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好雨
“犯罪新闻”究竟该如何定义,一直是理论界悬而未决的一个重要问题[1]。外国学者Ericson 等人认为犯罪新闻通常指“有关未成年人的违反法律的事件,或与之相关的社会问题、预防犯罪的方法和犯罪率的起伏”。朱颖教授在自己的论著《守望正义:法制视野下的犯罪新闻报道》中,将学界较常见的犯罪新闻定义归纳为三种:所有与法律法规、道德及社会规范相违背的记录;对各类犯罪事件的报道;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的、触犯了刑法并将受法律处罚制裁的行为和与之有关的事件的报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凡具有危害性、违法性、惩罚性的行为都叫犯罪。本文对犯罪新闻的定义为:危害国家、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触犯法律并接受或应当制裁的行为和与之有关的事件的报道。
当今时代,新闻传播的“双向、循环、互动”的特点越发显著,这不仅仅是媒体生存环境造成的结果,更是媒介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带来的影响[2]。外国学者奎因(澳)和费拉克(美)在著作《媒介融合》当中,将媒介变革划分成了4 个阶段,今天中国的媒介融合进程,恰好符合划分标准中第3 阶段特征,并渐渐显示出第4 阶段的部分特征。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媒介融合正处于“传播手段融合”向“媒介形态融合”的纵深发展阶段,而这一阶段最显著的特征正是传统媒体的新技术改造和基于技术改造基础上的、不同媒介间的讯息资源共享。
从传播者的角度来讲,这一阶段的媒介融合意味着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多元、获取信息的速度更快捷,意味着媒介组织和单一的传播个体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中将更多的事件相关信息传递给受众;而对被变革对象的媒介本身而言,技术融合正在全面助推全新形态的新媒介诞生,这种新媒介形式几乎具有过去的所有媒介的优点,在时效、信息量、覆盖率、回馈接受与反应速度上,都有很大的提升;在媒介融合后的传播过程中,讯息往往会被各种信源大量而分散地传递给媒介,而后接受媒介和受众的筛选、传播与回馈,进而变成信息量大且高度整合的意义符号;随着媒介融合的进程,受众的能动性越来越强、对传播过程的影响力也达到了空前的程度,这一点正是因为新的媒介技术在逐渐改变媒介渠道的性质,使之由单一性趋向互动性,为受众反馈提供了高效的工具[3]。
犯罪新闻的大众传播过程基本符合施拉姆的大众传播过程模式特征,但因时代发展原因,部分传播要素的功能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传统传播模式中(图1),犯罪事件最开始进入大众视野,一般是由公安系统率先发布消息,传播者(大众传媒)判断社会影响而作出反应,决定是否报道以及如何报道,彼时的受众处于相当被动的信息接收阶段,且反馈渠道不畅,很难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4]。
伴随着媒介变革,传者与受者的界限不再清晰。因为,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年代里,一起案件极有可能是从非官方的民间渠道传播开来,并因为个体传播时难以避免的信息片面琐碎、混杂个人意识观点、考证不足、以讹传讹等弊端,导致社会中形成许多不同版本的“事实”,甚至在媒介组织和官方机构来不及做出反应的时候,舆论角力场就形成了[5]。争执不下的受众发现犯罪事实间的矛盾和冲突,便会作出讯息需求与反馈,倒逼媒介组织寻找可靠信源,完善事件相关讯息的情形。
图1 犯罪新闻的大众传播模式
1.3.1 以异常性为导向,追求戏剧性,常导致新闻反转剧发生
犯罪新闻进行报道时,媒体会寄望于犯罪事实拥有极强的故事性和情节延展性。按照戈夫曼的拟剧理论,社会规范对各种社会角色都存在一种既有的限定。在新闻报道过程当中,媒体出于对受众关注的渴望,有时会在求证过程当中刻意寻求某些戏剧化细节,快速将新闻事实片面化报道出去,不顾新闻真实性,导致进入深度报道后,更多、更全面的事实涌现出来,人们认定的事实就会发生变动甚至逆转。
1.3.2 利用刺激性
塞·约翰生(英)说:“没有什么比残酷的故事更能引来关注。报道那些敌人如何残杀儿童、强奸女性等新闻的人,不管怎样,从来不会失败。”
上文说道,犯罪是一种对社会系统极具破坏力的越轨行为,大部分受众都是严格遵循社会规范的,按照认知心理学的观点,这种从未在自己身上发生过的事,能够在受众带来强烈的刺激。这种刺激可以被分为3 个层级。
感官刺激是第一层次,高度融合的媒介将自己所获取到的所有形式的信息:文字、图片、录音、视频打包发送给受众,在受众轻点屏幕或鼠标键的那一瞬间,就如同打开了一个冲击力极强的视、听觉炸药包。第二层次是认知刺激,犯罪新闻会给受众带来或更新对犯罪实施者、受害者、犯罪诱因和作案手法等事实细节的看法与印象,刺激并扩充受众的知库。第三层刺激是心理刺激。在对犯罪新闻进行时,使得否要披露细节以及如何披露细节,是新闻伦理学界热度不退的课题,过程中,假设媒体刻意突出、过度渲染犯罪事实中的暴力、血腥细节,会带给受众不同程度上的心理或精神刺激[6]。
经历了深度融合的媒体传播技术飞速发展,如今仍能存活于受众市场的媒介形式,绝大多数都已演变成了信息传播迅速、信息交互通畅的全新传播工具和载体,它们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往往都具有传播速度快且范围广、信息数据量大;操作简单且使用成本低、获取信息便利;全方位感官刺激、现场感增强;交互功能强大、舆论参与广泛等。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给传播媒介的工作安上了加速器。以吴谢宇案为例:2019 年5 月27 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谢宇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百度舆情(以下简称舆情)显示,关于吴谢宇案的新闻50%都是5 月27 日至5 月28 日的48 小时内发布的(图2)。
图2 新闻发表时间
相比于传统大众媒体对犯罪新闻的报道需要经过漫长的核实、查证、取证、内容编排、出版(播出)面世的过程,偶尔还会受到涉案势力的阻挠,在网络世界,信息的发布追求的就是速率,媒体的竞赛在于谁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快吸引大众注意力、在平静的水面上抛出第一颗炸弹。媒介融合后,传媒组织一旦拥有大量的事实素材,只需经过简单的剪辑再配以一段交代背景和现状的文案编辑,即可把关于案件的最新消息迅速推出,大大缩短了信息更新周期。
融媒体进行新闻传播的特点之一,就是以多种媒介形式作为信息载体,常见的有文字、图片、音频、视频4 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在传播过程当中,这些形式不会单独出现,而多以组合方式传播信息,给人以全方位的感官体验,“全景沉浸”式的新闻阅读体验,可以建立受众对新闻事件的稳定兴趣,引起后期的持续关注。
同时,部分媒体会抓住受众的求异心理和追求刺激、反常的偏好,在新闻报道的关键位置(如题目)中设置并着重突出此类颇具反差效果与反伦理的词语或字眼。以吴谢宇案为例:题目中带有“北大”或“大学生”字样的新闻占到新闻总数的57%,此类新闻抓住当事人名校学生的特点,突出反常性“这次的北大学生不再是优等生,而成了杀人犯”;题目中带有“弑母”一词的则占到新闻总数的60%。如图3。无需多言,这是突出新闻中反伦理的因素。
图3 新闻标题中的敏感词汇
由于媒介技术的进步,大多数新闻媒体都具有了极强的交互性功能,尊重受众与传者的平等价值观念,重视受众对事件的看法和评价,注重个体言论的发表、收集与再传播[7]。不同群体在参与犯罪新闻讨论的过程中,由于各自身份的特殊性,每个人都拥有不同的观点,对一个事件其实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两种看法,只是人们在传播观点(发表评论)与接受观点(阅读评论)的过程当中不断地说服与被说服,观点相似的人各自出让一部分“思想权益”,以类似于求同存异的方式来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找到更强大的支撑,其实主要舆论的形成就是这样一种妥协的过程。
满足知情权、完善认知基模犯罪是一种全民公认的、不存在争议的、异常社会行为。从新闻的价值判断来说,此类新闻反映着受众陌生、恐惧、但确实发生在他们身边的事,手中需要此类新闻来填补自己经历的空缺,完善认知基模结构,避免类似现象在自己身上发生,这就是普利策所说的“新闻瞭望塔”。由此可知,异于常态的新闻能对受众构成强烈的吸引力,具有很高的报道意义。
大学生心智不成熟、三观刚刚甚至尚未形成,极容易被引导、扭转,甚至是煽动、利用。所以,激烈的舆论交锋有可能使一部分大学生价值观发生不良变化,甚至丧失自我判断的能力。
参与舆论讨论,表述自己的想法并关注他人的观点,可以使受众的思维能力得到锻炼。通过批判犯罪行为主体,帮助加强社会规范和道德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威严形象,完善受众的价值体系,强化法律意识,助推法制建设发展。
从认知态度来说,一个人所持有的观点属于哪个舆论阵营,他本人就会视这个舆论阵营为一个内群体。相反,所有不接纳他观点的舆论阵营都是外群体,且观点之间的冲突越多,外群体与内群体的对立就越明显。如果自身观点本就不正确,且找到了可以包容自己的内群体,在于外群体的斗争过程当中,非但不会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反而可能深化本就错误的思想。
对于自控力强、对讯息判断力高的受众来说,针对犯罪新闻的报道,会成为他们日后衡量生活和社会的一把量尺。每当身边出现类似的情况,此类受众会将现实和已有新闻对比来看、形成对照,从而规范自身行为或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从心里状态来说,如果传播方对这些信息的内容不进行仔细的筛选,或是主观故意地选用含有不良因素(如画面中的血腥、暴力部分不加马赛克,音频文件中的低俗、恶毒部分不做消音处理)的素材,对部分心理建设尚不完善的大学生而言,可能是不适的,对那些本身就有潜藏心理问题的学生而言甚至可能是刺激性的、会导致不良后果的诱因。
刺激性过强、对作案手法和动机描写得过于细致的新闻,有可能会诱发潜在犯罪心理,甚至为预谋犯罪的人提供“方法借鉴和教训规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当报道是一种教唆犯罪。另外,犯罪新闻对新闻当事人做出过多描写,或片面突出其身上那些与本案件无关的信息(如地域、职业、学历、年龄、性别等)会导致人物标签化,对受众认知形成错误引导。
在面临突发的、反常的新闻时,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很容易将自己置身舆论之中,带入感情或情绪,对案件进行主观评判。甚至有些媒体在案件还未终审判决或尚处调查阶段时,就无视司法处置程序和结果,采用“正义”“严惩”等鲜明词语强行为案件定性、为犯罪嫌疑人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