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近年来,伴随着国家经济的腾飞,我国普通专利与国防专利年申请量呈现井喷式增长,但相比于普通专利,国防专利定密高、解密难、市场转化率低的问题突出,其根本原因是制度运转内生动力不足。
一、制度建设现状
权责归属明确、运转渠道通畅是催生制度运转内生动力的重要手段,其最根本保证是相對完善的法制规章。国防专利解密制度主要由《国防专利法》及《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等有关法规进行规定,其中明确国防专利的主体责任人是国防专利权人,解密的基本途径主要分两种,一是国防专利权人主动申请解密,二是在专利保密期满或者专利失去保密价值的情况下,由管理机构自主解密。
二、制度运转内生动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定密、保密、解密构成了保密管理工作的全链路,从我国法制体系建设情况看,国防专利解密内生动力不足的主因是各类规范还有偏差。
一是专利主体责任不明确。解密工作的起点是国防专利权人或专利管理机构,但不少国防专利来自于国防投资,依照《国防法》规定,国家投资产生的国防专利归属于国家所有;另外,部分国防专利申报前就已经定密,要完成其解密还需经原定密单位批准,部分单位领导并不愿意主动担责。
二是后续奖惩机制不对等。由于法律对专利归属权的模糊,推动国防专利解密转化并不能使个人或者机构得到相关利益,但由于解密产生的影响,尤其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解密不当问题,个人或者机构要承担责任,这是国防转利解不了密、转化不出去的主因。
三是倒逼兜底机制不完善。较之定密,解密过程需要人为进行判断,参与主体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由于解密后果难以预测,法规不仅要对解密不作为进行倒逼,也要对非主观因素造成的解密不利后果进行让步,给参与主体提供合理保护。
三、解决相关问题对策
要促进解密工作向深度发展,应该增强内外压力,畅通运转渠道,力求做到“解密有据、程序规范、操作及时”。
一是提升解密工作的需求动力。专利的价值就是市场应用,国防专利亦是如此。一要助推国防专利信息公开,相关管理机构可以集中军事科技各领域专家组建团队,对各类国防专利进行判断分类、脱密处理,同步建立起信息平台,畅通国防专利信息交流,尽量将存在应用潜力的国防专利信息面向军地公布,打通军地互通渠道。二要促进供需主体交流,相关管理机构可以发挥中介作用,以举行各类活动、进行部分专利投资改造的方式,加速推动国防专利供需双方对接。三是完善管理机构权责,尤其是国防专利的定密权限,可以由管理机构统一衡量,避免多头管理,同时可以允许管理转化机构收取国防专利解密转化后的部分利益,激励相关机构自主提升工作效率。
二是增强解密工作的外在压力。推动解密工作落实不仅要让参与主体获得利益,也要有强制条件约束,让各类主体自主推动工作落实。一是落实专利限时解密,将国防专利的归属合理划归给个人或机构,规定国防专利解密转化的年限,另外,对国防专利进行补贴并将其作为科研机构评比的重要指标,增强国防专利的吸引力和机构自主转化的紧迫感;二是强化专职管理,可区分领域安排专人专职管理,要求管理人员熟悉所管理国防专利的功能信息、保密情况和应用前景;三是严肃岗位问责问效,要依靠法规规范解密程序标准,可将国防科技各领域部分权威人士集中,设立咨询委员会,给对口管理人员解密判断提供建议,再以年度国防专利解密情况、转化情况、专利流动情况作为评价管理工作绩效的重要参照,提升管理自主性。
三是畅通解密工作的流程渠道。内外压力要顺利转化为工作效率,工作流程渠道通畅是先决条件。一要增强解密工作法规的可操作性,当前涉及解密流程的法规可操作性还不强,应该加强这方面建设,明确甄选管理人员的流程,明确涉及国防专利保密性和转化前景的判定条件,规定咨询委员会与管理机构的工作关系及信息流转机制,使解密流程有法可依;二要完善解密工作的权责归属,主要是针对申请解密的主体,一方面,要明确故意违法解密和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惩戒措施,守牢保密底线,另一方面,考虑解密本身的价值判断差异,允许出现一定偏差,对于后续问题,要根据主客观情况,检查运转流程、判定结果是否合乎情理,进而对部分情况设立一定豁免制度;三是要进行解密风险评估和补救准备,解密容易引发社会关注,要提前预想解密后产生的风险,制定相关防范措施,甚至可以采取分步解密和对特定对象先解密的方式,预测可能产生的社会反响,防止重大失泄密问题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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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应生,国防大学研究生院2018级国防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军民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