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红
摘 要:解放战争时期,农民协会又重新活跃在新老解放区的每一个角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共产党关于土地改革方针政策的引领和促进。解放区的农民协会系统主要分为县、区、乡和村级,其活动主要是开展了反奸清算、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兵员动员、支援前线、发展生产等。解放区农会是基层的准政权机关。较之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其呈现出了组建方式的策略性、组织系统的不完整性及其组织规模和气势影响的有限性等历史特点。
关键词:解放区;农民协会;解放战争时期
中图分类号:K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02-0132-06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的农民协会,是一个以广大贫苦农民为主体、旨在消灭封建制度、谋求自身解放的群众团体,其在现代中国基层社会权力结构变迁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此,近年来学界可谓著述丰富,李永芳、许子军、谭克绳、诸葛达、范忠臣、金冲及等学者都曾对其作过相关考察和研究,①但统观已有研究成果,主要讨论的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以及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的相关问题,而对于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协会研究相对较少。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解放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农民协会的发展过程、组织结构、特点、作用等做一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促进该专题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一、解放区农民协会组织的重新活跃及原因
1.解放区农民协会组织的重新活跃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作为抗战期间发展起来的农救会群众团体,大多在抗战后期“逐渐为各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所代替” ②,而带有明显民族斗争时代印记的“救国会”也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因为不甚适宜而退出历史舞台。而农民协会这一曾在国民革命时期具有政权性质的组织形式,在基本上“消失”近20年后又重新活跃在了新老解放区的每一个角落。
由于解放区既有新、老、半老解放区之分,③又有老区、半老区内的三类地区之别,加之战争所造成的时局不稳,一些解放区未能对该区农民协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做以切实统计,因此史料的欠缺使我们对当时各解放区的农民协会组织及会员数字难以做出详尽地统计。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关农民协会的数字统计中,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个估算的参考。据统计,1950年6月,广东农民协会会员有200多万人;④江西全省农民协会会员有130多万人;福建农民协会会员达74万人(内含妇女会员10万人以上)。⑤同年7月,河南省有农民协会会员900多万、湖南省500多万、湖北省400多万,西南各省约有250万,西北区的陕西省和甘肃省有100多万。截至1950年11月份的不完全统计,中南六省的农民协会会员为2800万,华东各省为2400万,西南各省为800万人以上。⑥
上述这些农民协会有的虽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征粮、清匪、反霸、退租退押、生产备荒等运动中发展起来的,但我们认为在短短半年多的时间内其发展变化应该不是太大,应该说较大部分还是在解放战争时期发展而成的。总的来说,解放战争时期的农民协会尽管和国民革命时期相比遠有不及,但称其重新活跃还是比较准确的。
2.解放区农民协会组织重新活跃的原因
解放区农民协会组织重新活跃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共产党关于土地改革方针政策的引领和促进,它们或由减租斗争、反奸清算运动中组织起来的贫农团改组而成,或在解放区农民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而成。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施行没收地主土地,然后分配给农民的政策。⑦于是,各解放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
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肯定“五四指示”,支持广大农民从地主手中夺回土地的基本精神,而且改变了“五四指示”中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以及“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的不彻底性。同时,对于农民协会也给予了部分政府的职能,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⑧
从1947年冬天起,解放区普遍掀起了土地改革的高潮。在这场以平分土地为中心的群众运动中,各地的运动进展虽参差不齐,情况也不尽一致,但其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先充分发动农村中的贫雇农,然后成立贫民团并成立委员会,进而成为领导和组织土地改革的领导中坚。
1948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中进一步将解放区分为三类,并根据各类解放区的不同特点制定了不同的贫农团、农民协会在该类地区的工作方针和发展步骤。⑨
正是在全国土地会议精神的指引下,在中共中央关于各类地区农民协会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农民协会又重新活跃起来。
二、解放区农民协会组织的基本结构
由于老解放区保持着抗战时期根据地的行政区划,新解放区则继承了国民党的省、区、县区划,这种新、老解放区行政区划的不一致性以及各地农民协会组织发展的极不平衡性,导致了该时期没有建立省级的农民协会组织。但我们还是能够通过对有关党的文件、领导人讲话和所查档案中一些县级农民协会制定的组织章程的梳理,对解放区农民协会的组织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1.入会条件及会员权利和义务
据各地农民协会组织章程之规定,加入农会的条件为:凡参加农业劳动,年龄在16岁以上之农民,不分性别、宗教、信仰,依自愿参加、赞成本会章程为原则,经会员1人以上介绍,均可加入本会。并规定“只有雇贫中农、佃富农,才能入会,地主、旧富农不得入会”⑩。农会章程规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有批评、检查干部工作的权利;有提议与讨论对农民有利之各种工作的权利;有向农会各级委员会申诉的权利等。同时也规定了会员的各种义务如缴纳会费、参加斗争、遵守会规、发展会员等。B11
2.组织系统
解放区农会的组织系统主要分为县、区、乡和村级。
以豫西区的《临汝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之规定为例,各级农会组织的组织规定如下。
一是村农会。成立村农会组织的村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住户数量须在30户至200户之间;其次村中农会会员人数要在25人至100人之间。30户以下的自然村在和邻村合并达到住户数量最低数量要求时,方得成立农会组织。村农会最高权力机关是村农会全体会员大会。一般村农委会组成人员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主席1至2名,分管生产、宣传、武装、青年、妇女等工作的委员各1人。同时,村农会在得到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组织农会武装。
二是乡农会。村级农会组织数量达到3个以上者,即可成立乡级农会。乡农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农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乡代表大会为本乡农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乡农委会由委员9人至17人组成,其中主席1至2名,负责生产、组宣、武装、青年、妇女等委员各1人,秘书1人。
三是区农会。乡级农会数量达到3个以上者即可成立区级农会组织;区农会代表大会的代表也由农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区代表大会为本区农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区农委会由委员13人至21人组成,内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秘书长1人,负责生产、宣传、武装、青年、妇女等具体部门的委员各1人。
四是县农会。区级农会组织达到3个以上即可成立。县农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在县农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县农会代表大会为本县农会最高权力机关;县农委会由委员25人至35人组成,内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宣传、组织、武装、生产、青年、妇女等部长各1人。B12
3.组织原则
各级农会组织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同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民主选举、定期会议以及职员任期制度,“所有各级领导机关之负责人选,均由民主选举产生,一切议案均得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施行”B13。
对于会议召开时间各地虽然规定不一,但均有其具体规定。如河南省《镇平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中规定:“村小组会十天一次,村会员大会一月一次,乡会员大会每季一次,区会员大会一年一次,县则每年召开代表大会一次。各级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均得临时召开。”B14 在《临汝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中则规定:“村农会会员大会每十天到半月一次,村农委会每五天一次”;“乡代表会一月一次,乡农委会每五天到十天一次”;“区代表会每两月一次,区农委会每十天一次”;“县代表会每三个月一次,县农委会每半月一次”;“各级代表会及农委会必要时须开临时会议”。B15
4.组织纪律
各地“农协为统一会员行动,严密农协组织”,均规定了“农会纪律”或“会规”。为保证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会员爱护组织的观念”,各级农会均规定“会员要定期的向农会交纳会费”,以“作农会宣传办公类之用途”。B16其经费来源主要“以征收会费、募捐、请求政府补助作为本会之经费”,经费收支情况则“按期在会内公布”。B17
三、解放区农民协会的主要活动及其作用
解放区的农民协会是领导和组织农民群眾推翻封建剥削和压迫,获取农民阶级自身解放的群众团体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其所开展的具体革命活动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展反奸清算斗争。解放战争时期,农民协会基本的义务之一即为“积极参加反封建反恶霸反地主的斗争”,而且这个基本义务往往处于各地农民协会义务章程中的首要位置。B18所以反奸清算斗争,就成为解放区农民协会主要的工作之一。从1945年秋冬开始,在华北、华中等广大的新解放区,初步组织起来的农民协会协助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汉奸、特务的控诉清算运动已先后展开,成千成万的群众参加了这一运动”B19。
二是开展减租减息运动。1946年1月9日,《解放日报》发表《努力发动解放区群众》社论指出:“在控诉运动已有成绩的地区”,应“迅速发动减租减息运动”。B203月26日的社论《减租减息是一切工作的基础》中又指出减租减息是当时党的最基本的政策,减租减息方能促进农业生产,减租减息也是建立牢固的群众基础的根本方法。B21
在减租减息运动中,农民协会是主持办理其事宜的合法机关,担负着重要的职能。1948年10月8日颁布的《中原局减租减息纲领》中强调:“农民协会为办理减租减息事宜的合法机关,农村中一切地租,高利贷债息及调整土地问题,均由政府会同农民协会处理之,最后决定权属于政府。”B22“在减租减息运动中,县及县以下的群众基本组织形式是农协”B23。
从各地史料来看,新解放区的减租减息运动均进行了较为普遍而深入的开展,老解放区的复查减租减息工作亦富有成效。减租减息运动的胜利开展,为深入进行土地改革运动,准备了良好的条件。
三是进行土地改革运动。“五四指示”下达后,土地改革运动在各解放区先后展开,农民协会也纷纷建立并在其运动中逐步发挥了领导作用。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B24。对于解放区的“调整土地”工作的领导,中原局提出应“由政府会同农民协会处理之”B25的原则,反映了在实际的土改运动中,农会协助地方政府发挥着领导作用。
四是组织民兵武装,开展兵员动员。1946年12月10日,《中共太行区党委在关于开展群众翻身解放运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指示》中指出:“民兵实质上是农会的武装,政权也实质上是农会的政权。”B261948年9月9日,中原局指示:“农民必须武装起来,以反对反动地主武装。”“已有的民兵应即加以整理,归农协领导。”B27
农民协会还肩负协助人民武装部门,进行兵员动员的组织工作。农民协会根据中共中央 “农协在每一斗争中,要反复启发教育人民,认识人民军队的重要,提高人民爱护人民解放军的自觉,宣传我党自愿兵制度,打下参军的思想准备” B28的要求,提出了“保田、保家、保饭碗”、“参军反蒋”的口号,深入组织、发动农民群众积极参军。在人民武装部门和农民协会的组织下,加之土地改革运动的促进,各解放区千百万翻身农民掀起了参军的热潮。在人民武装部门和农民协会的组织宣传下,广大农民纷纷参加到人民解放军中来。如山东解放区先后发动了八次大参军运动,“山东人民先后动员了95万余名优秀儿女参军入伍”B29。
五是协助解放区各级支前组织机构组织农民开展支前运动。“全力支援战争,打倒国民党专制独裁的反动政府,争取全国胜利”B30是解放战争时期农民协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农民协会结合自身优势和任务要求,积极协助各级支前组织机构,组织解放区农民参与支援前线军事斗争的活动。经过包含农民协会在内的各机构的组织发动,解放区农民加入了空前的支援解放战争前线的各种活动。如东北解放区在三年解放战争中,先后有130万民工、17.46多万副担架、12.36多万辆大车、46.7多万匹马为前线服务。B31华北、东北解放区农民大规模的支前斗争背后,皆包含有农民协会的辛勤付出。
六是组织发展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中共中央指出:解放区的“农协是保护农民利益改善农民生活的组织,政府的法令要靠农协的组织才能很好的加以实施”,“凡有關农民利益的事情,如合理负担、生产、卫生、教育、武装、合作社等,均应由农协讨论实施”。B32
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实践活动中,农民协会多有举措。例如,为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不足问题,各地农民协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组织农民大力开展互助合作运动。据对1946年晋冀鲁豫解放区20个县的统计,组织起来的劳动力平均每县达42000余人,占劳力总数的78%。B33这其中除了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外,农会的参与组织工作也功不可没。
解放区农民协会在组织发展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方面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在各地民主政府领导下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的大生产运动,其重点是发展粮食生产,解决粮食自给问题。例如,据不完全统计,1948年粮食产量:山东解放区为119.8亿斤,比1946年增加18.95%;东北解放区为1159.7万吨,比1946年增加66.4%;陕甘宁边区为652万石,比1946年增加2.56倍。B34这些解放区粮食产量大规模增加的原因,除了解放区面积不断扩大的客观因素以外,农民协会对于大生产的发动和组织也起到了巨大的主观促进作用。
四、解放区农民协会的性质与特点
解放区的农民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广大贫苦农民为主体的旨在消除封建压迫和谋求农民翻身解放的社会组织,是基层的准政权机关。较之中共在此之前尤其是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其在组建方式、组织系统、组织规模和气势影响等方面都表现出了不同的时代特征。
1.组织性质
首先,解放战争时期的农民协会和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基本相同,仍然是以广大贫苦农民为主体的旨在消除封建压迫和谋求农民翻身解放的社会组织。有所区别的是,大革命时期关于农会的入会条件规定为只有“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农村之手工业者及在农村为体力的劳动者”B35方能加入。而解放区农会的入会条件则较为宽泛一些,即将富农区分为新富农或佃富农和旧富农,新富农或佃富农可以加入,旧富农则不能入会,即“只有雇贫中农、佃富农,才能入会,地主、旧富农不得入会”B36。
其次,解放区的农民协会和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一样,依然是基层的准政权机关。1947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B37
2.基本特点
第一,解放区的农民协会在组建方式上采取了灵活的策略方针。由于解放区分有“老解放区”“半老解放区”“新解放区”,在老区和半老区内又分三类区域等。针对这种情况,党在解放区农民协会的发展上采取了较为统一的方针:以贫农团或贫雇农小组为核心建立新的农民协会。1948年2月13日,中共中央中原局副书记李雪峰提出,可以按照三种形式组织农会,即:先组织农民协会,后组织贫农团;先组织贫农团,后组织农民协会;农民协会与贫农团的组织工作同时并举。对此毛泽东指出 ,“先组织贫农团,树立威信,几个月后,再组织农民协会,较为妥当”B38。
第二,解放区的农民协会垂直系统不够完善。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曾形成了层层连接的直属组织系统。尤其是在农民协会发展较快的广东、湖南、湖北、河南等省,不仅成立了村、乡、区、县级农民协会,而且还成立了省农民协会。国共合作后的国民党成立了中央农民部和农民运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专门成立了中共中央农委,从而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农民协会组织网络,同时还制定了各级农协的组织章程等。B39而如上所述,由于解放区分有“老”“半老”“新”三类,在老区和半老区内又分三类,且总的来看新解放区占据大半,因此,囿于这种区域环境的制约和政治条件的限制,农民协会若想在中央和省一级设立机构、形成完整的垂直系统是不大现实的。
第三,组织规模和气势影响的有限性。尽管该时期各地农民协会组织农民进行了一系列活动,对于促进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总的来看,其仍没有形成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的庞大规模和恢宏气势。因为在国民党的独裁统治之下,解放区的面积直至解放战争胜利前夕也不过拥有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面积和全国一半以上的人口,何况在大半新解放区尚未建立农民协会,因此,这就决定了此时期农民协会的规模较小,基于全国而言其所能涉及和影响的区域范围也较小。再者,分散的解放区导致农民协会系统具有不完整性,又加之没有颁布宏观指导性的专题农民协会工作文件,也没有制定高屋建瓴的农民协会章程等,因此,这种缺乏统一指挥中心的组织就难以形成巨大的力量。各地农民协会所开展的诸种活动,仍然没有像大革命时期那样能够自主性、主导性地开展得那么广泛和淋漓尽致,其中有些活动事项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所起的作用尤其是主导作用不甚明显。譬如,解放区的兵员动员工作,主要还是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由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组织、部队参加和协助,通过各基层组织具体实施的”;其支前工作也主要是在各级党组织与政府领导下,成立专门的支前组织机构来进行的,“委派党政军主要干部负责领导支前工作。各行署、专署都成立了支前司令部,县成立了支前指挥部,区、乡、村建立了支前生产委员会,从上到下建立健全了支援战争的领导体系和指挥系统”。B40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作为解放区基层准政权的农民协会,不仅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譬如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基本上就沿袭了作为解放区基层准政权机关的农民协会组织章程的一些文本内容,如“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B41。
注释
①李永芳:《论我党领导的早期农民协会》,《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许子军、杨玉玲:《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民协会的历史考察》,《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谭克绳:《大革命时期湖南、湖北的两省农民运动研究》,《党史研究與教学》1997年第5期;诸葛达:《衙前农民运动述论》,《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范忠臣:《大革命时期湖南农民运动再思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5期;金冲及:《从迅猛兴起到跌入低谷——大革命时期湖南农民运动的前前后后》,《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6期。
②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委会:《太行革命根据地史稿(1937—1949)》,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75页。
③解放区依解放时间的先后大体上分为三类地区:侵华日军投降以前解放的地区叫做老区;侵华日军投降以后至战略反攻即1945年9月至1947年7月期间解放的地区叫作半老区;战略反攻以后解放的地区叫作新区。
④《广东普遍召开农代会 提高农民觉悟性政治性》,《人民日报》1950年7月22日。
⑤《江西福建举行农民代表会议 正式成立两省的农民协会》,《人民日报》1950年7月22日。
⑥《全国农民协会组织日益壮大》,《人民日报》1951年1月5日。
⑦中共中央党校党史研究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8—133页。
⑧中共中央党校党史研究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六),《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1947年9月13日通过),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28—330页。
⑨中共中央党校党史研究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六),《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1948年2月22日),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79—381、383—384页。
⑩分别参见河南省档案馆:《宜南县农民协会章程草案》(1948年12月19日),案卷号G11—01—133—1;《临汝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案卷号G11—01—184—1;《郏县农民协会章程草案》(1948年12月15日),案卷号G11—01—133—1;《镇平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案卷号G11—02—250—1。
B11分别参见河南省档案馆:《宜南县农民协会章程草案》(1948年12月19日),案卷号G11—01—133—1;《临汝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案卷号G11—01—184—1;《郏县农民协会章程草案》(1948年12月15日),案卷号G11—01—133—1;《镇平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案卷号G11—02—250—1。
B12B15B17河南省档案馆:《临汝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案卷号G11—01—184—1、G11—01—184—1、G11—01—184—1。
B13B14河南省档案馆:《镇平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案卷号G11—02—250—1、G11—02—250—1。
B16河南省档案馆:《郏县农民协会章程草案》(1948年12月15日),案卷号G11—01—133—1。
B18分别参见河南省档案馆:《宜南县农民协会章程草案》(1948年12月19日),案卷号G11—01—133—1;《临汝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案卷号G11—01—184—1;《郏县农民协会章程草案》(1948年12月15日),案卷号G11—01—133—1;《镇平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案卷号G11—02—250—1。
B19B20中共中央党校党史研究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六),《努力发动解放区群众》(1946年1月9日《解放日报》社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5、57—58页。
B21中共中央党校党史研究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六),《减租减息是一切工作的基础》(1946年3月26日《解放日报》社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5—107页。
B22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中原解放区》,《中原局减租减息纲领》(1948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对中原局减租减息纲领草案的修改意见》(1948年8月16日),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11、113页。
B23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中原解放区》,《中原局关于发动群众贯彻减租减息政策的指示》(1948年9月9日),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30—131页。
B24B37中共中央党校党史研究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六),《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1947年9月13日通过),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28、328—330页。
B25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中原解放区》,《中共中央对中原局减租减息纲领草案的修改意见》(1948年8月16日),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13页。
B26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河南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共太行区党委关于开展群众翻身解放运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指示》(1946年12月10日),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15—216页。
B27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中原解放区》(中共河南党史资料丛书),《中原局关于发动群众贯彻减租减息政策的指示》(1948年9月9日),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33页。
B28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河南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李雪峰:《“六六”指示后政策执行检查与今后方针任务》(1938年9月14日至15日),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4頁。
B29王东溟著:《山东人民支援解放战争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43—154页。
B30分别参见河南省档案馆:《宜南县农民协会章程草案》(1948年12月19日),案卷号G11—01—133—1;《镇平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案卷号G11—02—250—1。
B31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中共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专题讲义》(四),《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98—99页。
B32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河南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共中央中原局副书记李雪峰在豫西区党委扩大干部会议上的报告:《“六六”指示后政策执行检查与今后方针任务》(1948年9月14日至15日),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2页。
B33乔培华、赵士红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第219页。
B3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三卷(1927—1949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第585页。
B3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上),《农民协会章程》,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1924年第18号,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453—454页。
B36分别参见河南省档案馆:《宜南县农民协会章程草案》(1948年12月19日),案卷号G11—01—133—1;《临汝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案卷号G11—01—184—1;《郏县农民协会章程草案》(1948年12月15日),案卷号G11—01—133—1;《镇平县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草案》,案卷号G11—02—250—1。
B38中共河南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编:《中原解放区》,李雪峰:《关于新区斗争策略及组织形式问题的报告》(1948年2月13日),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9—41页及脚注。
B39李永芳:《近代中国农会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357页。
B40王东溟著:《山东人民支援解放战争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55、67页。
B41中共中央党校党史研究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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