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山东省建材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满足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规范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建材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协会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宣贯、复审、修订和废止等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遵循“面向市场、服务行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方针,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组合成建材行业标准体系。
(三)符合标准编制规则,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四)优化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行业进步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业务受理、组织、管理、审批和发布。主要工作和職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化决策 包括制定团体标准化的战略规划,审议团体标准化相关的政策、制度、文件等。
(二)标准技术工作管理协调 包括制定团体标准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管理和协调团体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规程、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联系其他标准化组织的等。
(三)标准的制订修订 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组织具体标准的起草;团体标准的审查;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和废止;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五条 标准提出和立项
1.协会下属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或经协会允许的非会员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并附相应论证资料,报送至协会秘书处。
2.协会秘书处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并具有立项优先权。
3.协会秘书处组织协会领导和行业专家组成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组,对申请立项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未通过论证的项目不予立项。
4.通过论证的立项项目,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在协会网站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正式发文立项。
第六条 标准起草
1.标准立项后,原则上由标准立项申请者负责组建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确定主要起草单位及个人。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及备案。
2.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成立后,应组织参与起草单位讨论并制定编写工作计划,确定编制进度,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及备案。
3.团体标准制订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4.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有关起草准备工作,内容包括不限于资料收集、国内外现状分析、必要的试验验证等。
5.起草标准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化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6.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起草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7、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对标准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后,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征求意见及审查
第七条 征求意见
1.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资料,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由起草单位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可采取信函和网上公示等方式。发函数原则上不少于10个。
2.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30d。被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3.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征求意见阶段收到的意见逐条进行归纳整理,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在分析研究后作出处理,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标准审查
1.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资料,由协会秘书处确定后方可组织审查。
2.协会团体标准的审查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行业领导、专家及相关单位采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进行。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及个人不参加表决。
3.采用会审方式审查时,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7d将团体标准审查资料提供给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个人。
4.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应根据会议情况,修改完善标准送审稿,由参加审查会的人员表决,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投票单》,达到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审查结论为“同意”,并签字确认,方为通过,并形成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5.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或申请终止计划。如重新审查没有通过,撤销该标准项目。
6.若采用函审方式审查时,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当至少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d,将团体标准审查资料提供给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标准起草单位。发函数不少于10家(起草单位除外),由参与审查的单位和人员填写《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并反馈至协会秘书处,形成《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审查结论为“同意”时,方为通过。
第四章 发布和出版
第九条 标准发布
1.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须根据审查意见情况作必要的修改,并形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按照报批材料清单报送有关材料至协会秘书处。
2.报批材料清单包括:
(1)团体标准报批稿;
(2)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
(4)团体标准审查会议记要(附参加审查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由参加审查会的人员签字确认)或《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
(5)如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应附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一份及标准对比情况说明;
(6)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
3.协会秘书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及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经复核符合要求的,对标准项目进行编号后,正式发文发布;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4.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其中,社会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SDBMIA大写字母构成。示例:T/SDBMIA XXX-XXXX(T 团体标准代号、SDBMIA 社会团体代号、XXX 发布顺序号、XXXX 发布年代号)。
5.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示例:T/SDBMIA XXX-XXXX/ISO XXXXX:XXXX。
6.同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示例:T/SDBMIA XXX-XXXX / T/XXXX XXX-XXXX。
7.协会团体标准以公告形式在协会官方网站(www.sdjc.cn)上发布并组织实施。
8.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最终文本资料,由协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十条 标准出版
1.团体标准纸质文本由协会秘书处安排出版发行。
2.团体标准发布后,应尽快安排出版发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出版时,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原稿;
(2)确保标准文本的印刷质量;
(3)确保标准纸质文本和协会官方网站发布的电子版文本一致。
第五章 复审和修订
第十一条 标准复审
1.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秘书处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2.复审可以采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进行。复审结束时应当形成团体标准复审意见,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论表》。
3.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协会团体标准满足现有技术水平和发展需要,不需要修订的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协会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
(2)需要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完成时的年号。
(3)已無存在必要的协会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协会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4.复审结果由协会以公告形式在官方网站(www.sdjc.cn)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标准修订
1.当团体标准的内容不够完善,需要对标准的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2.标准的修订由原主要起草单位提出,填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上报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根据修订的内容,组织专家审查后,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修订原因、依据、审查结论等)。
3.审查结果由协会以公告形式在官方网站(www.sdjc.cn)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标准实施
第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推广工作。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具有优先宣贯实施的权利。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扬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 协会不定期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中,不涉及专利的协会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