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字经济推动我国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2020-04-26 01:40蓝庆新拓朴
中国经贸导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中心区域数字

蓝庆新 拓朴

当前全球已经迎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云计算、大数据分析技术为代表的数字经济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数字经济渗透于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不断进行产业融合与创新,数字技术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领域的广泛应用,直接促进了共享经济的各种新业态和商业模式的产生,带动经济转型和升级。我国数字经济亦蓬勃兴起,成为促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我国在国际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瞄准国际科技前沿,把握高科技产业發展趋势,而形成的具有创新优势的区域,也是我国各区域科技重点发展目标,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应把握数字经济发展对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发展带来的新机遇,正视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高水平、高质量地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一、数字经济是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重要引擎

(一)数字经济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持续需求动力

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找到创新突破口,以产业信息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数字经济发展,亟需数字技术创新的支持,使得数字技术创新拥有了持续需求动力。数字经济对传统产业生产、营销、研发、服务等环节的优化作用,以及对市场供需环节的有效对接作用,都是通过产业和区域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转型,这种转型一方面带来了强大的科技创新需求,另一方面也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市场应用和经济效益,从而使得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拥有持续创新动力。发达国家实践证明,数字经济发展迅速的国家和地区往往是科技创新活跃之地,也是全球乃至区域性的创新中心。如当前美国数字经济GDP占比在60%左右,部分中心城市数字经济占比接近80%,美国同时也是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纽约、西雅图、旧金山、波士顿、圣荷西都是数字技术创新、智慧化城市建设的典范。

(二)数字经济为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重要的供给平台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创新平台和载体,而提供创新平台和载体就是大量融入数字经济的各种主体。数字经济发展孕育了一批极具发展潜力、具有研发优势的互联网企业,成为提供数字技术创新的市场主体;顺应数字经济时代要求,不断推进数字化建设的政府部门为科技创新提供及时、精准信息化、智慧化服务,有效地打造了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环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离不开数字经济主体研发、服务功能的发挥,也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在建设智慧政府、电子政务过程中提供的良好环境。

(三)数字经济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国内外科技创新的引领者

数字经济发展为科技创新中心累积数字创新资源,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使其处于创新链的相对高端位置,能够通过数字技术合作研发、科技孵化以及成果转化应用等方式,将数字技术渗透到周边和全国区域,乃至国际,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合作中起到重要作用,促使域外区域沿数字经济创新链逐渐攀升,从而科技创新中心将由此成为国内外科技创新的引领者,发挥其应有的战略性引导和支撑作用。

(四)数字经济促进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的示范平台

区块链技术是数字经济时代一种前沿性和集成性的先进技术,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它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对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有着广泛的应用。加快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充分发挥信息产业、金融产业和社会服务产业的不断升级,在产业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民生、智慧城市、城市间信息互联互通、电子政务数据共享等方面需要大力集成和应用区块链技术,通过区块链技术带动社会转型和技术升级,在国内起到区块链技术的示范效应,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全国的推广和发展。

(五)数字经济带动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创新创业热土

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能够实现城乡资源的优化利用。数字经济本身就是应用新技术的最新经济形态,是一种新的资源配置方式和发展理念。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全社会的闲置资源能够全新呈现,并通过共享方式,创新了社会资源的产权形式,使得经济上的独占权演化为非排他性共同使用权,从而促进了各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建立,还孕育了一批拥有极大发展潜力的互联网企业,使得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共享经济的建设之中,进行创新创业。并且,数字经济发展还促进了创新创意资源数据共享平台的出现,也能够帮助各地区构建共享型创新资源示范基地,推动创新发展。目前通过网络平台和大数据技术,共享经济正在不断向租赁、家政服务、移动医疗健康、教育培训、金融、旅游、物品回收、餐饮服务、公共资源等领域拓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到共享时代的创新创业之中,共享时代的数字经济快 速发展直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新创业型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测算,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31.3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三分之一,达到34.8%,占比同比上升1.9%,数字经济发展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7.9%,同比上升12.9%,甚至超越了部分发达国家水平,成为带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但是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碍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一)缺乏明确的区域数字经济总体发展中长期规划

当前我国某些省级区域出台了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但是从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许多省级区域也未制定明确的数字经济总体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某些省市的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只是针对数字经济某一领域,缺乏系统综合的中长期数字经济发展战略。

(二)数字内容产业需要同步协调发展

数字内容产业作为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包括数字影视、数字动漫、数字游戏、数字出版、数字音乐、移动应用、网络服务、内容软件等八类。我国许多区域在数字内容产业方面没有进行充分培育,数字经济供给不足,产业效能没有充分释放。例如北京作为科技创新中心,除在内容软件(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百度、奇虎360等)、网络游戏(完美世界、畅游等)三大领域在全国占有重要的地位外,其他五大领域并未在全国形成比较优势,更不用说世界范围。

(三)数字经济开放程度和发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

目前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中外资准入限制较多,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增值电信及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等均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或禁止措施,一定程度上限制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研发。此外,政府在服务效能和管理效率上仍有进一步优化空间,以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打造数字化精准服务任务艰巨。

三、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建设科创中心的策略建议

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状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采取如下措施加以推动。

(一)加强顶层战略设计

加强数字经济发展的顶层战略设计,将数字经济发展上升到战略层面,围绕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以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根本目标,从总体上制定清晰明确的数字经济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深入研究国际国内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加强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制定明确的区域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以及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完善数字经济制度体系,加快制定数字领域相关基础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尤其是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相关数字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

(二)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5G研发应用,形成广覆盖、大容量及高速率的5G网络,加快建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基础设施,带动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的发展。强化数字技术支撑能力,聚焦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领域,突破一批自主可控的核心数字技术。探索“区块链+”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运用,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实体经济、金融、信用体系、智慧城市、教育、就业、养老、医疗健康、商品防伪、食品安全、公益、社会救助等领域的应用,打通经济产业链和社会关系链上下游的数据障碍,分散集中式数据平台的风险,建设公信公平公正公开、稳定匹配型的区域发展机制。成立区域数字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对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金融科技、人工智能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进行重点扶持。打造综合性大数据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全球的大数据交易中心,探索发展数据商品交易、算法交易、数据服务交易、商业数据衍生品交易等交易品种,逐步形成国际重要的数据交易市场。培养引进数字产业人才,制定《区域创新中心数字经济人才培养规划》,通过产教融合及校企合作,培养专业化及中高端数字化人才,积极通过待遇引才、合作引才以及产业引才等方式引进一批高端数字化人才。

(三)推动数字产业的协同发展

高度重视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推动数字影视、数字动漫、数字游戏、数字出版、数字音乐、移动应用、网络服务、内容软件等领域协同发展,培养一批在全球具有影响力的高端国际企业;积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跨界深度融合,促进传统产业向数字化转型升级,打造多元化“数字技术+”的发展模式;在创业链、产业链及功能链等方面实现数字内容产业各领域合作融合,推动创新中心区域企业形成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完整数字内容产业链,并积极嵌入国际数字内容产品供应链体系之中;建设高水平技术创新载体,围绕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数字经济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统筹布局一批重点技术研发创新基地,重点扶持区域大数据产业园、大数据基地、大数据智能产业园等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建立数字经济基地、研发中心、孵化中心等,着力引进培育数据清洗、建模、脱敏、分析挖掘、可视化等大数据企业。

(四)加强数字经济发展营商环境建设

积极扩大数字经济领域的外资准入,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放开电信业务、应用商店信息服务、IDC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公有云)、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VPN)、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探索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和外资准入条件的具体方案,因地制宜出台区域信息服务业负面清单,制定精简并可操作的条目。推进在高科技产业、科研院所等国际先进数据和信息的开放和汇聚。构建更高层次的开放体系,提高政府数字化服务效能,推动线上线下综合服务、促进政府服务由“人员跑腿”向“信息跑腿”转变,由“被動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并积极利用大数据技术创新政府治理模式,推动传统治理向“智慧治理”转变,提升政府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治理能力。

(蓝庆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拓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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