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伦
摘 要: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建立了政权。迫于革命形势的需要,妇女群体需要从封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革命政权建设的重要力量。中央苏区苏维埃政府为了解放广大劳动妇女,通过破除傳统婚姻的束缚,动员、组织妇女参加苏维埃政权建设,设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等措施,大幅提高了劳动妇女的思想觉悟和政治地位,促进妇女积极投身革命事业。中央苏区的妇女群体经历了从被束缚到解放,再到捍卫苏维埃政权的转变,从一个自在的群体发展为自为的群体,为争取革命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关键词:中央苏区;妇女;解放运动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建立了政权。中央苏区当时所在区域“赣南、闽西和粤东基本为山区,环境闭塞、交通不便,长期以来,文化、经济的发展相对滞后,而这种重峦叠嶂、偏僻的地理环境,为其文化的传播与交流设置了天然的屏障”[1]。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一些畸形的社会习俗如包办婚姻、童养媳、缠足、随意毒打妇女等长期存在,严重压迫和束缚着广大劳动妇女。同时在男尊女卑的时代,要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谋求生存,劳动妇女还承担着巨大的劳动量。封建势力的剥削和压迫激起了妇女反抗的勇气,从而使中央苏区妇女解放运动得以持续不断地进行。
一、中央苏区苏维埃政府开展妇女解放运动采取的措施
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建立了政权后,根据革命形势的需要,农村中青壮年男子成为革命武装的主要力量,妇女群体也需要从封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革命政权建设的重要力量。对于苏维埃各级政府来说,把妇女从封建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推动中国革命向前发展,是中央苏区的重要课题。
(一)打破传统婚姻的束缚
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婚姻条例》的第一条明确了婚姻的原则—自由,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通过婚姻自由这一规定彻底打破了封建的包办婚姻,使婚姻双方是自由结合,而不是迫于各种原因,同时也批驳了反革命势力所谓“公妻”这样的谬论。《婚姻条例》对结婚和离婚以及在婚姻期间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 结婚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的年龄适当。“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二十岁,女子须满十八岁。”[2]达到法定的年龄,婚姻双方在意识上必须是在自愿的,禁止强迫和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在婚姻的伦理道德和为了后代健康方面规定:“禁止男女在五代以内”[2]存在婚姻关系,即现在的禁止近亲结婚。患有传染病的人没有医生的许可不能结婚,患有精神病的人也不能结婚,结婚之前保证了男女双方生理上、心理上的健康。男女结婚必须到乡苏维埃和城市苏维埃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通过盖有书面印章保证了婚姻的合法性。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促使婚姻脱离物质经济条件的束缚,男女之间的婚姻结合不是建立在物质上,而是基于彼此对于幸福的追求。对彩礼的废除,减少了贫困家庭的婚姻负担。
2. 离婚自由。只要男女双方同意即可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的,即行离”[2]。但是男女离婚,必须向苏维埃或者城市苏维埃登记。离婚后,在婚姻期间所生的小孩,一般由男子负责抚养,“如男女均愿抚养,则归女子抚养”[2]。哺乳期内的小孩由女子抚养。离婚后在婚姻期间所欠下夫妻共同债务,由男子偿还。鉴于在当时的环境下,虽然女子在经济上取得了一定的地位,但是无论从机会上还是身体方面,男子都占有相当大的优势,女子还没有在经济上获得完全的解放,妇女离婚后经济生活会有实际的困难,所以《婚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耕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3]对于苏维埃政府所颁布的《婚姻条例》,正是站在彻底解放妇女的角度上,消除束缚妇女的诸多不利因素。对于离婚,有人提出质疑:“如果无论任何一方,没有正当理由都可以准许离婚时,则在目前群众教育还薄弱的时候,朝秦暮楚之事,必然要发生出来。”[3]针对这样的问题,时任中央临时政府副主席的项英作了回答:“我们不应从男女双方来认识,应该从彻底消灭封建残余,解放妇女的意识来了解。”[3]由此可以看出,针对解放妇女是一种从社会制度上的不平等为出发点,彻底摒弃封建的观念。
(二)动员、组织妇女参加苏维埃的政权建设
在封建社会,妇女长期受到忽视,很少有人领导妇女起来反对封建制度和风俗。尤其是在战争动乱、衣食住行无法解决的年代,妇女受到的压迫与束缚更加严重。在中央苏区的“叶坪就有两三个童养媳,不愿在十五六岁时,同她老公结婚,更不愿意受家婆的压迫和打骂向政府报告,当着政府机关的人去调查时,他们的邻居都以‘女大当嫁,家婆对她满好来搪塞,瑞金第九区政府秘书的老婆,不许老公参加苏维埃工作,服毒自尽”[4]。在之前的工作中,各级苏维埃政府忽视了把劳动妇女吸引到反封建的斗争中去。特别是在当时的环境下,妇女占劳动群众的半数,要组织革命斗争、扩充红军,动员人民群众就急需劳动妇女的加入,发挥劳动妇女在革命中的作用。所以苏维埃中央政府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要充分动员、组织妇女参与苏维埃的政权建设。
1.积极宣传解放妇女的革命思想。《红色中华》第12期刊登的《纪念“三八”与妇女工作应有的转变》一文中,对过去中央苏区之所以不能发动妇女来参加革命工作做了分析:“就是因为还没有使妇女了解只有苏维埃政权胜利,才能使妇女得着解放。”[4]苏区的妇女解放运动没有与当时的实际斗争结合起来,妇女没有认识到目前工作是为了她们的解放,所以苏维埃政府加大反封建陋习的宣传,激发她们的革命工作热情。同时吸收广大的劳动妇女组织看护队、洗衣队、慰劳队、敌情探查队等组织,让她们加入革命斗争中,发动她们鼓励老公参加红军,来启发她们对革命的认识。在瑞金第九区“三八”妇女节纪念大会上,会场中气氛非常热烈,有高呼“反对老公打老婆!”“鼓励老公当红军!”“劳动妇女解放万岁!”等革命口号[5]。在大会结束后,各乡妇女代表组织了游行,在游行的途中高呼宣传口号,到了晚上苏维埃的宣传工作人员在俱乐部召开晚会,进行揭露封建陋俗、解放妇女的表演。
2.吸收妇女参加革命团体。由于历史原因,妇女的工作能力相对薄弱,往往被忽视,妇女没有机会参与政府机关的工作,所以导致了在政府机关中妇女的人数很少,不利于苏维埃工作的开展。除了妇女自身的革命意识淡薄之外,部分苏维埃政府还存在没有平等对待劳动妇女的现象,加入红军的妇女也没有切实享受到和男子当红军一样的优待,严重忽视了妇女利益。在中央苏区的选举运动中,有的地方剥夺了劳动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劳动妇女不能参加苏维埃的工作,严重违反了苏维埃的选举原则,侵犯了劳动妇女在宪法中应享受的权利。所以苏维埃政府通过在选举运动中吸收妇女参加革命团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培养革命工作的中坚力量,转变妇女工作能力薄弱的状况,选拔她们到苏维埃机关和革命团体中去工作。
3.建立妇女代表会议制度。由各地党的支部召集各乡妇女代表召开会议,教育和选拔有能力领导妇女运动的优秀妇女代表。在苏维埃政府的工作指示中,提出要制定妇女代表大会的工作计划,然后再有计划地去执行。建立妇女代表会议制度是妇女参与政治的第一步,使得妇女从家庭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将劳动妇女团结起来进行反压迫、反束缚的革命斗争。在《红色中华》第130期刊登的《怎样领导各省第一次女工农妇代表会》一文中,邓颖超采纳了共产国际第十二次全会决议的观点:“必须彻底而坚决的打击对于劳动妇女中工作过低的估计,这一工作在现时是特别重要的一个工作,必須在劳动妇女代表会议的基础上,来动员劳动妇女,把这一工作做为党的整个工作来对待。”[6]各级苏维埃政府逐渐建立乡的农妇代表会和城市的女工代表会,充分发挥对农妇的领导作用。城市的女工代表会要经常讨论女工的各种斗争,改善女工的生活状况,实行劳动法,发动女工参加斗争。1933年12月6日,江西省第一次女工农妇代表大会召开,全省21县,其中20县都派了代表出席会议,“并有国家企业兵工厂被服厂等女工代表总计有二百四十九人”[7]。建立农妇代表会和城市的女工代表会制度是妇女参与政治的第一步,有利于将劳动妇女团结起来,进行反压迫、反束缚的斗争。
4.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妇女真正的解放在于思想上的解放,思想上的解放在于文化水平的提高。在战争频发的情况下,人们的温饱问题都难以解决,所以开展学习是相当艰难的。但是妇女“可以在雇农工会、工会、贫农团、俱乐部、互济会里组织识字班、读书团”[4],组织年轻妇女来识字,还召开常识问答的晚会。加强妇女的文化教育和革命形势教育,从而提高她们对政治的兴趣。临时中央政府的文告中明确要求提高劳动妇女的政治文化水平,“各级的文化部应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可办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教员由政府及各地学校及群众团体的干部来担当”[8]。
(三)设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
虽然苏区中央政府制定了解放妇女的政策,但在中央苏区还存在没有按照苏维埃的政纲来保障妇女权利的问题,家暴、虐待童养媳的现象在瑞金很普遍。“因为女子不能得到婚姻自由及遭政府禁闭毒打,无法反抗,起来采取从前封建时代女子为得婚姻自由而毒死丈夫的事件发生。”[8]在福建的南阳区召集的主席联席会议上,对妇女作了这样的规定:“(一)舂米的工人,男女做同样的工作,男子的工资每天四毫,女子的工资每天二毫。(二)妇女一律要剪发,若不剪发田地都没收,并且政府出一布告。”[9]该区的主席联席会议不但没有讨论该怎样去保障妇女的权利,却制定出压迫妇女的条件,严重破坏了苏维埃政权对妇女的保障法令。“有少数政府负责人把没有老公的妇女归入流氓(如广昌)一类,以及青年寡妇和童养媳(如赣县山下区),都不分给土地”,“甚至有政府将要求离婚的妇女处以禁闭”[14]。以及在选举运动中妇女的选举权被剥夺,这严重违反苏区的选举原则。当时妇女在经济上虽然取得独立的地位,但是妇女在离婚后没有获得应有的经济保障。苏维埃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反而干涉妇女财产享受的自由权,如禁止离婚女子带衣服走等等”[8]。在对待妇女的工作上,只注意婚姻问题,忽视了妇女文化的提升。为了更好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苏区中央政府设立了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以下简称妇生委)。“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由三人至五人组成”,“设有主任一人,以总揽该委员会的工作,不分科。主任及委员由人民委员会及各级政府的主席团委任”,“党的妇委书记及群众团体妇女部主任都可加入该委员会成为委员”。[10]从区政府(主要是指隶属于县级政府或者单独设立的行政单位)到苏区中央政府都设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只有乡苏维埃不设立。妇女生活委员会是政府组织中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它不是行政机关,所以其决议不能让下级政府来执行。
妇生委的工作任务:调查妇女的生活状况,检查下级政府的执行情况,制定改善的办法,然后向人民委员会或各级政府的主席团提交建议,得到批准后,最后由同级政府颁布实施。同时妇生委还召集妇女代表会议,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对政府政策的意见,听取妇女自身利益相关的意见。必要时,妇生委召开的会议可以有群众团体参与。“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应出席女工大会及劳动妇女大会,报告苏维埃政府关于保护妇女方面的法令,及她们应享受的权利。”[8]下级妇生委应及时向上级作工作报告。
各级妇生委发动妇女群众来参加选举运动,选举优秀的劳动妇女到苏维埃工作,乡代表和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劳动妇女进行放足运动;各级妇生委建立报告制度,每月向同级主席团作工作报告,同时要向上级妇生委作工作报告。妇生委与同级的劳动部讨论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包括对于女工产前产后的保护,以及男女同工同酬。具体规定:“青女工与成年工人做同样工作得同样工资……女工产前产后的休息与工资照发一条必须实行。”[11]对于各地方有违反保护妇女法令的,妇生委要提交到主席团讨论,对其进行撤换。
二、中央苏区妇女解放运动的影响
中央苏区政府开展的妇女解放运动,大幅提高了劳动妇女的思想觉悟和政治地位,促进妇女积极投身革命事业。中央苏区的妇女群体经历了从被束缚到解放,再到捍卫苏维埃政权的转变,从一个自在的群体发展为自为的群体,为争取革命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保障了革命战争所需的兵源
由于国民党反动派对中央苏区进行不断地“围剿”,苏维埃政府为捍卫工农群众的利益,巩固苏维埃政权,就必须壮大自己的革命武装。残酷的战争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持续不断地补充兵源成为争取战争胜利的必要条件。中央苏区妇女在苏维埃政府领导下获得解放,阶级意识得到不断提高。妇女劝开小差的红军归队,小脚妇女帮助红军家属做其他工作。劳动妇女不仅让自己的丈夫去当红军,还亲自带他们去乡苏维埃报名。《红色中华》有这样的报道,赖玉英对丈夫说:“你去前方消灭敌人,家中一切事情不要你挂念,家属有乡苏派人优待,你不要开小差。”[12]妇女同志帮新战士背着包袱,唱着革命歌曲欢迎战士。劳动妇女积极到医院慰劳伤病战士,使红军战士在精神上得到了鼓舞。中央苏区妇女在扩充红军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央苏区的劳动妇女不仅积极动员自己的丈夫、兄弟纷纷加入红军,甚至自己加入红军成为红军战士中的一员。她们还积极加入赤卫军(赤卫军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群众武装组织)。以宁化禾口区禾口乡为例,妇女组织活动分子会首先讨论了妇女加入赤卫军的意义后,召开了一个妇女群众大会,经过思想动员,“当场就有一百零三名自动报名加入赤卫军,自己单独成立一个‘妇女连,当即选好班排连长”[13]。并自己订立革命纪律,如不到操、不上课、不到会议的都要罚做布草鞋。赤卫军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兴国的赤卫军达到了10 230人,其中“男赤卫军五千一百一十八名,女五千六百一十名”,赤卫军队员出席会议的一般都能达到80%以上,“并且每人有一根梭镖和一条扁担,五人合并一副担架床”[14]。劳动妇女加入苏区赤卫军后,战时可以化农为兵,成为反抗国民党的残酷进攻的重要力量。
(二)支援了苏区的经济建设
由于国民党对中央蘇区采取了经济封锁,使得中央苏区经济贸易往来十分困难,物资匮乏,很多商人便借机哄抬物价,严重影响着中央苏区经济的发展。为了顺利消灭敌人,争取革命的胜利,苏维埃政府进行了筹款、土地税收、商业税收。苏维埃政府还“决定全苏区工农群众募集‘革命战争短期公债六十万元,专为充裕革命战争的用费,”[15]。自各级妇生委建立以后,妇女在经济建设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在江西全省“妇女卖首饰砍柴卖钱,专买公债票,兴国、公略、万太、宁都等县的妇女共计推销公债票一万九千一百二十八元”[16]。在兴国妇女积极的政治动员下,妇女“推销公债占百分之七十”[17]。同时在中央苏区还开展节省运动。在农村节省运动以屋为单位,号召为了革命战争的胜利,每个劳动妇女都要进行节省。节省下来的钱由专人进行收集,收集的方法是每个屋子选出一个代表,负责收集统计,然后将钱送到乡苏维埃,再转到区苏维埃。中央苏区的劳动妇女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经济上支援了红军战士,帮助苏维埃政府渡过了战时的经济困难。
(三)保证了苏区农业的正常进行
中央苏区男子参加红军,后方的劳动力严重不足。妇女获得解放后,逐渐成为后方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她们的积极生产为红军提供了基本的粮食保障,保证了苏区农业的正常进行。在石水乡,妇女“在生产中占了铲草皮,割卤萁,开塘泥,开粪下田,作田塍田陇修坡圳,犁田时散粪砍菜子,耕田禾,巡水,种杂粮蔬菜,样样都会,她们的劳动占了全部生产劳动的百分之五十以上”[18]。妇女在夏耕生产运动中组织突击队,乡与乡、村与村、家与家、个人与个人都进行生产竞赛,消灭荒田,有的地方已经消灭荒田80%。妇女积极参加生产,学习犁田耙田,“每区都有妇女二十人以上能犁田耙田”[19]。在上杭才溪区“全区三千个妇女,其中自十六岁至五十六岁能劳动的妇女已有一千九百九十一人。但男子能劳动的自十六岁至五十六岁共只一千零九十五人”。从这个数目上可以看出,能劳动的妇女比男子多了一半。按照1933年的统计,上年“会犁田耙田的有四百妇女,经过劳动教育委员会的组织学习,能犁田耙田的共有七百三十三人,比去年要增加一倍。”[20]不仅农村妇女展开生产竞赛,而且城市工厂的女工也开展劳动竞赛。由此可见,广大的劳动妇女保障了中央苏区农业的正常运转,维持了对红军战士部分物资的供给,促进了中央苏区生产力的发展。
(四)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
在中央苏区,苏维埃政府通过各种措施促进了妇女的解放,使妇女的思想觉悟和政治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促进妇女积极投身革命事业,保障了中央苏区后方的稳定,维护了苏维埃政权的稳定。妇女在苏维埃的建设中起了关键作用,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妇女,妇女的地位得到迅速的提高。在于都新发展的党员中,劳动妇女占到了20%。在万太上茅坪区大庄乡盆形村,三位妇女同志向她们的丈夫提出意见:“假若你不去当红军,我就同你离婚。”[21]在江西全省召开的女工农妇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积极发言,这表明妇女的政治文化水平在苏维埃政权领导下有了很大的提高。在选举活动中,妇女代表占总人数的比例逐渐增多,“如兴国为百分之三十以上,乡苏主席有二十余个女子。杨殷为百分之二十五,上杭才溪区的上才溪乡为百分之五十四点六,下才溪乡则为百分之六十四点八”[22],妇女代表在选举中的比例超过了规定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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