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舟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管局原局长吴丕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揽拆违工程,非法收受1227.8万元。此案侦查终结后, 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12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法院以吴丕华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吴丕华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吴丕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2月5日, 海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据此,该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临近知天命之年的海口市龙华区城管局原局长吴丕华,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城管局局长期间,利用手中权力帮助他人承揽拆违工程,在拆除违章建筑、处罚违章建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吴丕华尝到了甜头,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案卷资料显示,吴丕华在担任房管局长期间,先后收受16人财物及烟酒等物品,合计人民币1227.8万元。
2015年3月,吴丕华刚出任海口市龙华区城管局局长后,一些工程老板就把目光转向了他,期待用钱从这位城管局长手里得到更多的赚钱机会,而吴丕华也没有让他们失望。于是便有了赤裸裸的互惠互利,最终是双方各有所图,各得其益。
案卷资料显示:挂靠在海南安利鑫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拆迁工程老板黄德强,2015年5月初,闻听龙华区要加大拆除违章建筑工程的力度,并有几处违建工程急于拆除。黄德强觉得这是个好机会,经四处打探、托人介绍,很快便结识了吴丕华,一来二往,二人关系日渐密切。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黄德强直言不讳地向吴丕华提出,想承揽龙华区要拆除的违章建筑工程。
早就明白黄德强心思的吴丕华,随即与黄德强一拍即合,最终两人商定,吴丕华帮助黄德强承揽龙华区城管局的拆违工程,作为回报,黄德强将拆违工程款的50%作为好处费送给吴丕华。很快,经过一整套的招投标程序,黄德强挂靠的海南安利鑫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龙华区城管局的拆违工程。吴丕华利用任龙华区城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龙华区城管局的拆违工程的大部分项目都交给黄德强承揽。
一天,黄德强邀请吴丕华在海口一家茶楼喝茶并商议如何兑现好处费事宜。为安全考虑,两人最后敲定:用黄德强之名开设一张银行卡,将好处费存入卡內。银行卡由吴丕华保管,每次需要转款,黄德强便到吴丕华处拿银行卡,将好处费存入卡内后,再将银行卡交还吴丕华。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黄德强分7次将613万元好处费存入该银行卡内。
吴丕华出任龙华区城管局局长一年多,仅仅是因为和黄德强的“权钱交易”,600余万元好处费便落入其腰包,他越发感到手中权力的“价值”。
人一旦思想上的防腐堤坝决了口,捞钱的欲望就会无限膨胀,一发不可收拾。渐渐地,吴丕华已不满足于之前受贿的600多万元,而是见有好处就想捞。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材料,2015年5月,吴丕华在担任城管局长期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当地某工程队的老板陈有力。陈有力得知吴丕华就是手握重权的龙华区城管局局长时,非常高兴,觉得自己的发财机会来了。接下来,陈有力便对吴丕华不断献殷勤,送上了不少厚礼,二人从此交往不断,而且关系日渐亲密。
后来,吴丕华直言不讳地告诉陈有力,自己可以帮助他承揽到龙华区城管局的拆违工程,陈有力非常高兴,当场承诺说:“事成之后,定会重谢!”
一番对话,彼此心领神会。后来,吴丕华利用任龙华区城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陈有力承揽了大量的龙华区城管局拆违工程。陈有力的公司陆续收到龙华区城管局支付的工程款,陈有力也陆续兑现“事成之后,定会重谢”的承诺,先后分六次送给吴丕华好处费460万元。
2015年3月,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批准个体户商人吴小晖在海口市文华菜市场设立一个便民疏导点,吴小晖想在该处建设临时铺面用于出租。由于便民疏导点不允许建房子,吴小晖便找到时任龙华区城管局局长的吴丕华帮忙,吴丕华表示同意。
不久,吴小晖便顺利建成了临时铺面,并对外出租,为了表示对吴丕华的感谢,2015年8月,吴小晖送给吴丕华20万元。到了2016年9月的某一天,吴小晖与吴丕华在一家茶馆喝茶时,吴丕华提到家里要装修新房。为了和吴丕华维持一个良好且长期的关系,吴小晖当然要表示一下心意,于是当场送给吴丕华3万元。
2015年9月,龙华区城管局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商人符某在海口市海榆中线金鹿工业园旁修建起大量违建仓库,依法应当拆除。为了保住这个仓库,符某找到吴丕华求情,并送上20万元好处费。吴丕华考虑了一下,便下令让巡查人员仅拆除部分违建仓库。在吴丕华的关照下,符某保住了部分违章仓库。欣喜之余,符某又送给吴丕华20万元好处费。
如此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违法行为终究是“纸里包不住的火”,贪官落马是早晚的事。群众对吴丕华腐败行为的举报材料很快引起了有关机关的高度关注。
就在有关人员找吴丕华谈话了解情况时,吴丕华还心存侥幸,认为有关部门对自己所犯罪行不会查实的,为自己办事的人都是靠得住、信得过,是跟随自己多年的有情有义之人。谈话中,他避重就轻,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有关机关初查证实,群众举报事实的确属实。办案人员在初步掌握了吴丕华的受贿犯罪线索后,迅速立案侦查。
办案人员查明,吴丕华的家庭拥有的财产共2080.66万元、美元10万元。上述财产中,除去吴丕华受贿所得1227.8万元,他仅能说明482.4228万元的真实来源。其中,吴丕华工资收入93.9417万元,家族征地补偿款70.4811万元,房租收入50万元,民间投资收益50万元,经营皇家咖啡茶艺馆收入200万元,其相关人吴某某个人资助15万元和明某个人资助3万元。
吴丕华的财产中,尚有人民币420.4372万元和美元10万元不能说明并证明其来源。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这部分财产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
本案的办理也颇有特色,其中的某些问题成为后来庭审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案发之初,办案机关事先仅掌握吴丕华两次收受符某40万元贿赂的犯罪线索,吴丕华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其他受贿事实,全案证据呈现先供后证的特征,行贿受贿双方的证言、供述在受贿的时间、地点、请托事项、送钱方式以及受贿款项的保管和处分等诸多细节基本一致。
于是在庭审中,吴丕华辩称,他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应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其中,“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但吴丕华是在纪委调查后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不属于自动投案。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吴丕华对大部分受贿事实也不认罪。一是吴丕华认为其受贿数额为98.8万元,认定受贿1227.8万元证据不足;二是吴丕华认为其与黄德强、陈有力之间属于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关系,这种行为虽然违规违纪,但不构成受贿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此,吴丕华并不能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
海口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丕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27.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吴丕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并证明其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丕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227.8万元以及扣押在案的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420.4372万元、10万美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款项人民币232.4228万元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吴丕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包括:吴丕华受贿数額仅98.8万元,原判认定吴丕华受贿1227.8万元证据不足;吴丕华与黄德强、陈有力之间的行为,属于合作从事经营活动,虽然违规违纪,但不构成犯罪;吴丕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那么,吴丕华与黄德强、陈有力之间的行为是属于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违规违纪行为还是受贿罪中权钱交易的行为?
海口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吴丕华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称,其与黄德强、陈有力合伙经营拆迁工程,黄德强、陈有力给吴丕华的1000余万元是工程款的分成。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辩解不成立,理由为:吴丕华收受贿赂,并为黄德强、陈有力提供承揽龙华区城管局辖区内拆迁工程的事实,除了吴丕华的多次有罪供述和黄德强、陈有力的证言印证之外,侦查部门还调取了拆迁工程合同、拨付款项的凭证、银行流水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吴丕华利用职务之便为黄德强、陈有力承揽工程,并从中收受贿赂的事实。
对此,海口市中级法院法官认为:认定吴丕华收受黄德强613万元、收受陈有力430万元的事实构成受贿,应着重审查其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在案相关书证和黄德强、陈有力的证言印证了吴丕华的供述,证实吴丕华收受黄德强、陈有力的巨额财物与其职权密不可分。
黄德强、陈有力在获得大量的拆违工程款后,按照事先与吴丕华的约定,将工程款的50%作为好处费送给吴丕华,吴丕华均予以收受,属典型的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黄德强、陈有力证实并未与吴丕华合伙做生意,吴丕华在庭审中辩称,涉案款项系违规经商的违法所得,但并不能提出其实际出资的证据,亦无法说清其与黄德强、陈有力之间如何约定出资义务、股权分配、风险承担等合伙事项,更得不到黄德强、陈有力二人证言的印证。
庭审中,吴丕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吴丕华仅受贿98.8万元,原判认定吴丕华受贿1227.8万元的证据不足。庭审法官指出:经查证,吴丕华在其单位拆违工程承揽以及查处违建过程中,为行贿人黄德强、陈有力、符某等人提供帮助,收受1227.8万元好处费的事实有相关行贿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证人证言与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拆违招标文件、工程合同、拨付款项凭证、行政处罚卷宗等书证相互印证,吴丕华在侦查阶段也供认在卷。
因此,海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涉案人员除吴丕华外均为化名)
被告人吴丕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27.8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吴丕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价值观严重扭曲,私欲极度膨胀,把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是不收敛、不收手、甘于被“围猎”的典型。
此案再次告诫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地运用好手中权力。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绝不将权力私有化、商品化。吴丕华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注定了他最终必然走向犯罪的深渊。吴丕华的沉沦,再次给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