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中大数据的应用与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的风险防控

2020-04-16 12:48陈金金白玉峰
公关世界 2020年4期
关键词:传染病个人信息防控

陈金金 白玉峰

摘要: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各省市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陆陆续续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在疫情防控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广泛收集、征集和排查。基于大量个人信息之上的大数据分析在疫情防控的各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助攻手”的作用。大数据分析有效追踪疫情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有利于社会治理,但也必须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有严格的规范和边界。

关键字:疫情防控 大数据应用 个人数据

2020年的艰难开局,注定这一年不同寻常。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久后,全国各省市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陆续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在疫情防控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广泛收集、征集和排查。基于大量个人信息之上的大数据分析在疫情防控的各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助攻手”的作用。

运用大数据有效追踪疫情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有利于社会治理,与此同时,也必须做好个人信息保护,要有严格的规范和边界。个人信息的采集、汇总、共享、披露等环节都应当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以防出现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形。然而,笔者曾在相关微信群里见到有人传播XX市武汉返乡人员信息表(内容涉及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该披露行为会对被泄露信息者及其家庭造成众多影响,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而实施敲诈勒索、恶意举报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围绕大数据在此次疫情中的应用,在疫情中个人信息的收集主体、对象、原则,及如何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泄露进行分析。

一、大数据在疫情防控中的应用

(一)支持疫情防控等知识传播,及时破除虚假消息

人们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可以随时随地获取最新疫情动态、科学防疫知识等各种数据。各地政府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微博、公众号等定时发布最新疫情动态,很多机构相继推出了风险统计查询工具,最基础的是分地区的感染人数统计,其中包括新增确诊、疑似、死亡人数等变化。例如,百度、头条等移动端软件都推出了相应的查询服务。

由于此次疫情备受关注,真真假假的消息充斥全网,谣言成为公众恐慌的主要源头之一。对此互联网平台纷纷开通辟谣功能,依托大数据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快速查询,使老百姓在鱼龙混杂的信息中甄别谣言回归理性,在疫情中正确行动。此外,众多互联网平台推出了在线问诊服务,方便网民向医生咨询新冠肺炎防治相关内容,有效缓解了因疫情期间医疗资源紧张导致的就医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普通病症人群涌向医院、形成聚集性交叉感染。

(二)锁定“涉疫”人员流动轨迹,开展疫情发展态势预测与溯源

疫情爆发后,电信运营商、交通部门等机构陆续运用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技术,通过包含地理位置和时间信息的数据分析出人员行动轨迹。例如,某票务平台利用实名制售票的大数据优势,及时配合地方政府及各级防控机构提供确诊病人车上密切接触者信息。根据病患确诊日期前一段时间的行动轨迹和同行时间较长的伴随人员,由此推断出病患的密切接触者。根据病患确诊顺序和密切接触人员等行动轨迹信息,加以科学建模,进而可推算出疾病传播路径,为传染病溯源分析提供理论依据。基于疫情高危人群相关数据,结合疫情各类人数的变化,借助传播模型这类大数据分析模型和实践技术,可预测最终整个群体中的感染人数、峰值与拐点时间等。

(三)助力地方政府科学精准制定和实施政策

通过各类信息的数据采集和整理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结合算法模型对疫情的传播速度、传播趋势等进行预测,可为各地进行动态监测管理、统筹医疗物资储备、保障民生物资供应、制定交通管制政策等提供有效依据。如疫情爆发之初,浙江就通过大数据分析出,全省涉湖北旅居经历的人员信息超过30万人,疫情有蔓延风险。于是浙江省于1月23日在全国率先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运用“大数据+网格化”的手段,精准滚动摸排所有相关人员,寻找“隐形传染源”。

(四)推动病例诊断与疫苗研制

医疗大数据被充分应用到病情诊断、医学科研、医疗辅助等场景中,极大缩短了医生诊断及科研人员研制药物的时间。一位新冠肺炎病人的CT影像大概在300张左右,逐张看比较困难,但若引入CT影响大数据分析评价系统,将CT照片放在系统上进行数据对比分析,这一过程可由过去需要数小时的流程缩短至几分钟,大幅提升诊断效率。全球健康药物研发中心会同清华大学药学院线上人工智能药物研发平台和大数据分享平台,免费将药物研发资源开放给科研人员,可以帮助科学家高效筛选出经过临床一期实验的安全性已知的化合物,共同加速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研发。

(五)大数据助力有序复工复产

多地通过数字化管理措施研判疫情期间返工返岗形势,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采取分级分类管控,从而助力分类有序复产复工。随着复工人数增加,公共交通工具在同行乘客过多的情况下,交叉传染的风险将会增加。部分地图应用软件上线了城市地图客流载量情况查询功能,有效区分拥挤程度,为安全出行提供有效的参考。

二、我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下的信息利用和保护规则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广泛及时的信息收集和排查对疫情控制发挥了重要效果,但对个人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可能会一定程度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由此产生了疫情防控需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这在本质上属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出于法益优先、利益平衡的价值理念,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

(一)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下,有关部门收集个人信息的法律基础

當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疫情下的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规则框架,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应急保障、信息公开、信息保护等角度进行了规定。

国家卫健委于2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等提出了概括性要求。2月9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强调了此次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重申了疫情紧急时需关注和遵循的个人信息保护底线。

(二)疫情防控下,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

本次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首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基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需要,行政机关中应对、处置疫情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联机关、单位,以及被授权的组织,属于法定的有权收集管理相关个人信息的部门。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被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权收集疫情信息。其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第4条的规定,交通运输单位也拥有收集信息的资格。此外,法律、法规规定信息收集主体是政府机关,同时政府机关可以要求企事业单位配合开展信息收集工作,例如学校等。最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有员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可能会威胁到企业其他员工的健康安全,因此企业有权知悉并掌握与员工疫情相关的信息。

(三)本次疫情中,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

《通知》第2条对个人信息收集对象进行了限制,因此本次疫情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对象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原则上不能对来自特定地区人员进行差别对待,例如湖北籍人员。

三、疫情下避免个人信息违规披露及滥用的建议

(一)信息采集、披露等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和《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2款及《通知》第2条的规定,为防控疫情所收集的个人信息,采集信息的主体应当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避免收集无关信息,即采集实现防控疫情目的所需要的必要最小个人信息。例如,收集确诊病例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以及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及其行踪轨迹,以便追踪到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但收集其职业、民族等信息则可能会超出实现上述目的所需要的范围。

对于收集的信息数据存储、使用及管理,也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即通过限制访问权限和必要性共享,以及在目的实现后尽快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等方式防止信息滥用和泄露。若未能以合法合规的方式收集、保存信息数据,导致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使用、传播,则极易导致个人的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财产遭到损失等不利影响。

(二)“授权同意”原则与例外情形协调适用

“授权同意”是收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下,如果一味遵照该原则,显然将严重影响相关机构工作,耽误治疗和防控时机;但与此同时,如果以疫情防控为由,一概豁免取得被采集者的授权同意,也必将致公民个人信息于危险境地。对此,网信办在《通知》第1条也予以了规定,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机构或主体可以不征得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而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收集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均需遵从“授权同意”原则的要求。

(三)加强信息采集者和持有者的安全保障意识及安全措施

《通知》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建议所有参与到此次疫情联防联控的相关主体在收集、使用、保存个人信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当规定所收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保证相关个人信息仅可用于疫情排查,并明确界定必要访问人员和使用条件。第二,对收集信息人员进行培训,让其明白收集信息的目的和范围,同时要求在收集信息时应将上述目的及收集的信息范围告知被采集信息的个人,且仅收集疫情防控所必需的最少量的个人信息。例如:只询问有无发热、干咳等与疫情相关的典型症状,而非普查健康状况或病症病史。第三,鉴于疫情相关个人信息一般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应选用安全可靠的信息提交和接收、加密传输和去标识化、脱敏等存储方式,以及在各个层面部署安全分析工具和防火墙,以免个人信息在收集、传输的过程中泄露、毁损或丢失。第四,按照最小授权原则,仅确定必要的人员的访问、复制、修改、增删等操作权限。第五,基于疫情原因收集的个人信息,收集者应当在疫情结束后及时销毁或匿名化处理(法律要求和允许保留的除外)。

四、结语:

大数据除了在人口流动、疫情监控方面的应用,还能为传染源追溯、病毒测序、病情诊断、药物研发、物资调配、复工影响评估、疫情预测等诸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即使在应对像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突发事件时,也应尽全力做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因此,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现个人信息收集、利用和安全之间的平衡,取得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胜利。

参考文献:

[1]《疫情启示录:大数据在重大疫情防控中的应用》,舆情频道--人民网:http://yuqing.people.com.cn/GB/n1/2020/0212/c209043-31582804.html,访问时间:2020年2月12日。

[2]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疫情防控中的数据与智能应用研究报告(1.0版)》,2020年3月。

[3]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疫情防控中的数据与智能应用研究报告(1.0版)》,2020年3月。

[4]《浙江:让大数据成为“战疫”利剑》,浙江新闻-浙江在线:http://zjnews.zjol.com.cn/zjnews/zjxw/202002/t20200211_11655489.shtml,访问时间:2020年2月11日。

[5]石义涛:《疫情下大数据的应用与未来发展趋势》,数据观:http://www.cbdio.com/BigData/2020-03/09/content_6154998.htm,訪问时间:2020年3月9日。

[6]齐茵:《个人信息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从公共利益视角探讨个人信息权利的边界》,“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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