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静
命案是对公民人身权利最严重的侵害,对命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一直是审讯的重点,也是难点,受到侦查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根据《刑法》规定,命案主要包括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罪名。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突出强调了采用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排除。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上升到制度层面。立法上,一方面对讯问工作进行了严格地限制;另一方面,又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汉斯·罗格斯指出,期望任何人都会勇敢直率地供认其是十分残忍的,甚或说是心理上的错误,我们必须为坦白铺平道路,使其容易化。[1]另外,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通过运用说服教育、使用证据和利用矛盾等方法,在我国侦查讯问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但上述方法更多地限于经验总结,如果不能在总结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讯问策略,就容易使讯问沦为单纯政策说教,难以取得预期的讯问效果。因此,侦查人员为了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地双重目的,不得不创新侦查讯问理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讯问方法。在新的法制背景下,积极改革、发展、完善、提升侦查讯问策略与方法,确保侦查讯问应有功能作用发挥。[3]
根据对某市公安局预审总队命案队的调研结果以及该市第一看守所内44 名命案犯罪嫌疑人的访谈结果进行分析总结①。将命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总结,发现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表1 命案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44 人)
上述统计显示:
1.从年龄上来看。命案犯罪嫌疑人14 岁到30 岁的人数占此次调研人数的75%。其中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的命案犯罪嫌疑人有16 人,占总数的36.4%,最大的犯罪嫌疑人已满50 周岁,仅有一人。总体来说,命案犯罪嫌疑人青少年偏多,呈年轻化趋势。
2.文化程度来看。命案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中小学文化程度的有32 人,占总数的72.7%,中小学文化程度人数最多。高中(职高、中专)文化程度的7 人,占比较低。44 名犯罪嫌疑人除5 名大学文化程度外,均未受过高等教育。
3.职业构成来看。受文化程度的影响,此次分析的命案犯罪嫌疑人样本中,打工人员占大多数。即使有固定职业的人员也主要是从事体力劳动或者技术含量比较低的工作。且有相当比例的命案犯罪嫌疑人具有前科劣迹,在就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影响。
4.有无前科来看。一般来说,命案犯罪嫌疑人多是受刺激激愤杀人,有因仇杀人,有因情杀人也有因财杀人,这类人往往情绪自我调控能力弱。此次调取的样本中,三分之一的命案犯罪嫌疑人是前科劣迹人员,这类犯罪嫌疑人有其独特的性格特点。
通过对数据分析总结不难发现,命案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几个典型特征:
1.中青年男性犯罪嫌疑人居多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命案犯罪嫌疑人中,男性犯罪嫌疑人居多。研究发现,男性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更倾向于通过躯体攻击的方式来征服对方,从而迫使对方屈服来获取犯罪收益;而大部分女性受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影响,她们自己也很难接受通过采用躯体攻击的方式来实现犯罪目的。即使女性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行为,与男性相比,也多数选择投毒的方式,避免与被害人有正面肢体接触。这与女性自身力气小、心思缜密等特点相关。
2.命案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能够通过杀人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的人,自身认知能力较弱,自我调节能力不强。导致这一行为的原因,离不开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的影响。犯罪嫌疑人本身未接受过高等教育,自身思维水平、思维能力有所局限,不能进行自我调节。在实际工作中也不难发现,那些命案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中小学水平。这一部分的人群在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中,比起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容易偏离正确轨道,形成错误的三观或者树立较低的道德底线。
3.大多数命案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不好
命案犯罪嫌疑人以无业游民、打工者居多,大多数经济来源不固定,生活水平不高。客观来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命案犯罪嫌疑人普遍精神世界匮乏,受到刺激时,往往选择最直接的方式进行泄愤。同时,低收入水平的人群,受周围环境的影响,例如,影视作品、人际关系等,更容易出现认知偏差,认为杀人并非什么难事。除此之外,由于经济水平不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羁绊少、考虑的因素少,往往不计后果。
4.动机多样,有预谋杀人也有激愤杀人
大多数命案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时是受到周围环境的刺激,一时冲动实施了不顾后果的行为。往往出于人际冲突或者是利益冲突,导致心态失衡而实施了杀人行为。例如,2019年,山东的徐某坐车路过天津下车,向路人咨询附近哪里有住宿的地方。对方骂其神经病,大晚上问什么路。徐某不堪刺激,用随身带的水果刀将对方砍伤。因一言不合就引起冲突,激愤杀人,往往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容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等性格特点。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作案人是具有前科的人员,其具有一定的违法犯罪经验,往往人身危险性更大,杀人的决心跟欲望更加强烈。
在实际侦查工作中,与大多数人认知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往往能够积极配合、如实供述。尤其是命案犯罪嫌疑人,其明白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或着基于自我认知或者基于亲朋好友、律师的说服教育,嫌疑人希望通过积极供述争取宽大处理。因此,审讯时的难点并非这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为了说明问题,本文主要研究探讨的是命案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的负面心理与行为规律。
有相当一部分命案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以不回应的方式消极对抗。从犯罪嫌疑人特点分析,能够发现此类命案犯罪嫌疑人普遍学历不高,认知水平低下,受到讯问时往往采用最直接的方式进行消极抵抗。他们认为只要自己不说,侦查人员就查不清楚案件事实,这样自己就可以蒙混过关。或者是害怕说的越多,错的越多,干脆采取消极方式,保持沉默。这就给审讯人员带来了难题。尤其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精神指导下,再三强调不能“强迫自证其罪”。那么一旦犯罪嫌疑人缄口不言,沉默不语时就会陷入审讯僵局,讯问工作难以为继。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的负面心理与行为规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犯罪嫌疑人沉默的背后有不同的类型以及原因。
1.思考型。被讯问者正在思考某一问题而出现的沉默,如反复体会审讯人员所说的话,或者回忆自己的某些行为。从个体行为上来看,被讯问者可能会睁大眼睛使劲地想,也可能眯着眼睛自言自语。对于思考型沉默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该耐心等待,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表达出自己的关注、理解和鼓励。
2.反抗型。被讯问者本人不愿意与审讯人员进行语言交流,使用沉默这种不合作的方式进行无声的对抗,甚至表现出一种不耐烦和敌意。这就需要审讯人员明确区分出这种反抗型沉默,以及反抗的对象是针对审讯人员个人,还是被讯问这件事,如果是对被讯问的反抗,那么审讯人员就行该凭借个人经验和诚恳的耐心,慢慢地打破这种沉默。
3.情绪型。犯罪嫌疑人受到某种情绪困扰,或者是让其感到羞愧的事情而出现的沉默。例如,问到一些涉及隐私的问题,自己难以启齿,而出现的沉默;谈到一些使自己后悔、羞愧的事情,犯罪嫌疑人不知如何面对,而只能选择沉默。这就要求审讯人员及时发现背后的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引导。
在讯问工作中往往还存在一部分命案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大脑一片空白,通常表现,或是说话东拉西扯,不知所云,毫无逻辑或是六神无主,结结巴巴 ,慌乱不安。这种担心害怕有的是对自己的前途命运的担忧,不知接下来会遭遇什么。有的是对父母、孩子的担心,害怕会影响他们。通过调查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担心害怕,紧张恐惧的表现既有心理感受上的,又有认知态度上的,还有语言和行为表现上的,产生的原因自然与犯罪嫌疑人失去自由及对环境的不适有很大的关联,但根源在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讯问的结果可能对其自由和生命造成严重的威胁,是畏罪心理的集中表现。
某市一名命案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后就坦言:“被抓后先被带到某市某区公安局,当时一下子脑子空白,什么都不想了。恐惧感只是来自于作案的过程,会做恶梦,梦到被害人。觉得杀人偿命,自己这辈子完了。”尤其是在此次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中高达70%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前科,以前并没有过类似经历。他们在经受一系列事件后,往往具有比较明显的应激状态。同时,由于大部分命案犯罪嫌疑人学历层次不好,思维逻辑与认知能力能力都不强。加之应激状态与明显的挫折感,出现一系列的身心不适应反应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往往无意识的思维混论。[4]由于这种无意识的思维混乱,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消极对抗,也不是积极对抗,但是本身又是对侦查审讯的不配合行为,因此,我们把他归类为一种中立的对抗行为。
这种否认犯罪、抗拒讯问的方式,在审讯工作中比较常见。由于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绝大多数犯罪行为也违背了人的自然的情感(如公正、怜悯等),多数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都能明确认识到自己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性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惩罚,并产生一种或明确或模糊的罪恶感。即使其没有受到过相关的法律教育,也都明白杀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审讯时,除有一部分真的未实行犯罪行为而进行否认,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明白自己接下来会经历什么。严厉的刑罚以及可能对自己的名誉、事业、前途等带来的不利影响,使他们出于本能的进行反抗、否认。
除此之外,几乎所有的犯罪人都有自己实施犯罪的“正当理由”。[5]有的犯罪人是经济原因,通过入室盗窃,弄点钱花,否则生活无以为继。有的犯罪人是认为被害人对自己存在偏见,处处为难自己,自己没有办法了才杀人的。因此,在讯问过程中,命案犯罪嫌疑人往往据理力争,用自己的价值取向进行反抗。
还有一部分命案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前有前科,对公安机关的审讯比较熟悉。他们逃避打击的经验比较多,自认为如果否认、隐瞒,公安机关就没办法对其进行处理。如果一旦自己承认,反而会招致灾难。这类积极对抗的犯罪嫌疑人也是侦查审讯工作的重点讯问对象。
在我国长期的审讯实践中,侦查人员根据自己的审讯实践经验总结了一些审讯方法,这些审讯方法大多停留在经验总结阶段,其基本的程式是以施加压力为主要方法,以增强犯罪嫌疑人的紧张与焦虑,利用犯罪嫌疑人求生、求轻求生的本能对压力产生服从或屈从,有的则以利益作为诱因,使犯罪嫌疑人利益屈从。[6]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常用的侦查讯问措施在过去的审讯工作中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改变并非发自内心的从根本上进行的态度性扭转。因此,一旦这些诱因消失、压力刺激消除或者暂停,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翻供。为了切实改变这一现状,通过分析命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以及讯问时的负面心理与行为规律,引入心理咨询技术,构建一种新的命案犯罪嫌疑人讯问模式,从而,打开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帮助其认罪悔过。
根据命案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的负面心理与行为分析,可以归纳出主要的三类行为:消极对抗、中立对抗、积极对抗。依据常用的心理咨询技术针对性地解决审讯工作中遇到的这三类行为,构建出适合的讯问模式。(如,图1)
1.前期准备阶段:营造讯问氛围,制定讯问计划
(1)营造讯问氛围
传统的讯问人员与被讯问人员往往处于不平等地位,这与侦查活动的需要密切相关。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强调,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法院的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受环境影响,要想使心理咨询技术在审讯工作中发挥作用,首先第一步就是双方建立一种对等的和谐的关系。常用的建立咨询关系的技术有共情、积极关注、尊重、温暖、真诚等。使侦讯双方建立一种非评价的、互相信任的关系,营造一种和谐、信任的氛围,尽可能地减少命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2)制定讯问计划
由于命案犯罪嫌疑人在具有共性的同时也兼具个性,因此在咨询过程中,应该在进行科学的心理测量后,总结出命案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针对性的适用咨询技术。咨询计划应该主要包括心理咨询的具体方法;咨询的预期效果及效果评价;在咨询中如果出现问题时的应变措施等。
2.中期实施阶段:摄入性谈话,分类讯问
(1)运用移情技术应对消极对抗的犯罪嫌疑人
图1
应对消极对抗的犯罪嫌疑人,直接目的就是使其能够正视自己的问题,放弃抵抗情绪,主动张口说话。移情技术是一种最有价值的精神分析技术,它使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将潜意识内对某一特殊对象的情感,转移到审讯人员身上。通过这种情感转移,使命案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情感进行再现。这种情感再现,一方面可以使无罪之人被发现(本身没有实施过犯罪的人是无法对被害人的情感再现,也无法形成心里的共鸣),另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降低心理抵抗,有助于引导其主动供述作案的整个过程。这种降低心里抵抗可以把它当成一种使其合理化的过程,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一种看似有道理的方式解释他的犯罪行为,“允许”他在咨询的过程中把实施犯罪的原因归结到他人身上,从而给予其一种心理补偿,辅助其主动坦白。[7]除此之外,审讯人员可以在移情的过程中,明白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以及心理发展过程,从而更有针对性的进行情感疏导。
(2)运用系统脱敏技术应对中立对抗的犯罪嫌疑人
中立对抗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突然被讯问,内心由于恐慌形成的负面心理,如果不加以调节,会影响审讯效果,也容易形成错误认定,降低侦查效益。所谓的系统脱敏(systematic desensitization)又称交互抑制,是通过在个体面前重复暴露一个能引起焦虑的作用,让个体以放松的生理状态与之对抗,直到该刺激失去引起焦虑的作用,再逐级施加更强的刺激,个体采用相同的放松方式,直到不再对刺激产生焦虑。借助系统脱敏技术,审讯人员可以先测量命案犯罪嫌疑人恐惧的原因,如果单纯是对审讯环境进行的恐惧,可以再犯罪嫌疑人熟悉环境一段时间后再进行讯问工作。如果命案犯罪嫌疑人是对未知因素恐惧,可以以一种公正态度进行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理清思绪,叙述完整的事情经过,分析有无法定、酌定情节,可以帮其减轻刑罚处罚。尤其是一些政策性的规定,应该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例如,法定从轻情节、酌定从轻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改变“杀人偿命”的错误观念,帮助其思想脱敏,缓解犯罪嫌疑人紧张情绪。
(3)运用贝克认知疗法应对积极对抗的犯罪嫌疑人
认知取向的咨询技术是根据认知过程影响情感和行为的理论假设,通过认知和行为技术来改变来访者不良认知,达到消除不良情绪和行为的一类短程的心理咨询和治疗方法的总称。[8]这种疗法混合了认知疗法和行为主义疗法的原理和方法。这里以贝克认知疗法为例,强调整个心理咨询的过程是一种认知重建的过程,通过治疗,将“认知-情感-行为”形成一种高度和谐。贝克认为这种心理问题的人,是一种“逻辑错误”。在审讯过程中,对于这种积极对抗,否认犯罪事实,抗拒讯问工作的命案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认知疗法予以纠正。例如,可以通过演示,鼓励犯罪嫌疑人进入一种现实或现象的情景,使其能够对其错误观念的作用方式及进程进行观察。[9]使犯罪嫌疑人在演示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逻辑错误,不能自圆其说,自相矛盾。这种认知过程是一种认知重建的过程,当犯罪嫌疑人自己发现本身的抗拒审讯的行为的错误时会感觉羞愧而更愿意主动诉说。同时,审讯人员在观察命案犯罪嫌疑人的神情、动作、语言变化,觉察出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时,还应该积极劝说,辅助以政策引导。整个贝克认知疗法的过程,更有助于积极对抗的犯罪嫌疑人在认清自己的问题的情况下转为积极供述,有利于降低后期的翻供率。
3.后期结束阶段:总结、记录、评估
将心理咨询技术引入命案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工作中,并非是完全取代传统的审讯,而是在审讯出现问题时,转变讯问策略,开辟新的途径。因此,整个咨询技术讯问的过程可能只是整个审讯工作中的一部分,当运用咨询技术进行讯问后还应该如实记录,由审讯人员进行总结分析。然后对整个心理咨询技术用于讯问的过程进行评估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将评估过程主动反馈给后续审讯人员,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同时,也为审讯人员积累经验,为以后的心理咨询技术运用于侦查讯工作打下基础。
通过实际案例总结归纳出命案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分析命案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的负面心理与行为,利用常用的心理咨询技术构建命案犯罪嫌疑人讯问模式。这种模式的构建,在诉讼制度层面有利于将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置于同等地位,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以及相关的诉讼权利;在侦查主体层面,有利于丰富和发展侦查讯问手段,为讯问人员提供新的讯问思路;在讯问对象层面,有利于发挥侦查讯问对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打开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帮助其认罪悔过。使预防再犯罪成为可能,增强了侦查讯问的效益。但同时,将心理咨询技术引入命案犯罪嫌疑人侦查讯问,还只是一个初步的有益探索,借希望于在新的法制背景下,积极改革、发展、完善、提升侦查讯问策略与方法,确保侦查讯问应有功能作用发挥。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惜茜教授、张桂芬教授共同进行的调研结果,张学文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