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重整程序的构建

2020-04-20 11:05谭娟王申豪
山东青年 2020年2期
关键词:破产重整

谭娟 王申豪

摘 要:重整制度在破产实务中所花费的时间长,让企业很难有继续经营可能性;所花费成本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法院的强制性权力过大,导致债权人利益保护得不到平衡,结合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双重优势的预重整应运而生。预重整在我国的破产实务中,已经开始慢慢适用,出现了许多典型案件,对于预重整制度的立法也提上了日程。

关键词:预重整;破产重整;程序构建

引言:

破产制度最早只包括破产清算,如今的破产制度体系包含了清算、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破产重整是为了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已经无力偿还债务,但是还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就由债务人向法院提起重整申请,制定重整方案,经债权人同意、法院裁定认可后,让债务人继续经营。而破产重整程序本身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导致重整的效率低下,许多企业不能快速进入到经营阶段。破产重整还需要大量的费用成本,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在20世纪的80年代,美国在破产重整司法实践中增加了预重整程序,在之后,预重整成为了各国广泛使用的破产重整前置程序。

破产重整制度原本在拯救企业,促进市场良好发展上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也逐渐出现了很多问题。破产重整需要的时间很长,一个重整方案的制定,最多需要9个月,这导致企业原本还有经营价值,但因为重整花费时间长,企业可能错过了最好的挽救时期,已经不具有重整可能性了。而在这么长的重整期间,所花费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都是由债务人承担,如果最后重整不成功,则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法院在重整程序中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經债权人通过的重整方案需要法院的裁定准许,对于债权人未通过的重整方案,法院可以决定强制性批准,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所以,需要预重整程序就破产重整申请前,债务人有完全足够的时间与债权人协商、谈判,最后形成的重整方案尽最大可能去展现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是债权人的被迫妥协。

1 预重整制度分析

1.1 预重整制度概述

预重整是制在向法院申请重整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经就重整事项进行协商与谈判,达成重组方案的全部或部分同意,然后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时,就可以对达成同意的部分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法院裁定认可。第一,预重整制度的本质就是尽可能节省时间。不是所有的破产企业都可以重整成功。在传统破产重整制度中,只要债权人、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大部分的法院都会受理。之后就需要债务人去制定重整方案,进行各方协商谈判后,又要开债权人表决大会,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之后,再经法院裁定认可,债务人才能继续经营。然而,这个过程是很漫长的,需要多方的主体长久的谈判,一旦有否决,又要重新制定。最后,还可能发现债务人企业根本已经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适用破产重整。各种问题具有的不确定性,导致破产重整的时间战线拉得很长。而预重整可以在破产申请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就重整事项达成一致,有足够的时间去谈判,也能及时地发现债务人企业是否还有继续经营的能力。第二,预重整强调信息披露,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①将债务人企业信息进行公开地披露,是为了债权人在让渡权利的时候,更完整地了解企业信息,做出更加准确的抉择。

1.2 预重整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

1.2.1 对破产重整机制的比较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无力清偿债务但还有挽救可能的情况下,还没必要进入企业破产清算阶段,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形成债务调整和企业治理的方案,让企业继续营业,起死回生的程序。重整制度是一种司法救济,由法院主导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制定的重整计划方案,最后法院认可后才能实行。②在传统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都会在申请破产重整前进行庭外重组,往往都是有部分债权人不同意,导致庭外重组协议没有办法实现,才向法院申请破产。而在法院主导重整方案时,也是让债务人提出重整方案,由债权人来表决通过。这就意味着,在传统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会在重整申请前来一次表决,在重整程序中,为了同样的重整方案又来一次表决,这是非常耗时耗力的。而预重整是将传统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表决债务人重整方案这一程序放到了预重整阶段。首先,在预重整阶段,制定重整方案时间更为宽裕。预重整是在申请法院重整前的阶段,这个阶段没有法院的约束,时间更为充足,自由。债务人不需要在传统重整程序规定的时间内制定重整方案,相反,是有一个较为充分的准备阶段,这样就更有可能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其次,更有利于多方主体利益的平衡。债务人有更充足的时间去准备重整方案,就越有方案通过的可能性,这样还可以给债务人再次经营,挽回生机的机会。而且,预重整程序的出现,就不需要债务人在重整申请前来一次庭外重组,在重整程序中又来一次债权人同意重整方案的程序,这样就可以避免多次聘请投资顾问、律师和会计师等不必要的费用,大大节省了经营开支。重整方案本质就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作出一部分的妥协,这本身就是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在传统重整中,不同意庭外重组协议的债权人,可以不受庭外重组协议的约束,但是进入到重整程序,只要满足持同意票的比例,就可以通过重整方案,经法院认可后,不同意重整方案的部分债权人也受重整方案的约束,这样有一些债权人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而在预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就重整方案多次协商和谈判,给予债权人足够的时间去表达诉求,能够更好地促成一致。而且,预重整阶段有信息披露义务,更方便债权人更全方面地了解债务人企业经营真实情况。法院在认可重整方案的时间就会越短,更有效率。在预重整阶段就将重整计划做得更充分,与债权人多次协商,这样在重整程序中,法院就可以缩短大量的时间,直接进行债权人投票和法院认可,节省了司法资源。

1.2.2 对庭外重组的比较

庭外重组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一种庭外谈判,是纯属的私力救济,与重整程序是完全不相关的。而预重整就是兼具私力救济和司法救济的特色,将两个程序结合在一起。庭外重组达成的重组协议只约束参与谈判并投同意票的债权人,其他不同意的债权人不受该协议的影响。而在预重整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重整方案,只要一经法院批准,就可以约束所有的债权人。预重整程序的建立就会比庭外重组程序的效果更佳,可以约束所有的债权人,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同意和不参加的债权人单独追索债务。庭外重组协议需要“全体一致”投票,有很大的几率是不能通过的。庭外重组耗时耗力,最后得到的成果却很少。而预重整采用与传统重整程序一样的“多数决”的表决方式,即,预重整达成的方案要经每一组人数的1/2以上的债权人同意,且债权额占表决权的 2/3 以上。③预重整方案的通过率就比庭外重组协议的通过率大大提升。预重整程序既具有庭外重组的私力救济性质,也就是在申请重整前的自行组织的程序,该方案经过法院认可后,又具有了司法救济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力,更比庭外重组的成功率高,不需要全体债权人同意,但却可以约束全体债权人,具有极强的法律效果。

2 域外预重整制度的立法

2.1 美国

美国作为预重整制度的起源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将该制度用于法院重整程序前的准备活动。在预重整阶段,可以对重整方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这样,重整程序内就可以省略该表决程序,也可以是对某些重整事项达成事先一致,在重整程序中就不再对该事项提反对意见。美国预重整制度的立法本质是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美国破产法》1125b条作出了规定,④需要给每个可能对计划投票的人都提供“充分信息”的披露声明,在分发资料之后,才能征集投票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债权人在投票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企业提供企业信息,这是债权人的权利。未提出企业信息,债权人有权利不进行投票或者投反对票。而所谓的“充分信息”指的企业在正常经营都要公开的帐簿等资料,可以影响投票事项的信息。而在实践中,往往是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去认定哪些信息是“充分信息”。美国在债权人投票过程规定了“直通车程序”,对于一些事项的表决没有任何影响的债权人,不需要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但如果要反对,则要说明理由。这程序也是为了促进预重整制度更加方便、快捷。

2.2 英国

英国的预重整主要是两种模式。一种是企业自愿进行重整。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没必要一定是无力偿还债务,就可以聘请专业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他们主导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谈判、所有债权人之间共同分享企业相关信息,推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重整计划。还有一种是企业申请法院主导重整,在重整程序开始前,进行庭前的谈判,由法院来主导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重整计划。美国强调的是信息义务的披露,更好地保护债权人,而英国则是主导人的确立,强调在主导人的主持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自愿谈判协商。

3 我国预重整制度的构建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制定预重整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运用预重整程序。例如,2015年“广东深圳市福昌电子破产重组案”、2015年的“浙江省杭州市怡丰成破产重组案”、2017年的“浙江省温州市吉尔达破产重组案”、2017年的“北京市两网公司暨京中兴公司破产重组案”等典型案件都是通过预重整程序来处理的,用时短,效率高。预重整在破产实务中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与债权人自愿协商、谈判,形成重整方案。第二种模式是预先向法院进行登记,提前指定破产管理人,主导重整方案的形成。第三种模式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重整方案,程序从清算转为重整。预重整虽然已经在破产实务中已经开始广泛运用,但是存在许多的模糊理解与程序问题,需要法律明文制定预重整的详细程序条文,让预重整实务有法可依。

3.1 建立重整预登记制度

在明确企业要进入到破产重整前,由债务人向法院提起重整预登记。法院只要对证明企业已经进入到无力经营、无力偿还债款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就可以为之登记。登记之后,债务人可以就达成重整方案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内容可以在重整阶段具有一样的拘束力。进行重整预登记制度主要是对于企業进入到预重整阶段的法律确认,形成一个法律证明。

3.2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债务人在预重整阶段的重要义务,任何债务人企业都不能逃避。债务人重整计划的通过主要是债权人为了企业能起死回生而主动或被动放弃、牺牲了一些应得的利益。传统的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往往又因为债务人没有提供或者提供少量公司经营信息,甚至是虚假的经营报告,这导致债权人在投票表决重整计划时对公司经营状况并没有全面地了解,债权人被迫做出许多妥协。为了让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能够更加准确、全面的了解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在预重整阶段,债务人企业必须主动地将公司经营状况、财务帐簿等信息向所有债权人公开。往往是由债务人聘请专业机构的财产评估人,根据债务人企业的财产信息汇总形成财产评估报表。债权人可以通过披露的信息获取预重整的方案,来决定是否同意重整方案的内容。除此之外,披露信息的内容还应该包括包括破产原因,可获财产清单,公司前景,债权清单,重整方案,管理人及管理费用等内容。

3.3 制定与表决重整方案

首先,债务人制定重整方案。在向法院进行重整预登记之后,债务人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制定的符合公司前景的重整方案。债务人是了解公司经营的人,也知道公司的前景方向,由债务人来制定重整方案是最合适的。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债务人有足够的时间去制定最适合公司发展的重整方案,这样可以大大提升重整成功的几率。

其次,债权人对重整方案进行投票表决。债务人在预重整阶段,可以多次找债权人就重整事项进行多次谈判,以达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认可。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将企业信息披露之后,结合这些信息就债务人制定的重整方案表决是否同意。在表决的时候,要按照债权的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绝大部分的债权人比例同意通过重整方案,那么该项重整方案就视为通过。

3.4 申请法院批准

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对重整方案表决通过的,在进入到正式的重整程序中,就不需要再为重整方案开债权人表决会议通过。⑥直接由债务人将重整方案交给法院裁定,法院裁定认可的,就重整结束,债务人企业就重整计划的内容进行经营。如果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对重整方案没有通过的,在正式重整阶段中,先就重整方案债权人不同意的事项进行再次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同意的,则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方案,由法院裁定后,重整阶段结束。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重整方案达不到一致同意的,破产重整可能性极低,就进入到破产清算的程序。预重整阶段将原本属于重整程序中的很多事项提前完成,这样重整程序阶段的时间就会较以前少了很多,在进入到正式重整程序时,法院已经可以根据重整方案是否通过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企业重整了,这样就可以高效率地完结重整案件,让企业快速投入到经营中。在预重整阶段更强调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自愿协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就重整事项多次协商,达到最终的一致。法院在预重整阶段没有强制批准权,一般进入到正式重整程序的重整方案往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都认为是最好的方案,再由法院批准,这样就减少法院强制批准债权人完全不同意的重整方案。

结语:

参照英美国家立法,预重整制度已经成为破产实务中必不可少的破产重整前置程序。我国可以结合域外立法,构建预重整制度体系,包括重整预登记的建立、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预重整阶段重整方案的制定与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将重整方案交与法院批准。但在司法实务中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

①宋玉. 引入预重整制度的若干建议[J]. 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征文 ,2019.

②赵佳慧. 预重整的制度认识与探析[J]. 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征文,2019.

③林燕.困境企业拯救的预重整机制初探[J]. 法制与社会,2016.

④崔亚娇. 我国引入预重整制的研究[D]. 甘肃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19.

⑤郑珏.预重整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⑥刘延岭.赵坤成.上市公司重整案例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参考文献]

[1]宋玉. 引入预重整制度的若干建议[J]. 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征文 ,2019.

[2]赵佳慧. 预重整的制度认识与探析[J]. 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征文,2019.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北方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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