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三大管理模式及社会工作介入效果分析
——基于循证矫正视角

2020-04-21 09:12熊贵彬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社工循证矫正

熊贵彬

(中国政法大学 社会学院,北京 100088)

社区矫正制度诞生于犯罪学实证学派对犯罪社会原因及犯罪人可治疗性的强调,以及刑法学新派对于教育刑的倡导。而处于初创期的社会工作人员被慈善和矫正联盟认为特别适于开展矫正工作[1]。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缓刑和假释人员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社工作为人类行为改变专家大量参与其中。社区矫正管理模式一直没有成为一个问题,直到反矫正运动推动循证矫正的兴起,管理模式成为循证矫正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自引入社区矫正之初就特别注重管理模式的合理设计。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需要借鉴西方的循证研究成果,并开展本土的循证研究。

一、 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如何成为一个问题

二战后至七十年代中期,美国大量矫正社工介入社区矫正领域,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个人和家庭辅导、提供工作培训和就业机会[2]122-137,史称矫正恢复时期。美国违法犯罪委员会甚至建议所有缓刑工作人员均需具备社工专业硕士资质和个案工作经验[2]110-121。大量的联邦资金投入社区矫正领域,缓刑部门也在努力争取成为社工服务的一个实务领域。众多理论支持这场矫正恢复运动,如紧张理论[3]、犯罪亚文化理论[4]、标签理论[5]和新社会防卫运动[6]。这些理论乐观地认为犯罪越轨行为可以在社区中得到矫正或治疗,犯罪人能够改过自新。社工扮演着矫正服务专家角色,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起协调社会资源介入。在强调矫正恢复的时代大背景下,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并没有成为实务界和学界关注的问题,因为干预的重点在于通过福利服务改变案主的周围环境,如家庭、帮伙、学习和就业等。

然而社工主导的矫正恢复运动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正作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暴力犯罪比例以两三倍的速度激增[7]11[30]。1974年罗伯特.马丁森对一千多项矫正恢复项目进行重新检验,发现很少符合社会科学有效性标准,其观点被迅速贴上标签——“什么也没起作用”(nothing works)[8]。由此,美国掀起了一场猛烈的反矫正运动,否定矫正社会工作的恢复效果,认为犯罪人应为其行为负更多责任,要求复归惩罚和报应哲学(just deserts)。一些刑事司法学家开始更加精细计算犯罪领域的收益和代价,认为惩罚威慑式的刑罚比教养和矫正更能有效应对犯罪,史称新古典主义[9]2002-2009。该理论强调只有隔离和监禁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社区矫正对象也需要受到严密的监督管理[10]。决策者们不希望被批评为对犯罪软弱,迅速制定“强硬”政策将公共资源投向监禁和严格管理。但是严厉惩罚导向的司法措施也没有达到威慑犯罪行为、降低犯罪率的效果。1976—1993年间,暴力犯罪呈现出波浪式上升趋势[7]11。同时,越来越多的监狱囚犯,给政府财政预算造成巨大的负担,八九十年代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司法矫正系统预算几乎增长了约6倍[11]。社区矫正中强化监督管理的“每日报到”“训练营”和“监狱震慑”等中间级惩罚项目,也未能有效降低犯罪率[12]。这些都反映出“对犯罪强硬”政策的失效。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促使司法矫正领域的研究者采用现代定量研究方法获取更加科学的证据,深入探讨有效矫正罪犯的方法。20世纪90年代循证矫正运动应运而生,用“什么在起作用”(what works)全面系统回答“什么也没有起作用”。在这场循证矫正运动中,社区矫正管理模式也成为重要的研究主题,这也呼应了同时期兴起的在公共领域也要讲求效果的新管理主义。

二、 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循证研究和应用发展

最早关注社区矫正管理模式问题的当属克罗卡斯(Klockars)。他在20世纪七十年代初社会刚浮现对社工过于饶恕甚至纵容社区服刑人员的批评之后,即对100多位矫正干警和7000名矫正对象展开调查,并将社区矫正管理归纳为三种类型[13]。一是监督型,强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合规性管理。该类型还可以根据管理的强硬和严格程度进一步细分为两个小类:“法律执行型”——强调通过强硬手段宣示权威,要求矫正对象服从管理;“消磨时间型”——倾向于机械遵守规则,达到工作最低要求则可,矫正对象不出问题、不添麻烦即可。二是矫正服务型,强调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治疗和个案辅导影响其行为改变,并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三是综合型,致力于融合监督控制和矫正恢复两大功能。克罗卡斯认为,综合管理模式既致力于建立良好关系又强调服从规则,能达至更好的矫正效果。他的观点同九十年代初加拿大循证矫正学派提出的“回应性原则”是一致的,即有效的回应需要矫正工作人员一方面具备建立良好关系的技巧;另一方面还需具备高质量的结构化技巧,而结构化技巧内在地包含了有效地表达不同意[14]176-177。

在后来的循证矫正运动中,克罗卡斯的管理分类模型引起了学者们的兴趣,他们选择一些典型社区矫正实践项目分别代表三种模式,开展了系列循证对照分析。首先,监督模式主要选择了美国广泛存在的强化监管项目(ISPs),这些项目主要致力于缓解监狱的拥挤状况,并在社区矫正中实行类似于监狱的严密控制[15],几乎不对矫正对象提供恢复服务和治疗[16]。对强化监管项目的系列循证评估一致显示了暗淡的结果[17],大都发现这些项目并未有效降低再犯罪率,甚至加剧了监狱拥挤程度(而不是减轻了)[18]。相比传统监管方式,强化型监管项目下的矫正对象拥有更高的违规率(65%∶38%)和返回监狱率(25%∶15%)[19]。监督模式的基本策略是威胁撤销社区矫正,收监执行。然而,受到越多威胁的矫正对象,越多抵触,越少主动进行思想和行为改变。同时,强化监督为撤销社区矫正设定一个较低的门槛,也导致较高比例的收监执行。其次,矫正服务模式主要选取针对毒品滥用和精神健康问题缓刑对象的治疗矫正项目作为代表,由多学科专业团队针对自我功能受损的案主,提供全天候的外展服务,矫正干警都不参与治疗服务或个案管理工作。但是没有证据显示该项目降低了精神健康问题症状、吸毒、逮捕或收监的次数[20]。有研究将203名具有精神问题和吸毒并发症的矫正对象随机分入强化社区治疗小组或常规的个案管理,通过三年追踪发现,两组之间的重新逮捕率方面没有显著区别[21]。这些治疗恢复项目中,由于缺乏权威观念的存在,也没有外部激励督促遵守规定,工作人员较少控制违规行为。导致矫正对象可能因为一些小错没有被及时纠正,最终犯下严重的错误[13]。最后,综合管理模式的主要代表为治疗导向的强化型监管项目,项目中几乎同等重视监督控制和矫正恢复目标。综合评价34个强化型监管项目的荟萃分析发现,融入了矫正服务的项目(综合型)再犯罪率下降了22%,而没有融入矫正服务的强化型监管项目对再犯罪率没有起什么积极作用[22]。融入的矫正服务主要包括戒毒辅导、精神健康治疗、教育、职业培训和链接公共救助资源。还有一项综合研究追踪一年的结果显示,治疗服务模式与违规和撤销没有关系(即相互独立,没有影响),综合模式测试为成功,而监督模式则测试为失败[23]。众多强有力的研究证据表明,不仅需要在监督管理中引入矫正服务,还需要针对案主个别化的犯因性需求设计适当的干预方式。

综合管理模式的作用机制是什么?其支持者认为,积极的“矫正官-矫正对象”关系本身即具有治疗效果[24],良好关系鼓励矫正对象尽可能多透露情况,在问题还处于萌芽时进行适当介入。矫正官运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控制,划出不可逾越的红线并说明缘由,激励案主遵守规则,既为了避免惩罚,也为了配合管理改善生活状态[23]。矫正对象被允许表达观点、解释自己和积极参与问题解决过程[25]。这样使矫正对象较少感受到强制,即使他们不喜欢工作人员作出的决定[26]。因此,综合型管理让矫正对象感到是“为他们好”,愿意尊重并接受工作人员的指导。即使面对不服从的矫正对象,主要采取问题解决策略而不是威胁监禁,即同矫正对象进行有效沟通找到导致其与管理要求冲突的问题所在,解决这些问题,共同探寻可以遵守规定的方式[27]。值得关注的是,综合管理究竟由矫正官独立完成,还是由矫正干警和司法社会工作者分工合作。克罗卡斯认为,矫正官同时兼顾监督和恢复服务双重角色,才能达到更好的结果,如果分工执行则可能分散矫正的力量。此外,还应提升矫正工作人员的刑罚执行和矫正服务的综合管理能力,而不是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来提升矫正恢复效果[15]。但美国后来的综合管理项目一般是由社区矫正管理团队分工执行,与矫正官身兼双重角色有所不同。

社区矫正综合管理模式的效果被越来越多的循证研究所证实,新世纪美国和加拿大开始针对一线矫正工作人员启动了一系列综合培训计划,比较著名的包括美国雄心勃勃的“致力于减少再次逮捕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STARR)[28],加拿大的“社区矫正监管策略培训计划”(STICS)[14]257-269,以及辛辛那提大学举办的“社区矫正的有效实践”培训(EPICS),该培训已经延伸到新加坡[29]。美国矫正学界还专门开发了综合管理实践技能评估(EBPSA)量表,测量矫正工作人员哪些技能方法需要提高,还需要哪方面的管理方式培训[31]。目前,这些培训计划在国际社区矫正界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此外,美国也反思了矫正恢复年代监管和恢复分别由缓刑假释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执行的弊端,进而转变策略——在社区矫正部门招聘本科以上的刑事司法和社会工作背景的工作人员[32]122,268。如马里兰州发起了“积极社区监管”(PCS)模式,针对高风险矫正对象动用法律执行和社会工作两方面的专业力量进行综合介入[33]。近年我国学者也意识到综合管理的重要性,郭伟和2011年即提出社区矫正应该综合刑罚执行和社工服务两项职能[34],2013年进一步指出通过司法行政和司法社工分工协作以实现综合管理[35]。因此,综合管理已然成为中外学界共识,需要探讨的是具体实现方式。

三、 中国形成的社区矫正三大管理模式

不同于西方社区矫正自下而上地逐步演变,新世纪初我国在考察和分析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和实践后,由试点省市自上而下进行了管理体系设计。在各地实践探索中形成了三种典型管理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深圳模式。(1)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扬州、中山、台州和宁波等地社区矫正在引入社工/社工机构方面有所突破,广州和苏州在循证矫正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尚未形成影响广泛的典型模式。上海注重引入社会工作团体来承担管理任务,被称为社会化模式;北京主要利用基层司法所和社区组织开展监管,被描述为司法行政模式或刑罚执行模式;深圳则开创了购买社会工作岗位组建社区矫正团队的形式。(2)这三种模式划分主要参考了郭伟和的分析框架,三个管理框架图在其研究基础上根据三地近年发展(尤其是2014年后)进行调整而制定。见参考文献[43]。三种模式随着时间推移也在不断发展,形成了今日各自不同的模式特征。

(一) 北京模式

北京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市、区和街乡三级社区矫正管理网络,参见图1。北京市司法局统管全局,社区服刑人员教育中心统合全市的初始教育活动。各区都成立了阳光矫正服务中心和阳光中途之家,阳光矫正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协管员队伍的协调管理,阳光中途之家则负责集中教育和培训、过渡性安置和解矫教育。基层司法所为一线执行主体,主要依靠三支矫正队伍——基层司法助理员、抽调的监狱警察/原劳教警察和面向社会招聘的协管员。此外,管理体系还整合了相关社会力量,包括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家属和志愿者(主要是社区评议员)。

图1 北京社区矫正管理网络

北京模式的总体发展方向是强化监管力度。首先,虽然社区服刑人员教育中心和阳光中途之家在内部管理上偏向人性化,但整个管理体制是高度结构化的,包括心理测试、参观监狱、认罪伏法、现身说法和国学文化等方面[36]234-254,270-271。其次,矫正恢复的专业力量严重不足。社区矫正队伍中具有社工证的比例约为10%,心理学背景仅为1.13%[36]93-94。协管员最初主要招聘的是四零五零人员协助处理日常管理事务,并且已经日渐老龄化。再次,近年北京启动的社区矫正六大创新措施——集中教育、电子监管、指纹报到、矫正宣告、社区评议和社区服务[37],都在从不同方面加强监管。就连具有社会志愿者性质的社区评议员,“就好比在社区里面设置的眼线,经常去了解矫正对象的动态”(2016年春访谈G区司法局)。最后,与北美提出的风险等级管理原则相左[14]180,(3)安德鲁斯和邦德认为对低风险的矫正对象实施严厉监管,效果微乎其微甚至可能是反效果。北京近年开始放弃原来的ABC分级管理,实行一律严管。

(二) 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主要在上海市政法委和综治办指导下,由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领导和监管。实行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适度分离的运作模式,日常工作主要依靠社会团体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分站和服务点进行管理和服务,包括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心理矫正、帮扶、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等,强调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正。2014年成立的区级社区矫正中心主要在中宏观层面进行监督、威慑和指挥。上海模式的主要架构参见图2。

图2 上海社区矫正管理网络

在社会化运行过程中,新航服务社着重提升了工作人员的社工师比例。最初招聘人员只有12%为法学或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背景[38],同北京的协管员情况悬殊不大,但新航后来激励工作人员报考社工师和心理咨询师。“目前我们新航有七百名左右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两百名左右的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有五百名左右具备社工师或社工助理资格证。”(2016年夏访谈新航总社)尽管社工师的比例提升了,但是很多在从事监管性工作[39],然而在监管中却缺乏司法行政的权威性,由此增加了社会防范风险[35]。费梅苹调查了上海社区矫正社工的工作量结构后发现,矫正社工约一半的工作是开展社工专业服务(含基础专业服务和项目制),另一半为司法行政(含基础管理和行政工作)。一方面监管性工作限于基础资料和动态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另一方面矫正恢复专业能力却不高[40]。以上海模式为主要案例的两本书名一样的实务性著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案例评析》(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中国社会出版社2016年版)之中,几乎没有一个案例提及结构化监管或循证矫正中提出的“有效表达不同意”原则。

(三) 深圳模式

“深圳模式”始于2007年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在深圳召开之际,创新性地推出购买岗位制度。社区矫正领域主要由司法系统向民政局申请购买服务岗位,由民政局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开招标。机构中标后派出社工到司法局或司法所开展专业矫正服务。在社区矫正实际管理和服务中,主要由司法人员、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组成团队开展工作。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深圳社区矫正一线工作人员中社工师比例约为38%,法学背景人员44%。深圳模式的主要架构参见图3。

图3 深圳社区矫正管理网络

四、 三大模式管理特征及效果分析

对照克罗卡斯的分析框架粗略可见,北京模式基本上属于监督类型,深圳模式类似于美国团队实施的综合管理类型。然而,上海模式却难以简单定性为矫正恢复类型,有学者认为其属于社会化运作的综合服务类型区别于深圳通过购买岗位嵌入司法行政体系的综合管理类型,但因其一线管理人员的监管属性较弱、社工干预比例相对较高,本文将其定位为“监管-恢复”两个极端间的连续谱上偏向矫正恢复的综合服务类型。

(一) 质性分析

从社区矫正管理的效果来看,“据司法部统计,2014年以前几年几乎每年上海模式社区矫正的重犯率都高居榜首”[38]。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部这方面的数据并没有向社会公布,一般在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笔者从两方面进行了印证,一是从司法部相关负责人那里得到确认(2017年春);二是新航服务总站在访谈中(2016年夏)指出:“我们的重犯率确实高了一些,但我们扎扎实实落实了社区矫正居住地执行,外省市户籍人员的比例比较高”。但如果遵循循证矫正的方法和原则,外地户籍矫正对象主要在婚姻家庭方面相对比较脆弱[41],但其他风险因素和本地户籍没有太大区别。因此,这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循证矫正关于矫正恢复模式失效的结论。上海司法系统也进行了反思和制度重构,在劳教制度废止背景下,2014年专门设立了专门的区级执行机构——社区矫正中心[42]来弥补监管和惩罚色彩的不足。这呼应了张荆[43]和但未丽[44]等学者的主张——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上移至区县司法系统。上海模式当前的管理方式仍然保留了两个行动主体,这同北美论证的综合模式将监管权威和矫正恢复专业性集一身的理念有所背离,即并没有补强一线工作人员矫正权威。这种升级版的上海模式的效果有待通过调查数据进一步检验。

再来审视北京模式的矫正效果。北京模式的主要做法《关于北京市抽调监狱劳教干警参加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的报告》(2008年2月)经由司法部转发全国,供各地借鉴参考。由此,北京模式在全国奠定了支配性的影响力[45]。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截止2016年底全国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保持在0.2%左右[46],而北京市2013年报道的重新犯罪率更是低至0.16%[47],这是一个相当低的水平,甚至接近2016年社会总人口的刑事犯罪率0.09%。(4)根据2016年全国总人口13.83亿和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中的“给予刑事处罚”人数1199603人计算,载http:/ gongbao.court.gov.cn/Details/faccf2e3c1216069f9c87cd2dc535d.html.这似乎是一个相当不错的成绩。

然而,我们还需要结合这些数据背后的系列社会现实进行综合分析。第一,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过于谨慎,仅仅适用于非常轻微的犯罪人员。中国和美国监狱人口相差不大,都在两百万上下,但中国社区矫正对象不到监狱人口的一半[48],而美国正相反社区服刑人员为监狱人口的两倍多[49]。这与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和八十一条分别对缓刑和假释设定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过高标准有关,导致我国社区矫正适用比例过低。这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实证主义犯罪学提出的“犯罪饱和法则”[50],即社会中的犯罪总会保持一定比例,有过犯罪史更是如此。众多刑事司法学家已经得出结论,大量适用监禁将导致更多的再犯、惯犯和职业犯。第二,社区矫正居住地执行严格控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但是,居住地执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差异很大,作为首都的北京在这方面尤为严格,“对于非京籍人员,居住地和工作满足六个月以上的条件,还需要有直系亲属监护人,我们才会接,不然买了房子也不行。非京籍不到10%。”(2016年秋访谈)。山西某司法所指出:“北京要维持首都稳定,咱们这边的人犯轻罪要么监狱执行要么回原籍参加社区矫正。但是人家还要继续工作要生活啊,我们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们还有幸访谈到一位从北京回黑龙江参加社区矫正的WXT,“让我爸每天用另一个手机每天在老家的社区矫正微信群里发定位,确实需要现场报到我再连夜开车回去,没法乘高铁。赶回北京的时候要注意避开重大活动前后查外地车。”(2017年秋访谈)如此,严格限制外地户籍居住地执行将使风险潜伏下来。第三,从全国各地常住人口犯罪率对比来看,在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访谈中,北京市的刑事处罚率在全国还是比较高的(2018年春访谈)。(5)据北京国安吧“地区刑事犯罪率排名”显示,北京常住人口犯罪率高居全国前三位,高于上海,但无法确定该排名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仅作一个参考。载https:/ tieba.baidu.com/p/5775328582?red_tag=0349361085.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北京模式的严格监管措施控制了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主要基于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高度谨慎、排斥非京籍社区服刑人员,其防止再犯的长期效果还是存疑的。

在笔者的搜索中,既有的文献缺乏深圳模式下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资料,有必要借助社会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二) 数据分析和检验

为了深入分析各地社区矫正管理特征和效果,我们于2015—2016年对全国十省市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社区矫正问卷调查。本文将调查数据分为四组,分别对应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和其他地区。北京分别在市区、近郊和远郊各调查工作人员约100名、矫正对象约150名,委托相关区司法局配比抽样;上海委托新航服务总社、深圳委托民政系统相关人员,针对矫正对象和工作人员分别各随机抽样100名左右;其他地区包括吉林、四川、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主要通过相关学生在司法系统的亲友开展的问卷调查,本次研究中这些省份数据合并作为参照组。最终完成调查问卷工作人员834份,矫正对象1183份。

在矫正对象问卷中,我们重点询问了他们在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的情况。重新犯事不仅包括重新犯罪,还包括一些风险行为以及不理智的冲动或念头。这些风险行为和冲动如果导致严重后果,极可能构成犯罪。该问题的意义在于将预防犯罪向前延伸,体现心理和行为矫治效果,同时也可以将问题操作化为定序变量。其描述性统计结果如下表1所示。

表1 重新犯事状况描述性统计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自我报告调查中上海和深圳“没有丝毫念头”的比例均为94%左右,北京的该比例为81.65%,其他省市平均更低为71.83%。针对这些差异,我们进一步进行了方差分析及两两Bonferroni检验,参见下表2和表3。

表2 三大模式重新犯事状况方差分析

表3 三大模式间两两Bonferroni检验

在三大模式方差分析中,组间差异达到很高的显著水平(Prob>F=0.0000,Prob>chi2=0.000),说明相关组之间的差异是显著的。然而,在两两Bonferroni检验中,北京同上海以及“其他”地区之间都没有达到0.05的显著水平,但同深圳之间的显著水平为0.43。上海和深圳之间具有较强的方差齐性,两市和“其他”地区之间的差异都达到很高的显著水平(0.001)。

对于本研究重点关注的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效果,我们主要通过斯皮尔曼系数检验了矫正对象重新犯事状况同他们主要接触工作人员分别为监管性人员(含矫正干警、司法助理和警察)和社工之间的相关性。主要接触工作人员是否为监管性人员赋值为0-1,是否为社工也赋值为0-1,由此得到两个变量。它们分别同重新犯事状况变量的相关分析结果显示,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同主要接触人员为社工之间具有一定相关性(Spearman’s rho=-0.0679),并达到了0.05的显著水平;但是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同主要接触人员为监管性人员之间没有显著性的相关关系。参见下表4:

表4 矫正对象重新犯事状况同主要工作人员身份斯皮尔曼相关分析

综上,深圳模式的矫正效果显著高于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效果接近高于北京模式,北京模式接近高于其他地区。矫正对象直接接触工作人员为社工的比例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矫正期间重新犯事状况,而主要工作人员为监管性人员则没什么影响作用,如“其他”地区很少社工参与导致矫正效果堪忧。当前全国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主要以监管性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为主,一线人员社工比例提升会突显综合管理特征,从而提升矫正效果。但是,矫正效果并不是单纯由社工介入所带来,而是由提升综合管理特征所致。如果社工比例过高而进入纯粹的矫正恢复类型,将会导致矫正工作因缺乏权威性而使效果下降。上海模式在本次调查中的较好效果,很有可能是由于2014年后补强了监管特征所致。概言之,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三大模式的效果并没有背离北美循证矫正得出的结论。

五、 三大模式分析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启示

2012年我国也启动了循证矫正[51],但都没有涉及管理模式的循证分析,本文认为这是循证社区矫正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也是美国半个多世纪正反两方面教训和北美循证矫正发展给我们的有益启示。

首先,在全国社区矫正系统设立矫正恢复功能的社会工作岗位。工作人员中社工比例的提高能够明显地提升矫正效果,体现治本安全观理念。全国社区矫正管理体系总体上以北京模式为范本而设立,监管属性比较突出,广泛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有利于发挥综合管理模式的优势。在2019年底通过的社区矫正法框架中,决策层基本上将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确立为由地方自主设定的项目制,如《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但是,正如克罗卡斯及北美循证矫正研究结果显示,项目制不利于长久深入发挥综合管理模式的功效,应以招聘刑事司法和社工等专业背景人员为主。一是项目制有一定的时间期限,不利于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经验积累和矫正专业水平提升,难以持续性提升矫正效果。二是项目制追求创新性,但社区矫正领域不可能每次都具有创新性,该领域创新不如回归常态重要,除非能像上海模式和深圳模式那样常态化购买服务。三是项目制仍旧保留了两个行动主体,不符合综合管理模式特征。四是广大中西部尤其是偏远地区难以寻找到合适的社会工作机构,就无从购买项目。调查中发现其他七省市社工师的比例平均仅为5%,有的甚至为0,严重缺乏矫正恢复性。因此,从全国一盘棋来看,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中设立社会工作岗位,具体可以通过在职培训转岗和招考/招聘社工专业背景人员来实现。“在体制内嵌入专业社会工作,促进体制的演进是比较务实的社会管理创新思路”[35]。

其次,综合管理模式需要综合型的工作人员队伍。虽然数据得出社工比例的提高能够明显地提升矫正效果,然而不得不指出当前一线矫正社工的专业能力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以进一步释放综合管理的效用。工作人员需要综和具备刑事司法、社会工作、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能力,使一线人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矫正官。在监督管理和法制教育方面需要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方面的知识,帮教方面需要熟悉我国社会领域的相关法规政策,认知和行为转化方面需要具备矫正社会工作和犯罪心理学方面的方法和知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通用社会工作和普通心理咨询对罪犯矫正的效果不明显,因为他们往往不能瞄准矫正对象的风险等级和犯因性需求[14]246-252。在思想和行为矫正方面综合型矫正官需要遵循北美循证矫正归纳出的“风险、需求和回应性”三原则,通过八大犯因性因素(犯罪史、倾向犯罪的态度、不良交往关系、反社会人格、家庭婚姻问题、工作学习状况、药物滥用和休闲娱乐[14]43-46)进行系统评估,运用八项有效干预策略(细致的风险评估、提升内部动机、瞄准介入、开展技巧培训、加大正强化、在原生社区提供持续支持、评估相关过程和实践、提供评估反馈[52])进行有效介入。当前,一些高校已经在致力于培养兼具法学、矫正社工和犯罪学等方面知识的专业司法社会工作人才,如果能够将这些人员逐步充实到社区矫正管理队伍中,必将极大推动我国综合型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发展。

最后,谨慎对待一线人员设立矫正警察的呼声。在几轮《社区矫正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基层社区矫正管理部门表现出很强的抵触情绪,因为征求意见稿没有体现一线工作人员转警的意愿。转警的呼声实际上表达了对监督模式的渴望,北美的众多循证矫正已经证明这是无效的管理模式,因为警察代表着一种对抗性力量。美国也没有设立社区矫正警察,他们会聘用一些退休警察,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仍需要警察的配合[32]92,127-132,267,324。但是,社区矫正一线人员需要监管的权威[32]122,去影响矫正对象变化而不一定诉诸武力,以体现监管和恢复的综合管理特征。因此,在《社区矫正法》将来的修订完善中,应考虑如何增加一线人员的矫正权威,比如可以针对高风险人员建立中间级惩罚制度,包括每日报告、训练营、在家监禁和短期监禁等措施。

本研究的调查样本量还不是足够大,而且是静态截面数据,更大样本,动态追踪或随机分组试验将使证据更充分。同时,对各地社区矫正管理特征、经验和效果分析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矫正社会工作介入效果分析仅仅是一次初探,建立我国运行良好、效果明显的社区矫正综合管理模式,未来还需要法学界和实证社会科学界的持续对话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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