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冰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信息化国家重点实验室,陕西西安710043)
中国铁路“走出去”是中国国力增强的表现,但中国铁路走向世界的实践证明,只有技术的发展突破并不能保证中国铁路能顺利出口。中国铁路“走出去”打破了发达国家控制世界铁路市场的局面,触动了世界市场上现有主导者的利益,必然会遭到他们的战略反击,包括技术壁垒和专利侵权诉讼等。要助力中国铁路产业顺利走出国门并在世界市场上站稳脚跟,我国政府和企业需要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战略去规避、控制和减少铁路企业走向海外时面临的侵权风险,充分维护我国铁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竞争优势。
目前我国铁路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理解和把握能力还较弱,在有效利用专利制度来维护和争取企业自身权益方面还有待提高。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铁路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走出去的一大因素。对中国铁路“走出去”而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既有理论上的必然性,也有实践上的多发性。我国企业应客观面对,既要熟悉铁路工程建设海外布局的制约因素,通过合理有效的途径规避风险、解决风险,把知识产权风险对中国铁路“走出去”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也要将专利管理制度纳入我国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铁路全面“走出去”依靠的是技术和标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优化海外专利布局是中国铁路全面“走出去”并在海外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的重要保证,也是中国铁路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最终实现“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重要保证。我国企业海外铁路工程建设业务国际分布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目前有海外建设业务的企业主要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中铁)、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铁建)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交建),3家企业海外铁路工程建设业务国际分布有较大差别,重叠部分并不多。中国中铁业务更多分布在东南亚、南美、欧洲等地区,而中国铁建业务则更多分布在非洲、西亚,中国交建重点在中国中铁和中国铁建都无涉及的肯尼亚开展铁路建设业务[1-2]。海外市场差异性分布将对中国铁路工程建设企业在相应海外国际知识产权布局的针对性产生影响。
海外铁路建设项目技术领域区域间并无显著特点。从纯技术的角度来看,我国海外铁路工程建设遍布全球,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在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重载铁路、客货共线等不同技术类铁路,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建设中的各阶段都已涉及,虽然不同国家之间地质条件和技术有一定差异性,但总体上涉及技术领域都比较综合。另外,海外铁路建设业务涵盖的技术领域与国内基本没有太大差别,由于我国地质条件多样,铁路建设已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各种各样的技术条件,从已建铁路项目来看,国内铁路建设项目出现过比国外更为复杂和艰难的技术环境,如高原冻土、强地震带、大溶洞等。
海外铁路项目主体性质更为复杂。国内铁路建设项目一般只有1个业主,即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司其职。有别于国内铁路建设项目,海外市场上更多的铁路项目是单个项目建设,业主各不相同,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也参差不齐。海外铁路建设项目通常设置精干高效的业主管理机构(即“小业主”,表现为“精兵简政”)以及扩大工程咨询范围,加强工程监理力度(即“大咨询”,表现为“全过程咨询”)的管理模式;同时推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EPC总承包建设模式。此外,海外项目多为合资公司,我国企业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充分考虑和尊重合作对象的文化和心理特征,从而更好地面对文化多样性差异及资源国的属地心理。
中国标准在海外铁路工程建设中开始出现但并不突出。在我国所有涉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国标准更多出现在安哥拉、肯尼亚、埃塞俄比亚等非洲欠发达国家。由于中国铁路技术标准是系统总结中国铁路建设和运营实践经验而制定的,在海外承接铁路建设业务难免会碰到因国情差异而出现的各种问题,完全照搬中国标准会碰到不适应的情况,这导致我国铁路建设企业在海外难以广泛推进完全遵循中国标准的铁路建设业务;另外由于国际标准、欧洲标准以及发达国家技术标准因制定时间早、影响力大而对我国形成了相应的“技术壁垒”,而且由于我国技术标准在标准制定思路、内容结构划分、不同等级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标准属性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我国铁路建设技术标准短时间内难以广泛普及[3]。
首先,中国铁路工程海外专利布局欠缺。2004年以来,我国铁路产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逐步取得了世界领先地位。新的发展形势决定了下一阶段我国铁路“走出去”与以往存在本质不同,铁路“走出去”不再只是向第三世界国家输出低端铁路装备或者援建铁路基础设施,而是集项目设计、工程建设、装备销售、技术转让、运营维护、服务管理、资本运作、广告宣传于一体的系统工程,装备制造、工程建设及其他相关企业全面参与国外铁路项目,共同提升我国铁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铁路“走出去”涉及内容较多、覆盖范围较广,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更加凸显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4]。
其次,海外专利布局意识和水平较弱。铁路工程建设行业中技术上占有较强优势的几个国家均在海外进行了大量的专利布局,尤其是美、德、英、法、奥的国外专利申请量为本土申请量的2倍以上。其中德国的海外专利申请量最大,达到了2万多件,说明其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强大的海外专利布局意识。而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在申请总量上具有明显的数量优势,但是在海外市场的专利申请数量极少,海外的专利申请量仅为几百件[5]。因此,对于中国铁路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而言,海外专利布局意识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再次,普通铁路海外布局广泛但技术含量不高。在我国企业历年承接的海外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普通铁路仍旧是主要部分,由于我国承接的海外铁路建设业务更多分布在欠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这些地区普遍经济落后,外部环境复杂,从成本的角度考虑,普通铁路也能满足当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虽然我国海外铁路业务涉足国家较多,面对过各种各样的地质条件,但总体上与高速铁路相比,普通铁路建设技术要求低的多,绝大部分是公开的成熟技术,这使得我国在海外的普通铁路建设并不能形成技术优势,同时也是我国铁路建设领域需要在海外进行专利布局的主要原因。
铁路工程建设海外专利布局制约因素复杂,涉及到“一带一路”沿途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众多制约因素,大致可分为内源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
2.1.1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是将技术转化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保障[6],良好的管理制度应规定将自主创新技术进行合理提炼、筛选甄别、适时适地地形成稳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多方位、多层面、多角度、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网;良好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减少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工作疏漏,保障知识产权维护和运营过程的顺畅运转。
当前,我国已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国家科技创新发展的战略高度,领导层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国家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强调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支撑和保障作用[7]。国内铁路工程建设行业的相关领导层也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了认识新高度。但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技术人员和知识产权人员都有更高要求,更重要的是技术人员把创新成果及时地与知识产权人员沟通,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这是一个行为方式的根本改变,是工作习惯模式的变化,是未来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根本变革,必须以良好的制度作为支撑,而现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不能很好地保障知识产权管理的精准化和高效化,因此有待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1.2 专业人才相对不足
目前我国铁路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理解和把握能力还较弱,在有效利用专利制度来维护和争取企业自身权益方面还有待提高,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铁路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走出去的一大因素。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专利申请途径、在专利申请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策略至关重要。中国铁路工程建设行业知识产权相关人员对海外地区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制度概况了解不深,行业内部知识产权部门尚需完善[8]。即使委托第三方增强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和运用的能力,也需要提高行业内部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
2.1.3 部分领域缺少自主核心技术
就目前现状而言,中国铁路工程建设行业在海外专利布局较为有限,尚未形成核心竞争力,面对日本、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龙头企业的海量专利布局和高价值专利,一旦遭遇纠纷诉讼,反制筹码很少,尤其是进入欧美等市场竞争激烈的国家时,其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使得我国企业的海外专利布局不足会成为合同谈判、产品输出的很大制约因素,纵然我国企业有价格、人员、技术的竞争优势,也难以绕过这些国家和地区海量专利布局形成的壁垒[9]。
2.2.1 区域性地方保护
中国铁路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走出去”的海外国家或地区,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律政策、文化信仰各异,对贸易保护、技术壁垒限制程度不同,在“走出去”过程中必然遭遇地方性保护的障碍,因此在专利布局之前必须掌握该区域施行的专利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范,对客观的区域性地方保护的制约因素采取积极应对之策。
2.2.2 域外政治动荡
“一带一路”沿线的诸多国家政治局势动荡,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能满足对创新成果的保护需求,这会大大动摇中国铁路工程建设相关企业开展海外专利布局的信心,主要制约因素包括:突发战争、东道国违约、临时性歧视政策、宗教和文化因素等。以宗教因素为例,某些具有国教的国家,其忌讳的标记或行动方式可能会影响专利申请。另外对“一带一路”沿线的某些国家的宗教、社会、文化错综复杂,专利制度与我国相差较大,在专利申请时需要注意流程细节等各个方面。
2.2.3 地理环境复杂
如前所述,“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地理环境各异,复杂的地理环境对技术实施具有更高的要求,目前已经拥有的国内高寒、沙漠地区的专有技术已构成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但针对海外不同地域的复杂环境,必然还会面临更多的技术堡垒,突破难度不小,这会影响我国企业快速开展海外专利布局的节奏。“一带一路”国家的气候、地形、地貌千差万别。俄罗斯作为中东欧国家,典型的地广人稀、气候寒冷,大部分地区处于北极圈内,冻土覆盖面积广,需要实施适应高寒地区环境和气候的铁建技术;在西亚、中东的沙漠地区需要实施防风沙的铁建技术。在特定地理环境下实现技术创新虽然有很大难度,但这必将成为技术突破的必经之路,为创新再发展和专利布局提供了机会。
2.2.4 掌握国外法律和流程问题
分析发现,中国铁路工程建设行业相关单位在海外取得的授权专利数量并不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国铁路建设技术的相关企业,在海外专利布局数量较少,客观上也受制于我国工程技术人员对掌握外国法律有一定难度[10]。法律体系以及专利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美欧等国家和地区专利制度历史悠久,其制度体系庞杂,难以被我国的用户完全掌握;一些新兴经济体法律制度环境复杂,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也会影响我国用户对其法律制度的了解,制约了我国PCT申请进入其国家专利申请流程。
2.2.5 语言问题
语言不通成为我国创新主体的一个障碍,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的很多国家官方语言属于小语种,小语种专业人员本身就比较少,同时具备技术、法律知识的小语种人才就更加缺少。技术人员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需要加强外语特别是小语种的学习和培训,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制约困境。在欧洲排名靠前的代理机构中,Cohausz&Florack公司的专利涉及国家最多,其代理铁路工程专利分布于德国专利局、法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其具有同时懂德语、法语、英语的专业律师队伍。其能够实现对欧洲地区专利技术现状的了解和分析,可为国内企业与欧洲地区的先进专利技术单位的合作提供帮助。
目前我国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在海外布局专利的制约因素包括内源性和外源性因素,内源性因素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业人才、国外法律和流程等,外源性因素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费用问题、海外局势等。基于我国铁路工程建设专利技术现状、目标国市场基本类型,通过掌握专利获取途径和海外法律环境,制定海外专利布局制度体系,形成海外专利布局模式,减少制约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优化海外专利布局合作模式。
中国铁路工程建设海外专利布局可对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奠定基础,是中国企业立于世界强企之林的根本,也是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中国铁路工程建设单位内部需要针对申请案源筛选、申请控制、专利审计、专利价值评估及低价值专利放弃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海外专利布局管理规章制度机制,主要内容包括:(1)提高海外专利布局管理在公司中的工作地位,建立健全海外专利布局管理部门与技术研发部门的配合机制,将海外专利布局管理工作贯穿于中国铁路工程建设单位技术创新、海外市场运营的全过程。(2)建立中国铁路工程建设单位内部涉及海外专利技术的工作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问责制度。(3)建立中国铁路工程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有关海外专利布局各项业务操作规范、考评办法。(4)建立海外专利布局培训制度,根据不同层面的培训需求实施针对性培训,树立全公司上下员工及各级领导的专利战略意识及提高专利管理水平,使技术研发人员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具有高水平的专利挖掘能力、专利布局能力、专利质量把控能力,对公司的技术成效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为重要。(5)建立健全海外专利布局有关的激励措施。
建立海外专利布局工作监督考核体系,作为各集团公司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并具体考核以下内容:(1)海外专利布局相关指标完成情况。(2)海外专利布局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员工海外专利布局相关知识培训情况。(4)海外专利布局运用和运营情况。因专利活动是技术和法律的综合体现,而技术和法律活动均高度依赖人的思维活动,因此海外专利布局需要以人为中心,围绕调动人的创造性、调动国内外专利相关法律的人、财、物进行专门的制度准备(见图1)。
图1 海外专利布局制度体系
针对铁路工程建设海外布局模式,具体应考虑:是否存在他人通过规避设计来绕开企业专利的可能、是否能为中国铁路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产品方案和技术成果提供完整的保护、是否对中国铁路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产品或技术创新涉及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均进行了专利布局、专利权是否稳定等,据此开展有针对性的布局规划,布局模式见图2。
图2 海外专利布局模式
3.2.1 保护核心技术研发成果为目标的专利布局
核心技术具有专利价值高、生命周期长、技术规避难等技术特点。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要求广布局、权利稳。所谓广布局主要包括2方面的含义,一是核心技术一般是以基础专利类型进行申请,基础专利一般又需要早申请、晚公开,早申请主要是抢占市场,取得技术在先优势,晚公开是指尽可能晚的被外界知晓技术要义,留有尽可能长的技术改进期,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时间内可规避专利技术模仿和专利围攻;二是需要在尽可能多的国家布局,形成最广泛的专利保护区域。所谓权利稳是指专利权稳定。
根据技术特点和保护要求,结合PCT申请途径具有一次申请可进入多个指定国审查以及在PCT国际阶段即可修改申请文件的特点,如果目标国不确定或预期数量较大,技术有完善预期或缺乏把握的情况,以保护核心技术研发成果为目标的专利布局建议采用PCT申请途径。但是目标国数量较少,且技术已经较为完善,对授权前景有可靠预期,则也可以采用巴黎公约申请途径。
3.2.2 保护非核心技术研发成果为目标的专利布局
非核心技术具有技术创新度低、更迭快、易规避等技术特点。其专利保护要求是快授权、多申请。所谓快授权主要是基于非核心技术容易改进和规避,后续申请专利技术替代未申请的前技术的可能性大,因此申请专利后要求尽快授权;所谓多申请是因为非核心技术往往以核心技术专利的外围专利形式呈现,需要在核心技术的外围布局大量专利,形成专利池,以有效围攻核心技术或者形成较大的整体保护范围。
非核心技术的外围专利分为普适型和区域型。所谓普适型是指该技术研发成果适合在海外大量国家布局;所谓区域型是指已经能够比较明确该技术研发成果仅需要在局部地区或有限的少量特定目标国布局。综合技术特点、保护要求,结合PCT申请途径和巴黎公约申请途径,以保护非核心技术研发成果为目标的专利布局的普适型,建议采用PCT+PPH申请途径,以保护非核心技术研发成果为目标的专利布局的区域型,建议采用巴黎公约+PPH申请途径。
海外专利布局中主要会遇到技术、法律、语言3个方面的障碍。根据我国铁路工程相关技术在世界专利技术中的特点,要想实现短期内对技术障碍进行突破,合作技术开发和布局是一个高效率的方法。我国已有核心技术主要集中在铁路相关单位,如中国铁建和中国中铁的几家公司,以及铁路工程技术相关院校、科学院、企业单位。国外也不乏各大铁路建设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人。但是在不同技术方面,国内外专利申请人的技术力量有着显著特点。我国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独立或联合地在目标国进行专利布局,但应注意竞争对手在这些领域对我国已布局技术进行改进和抢注的情况,通过单位间分工合作后的布局可实现总体保护范围的网状覆盖,使竞争对手难以对国内整体的技术布局产生威胁。在安全、轨道、环保领域,我国单个申请人专利数量布局虽然不在最前,但总数量仍比较可观,可通过申请人之间的强强联合选择实现某些具体领域共同的专利布局,具体几种合作模式如下。
3.3.1 集团内部的强强联合
在一些同一集团具有多个公司申请的领域,如中国中铁和中国铁建均有几家集团内公司在同一技术领域具有不错布局量的情况,说明这些单位在相应专业均具有较好的技术开发基础,这些集团内部单位之间在相同技术领域内的合作,建议在线上建筑、涵洞、桥梁、隧道、路基工程领域内实现集团内强强联合,将会以最低的管理成本实现团队的强强联合以及技术的强强组合和布局。
3.3.2 集团之间的强强联合
在有些领域,只有中国中铁或中国铁建的几家子公司中的一家专利布局量较强,另一家排名靠后或数量较少[5],当布局量较少的集团单位进行区域专利布局时,往往会面临国外申请人较大的抵制,建议在涵洞、桥梁、隧道、安全防护工程、轨道工程、路基工程、环保工程、站场枢纽工程领域内进行集团间联合,发挥同行业技术交流方便、专业的优势,进行集团间的单位联合专利布局,共担风险,共享成果,实现一致对外,拓展业务市场的需要。
3.3.3 集团与科研校/企之间的联合
以上领域分析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即中国中铁和中国铁建的子公司的专利布局量不如国内科研校/企的数量或质量[5],这种情况下,海外布局时会同样面临国内强势申请人的专利抵制。这就需要海外布局前与国内其他科研校/企的专利数量和质量进行必要的分析和了解,确信能够为海外工程带来更好的技术经济效益的情况下,有针对地努力发展与这些科研校/企的关系,争取良好的技术合作或协议,如在选线及线路工程、站场枢纽工程、环保工程、勘察技术、路基工程这些领域共同开发和布局专利技术,共享收益。
3.3.4 集团与国外先进技术单位的合作
以上领域中不乏国内申请实力很弱的领域,如运输工程和四电工程,这些领域前10名全部被国外申请人占据,国内即使有涉及,排名也很靠后[5]。这些领域往往是铁路建设工程中用到的高科技或较关键的领域,当海外市场必须采用这些技术时,会给国内相关企业带来沉重的专利费用负担。这种情况下,国内铁路工程相关单位应积极展现自身的互补或配套技术优势、市场优势或成本优势,积极寻求目标技术,争取申请人的优惠共用或联合开发新技术,甚至联合进行专利布局。
3.3.5 突破语言和法律障碍
海外布局面临的各国法律和语言障碍,是必须考虑的问题。特别对于我国刚刚步入海外铁路建设的相关单位而言更是一片空白。在我国铁路工程企业海外布局区域,具有西亚的阿拉伯语区,南亚的英语、泰语、泰米尔语、森加罗语语区,东欧的斯拉夫语区等,法律环境也具有多样化、多变化、地域化特点[9]。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且会随时间变化,为了企业短时间内高效率地专利布局需要服务,借助外脑和外手,根据不同地域法律、语言特点,以及代理公司的专业水平选择合适的海外代理公司已是国际通行的办法,也将会加快当地专利布局的效率。中国铁路相关单位怎样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代理,可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代理经验、铁路工程的专业水平、跨区域代理水平、中文业务水平。
我国铁路产业应在总结风险成因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铁路“走出去”战略需要,积极构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努力寻求知识产权风险解决途径,依靠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从源头上消除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保障我国铁路技术及装备顺利走出国门。“一带一路”背景下实现中国铁路工程建设海外专利布局,其战略意义巨大:其一,中国铁路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积极在海外布局专利,能增加我国铁路行业在目标国的核心实力。其二,中国铁路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积极在目标国布局相关专利,可以在未来市场中抢得先机。其三,积极布局专利,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并积极布局专利,可增进沿线国家的技术交流和互补,并可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务实合作优势、持续增长优势,打造我方主导的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并借此提高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通过“一带一路”通道的建设,为这些国家实现出海通道,对促进国家间共同繁荣具有现实意义。其四,在海外国家或地区提前布局技术空白点的专利,就能从一开始拥有专利技术的保护优势,从而有效阻止其他竞争对手抢占铁路市场,极大提高我国的地区影响力。其五,“一带一路”铁路工程建设的发展带动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能极大促进国内相关行业扩大规模以及拓展海外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但目前,中国铁路技术海外专利还未形成布局,中国技术标准难以成为国际通行的标准,因此中国铁路全面实施“走出去”战略必将面临着专利和标准的巨大挑战。鉴于海外知识产权风险较为复杂的特点,国内相关企业难以有效单独应对,应当构建我国铁路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系统工程,依托国内铁路知识产权联盟,建立以产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中国铁路“走出去”知识产权风险协同应对机制,各主体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根本宗旨,统一思想、协调行动,为解决中国铁路“走出去”的知识产权风险寻求最佳途径,推出中国标准和中国品牌,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