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国珑
摘要:目前农村宅基地的登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家更关注农村的建设情况以及居民住宅情况。虽然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在我国实施的较晚,但是自实施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以来,它推动了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也加快了新农村的建设。对此,本文针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相关的几点建议,希望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
我国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很多遗留问题。比如“一户多宅”,宅基地滥用等问题显著,这给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经过党和国家的不懈努力,我国农村宅基地问题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上述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所以,本文针对现今社会存在的宅基地登记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存在问题
(一)法律法规比较滞后
我国针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制度的工作并没有合理的计划,国家的法律条文规定与实际发展情况不相符,这样在工作开展时会带来很大的阻碍,从而影响确权登记问题的有效性。另外,我国并没有颁布较为完善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个别法律条文中会出现一些行为规范以及政府的调控方法。
(二)缺乏完善的规划
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加,开始对住房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一些农民自建超规模和标准规定的住房,特别是在选择建房地址的时候会比较随意。由此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农村很多居民只建新的住房,而不拆原来的住房。有的村民还会不归还原来的宅基地,这样给政府管理和农村规划带来了很多障碍,尤其给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带来很大阻碍。另外,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有明确的目标以及规划,将这种想法贯彻落实到农村宅基地建设中,但是由于农村规划和土地利用这二者难以达到统一,最终导致新农村建设出现阻碍。在法律法规中,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是需要依法经过审批,符合集体组织成员的这一项规定,农民可以拥有宅基地的权利,这些住宅中包括庭院和其他用地。但是,有的村民会建设一些仓库或其他用途房产,甚至还会将大面积的土地建设成晒谷场等。所以这又形成了新的问题,对于农村宅基地,登记人员如何将这些土地进行登记,哪些属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登记人员很难对其进行把握,给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带来阻碍。
(三)缺乏健全的流转机制
农村宅基地中存在宅基地流转方面的限制,从而不能体现出房屋是农民的财产。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农村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但是有的农民居住在城里,他们希望自己的房子能够为自己带来利益,并希望房屋能够流转起来。但是由于宅基地流转制度的限制,以及受利益影响,有些农民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会擅自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有些农民还会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建立起小型加工工厂等。这种做法为国家统一登记管理带来阻碍,还会影响农村的整体规划与建设。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而言,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才可以拥有,而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则不能拥有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必须做到明确。尤其是一些城乡结合的区域农民,为了获取利益,不顾法律规定,私下转让宅基地,使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改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这种情况的发生,也给登记部门的宅基地权属调查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从而使得宅基地登记工作出现偏差,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产生矛盾,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形成。
二、农村宅基地登记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登记者所遇到的问题,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并希望在工作中找到能存在的共性,希望可以给登记工作带来一定的启发。
(一)登记方式
宅基地的确权登记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托伦斯登记和权利登记,这两种登记方式在我国的农村宅基地登记中明显突出。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我国属于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只有经过登记之后才可以确定其权利归属。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但是应该秉承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合理的选择。我国农村的宅基地在流转中有相应限制,导致部分农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转让自己的宅基地。这种情况在农村很常见,当然,这种做法也不能说完全是错误的。根据哲学唯物辩证法原理:存在即合理。说明既然存在的东西就它存在的道理。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整改建设,以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为前提,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落实到实处。
(二)登记程序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程序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工具价值。提高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效率,便于相关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增加交易的安全性,使得使用权人获得合法权益。二是目的价值。登记程序作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主要过程,它应该具有独立性。
登记程序中存在登记的适用主体是产权权利人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还要经历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进行申请、申报,不动产的登记人员受理、审核等;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都要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最后,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判断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否合理。
(三)登记与公证
公证活动在进行时需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相关公证机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可以行使公证权。公证人以及公证员都应坚持自愿公正和法定公正的原则进行公证,需要对公正结果保密负责。对于特殊事情要采取相应的回避制度,由此可见,公正的效率保障是非常高的,公证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与人民的生活紧密相关。另外,到公证处公证比去法院打官司更节省时间,而且公正也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法》也提出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要对所工作事项进行了解与分析,保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是,有些欧美国家使用了公证前置制度。这种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以运用到我国公证中。作者认为,由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所以可以在农村宅基地登记中使用公证的方法,这样既可以节约登记成本,也可以为登记机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依据,这样可以减少登记失误率,提高登记的准确性。与此同时,也大大加强了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结语
我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展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所以要格外重视农村宅基地的登记问题,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要做好农村建设规划工作,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与农村情况相符合的登记方案。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权属问题,还可以使用公证、司法等相关法律程序,協助登记工作的完成。另外,借鉴国外先进的登记制度以及先进经验,有利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丁德生.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浅析及发展趋势分析[J].广东土地科学,2018,17(04):39-42.
[2]孙明杰.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问题及建议[J].住宅与房地产,2019(03):244.
[3]杜召辉.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问题分析[J].住宅与房地产,2018(02):6+31.
[4]伍宏伟.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问题与对策[J].住宅与房地产,2018(08):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