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青海湖乡重婚违法现状及原因调研

2020-04-20 10:48更登桑毛
锋绘 2020年1期
关键词:重婚罪青海湖牧区

更登桑毛

摘 要:重婚是婚姻关系中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严重扰乱正常的家庭生活。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重婚行为却有增无减,但同时重婚案件却不见增多,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更少,重婚罪的适用率很低,重婚罪出现了司法弱化趋势。这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主要调研分析作为青海省牧区之一的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青海湖乡重婚行为多发而重婚罪适用率低、重婚行为多以事实婚姻为主的现状,分析现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重点在立法制度和法律完善方面,改善司法适用率的问题,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弱化;事实婚姻

1 海晏县青海湖乡重婚违法现状特点

因为事实婚姻在牧区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对事实重婚者绳之以法,既有利于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尽管我国婚姻法从之前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到现在完全不承认,但不能因此否认已经形成事实婚姻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本文亦认为对于重婚行为的理解和界定应当有四种形式:前后均是登记婚、前后均是事实婚、前事实婚后登记婚、前登记婚后事实婚。因此本文对重婚违法犯罪现状的研究囊括以上四种形式,以符合客观实际。

1.1 以事实婚姻为主是重婚的主要形式

通过对青海湖乡共五个行政村的走访调查,了解近五年内有涉嫌重婚共35例,其中事实婚对法律婚的侵犯和事实婚对事实婚的侵犯共计33例,占涉嫌重婚的98%,是涉嫌重婚犯罪的主要形式。这与当地传统民族婚姻习俗有一定的关系,历史上,青海安多藏区以一夫一妻制的专偶婚为主的,同时还存在情侣制、多偶婚 、偶居婚等原始群婚残余。加之在游牧的生产方式影响下,牧区婚姻家庭没有很强的法律观念,在历史发展遺留下的传统结婚习俗下,他们更倾向于传统的结婚观念,加之其他种种原因,对登记结婚没有重视,夫妻未领结婚证的情形依然存在。另因两性生活相对混乱导致婚姻的稳定性并不牢固,容易使新的事实婚姻取代旧的婚姻。

1.2 重婚的主体是以少数民族为主

因青海湖乡隶属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从涉嫌重婚的主体的民族成分来看,藏族涉嫌重婚56人,占97%,是绝对多数,汉族只有2人,仅占2%,这是由于汉族在民族地区的占比较小导致的。

1.3 重婚者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50岁

从涉嫌重婚的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只有3人,占5%,所占比例最小;30岁至50岁涉嫌重婚的有52人,占91%,占绝对多数;50岁以上涉嫌重婚的只有2人,占4%。

1.4 重婚者的文化程度以文盲为主

从涉嫌重婚者的文化程度看,56人系文盲,占94%,占绝大多数比例,其余3人仅小学文化程度,占6%。

1.5 重婚行为多,重婚案件少,司法介入率低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重婚是既可由被害人提起告诉,也可以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主动介入从而发动刑罚权的犯罪。立法显然的隐含立场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经调查,青海湖乡牧民几乎无人主动自诉,司法介入率也非常低,形成重婚行为多,但重婚案件少的局面。由检察院公诉的案件只有 2 件,占比仅 5%。另外33例重婚均未进入司法程序。且都系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事实婚”。

2 海晏县青海湖乡重婚现状原因分析

尽管国家明令禁止重婚,可还是未能制止重婚现象的产生。重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便有一定的原因。加之重婚行为多而案件少的矛盾现象,分析原因,才能想出更好的对策建议去解决问题。青海湖乡重婚现状的原因分析整理如下:

2.1 经济原因

由于牧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交通相对不发达,人们的活动范围相应较小。有部分家庭没有经济条件供孩子上学受教育,他们只好从小放牧,没有受到过学习的良好教育,以至于变得愚昧无知,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随波逐流的现象非常严重。再加上偏远牧区的管理方式以及管理水平无法跟上社会的发展,部分人有重婚行为也没人管,重婚者又不懂法,种种原因使重婚者犯法而不自知。

2.2 社会原因

因以往游牧部落男女自由选偶不受约束,夜间男女交往甚密,男女青年婚前性关系比较放任,在男女相识相恋过程中往往发生关系甚至生儿育女,这一现象仍未改变,这便是牧区很多非婚生子女的原因。由此也使牧民性观念较开放,婚后通奸的情况较为普遍。加之随着网络时代的冲击,手机也必然的成为牧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聊天软件的普及带来便利的同时对夫妻婚姻关系也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加之当今人们对婚姻家庭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时,说明了公众对一些自认为“事不关己”的社会问题的麻木不仁。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是导致重婚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重婚犯罪当事人没有社会的外部监督,监督作用薄弱,规范作用不强,仅依靠个人的自觉、自制,遵守性道德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因此,造成性道德逐渐失范也是引起重婚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

2.3 法律原因

2.3.1 国家立法层面

(1)重婚及有关概念模糊,认定困难。

现行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最大的不足是罪状描述过于简单,用语含糊。“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罪”这一简单释义未真正揭示出“重婚”这一概念的内涵。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亦均未对“有配偶”和“以夫妻名义同居”等相关概念进行明确清晰的解释,造成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认定困难。

(2)民法和刑法规定不一致。

民法领域否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但在刑法领域却将其认定为具有效力并应受到保护的婚姻,这种冲突使得认定重婚罪中的司法适用困难。刑民不一致的规定,不仅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困难,还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影响关于重婚罪的认定标准,使得整个法律体系不统一,不利于司法之公正裁判。

(3)重婚罪处罚过轻、缺乏具体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对重婚罪设置的刑罚幅度相对过低,最高法定刑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效果。在司法机关也得不到重视,导致重婚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实际效果进一步降低。加之缺乏具体的量刑幅度和标准,不利于罪刑相适应。对公安、检察机关而言,处罚较轻难免使其不对重婚罪引起重视。对犯罪者而言,无论重婚的次数,情节是否恶劣,所受刑罚均轻微且无太大程度区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重婚者产生侥幸心理。

(4)追诉机制不利于充分惩处重婚行为。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可以公诉、亦可以自诉,如此既可以节约刑罚资源,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其诉讼启动方式亦十分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该诉权方式的实施存在一定障碍。重婚罪作为自诉案件起诉,当事人举证存在很大困难,并往往出于种种顾虑及受“家丑不可外扬”“息讼”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敢或不愿向法院起诉,许多牧民遭受重婚犯罪侵害时没有及时行使自诉权,使得重婚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置。因受限于司法资源以及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思想的影响等的情况下,易使公安、检察机关采取懈怠、放任的态度。尽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检举。但并未规定不检举的法律后果,而且事实上除了法律重婚外,婚姻登记机关很难发现事实重婚,故期待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监督重婚行为的效果不佳。

2.3.2 地方司法

对事实重婚案,一些法院往往坚持自诉案件民不举、官不究的不告不理原则,而公安部门往往又认为婚姻家庭问题应靠法院处理致使互相推诀现象时有发生。加之牧区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尚不完善,对重婚现象熟视无睹,相关监督机构职能发挥不到位。

2.4 重婚者自身原因

因30岁至50岁的牧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几乎没有入学接受过文化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较差,家庭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不强,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经调研,看到别人在外面找老婆心生好奇甚至羡慕、互相影响模仿的不在少数。

3 海晏县青海湖乡重婚违法现状对策建议

调查青海湖乡重婚犯罪的現状并分析其原因的终极目的是减少、预防牧区重婚现象,改善重婚罪司法适用率低问题,以保障婚姻家庭的和睦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3.1 经济层面

充分利用牧区资源优势发展牧区经济,提高牧民生活水平,缩小贫富差距。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文化教育。并利用目前的扶贫契机,将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带入牧民中间。

3.2 法律层面

明确重婚罪的相关概念以及“事实重婚”的认定,解决民法和刑法关于事实婚姻相互冲突的问题。提高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并合理配置量刑的幅度。增设财产刑,并借用民事、行政制裁手段,加重重婚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将重婚案件的启动方式设置为公诉方式,明确公权力积极介入重婚案件的职责,使得司法机关没有任何推卸的理由,有效管理好婚姻家庭管理制度的稳定。建立重婚等违法犯罪监督机制,明确规定相关机构法律责任,让重婚行为无处遁形。

3.3 社会层面

完善社会管理,提高对结婚、离婚的服务管理水平,优化矛盾调处。加强司法行政机关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法律水平,从而加强法治宣传工作,提高牧民法律素养,增强牧民守法意识。加强重婚行为的危害宣传,加强家庭伦理道德的教育。切实解决牧区教育问题,提高牧民文化水平,扩大教育普及面,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普及正确的婚姻价值观。

4 结语

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重婚犯罪的司法弱化现象显得格格不入,对此应当引起足够认识和关注,从多方面分析重婚罪现状产生的原因,研究相应对策,着重从法律层面设计有效可行的措施,使重婚罪适用率低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维护家庭和谐美满,维持社会秩序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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