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

2020-04-07 09:19
安徽建筑 2020年1期
关键词:团体标准化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和监督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工程建设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或矛盾。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第八条经合同约定采用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九条鼓励社会团体积极主动承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研究编制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国际化。

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发布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第二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规范开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设立具有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工程建设(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分为立项、编制、发布三个阶段。

(一)立项。社会团体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单位和行业企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提案。申请提案经社会团体组织专家评审后,由社会团体下达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编制计划。

(二)编制。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编制分为大纲编制、完成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批准五个阶段。

1.大纲编制。主编单位应成立编制组,并进行前期调研,落实编制组成员任务分工、进度计划,形成编制工作大纲。

2.完成草案。根据工作大纲,编制组开展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完成工程建设团体标准草案。

3.征求意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草案经编制组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形成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4.技术审定。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工程建设团体标准送审稿,报社会团体,组织专家召开技术审定会进行审定。

5.批准。编制组根据审定会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报批稿,报社会团体批准。

(三)发布。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按《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统一编号后,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本省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情况,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团体根据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实施需要,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评估。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应公开其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以及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声明。

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及省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编写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出版印刷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档案管理执行《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自行负责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鼓励在我省工程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中应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纳入有关奖项评选范围。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可申请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复审,确认不再适宜作为地方标准的,鼓励社会团体主动承接,并转化成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第四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鼓励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开展自我监督。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

对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调阅材料、实地调查、专家论证、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处理。相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及制定主体有违反本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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