

最后,关于问题解决的方案及其所得到的现场监测结论和反馈意见,笔者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智慧的民族,其独立性、包容度与灵活性淋漓尽致地展现在大运河遗产国际化管理的适应过程之中。在西方主导的遗产话语背景下,中国一方面尽全力达到和采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旗下的世界遗产中心和国际遗产遗址理事会对大运河申遗与申遗后审核与复查时所列出的全部要求和建议。另一方面,从中央到省市和地方政府,包括有关学术团体和智库、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及个人遵循全国一盘棋、以我为主、取长补短的指导原则,按照《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顶层设计蓝图,创造性地为大运河文化遗产国际化管理体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运行贡献各自的努力和智慧。

参考文献:

[1]张佳.大运河文化“申遗”成功之后对文化治理与规划研究]D].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博士论文.杭州,2014.

[2]刘庆余.京杭大运河遗产活态保护与适应性管理[J].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79-84.

[3]姜师立.运河学的概念、内涵、研究方法及路径[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9),71-79.

[4]罗德·孔茨.管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5]郑民德.中国大运河的历史变迁、功能及价值[J].西部学刊》,2014(9),23-26.

[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EB/OL]. 2017. 检索于 https://whc.unesco.org/archive/convention-ch.pdf.

[7]王元,朱光亚.试论申遗背景下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对策[J].建筑与文化,2010(12),76-78.

[8]张峰.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的历史考察(2006-2017)[J].农业考古,2018(4),237-244.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EB/OL].2019.检索于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9-05/09/c_1124473457.htm.

[10]朱光亚.大运河的文化积淀及其在新世纪的命运——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和申遗工作的回顾与体会[J].东南论坛,2012(5),6-17.

[11]Byrne,Denis. Archaeological Heritage and Cultural Intimacy:An Interview with Michael Herzfeld[J]. Journal of Social Archaeology,2011(2),144-157.

[12]Kitano,Hiroaki. Systems Biology:A Brief Overview[J]. Science,2002 (295),1662-1664.

[13]Holling,C. S. (Ed.). Adaptive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M]. New York,NY:John Wiley & Sons,1978.

[14]Lessard,Gene. An Adaptive Approach to Planning and Decision making[J]. Landscape and Urban Planning,1998(40),81-87.

[15]鄭景明.森林生态系统管理的研究进展[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2(5),103-109.

[16]王文杰,潘英姿,王明翠等.试论申遗背景下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对策[J].中国环境监测,2007(2),1-8.

[17] World Heritage Center of the UNESCO.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of the Grand Canal[EB/OL]. 2019. Retrieved from http://whc.unesco.org/en/list/1443/.

[18]刘朝晖.“被再造的”中国大运河:遗产话语背景下的地方历史、文化符号与国家权力[J].文化遗产,2016(6),60-67。

[19]张廷皓.大运河保护和申遗过程中的一些思考[J].华夏文化,2015(2),8-11.

[20]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ICOMOS). Advisory body evaluation of the Grand Canal (China)[EB/OL]. 2014. Retrieved from http://whc.unesco.org/en/list/1443/documents/.

[21]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ICOMOS). Advisory body evaluation of the Grand Canal (China)[EB/OL]. 2016. Retrieved from http://whc.unesco.org/en/list/1443/documents/.

Study on Adaptive Management of the Grand Canal in China

Tian Dexin 1    Wang Lingyu 2

(1.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Yangzhou University,Yangzhou,225127;

2. China Famous City Magazine,Yangzhou,225002,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is aimed to systematically explore the management adaptation process of the Grand Canal of China from ancient times to the present. The study has found that,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the management objectives between the UNESCO and China. The navigation management of the Great Canal reveals a process of adjustment and adaptation. China adheres to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f mainly relying on itself and complementing one another and encouraging all the people in the whole country to contribute to the establishment,improvement and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Grand Canal cultural heritage with their respective efforts and wisdom.

Keywords: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ison,the Grand Canal of China,the adaptiv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