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的确定性问题研究

2020-04-20 10:48张鹏
锋绘 2020年1期
关键词:概念分析确定性不确定性

张鹏

摘 要:法律语言的确定性是二十世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期间随着法学与其它各学科的蓬勃发展,法律语言的研究对象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词项、语言结构和标点符号,而是更多的对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实现进行研究。与其他法律研究不同,法律语言是通过明确法律概念的方式来研究法律运行的本质。具体而言,法律语言需要以概念分析法构建“言者—指称词—指称对象—听者”的四元结构,以追求其确定性价值。鉴于学术界尚未对法律语言做出统一的定义,本文先对法律语言的内涵进行全面分析,然后分别从不确定性和确定性两个方面对法律语言进行细致阐述。

关键词:法律语言;确定性;不确定性;概念分析

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盐酸案”足以彪炳法律史。这件曾令当代德国著名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铩羽其间的案件直到今日仍争议实足。如此案件,事实却十分简单:一男子将盐酸泼洒在一位女收银员脸上,进而抢走了她的钱包。然而,法院在审理判决中发现,这一简单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却并不简单。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当时德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当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强盗行为,而以武力或以武力胁迫,防止或压制他人反抗时……”。基于案件事实,需认定盐酸是否属于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武器,这是判断该男子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加重强盗罪的关键。当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给出的判决是将盐酸认定为武器。这在法律界引起巨大争议。考夫曼在开始的时候是支持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他对“武器”这一法律语言的理解,应更多的是从法律规定的词语之本质中去理解,而非仅仅分析武器一词的抽象概念。他认为,作为能杀害或伤害人的物体,武器与盐酸并无本质不同。这似乎是一种完美的理解,但是后来考夫曼却在自己《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一书中否认了之前对该法律语言的理解,认为自己陷入了不当类推。那么,像是考夫曼这样一位法学专家,为何前后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这就涉及到了法律语言的确定性问题。如果法律语言不能让所有人有着一个确定性的理解,就会产生含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势必影响法律功能的实现。例如“盐酸案”中,盐酸是否可归结为武器,这涉及到武器的定义模糊,属性不明,使得不同的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这就陷入了法律语言不确定性的泥潭中。

1 法律语言的内涵

关于法律语言,无数学者都阐述了法律语言的重要性。德国法学家考夫曼表示:“法学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法理学的研究大家魏德士认为,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通过“法律语言”这一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可以说,语言之外不存在法。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美国学者布赖恩·比克斯也持同样观点,他说:“语言是法律发生作用的媒介。这种媒介的性质对法律目标的实现和实现的程度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学者葛洪义也认为,法律的核心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核心是法律语言,而法律语言的核心问题则是构建法律的说理性。根据以上学者观点,我们可以找出法律语言的特有属性。法律语言,即是以语句的形式来表述法律,它的特性受着法律与语言的特性的双重影响。

语言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是社会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产物。它以“言者—指称词—指称对象—听者”的形式来传递信息。作为语言的下位概念,法律语言的结构也由此确定。同样的,语言的其他属性也会对法律语言产生影响。语言的可辩性,模糊性,歧义,争议性,不完全性,不可通约性都或多或少地使法律语言向不确定性摇摆。

法律语言,可以分为两个范畴:法律和语言。其中法律才是其主要的内容。因此,法律的特征才决定了法律语言的本质属性。它是规约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反映了统治阶级意志,其规范性、普遍信性以及权利义务为内容决定了法律语言在其所传递的信息上不得超出法律的本质。

2 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

由于法律语言受语言的性质的影响,其确定性属性面临着巨大挑战。語言具有不确定性,而法律在用语言表达的同时,经常展现出不确定性的一面。然而,在本文开篇介绍的“盐酸案”一案中,这种语言的不确定性为司法审判公正和法律功能实现造成巨大阻碍。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

从语义学角度,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对法律语言影响极大。模糊性是指一个词项的适用范围是不确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指称词项语义本身不确定,内涵与外延不明确,难以表达确切含义。第二,指称词项适用不确定,即词项本身表达的含义是很明确的,但难以确定这个词项能否适用于某些对象。第三,指称词项含义明确,但只是一般泛指,无法应用于法律实践中。第四,指称词项含义存在多义、歧义的情况。除模糊性外,语言的不可通约性也是法律语言确定性的大敌。其体现着两个事物由于其内涵和语用环境的差异,而不能被合理地相互比较。他们基于不同的概念框架,不同的学科背景,甚至不同的逻辑体系,强行比较没有任何意义。除此之外,语言的可辩性、争议性、不完全性、歧义都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法律语言的确定性。

从法学角度,法律的不确定性极大的影响了法律语言的确定性问题。根据葛洪义教授的划分,可以将法律的不确定性分为法律渊源的不确定性、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三个方面。首先,法律渊源的不确定性。法律实证主义立场和法律非实证主义立场的争论未休,这使法律语言在表述法律的时候摇摆不定,不同立场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第二,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法律解释方法多种,是以文本字义为主还是背景意图为主,都会得出不同的法律语言理解。第三,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都有其科学性和局限性,适用一种推理也会造成法律语言的不确定问题。

由此可见,影响法律确定性的因素复杂,需要特殊的法学研究方法来消除不良影响。

3 法律语言的确定性

为了实现法律语言的确定性属性,与逻辑学结合而生的概念分析法有效弥补了语言和法律不确定性的局限。根据属加种差的概念分析方法,法律语言的内涵包括了,以语言结构诠释言语行为的“言者—指称词—指称对象—听者”四元结构,并且其中,每一部分都应有其在法律上的意义,体现出法律的属性,即言者和听者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指称词必然以确定性的法律文本指称法律领域的对象。其中发挥法律语言表述法律功能的重要环节即是作为指称词的法律文本是否具有确定性。因此,和其他语言相比,法律语言更为追求语言上的确定性,其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语言确定性。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语言的指称对象应该是唯一的,因此其指称词也必然是确定的。只有确定的指称语义才能保证指称对象的唯一性。 换句话说,法律语言必须保证准确无误,严谨周密,不仅要客观的反映事物,还要指代唯一事物。因此,概念分析法成为二十一世纪研究法律语言的最为科学的方法。它将法律语言的最小单位划分为法律概念,而法律概念的确定性是通过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来实现的。例如,“刑讯逼供罪”这一概念,其内涵构成明确为四个方面:一、其犯罪主体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二、犯罪者于主观上须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三、犯罪者为获取口供采用了肉刑或变向肉刑的手段;四、犯罪行为的对象是被指控或怀疑犯罪的人。以上四个方面,其指称语义明晰界分,并未产生模糊、歧义、多义的现象,这就使“刑讯逼供罪” 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那么,如何使法律概念具有确定性呢?根据法律概念的功能,即反映法律指称对象的特有属性。所谓对象的特有属性,就是仅仅为被指称的那类对象所共同具有、而其他对象都不具有的那种属性。如司法工作人员这一主体上的特殊性,逼取口供的目的,肉刑的手段等,这是区别于其他概念的特有属性。

(2)语言单义性。 法律语言指称词只能有一个客观且固定的含义,其理性的描述法律规范下的社会事物,不允许延伸出更多的隐形意义。在概念分析法中,法律概念是以词项为载体,一个词项有且仅有一个含义。这些词项是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的,一旦确立,其含义固定。因此对于法律词项,不得以日常语言去理解。这种语言的单义性,有助于使法律语言更加确定且清晰,从指称范围的方面为人们的理解提供了一个限制范围。

(3)语言法效性。语言法效性是指法律语言的语义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即其指称词和指称对象须在法律的范畴内认定,并能够影响法律效果。所有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均应符合在法律的功能和价值,且只有在法律的范畴中才具有法律效果。

(4)语言权威性。法律語言一旦规定不允许自行约定和改变。其权威性在于,法律语言由国家权威机关制定和认可,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认识。并且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都可受到法律语言的规制。

4 结语

对法律的理解离不开法律语言。自二十世纪初,美国的法现实主义者扛起法律不确定性的大旗,法律语言的研究就呈现了停滞不前的态势。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各法学派的兴起,学术界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随之蓬勃发展的法律语言研究,也从仅对法律词项、语句结构、标点符号这样一种静态层次的分析转而为对法律运行与实现的动态分析,即法律语言不再作为客体而是过程。研究法律的运行与实现过程,法律语言的确定性问题则是必须直面的。法律的运行规则需靠法律语言呈现,确定的法律语言才能保障法律运行的规范性与可控性。因此,明确地对法律语言做出概念界分和逻辑性分析是未来研究的核心。

参考文献

[1]杜金榜.法律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2]邱昭继.布莱恩·比克斯.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法律出版社,2007.

[3]金岳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

[4]廖美珍.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当代语言学研究,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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