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冲 李志明
摘 要:现如今,以招标投标为主要渠道的工程建设是我国将市场作为经济主体,同时伴随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发展体制的重要体现。但是在招投标时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从不同程度上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因此必须要强化招标和投标的管理,为我国招投标市场保驾护航。
关键词:公路工程;投标工作;注意事项
对于工程施工而言,要想使其施工质量得到保证,相关的施工单位就要具备较高的施工水平。因此做好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选取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当前的工程招投标管理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创建完善的管理体制,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一、目前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存的问题
(一)违法行为的管理不够完善
作假、抬价以及陪标和串标等不良行为仍然大量出现在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当中,不仅违背了该活动本身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更严重的甚至还会造成权力寻租等恶劣事件的发生。例如个别工程单位会在公开招投标之前就将工程暗自内定为某个施工方,然后由这个中标单位拉拢其他投标方进行陪标,营造出招标确实公开进行的假象。还有一些本不具备建设资质的施工方经常假借其他单位的资质参与投标,中标之后一番操作从中获得不该拥有的利益。这些不良甚至违法的行为是市场秩序的破坏者,也是造成工程建设事故频发质量低下、公路单位正当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然而当下我国监管招投标市场的机制和体系还不够完善,许多投机取巧甚至违法乱纪的招投标行为难以真正的得到限制。
(二)监督体制不健全
市场经济的核心为竞争机制,而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则是公平公正,这就要求市场必须要有完善的严格的监督机制,否则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为个别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创造出有利的条件。比如有的地区出现标底泄露,个别单位为达成中标压低报价,以轻微甚至毫无利润的标价进行招投标等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必须要建立健全招投标市场监督机制,完善并科学管理评标方式,规范投标书编制。
(三)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
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主要是针对招投标完成之后后续工作体系没有及时跟进:一是公路施工方的判断力度比较弱。在实践中当招投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企业并没有及时组织合同管理人员与业主方进行合同拟定方面的沟通,尤其是对于关键性的细节问题缺乏全面考虑,导致在后期的施工管理工作容易发生纠纷;二是合同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不足。虽然招投标之前企业对于项目有了全面客观的分析,但是由于合同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不能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没有理性的研究合同内容,从而出现经济损失。
(四)投标方结盟
目前,全国的各个地方都在推动经济发展,部分地区为了可以尽快促进本地经济进步,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实行一些地方性保护政策,让本地的承包商之间结盟,通过这样的方式实行压价,这样就会使外地的企业受到不公平对待,制定预算的过程中,他们共同协商,这样可以有力保障内定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实现中标。在中标企业和施工方签署合约后,中标企业会给参与结盟的企业一些好处。这样的地方性保护政策在目前的项目市场中较为常见,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工程招投标的原则,也会相应造成工程施工质量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工程项目投标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
公路工程的招投标造价管理如能建立完善的制度,必然会得到较高的回报。只有在制度不断得到健全的情况下,相应的造价管理才能获得最大效力。要建立完善且适宜的制度应致力于以下方面:(1)要确保合法合規,同时应贯彻落实必要的监督,以确保相关工作的稳定高效;(2)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框架内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从而实现对各项工作的全面管控,各个区域的主管部门也要明确对招投标各阶段工作监督的重要性,以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二)关注投标控制价的编制
招标控制价通常由业主制定。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业主单位需充分参照相关或相同项目施工中的有关数据。就造价资料数据而言,只有在相同项目中标价格得到概算且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数据得到分析后,才能确保所得出的控制价是科学合理的。业主单位还应具备相关项目管理的经验和能力,在施工出现问题时能对其进行妥善且有效的处理,同时若能充分收集相关的信息,对相关工作的实施也较有利。业主单位还应全面掌握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并熟练运用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将施工技术、检测标准及相关的制度规范熟记于心,实时观察市场的动态变化。编制工作应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由承包商具体负责。承包商应选择经验娴熟的工作人员,从而确保最终得到的编制更为科学精确。
(三)规范和强化对专家评审组的管理
招标管理工作中,需要组织专家对相关的工作进行审核,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步骤。作为招标一方,选取的人才不但要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并要具有工程项目中的相关技术,更要能够熟练掌握工程招标中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作流程等。如果施工单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相应的评审库,结合招标内容与专业的不同,设置相应的专家库,同时根据招投标内容选取和其相对应的专家在评审中参与。进行评审的时候,相关的评审专家要结合各式法规文件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开展评审工作。需要对投标公司的工程能力有一定判定,作为评审成员不可以随意发表带有个人主观性以及引导性的看法,不可以对其他评审成员的看法进行干预,也不可以私下里进行谈论。另外,需要创建相应的监管体制,对相关人员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监管,这样能够使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得到激发,尽早发现自身错误,以免给工程带来利益上的损失。
(四)有效控制违规的竞争行为
假如想要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做出保证,那么在整个招投标流程当中,就不应当出现任何形式的不规范竞争行为,所以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自身的检查标准,适当提升对招标企业综合实力及支付金额额度的要求,以免没有任何势力的公路企业中标。此外也应当不断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调整,施行适应性比较强的早投标运行模式,对参与投标的数量及标准做适当的提升。除去上文中所说的问题之外,应当切实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提出的要求,严格的对施行违规行为的公路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以免出现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行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作的顺利完成做出保证,为和谐型社会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设置相关机构,保证政府的领导地位
政府应当设置相关部门的基础上有效的完成监管工作,此部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应当科学合理的去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争取可以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做到精准的提前介入到招投标流程中去,去对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的各个单位进行协调,为招投标平台的建成奠定坚实的基础,科学合理的施行不良信誉公开明示制度,对此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做出保证。除此之外也应当积极的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以及监管部门是否遵循现行招投标法规中提出的要求进行分析,如果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发现违法问题,就应当详细对违法问题形成原因进行分析的背景之下,施行有效性比较强的措施来解决问题,最终也就可以在我国构建可持续发展型社会的过程中,做出一定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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