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丽 汪文雄 王子洋
摘要农地整治权属调整是实现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而农户有效参与是推动权属调整的内在动力,研究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认知对其行为响应的作用机制,有助于高效引导农户参与权属调整,并为制定农地整治权属调整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基于改进计划行为理论和湖北省11个县(市、区)1044份农户抽样调查数据,采用多群组结构方程模型探究了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不同类型农户认知对其行为响应的作用机制。结果表明: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行为逻辑符合改进计划行为理论,农户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交互影响行为意愿,进而转换为行为响应,政府支持在行为意愿和行为响应之间起到部分中介作用。总体上,农户行为响应是“自发性”“诱发性”和“约束性”三重行动逻辑的结合,且“自发性”占主导地位。多群组结构方程估计结果表明,纯农型与兼业Ⅰ型农户的行为响应受到“自发性”“诱发性”和“约束性”三重影响,兼业Ⅱ型农户受到“自发性”和“诱发性”双重影响,非农型农户仅受到“诱发性”单一影响。因此,为引导农户积极参与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应该分别针对各类农户相应地提高其参与的“自发性”和“诱发性”,降低“约束性”,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经济组织的作用,将四种不同类型农户的利益需求统筹考虑,降低权属调整过程中利益协调难度。
关键词 农地权属调整;农户认知;行为响应;改进TPB;多群组SEM
农地整治权属调整是指因规划设计及地块归并需要,各土地权利人依据共同认可的权属调整原则在农地整治后换回整治前所拥有的土地权利。作为农地整治的关键环节,权属调整可有效降低土地细碎化程度[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对促进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有重要意义。权属调整涉及国家和集体之间或者不同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调整、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整、土地他项权利调整等,而该研究仅讨论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这类最广泛的权属调整。农户是农地整治权属调整的主体,其参与行为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也是推进权属调整工作的要求[2-3]。但在实践中,由于农户对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带来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应等认知不足,担心将自己培肥的土地换成质量较差的耕地[4],导致其参与程度不高、甚至出现抵触情绪[5]。个体的认知是其行为决策的基础[6-7],有研究表明农户认知水平的提高可导致其行为响应的变化[8]。因此,研究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认知对其行为响应的作用机制,并据此设计有效引导农户参与农地整治权属调整的政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学者们围绕农村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农户认知及行为响应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在农户认知方面,臧俊梅等[9]研究表明农户对村庄整治中宅基地权属调整政策的认知度偏低,导致其参与意愿非常低;汪文雄和刘志强[10]采用有序Logistic模型研究了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的认知及其影响因素。在农户行为方面,刘洋等[11]研究表明在宅基地权属调整中农户参与度不高,因此,为激励农民参与宅基地权属调整,应明晰产权主体、完善土地产权登记、构建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Vidican[12]探究了罗马尼亚土地权属调整中农户行为决策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农户权属调整受到土地细碎化程度、户主年龄及其受教育程度、调整后的成本投入和收益等因素的影响;Demetriou等[13]提出建立规划和决策一体化的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系统,可使权属调整耗时更短、成本更低、利益冲突更少、更加公平公正,从而提高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张蚌蚌等[14]认为在耕作地块调整方案设计及耕地等级评价过程中征求农民意见,能有效促进农民积极参与权属调整;刘新卫和赵崔莉[15]总结了广东省清远市农民自发参与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成功经验,为持续推进土地整治提供借鉴;Zhang等[4]基于集体行动视角,探究了在不同情景下农户参与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动机。在认知与行为方面,王梅等[16]探讨了农地整治权属中农户认知与行为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提供的启示和借鉴,仍存在两个明显不足:一是关于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认知对行为响应的作用机制的研究较为鲜见,未能厘清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二是现有文献将研究对象农户假设为有着统一行为的均质群体,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户逐步分化形成了不同类型,而各类农户对农地的依赖程度有着明显差异,他们对权属调整的认知不同导致其行为响应也存在差异,忽视农户之间的差异就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那么,在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认知到底如何影响其行为响应?对不同类型农户而言,其认知对行为响应的作用机制又有何差异?为此运用多群组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alEquationModeling,简称SEM)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有效引导农户参与农地整治权属调整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1理论基础及研究假说
1.1理论基础
计划行为理论(TheoryofPlannedBehavior,简称TPB)由Ajzen[6]在理性行为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是被广泛用于解释和预测人类行为的经典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行为主要由行为意愿来决定,而行为意愿则由个体认知(包括行为态度、主观规范与知觉行为控制三个因素)决定。尽管该理论对个体的行为响应具有较好的解释和预测力[17-18],但其仅考虑了个体认知对行为意愿的影响,并未引入其他外部环境变量,限制了行为意愿对行为响应的预测力[19]。此后,Ajzen[7]进一步研究表明个体行为意愿并不总是能成功转化为行为响应,意愿转换为行为的过程还受到外部环境重要变量的影响。Triandis[20]提出的人際行为理论认为人的行为除了受到意愿影响外,还受到促进性条件等外部环境变量的影响;Jeon等[21]也指出尽管行为意愿强烈,但当存在明显障碍来阻碍行为时,该行为便不能轻易实现,这进一步表明在行为形成过程中促进性条件等外部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农地整治权属调整涉及对土地权利人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重新配置,加之中国农村土地情况的复杂性,特别是当前农地整治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型实施模式。一方面,政府作为政策的顶层设计者,其对权属调整的支持程度影响着农户的行为决策;另一方面,若没有政府支持这个重要的外部促进性条件,农户受制于实施权属调整的成本负担和技术困难等因素,即使有意愿也难以转化为实际行为响应。受人际行为理论的启发以及受访农户和村干部的反馈,运用人际行为理论改进计划行为理论,在计划行为理论模型的行为意愿和行为响应之间增加“政府支持”这一中介变量,以考虑“政府支持”这个外部环境变量的中介效应。
1.2研究假说
1.2.1行为态度
行为态度是个体对是否执行某项特定行为所持有的积极或消极的态度[6]。研究中行为态度是指农户基于自身知识和经验等对农地整治权属调整的预期效益和认可程度及由此形成的态度。若农户认识到农地整治权属调整能带来更好效益,赞同度就越高,态度也就越积极;反之,农户就会对权属调整持消极态度,不愿意参与。具体而言,若农户根据以往经验认为权属调整可降低耕地细碎化程度,提高耕地利用率、实现机械化耕作,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获得较高经济收益,则其行为态度越积极,参与权属调整的意愿就越强;农户如果认识到权属调整可以降低土地细碎化从而对减少地界和农业生产等方面的冲突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则其行为态度也将越积极,参与权属调整的意愿越强;若农户认识到权属调整在降低田坎系数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可使种植结构更加合理,对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优化自然景观等有重要作用,则其行为态度也会越积极,参与权属调整的意愿越强。由此,从经济理性、社会理性和生态理性三方面度量农地整治权属调整的农户行为态度,并提出以下假说。
H1: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的行为态度对其行为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1.2.2主观规范
主观规范指个体在决策是否执行某项特定行为时所感知到的外部压力[6],它揭示了个体对重要并有能力影响其决策的参照者的观点和行动的感知,包括指令性规范和示范性规范两个方面。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的主观规范是指农户可能受到来自村委会的约束、亲朋邻里的支持或反对等。其中,指令性规范主要来源于村委会,村委会认为农户应当参与权属调整的主张越强烈,农户就越能充分认识到权属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增强他们参与权属调整的意愿;而示范性规范主要来自于亲朋邻里的示范效应,当亲朋邻里认为参与权属调整能切实带来实惠,就会产生强大的感召力,则农户参与权属调整的意愿就越强。因此,从指令性规范和示范性规范两方面度量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的主观规范,并提出如下假设。
H2: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的主观规范对其行为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1.2.3知觉行为控制
知觉行为控制是指个体感知到的实现某项特定行为的难易程度和可控能力[6],包括感知难度和控制信念两个方面。个体的知觉行为控制能力越强,其行为意愿也越强,同时行为实现的可能性也越大。研究中感知难度是指农户对权属调整难易程度的判断,控制信念是指农户对开展权属调整所需的专业技能及交易成本等方面的自信程度,即技能信念和成本信念。理论上,农户预期权属调整的难度越小,对自身专业技能越自信,能承受的时间成本等越可控,则参与权属调整的意愿越强。此外,根据计划行为理论,知觉行为控制不仅影响农户参与权属调整的意愿,还可以对农户参与权属调整的行为响应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采用感知难度、技能信念和成本信念来度量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的知觉行为控制,并提出如下假设。
H3: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的知觉行为控制对其行为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H4: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的知觉行为控制对其行为响应有显著正向影响。
1.2.4行为态度、主观规范与知觉行为控制之间的关系
计划行为理论认为,该模型中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与知觉行为控制之间存在相互的显著正向影响。对农户参与权属调整而言,村委会的主张越强烈、亲朋邻里的示范作用越大,产生的约束和感召力越强,农户行为态度就越积极;农户的行为态度越积极,反过来促进村委会更加积极主张权属调整工作,同时也促进亲朋邻里间的分享示范,主观规范性得到增强。农户对权属调整的知觉行为控制越强,其参与权属调整的行为态度就越积极;反之,其参与权属的行为态度越积极,对权属调整的知觉行为控制越强。农户感受到来自村委会的指令和亲朋邻里的示范越强,农户对权属调整的知觉行为控制能力越强;反之,农户的知觉行为控制能力越强,也促使村委会等加强引导,主观规范性得到增强。基于此,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5:农户的行为态度与主观规范之间有相互的显著正向影响。
H6:农户的行为态度与知觉行为控制之间有相互的显著正向影响。
H7:农户的主观规范与知觉行为控制之间有相互的显著正向影响。
1.2.5行为意愿
行为意愿是个体愿意采取某种特定行为的动机强度,它反映了个体对某特定行为的采行意愿,是个体行为的内部动机因素。在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行为意愿是指农户参与权属调整的主观概率,即农户行为响应的自发性计划强度。理论上,农户参与权属调整的意愿会在实际行动中得到体现,即农户参与权属调整的意愿越强,其实际行动的积极程度也越高。基于此,提出如下的研究假设。
H8: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的行为意愿对其行为响应有显著正向影响。
1.2.6政府支持
受到人际行为理论等研究的启发,将“政府支持”这一外部环境变量引入到农地整治权属调整农户行为响应中,包括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持两个方面。若农户感受到政府部门从政策上支持权属调整工作并分享其他地方农地整治权属调整的成功经验,同时提供设备、技术支持及相关的咨询与培训,农户参与权属调整的积极性将更高,也更易于将意愿转化行为响应。因此,“政府支持”可以帮助那些有意愿但没有能力参与的农户付诸实际行动。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9:政府支持在农户的行为意愿到行为响应的路径中起正向中介作用。
2問卷设计、数据收集及信度效度检验
2.1问卷设计
基于理论分析和文献回顾,根据研究目的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研究问卷。问卷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受访农户及其家庭基本特征;第二部分针对农户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行为意愿、政府支持和行为响应6个潜变量构造测量题项。其中,前5个潜变量的测量题项采用Likert五级量表形式,将农户的回答“完全不赞同(很低)”“不赞同(较低)”“基本赞同(一般)”“比较赞同(较高)”“完全赞同(很高)”分别赋值为1、2、3、4、5。“行为响应”这一潜变量主要是指在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行为响应的积极程度,共分为五类情况,即“没有参与权属调整”“消极地参与权属调整”“被动地参与权属调整”“较积极地参与权属调整”和“非常积极地参与权属调整”,亦分别赋值1、2、3、4、5。潜变量和观测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具体如表1所示。
(1)不同类型农户中三个前置变量影响农户行为意愿的强度和显著性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就纯农业型和兼业Ⅰ型两类农户而言,对农户行为意愿影响程度由强到弱的顺序依次分别为行为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就兼业Ⅱ型和非农型农户而言,影响农户行為意愿由大到小依次是知觉行为控制、行为态度、主观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是,纯农型和兼业Ⅰ型两类农户对农地依赖程度高,农业收入是其收入主要来源,在调研中也发现这两类农户能更充分认识到权属调整能降低土地细碎化程度、提高生产规模化程度、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增加收入,他们对权属调整困难的预期也相对弱化,参与权属调整意愿更强;而兼业Ⅱ型和非农型两类农户则恰好相反,他们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收入,对农地的依赖程度较低,对权属调整难度感知更大,参与权属调整带来的误工损失等认知导致其参与意愿明显降低。
(2)农户知觉行为控制、行为意愿与政府支持对农户行为响应的直接影响(即研究假说H4、H8和H9)在四类农户中也存在差异,并未全部通过检验。对于路径“知觉行为控制→行为响应”而言,纯农型和兼业Ⅰ型两类农户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兼业Ⅱ型和非农型两类农户并未通过检验,表明农户行为响应受到相关因素的“约束”作用。纯农型和兼业Ⅰ型农户拥有更多参与权属调整的资源和时间,对实施行为的预期阻碍相对较小,因此,对参与权属调整行为的知觉行为控制水平更高,进而直接促进其行为响应。而兼业Ⅱ型和非农型两类农户因参与权属调整协商和谈判等的机会成本更高,即对权属调整的期望收益不足以抵消成本,知觉行为控制对其行为响应产生了阻碍作用。对于路径“行为意愿→行为响应”而言,纯农业型、兼业Ⅰ型和兼业Ⅱ型三类农户均通过显著性检验,但非农型农户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四类农户的行为意愿对其行为响应的影响强度和显著性依次呈现逐步减弱的趋势。主要原因是这四类农户对通过权属调整改善生产条件的需求依次减弱,愿意为此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自身能动性”也在逐步减弱。农业比较收益较低会直接导致农户对耕地生产的投入降低,对于寻求非农就业和创业机会的非农型农户更是如此,尽管他们有权属调整的参与意愿,但很难将意愿转换为实际行动。对于路径“行为意愿→政府支持→行为响应”而言,全部通过显著性检验,即政府支持均可促使四类农户将其行为意愿转化为实际行为,表明政府支持虽然对四类农户的行为响应都具有一定“诱导性”,但其影响强度随着农户兼业程度的提高呈逐渐减弱的趋势。一方面政府支持可有效降低农户参与权属调整的风险和交易成本,提升权属调整效率,为农户提供技术、管理等保障;另一方面,农户参与权属调整的个体行为上升到集体行动以实现集体福利的改善,需要政府的制度和政策的激励和规制,因而政府支持对农户行为响应产生积极的干预效应,但这种干预效应会随着农户对农业生产资料持有的减少、其与乡村社会网络联系的弱化而逐渐减弱。
(3)表4表明,就行为态度而言,纯农型、兼业Ⅰ型和兼业Ⅱ型农户最为关注的是权属调整的经济效应,其次是社会效应;非农型农户则最为注重社会效应,其次是经济效应。这表明随着农户家庭非农收入比重的逐渐增加,对权属调整行为态度贡献度最大的因子由经济理性转变为社会理性,主要原因是随着农户兼业程度提高,农地的非生产功能(如社会保障)逐渐凸显,其对权属调整的经济效益的偏好下降,非农型农户将土地作为抵御风险的生存底线,对地界纠纷等的厌恶致使其追求社会效益。就对主观规范贡献度最大的因子而言,纯农型和兼业Ⅰ型农户是示范性规范,而兼业Ⅱ型和非农型农户则是指令性规范。这主要是由于生活在“熟人社会”并长期与土地打交道的纯农型和兼业Ⅰ型农户更易感受到亲朋邻里参与权属调整获得的实惠,来自亲朋邻里的示范性效应更容易号召此两类农户参与权属调整;而兼业Ⅱ型和非农型农户尽管能感知到参与权属调整带来的收益,但该收益对他们可能比较有限,除非有外界因素引导集体成员开展权属调整,否则他们难以有行为响应,也即表现为指令性效应更强。就知觉行为控制而言,纯农型和兼业Ⅰ型农户中对知觉行为控制影响最大的因子是感知难度,而兼业Ⅱ型和非农型农户中则是成本信念,这表明纯农型和兼业Ⅰ型农户对行为的控制取决于预期阻碍的大小,而兼业Ⅱ型和非农型农户则是对拥有的资源和成本的感知。就政府支持而言,相较于技术层面的支持,政策层面的支持对四类农户行为响应的作用效果更大,政策支持和分享成功经验等是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行为响应不可或缺的助推器。
4结论与政策启示
4.1研究结论
(1)就全部样本而言,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行为逻辑符合改进计划行为理论。研究假说全部得到验证,表明农户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对其行为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知觉行为控制、行为意愿和政府支持对农户行为响应有显著影响,其中行为意愿产生的“自发性”效应对农户行为响应起主导作用,政府支持下的“诱发性”及知觉行为控制的“约束性”对农户行为响应的影响基本相当。因此,农户行为响应是“自发性”“诱发性”和“约束性”的结合。
(2)对不同类型农户而言,其认知对农户行为响应的影响存在差异。一方面,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对农户行为意愿的影响强度存在差异,就纯农型与兼业Ⅰ型农户而言,对行为意愿的影响由大到小依次为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而兼业Ⅱ型和非农型农户则是知觉行为控制、行为态度和主观规范。另一方面,从农户行为响应来看,纯农型与兼业Ⅰ型农户的行为响应受到“自发性”“诱发性”和“约束性”三重因素影响,兼业Ⅱ型农户受到“自发性”和“诱发性”双重因素影响,非农型农户仅受到“诱发性”单一因素影响。
(3)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不同类型农户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所包含的一阶因子对其贡献度存在差异。就行为态度而言,在纯农型、兼业Ⅰ型和兼业Ⅱ型三类农户中,对行为态度贡献度最大的因子是经济效益,其次是社会效益,而非农型则与之相反;就对主观规范贡献度最大的因子而言,纯农型和兼业Ⅰ型农户是示范性规范,而兼业Ⅱ型和非农型农户则是指令性规范;就对知觉行为控制影响最大的因子而言,纯农型和兼业Ⅰ型农户是感知难度,兼业Ⅱ型和非农型农户则是成本信念。
(4)政府支持发挥着从农户行为意愿到行为响应的部分中介作用,且相较于技术支持,政策支持对农户行为响应的作用效果更强。四类农户的行为响应均受到政府支持的“诱发性”行动逻辑的影响,但随着农户兼业程度的增加,其行为决策受政府支持的影响逐渐减小。
4.2政策启示
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启示。
(1)强化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行为态度和主观规范认知,提高其行为响应的“自发性”。“自发性”效应在纯农型、兼业Ⅰ型和兼业Ⅱ型农户中均有明显体现,因此,通过“学习效应”促进上述三类农户对权属调整改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认知,将正式规范和非正式约束相结合,充分发挥村委会和亲朋邻里的示范作用,是激励农户积极参与权属调整的有效途径。
(2)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提高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行为响应的“诱发性”。由于政府支持产生的“诱发性”效应对四类农户的行为响应均有积极作用,政府应当简化权属调整流程并鼓励农户参与、分享其他地方权属调整经验、给予技术咨询和指导,从而降低权属调整的困难程度,弱化农户预期风险,为农户参与权属调整提供保障。
(3)提高农地整治权属调整中农户行为能力,降低其行为响应的“约束性”。对权属调整的感知难度和控制信念,是阻碍权属调整主力军——纯农型和兼业Ⅰ型农户的关键因素。因而,成立专门组织,建立信息发布平台,提供专业化服务,降低农户信息获取等成本,提高农户整体行为能力以降低其感知难度,可缓解“约束性”以促进其积极参与权属调整。
(4)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经济组织的作用,通过组织将四种不同类型农户的分散利益需求统筹考虑,降低权属调整过程中利益协调难度。如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社、耕地保护协会等农民自身社会经济组织的资源优化和协调合作等功能。
(编辑: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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