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同时保障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月21日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有序复工的通知》,对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涉及的“15条措施”予以逐项明确。截至2月25日,全市已开工复工的项目共969项(其中轨道交通工程141项,房屋市政工程697项,交通工程37项,水务工程94项),占全市工程项目总数的42%。其中,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城市运行、基本民生及重大活动等重点项目的复工率达95%。
(一)取消事前备案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必须经备案核查通过方可复工的要求,简化为建设工程企业主体自查合格即可组织复工。建设工程企业主体只需将复工自查情况报市、区工程监督部门,市、区工程监督部门再逐一同步进行现场检查。其中,支持和指导涉及疫情防控、应急抢险、城市运行、基本民生及重大活动等五类重点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同时主管部门实行网格化指导检查制度,实行专人专岗、分片包干:对已复工工地进行同步检查,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对未复工工地加强指导服务和支持,推动项目尽快复工。
(二)积极引导建筑工人有序返岗。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项目复工信息和用工需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助劳务企业、作业班组与项目快速、精准对接;人力资源部门统筹指导人力服务机构,加强劳动力供应信息发布,协助各单位缓解用工紧张难题,创造条件确保关键岗位工人安全返岗复工。
(三)加强物资、建筑材料、废弃物处置保障。积极协调物资保障部门加大防疫物资保障力度,其中供给工程建设领域的29.87万个口罩将于近期分发。及时研判制约项目实施的材料供应瓶颈,协调相关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及时协调解决制约材料跨区域运输问题,推进运输企业复工复产;根据需求协调安排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保证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供应;根据需求及时协调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和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加快协调泥头车临时通行证办理。
在确保简化复工程序的同时,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标准要求不变,措施提出:一是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工程企业主体应继续认真落实《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深肺炎恢复组〔2020〕4号)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做好“日查日报”,确保安全复工。二是严格做好人员健康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深圳市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及相关文件要求,强化从业人员来深、上岗和日常管理;严格实行项目人员实名申报登记制度,逐个核实从业人员行动轨迹,精准排查健康信息,并通过“深圳市实名制与分帐制管理平台”进行扫码实名申报,建立“一人一档”管理台账。三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住建、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将监管力量下沉到一线,实行网格化检查,与防疫部门联合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该整改就整改、该停工就停工、该处罚就处罚,层层压实防疫和安全生产责任。
1.深中通道项目逐步复工
2.中山大学深圳校区人才保障性住房项目于2月16日复工
(一)依法依规调整工期和费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依法依规调整工期和费用。因防疫致建设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防疫期间人工费用、材料价格变化等造成的费用调整以及其他损失费用,应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复工后,应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疫情防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项目因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专项费用,由合同双方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确保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出台工作指引,研究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相应费率。
(三)优化审批、招投标程序。推行合并验收,发现问题应一次性告知并督促整改,减少验收次数;健全“不见面”审批机制,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备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备案)事项实行网上限时办理,同步开展网上咨询投诉和答疑解疑,及时回应企业诉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程序,有序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四)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奖惩机制。对疫情防控保障到位且成效显著的以及参与疫情防控应急工程建设的企业,采取在项目履约评价中适当加分,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中适当提高等级等奖励措施;对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