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7年4月,龚某与廖某结婚。同年10月,双方书面约定龚某将婚前所有的房屋赠与廖某,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8月,龚某与廖某协议离婚,离婚后廖某要求龚某尽快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是龚某表示,他目前并没有经济能力重新买房,他也不想把房屋给廖某了,请问赠与房屋协議达成后未办手续,事后还能反悔吗?
答:
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书面约定将其婚前所有的房屋赠与廖某,但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前,该房屋仍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且龚某答应赠送房屋给廖某的行为不属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前,龚某可以撤销房屋赠与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