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的国际比较

2020-04-15 09:49高锦东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12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纳税人

■高锦东

(辽宁省锦州市林业草原保护中心)

1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个税征管现状

1.1.1 我国个税征收发展改革情况

2018年8月,我国个人所得税作出了第七次重大改革,从2019年起在税率级距、专项扣除等多个方面进行积极调整,从很大层面上降低了纳税人负担,为促进下一步税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良好作用。

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现今,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相对于绝对值增速而言,其在税收收入中占比和在GDP中的比重上升速度偏慢,对税收增长的促进作用还不强。

1.1.2 我国个税征收管理

(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主要还是采用分类制,并且以自然人为计税单位。这种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制的优点在于更有利于控制税源,最大限度的减轻征收成本、避免较多的后续稽核过程。但是其也有一些限定和缺陷,比如由于以个人为计算单位,就不能从家庭等整体方面进行考量,特别是在合并扣除时不能实质上的费用扣除,这样就容易失去“公平”原则。

(2)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一般都采用源泉扣缴为主,自主申报为辅的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是单位为员工进行工资福利等薪酬发放的时候进行先行扣除,而在稿酬等第三方汇款的时候,汇款方(支付方)已经将税收进行了扣除,年末税务机关会进行稽核,多退少补。

1.2 我国个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1.2.1 征收管理模式亟待完善

一方面,现在税收机关还没有明确的对高收入群体划分,基本上要依靠其自觉;另一方面,自主申报的纳税人被查处后其经济利益受损不够,惩处力度不够大。

1.2.2 分类制难以体现征收“效率”和“公平”

在自主申报情况下,税务机关对信息掌控有难度。由于收入种类较多,在纳税人收入相同但是交税不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横向公平有所偏差。

2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经验

从经济发展阶段、经济规模并结合税制结构来看,本文选择OECD主要成员国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比。

2.1 OECD主要成员国个税征收制度

2.1.1 预填申报制度

纳税人提前自行在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在受聘于某一企业时要提供自己的个人识别号及相关优惠政策。此后该企业在支付纳税人薪酬时自动扣税。

2.1.2 非累计源泉扣缴制度

这种情况特点主要是针对一定时期内,不对税款进行累积,并且在年终后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的情况。在后期税务机关会进行稽查,对代缴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取证。

2.1.3 累积源泉扣缴制度

这种主要针对的是有两项以上的收入所得,根据纳税人累积收入扣除费用之后进行计算然后申报。

2.1.4 完全自行申报制度

区别于前三种,这种方法不需要代扣代缴人,完全由纳税人对自身收入进行申报。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税收征管效能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

2.2 OECD主要成员国个税占GDP比重

税收收入在GDP中比重是体现税收重要程度的关键数据指标之一,且在此由于汇率关系,我们将各国之间进行了购买力平价调整,进一步消除了各国货币政策差异。具体情况如表1。

表1 我国与OECD主要国家在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差别表

通过表1可以看到,尽管OECD主要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占GDP比重各有区别,但是总体上均比中国高,也就是说在GDP中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还没有被挖掘出来,除了跟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有关之外,跟我国税收制度设计也是有密切的联系。

2.3 OECD主要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及亮点

(1)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源头管控。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运用高科技手段是最先启动的,而且美国特别重视与其余国家进行信息交换,避免其纳税人通过在国外的账户来进行逃税行为,之后美国个人所得税在GDP比重逐年上升,最终达到10%左右的GDP。鉴于效果良好,OECD其余国家也顺势而上,参照上述协定进行信息共享。

(2)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导致逃税成本较高。法国和瑞士等国选择自主申报作为其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除了自身国民素质较高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了更为严格的事后惩戒体系,大大提高了偷税漏税的成本。如果纳税人不能有效说明或者解释其偷税的合理性,那么其社会信用体系中就会有一定的污点,在后期纳税人工作生活中就会有一定的不便利。

(3)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税制设计更为科学合理。OECD国家大部分都是发达国家,具备着人口数量不多、实际国土面积不大、民族结构比较单一的特点,这些就容易导致这些国家在税收征管时承担的费用或者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更少。而对于个人所得税这个税种本身来说,其就是作为社会收入二次分配或者调节而存在的税种,也就是要首先考虑公平,然后兼顾效率。OECD国家通过对自身优势的考虑,选择了综合制,也就是想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求一个更好的平衡点,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其确实更为科学和合理。

3 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的政策建议

3.1 落实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

经过多次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第一,从征收对象处理上,应该首先对纳税个体在所有应纳税科目中收入进行核定进行预先征收,其次一定要做到在以家庭为征收单位进行费用扣除。第二,要按照年度进行汇总缴纳,这种主要是针对纳税额与季节性或者时令息息相关的行业,比如火锅餐饮业或者冰淇淋制造售卖业的员工,其收入可能就高低起伏不定,因此必须通过一整个年度来进行汇总缴纳。第三,以家庭为单位的时候必须将多渠道收入来源进行年度汇总,然后进行年终汇缴。

3.2 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水平

3.2.1 优化征收范围

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研究,合理确定征收范围是否有益于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公平、是否有益于保障征收管理的效率。而且通过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来看,征税范围方向是不断进行变化的,所以应该相应的建立征收范围动态调整系统。

3.2.2 提高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认知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每个公民都提升对个人所得税的认知。一方面要积极推行自行申报,增强其纳税积极性。另外一方面要提高信息公开程度,特别是对税收形成的财政收入开支去向要加大开放力度。

3.2.3 加强税收监管,提升监控能力

一是要加强高科技手段的应用。要进一步加强大数据的应用,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技术优势,规避信息孤岛,通过这些方面来进行源头监控,切实提高监控能力,为后续税收缴纳奠定好的基础。二是要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偷税漏税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特别除了罚款之外,还可以通过社会信用系统的建设来进行“软执法”,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惩戒,也通过社会舆论压力予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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