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颖洁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核心是风险管理,风险生成于其自组织及自组织和他组织交互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需要在金融系统具有开放性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系统内外正负熵交互机制与竞争协同机制,实现生态发展的目标。另外,系统自组织理论为互联网金融的自组织性及其风险生成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自组织性;风险生成;系统自组织理论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0.24.087
[中图分类号]F832;F7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0)24-0-02
1 互联网金融系统的自组织过程与特点
1.1 互联网金融自组织过程
互联网金融系统分为两个层次:微观层次是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宏观层次是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与社会经济自组织系统之间的关系。从微观层次看,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各个子系统的大规模运动是从千万宗买进、卖出的单个细微交易中产生的,如地球大气层运动由无数分子的相互作用产生一样,系统中的任何细微活动都能触发大规模的剧变行为,这说明经济系统与自然界的复杂系统一样,可以把微观力量同宏观力量相结合。从宏观层面看,互联网金融的整体系统是一个由各个子系统的竞争实现协同、涨落进而有序的自组织系统,在社会经济系统中,政府这一只“看不见的手”是最关键的他组织系统。政府这一他组织系统通过宏观序参量调控,为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提供生态成长的环境客体,如法律环境、信用制度、人文关怀等,如图1所示。
1.2 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特点
1.2.1 复杂性与非线性
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的复杂性,表现为多主体与主体之间的非线性。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开放性、民主性的特点使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空前增加;云计算、社交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让参与主体突破时空限制。这种突破使参与主体之间不再是简单的一对一单列式结构,而是一对多、多对多的非线性结构。
1.2.2 开放性与正负熵流的交互
宏观上,互联网金融系统整体对社会经济系统具有开放性,而微观内部组成的各个子系统相互之间具有开放性特征。
1.2.3 远离平衡态的涨落达到有序
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受外部社会经济他组织系统的压力,如网络外部化影响、金融市场竞争、政府宏观调控等与内部不同子系统在质和量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势必造成互联网金融各个子系统偏离均值的非均衡性、非均匀性与涨落现象。涨落机制通过序参量控制,让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的不稳定的混乱无序状态发展到有序的、稳定的耗散结构状态,整体发生质的突变,最后实现生态成长。
1.2.4 信用机制是序参量
我国当前的信用制度建设并不完善。信息是系统的负熵,是信用的基础,信誉是信用的反馈。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的有序程度越高越稳定,信息量越大,信用程度就越高,熵就越小;反之,无序程度越高越混乱,熵越大,信息量越小,信用程度越低。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要以信用制度为序参量,进而支配整个系统运行。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生成过程
系统自组织理论认为系统的熵代表系统紊乱程度,美国数学家维纳指出一个系统的熵就是它的无组织程度的量度。同时,普朗克、吉布斯提出熵表示系统的紊乱程度。系统越“乱”,熵就越大;系统越有序,熵就越小。而风险具有不稳定性、不可控性,这说明“熵”不仅是序的刻度,更代表风险可控程度。系统金融风险应由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刻画,用“有序”刻画,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既是内部各個子系统协同与竞争达到有序的自组织过程,又建立在开放性的基础上,内部系统不断与外界进行信息、能量、物质交互的他组织过程。互联网金融风险正是在这两个过程中生成的。
2.1 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风险生成过程
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在开放的基础上实现发展演化,演化过程中产生不同的选择性分叉,分叉序列导致系统紊乱无序,使系统内风险存在不可控性。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从紊乱无序的高风险混沌状态走向低风险稳健的有序状态,需要在内部子系统在竞争和协同作用下,与外部社会经济他组织系统形成协同关联的“序参量”,进一步支配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的运行演化。虽然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参与主体之间的竞争是其维持生存的动力保证,但竞争并不是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内资源有效配置的唯一手段,竞争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进而阻碍信息传递。一方面,协同机制使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的参与主体相互合作,资源共享,并在系统组成有序结构后,依据最大熵原理呈现放大的非线性效应;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的介稳定性导致其与社会实体经济保持密切的利益关系并互相影响、互相牵制。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的开放性特征以及系统内外正负熵流交互的功能决定了只要有不同的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的参与主体存在,竞争与协同带来的风险就不可能消除,具体过程如图2所示。
2.2 互联网金融系统自(他)组织交互作用下风险生成过程
计算机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金融产品的创新实现了全球金融市场网络的连通,并从根本上改变了面对面的金融交易结构。一方面,网络的连通性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不同的参与主体在金融市场活动中高度依赖其他参与主体,而大部分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的参与主体未能充分考虑自身开展金融活动的风险,甚至在贪婪心理的作用下,没有做好金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控制工作。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品将互联网金融的不同参与主体连接起来,这些不同的交易主体既是金融市场网络的关键因素,又是计算机网络风险的主要集中点。然而在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中,交易主体并不熟悉相关操作规范,在交易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类操作失误。个别操作的微小失误都可能在非线性作用下被放大,进而演化为互联网金融隐患。此外,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基础,如果计算机信息的加密技术不完备,标准不统一,软硬件设备良莠不齐,再加上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容易使互联网金融丢失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称。
相对于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在社会经济系统中,政府监管这一只“看不见的手”是最关键的他组织系统。一旦政府这一只“看不见的手”提供的信息、制度不足,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无法从外界他组织系统得到足够的“负熵”维持系统稳定,整个互联网金融自组织系统就会处于紊乱失控状态。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崩盘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风险事件频发,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提上日程。其中,互联网金融系统自(他)组织交互作用下风险生成过程如图3所示。
3 结 语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要求相关单位遵循一致性原则和穿透性原则进行统一、动态监管。适当的防火墙既可以充当鲁棒控制维持系统稳定,又可以避免网络失灵,实现多主体参与,共治共享。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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