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策略的思考

2020-03-31 19:49文学梅张鑫
科技创新导报 2020年34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

文学梅 张鑫

摘  要:在工程机械行业,人们对产品外观设计追求也越来越高,而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布局也会有更高要求。在专利检索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在美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一种策略,通过对此申请策略的进一步分析思考,包括查阅法律法规、实际案例等,分析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请求保护色彩对保护范围的影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等情况。提出了在此情况下,针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策略,可以根据产品和设计方案的具体特点,选择申请部件的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制度等,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的布局,以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外观设计  专利布局  局部外观设计  请求保护色彩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Abstract: In the construction machinery industry, people's pursuit of product design is higher and higher, and the layout of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will also have higher requirements. In the process of patent search, we found a kind of strategy for an enterprise to apply for a design pat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rough further analysis and consideration of this application strategy, including consul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ctual cases, etc., the protection of local design, the influence of requested protection color on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hibiting duplicate authorization are analyzed. In this case,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duct and design scheme, we can choose the design patent of the applied parts, adopt the application system of similar design, etc., and carry out the layout of the design patent, so as to obtain a greater protection scope.

Key Words: Appearance design; Patent layout; Partial design; Request for protection of color;   Principle of prohibition of duplicate authorization

工程機械行业的外观设计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实际检索中发现,国内企业在外观设计申请上,往往只申请一件整机产品的外观设计,这样的申请策略在实际专利保护中并不能发挥良好作用。近期在平地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检索中,检索到某公司同日申请的三个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开号分别是USD548752、USD557711、USD568906,同样的平地机外观设计方案,采取不同的侧重方式,同时申请了三件外观设计予以保护,这样的申请策略有何优缺点,是否可以广泛应用于我国工程机械外观设计申请中,值得进一步思考。本文通过对此申请策略的进一步分析,包括查阅法律法规,实际案例等,分析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请求保护色彩对保护范围的影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等情况,提出了适用于我国工程机械外观上设计的申请策略,以供参考。

1  外观设计申请策略实例说明

平地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检索中,检索到某公司在美国同日申请了三个平地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开号分别是USD548752、USD557711、USD568906,选择最能体现产品设计要点的立体图进行进一步说明,三个外观设计的立体图分别如图1、图2、图3。

从立体图中可以看出,3个外观设计的产品设计方案是一致的,USD548752为完整的线条图,与其相比,USD557711轮胎处为虚线,USD568906为色彩图。继续看三个外观设计的说明,USD557711与USD548752的区别是,增加了“用虚线表示的元素不构成所要求的设计的一部分”。USD568906与USD548752的区别是,增加了“该专利或申请文件至少包含一幅用彩色绘制的图形。本专利或专利申请出版物的复印件和彩色图纸将由本局按要求提供,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即增加了请求保护色彩。

对如上3个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做简单的说明。

如果按照公开号USD548752的申请方式对平地机外观设计方案进行申请,保护的是平地机的整机形状的外观设计方案。

如果按照公开号USD557711的申请方式对平地机外观设计方案进行申请,保护的是平地机除轮胎外的部分整机形状的外观设计方案,即局部外观设计。因为用虚线表示的元素,即轮胎,不构成所要求的设计的一部分,所以如果有平地机产品的轮胎数量、轮胎大小比例等与USD548752不同,可能影响是否侵权USD548752的判定,但不会影响是否侵权USD557711的判定。但请注意,暂时我国并未有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具体见本文2.1局部外观设计的说明。

如果按照公开号USD568906的申请方式对平地机外观设计方案进行申请,保护的是平地机的整机形状以及色彩的结合的外观设计方案。因为增加了色彩这一要素,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下,在整机形状相似度一致的情况下,如果产品的色彩与要求保护的色彩近似,则将大大影响侵权USD568906的判定。当然,与此同时,如果产品的色彩与要求保护的色彩差别极大,将大大影响不侵权USD568906的判定。具体见本文2.2请求保护色彩的说明。

2  外观设计申请策略的思考

2.1 局部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目前,中国专利法对于产品的局部设计创新还不能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此情况下,产品的局部设计只能依附于其所应用的产品,寻求整体的保护。而外观设计在比较时遵循的原则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当创新的局部相对于整体产品而言,不足够显著时,整体观察,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显著影响,从而导致模仿产品局部设计的侵权风险小,局部设计不能得到良好保护。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条第四款建议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修改点在于增加了“整体或者局部”,一旦通过,将把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即使专利法通过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现阶段我国依旧缺乏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和保护的实践经验。而各国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差异也较大,比如,美国和欧盟的局部外观专利保护制度较为近似,日本和韩国较为近似,欧美和日韩之间的局部外观专利保护制度差别较大[1]。未来应持续关注我国对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审查和保护的规定和实践。

通过以上分析,现阶段在我国并不适合申请类似USD557711的局部外观设计。但顺着此条思路,可以申请具有设计要点的部件,比如驾驶室、机罩等。

2.2 请求保护色彩

是否请求保护色彩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我国现行专利法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并提交一份彩色照片。保护色彩与不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略有区别[2-3]。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

(1)色彩限定说。该观点认为,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相对于不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会缩小保护范围。即色彩限定了保护范围。

(2)色彩强调说。该观点认为,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不是只要求保护请求保护色彩的实施例,而是重点强调该色彩的实施例,相对于不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会扩大保护范围。

(3)色彩忽略说。该观点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之间为主次、顺位关系,即不论是否请求保护色彩,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都应先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然后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至于色彩,应该放在最后判断,或者直接忽略。

(4)三要素并列说。该观点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互为并列关系,而不是色彩忽略说中的主次、顺位关系。请求保护色彩的,应该综合考虑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要素,以便确定其保护范围。未请求保护色彩的,只综合考虑形状、图案确定其保护范围。

以上四种观点中,前三种观点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理解狭隘,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权利要求一说,其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为准,不能将色彩简单的理解为保护范围的限定或强调,也不能将三要素硬性排序,以凸显或降低色彩的重要性。故第四种观点三要素并列说更为客观公正。

而对于三要素并列说,也有观点称之为保护范围偏移说。即请求保护色彩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而言,不是简单的缩小、扩大或者维持不变,而是保护范围中心的偏移。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与未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相比,保护范围有较大重合,但两者之间并非全集与子集的关系。

在实际案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158号无效决定很典型,由于涉案专利请求保护色彩,在进行对比时需要对比二者的色彩,二者在色彩搭配上的相同点增加了整体的相似性,进而导致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最终宣告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4]。

通过以上分析,按照USD568906的思路申请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是很重要的,尤其在工程机械领域,以平地机为例,多家公司的颜色搭配都以黄色和黑色的搭配為主,请求保护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整体的相似性。

2.3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包括同一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5]。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如果采用如上申请策略,即同时提交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申请,可能在审查阶段,因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而无法被授权,无法达到想要的结果。即使被授予专利权,这些授权的外观设计后续可能成为无效彼此的证据,也无法得到想要的结果[6]。

同日申请USD548752、USD557711、USD568906三个外观设计专利,并后续授权。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产品的特点,选择侧重点不同的专利进行诉讼,以增加诉讼把握。此种申请策略,可以对外观设计方案进行侧重点不同的保护,以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但通过以上分析,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此申请策略在我国,并不能实现。同时进一步检索,发现上述三个外观设计专利,仅有USD548752,作为优先权基础,申请了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这也是为了适应中国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而选择的申请方式。

3  外观设计申请的策略

通过分析,上述申请策略,并不适合我国法律环境,但可以借鉴,进行如下方式进行申请。

将平地机产品中,具有设计要点的部件,如驾驶室、机罩等,与最终呈现的平地机整机,同日申请,或者先申请部件后申请整机。虽然现行专利法中未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但可以将具有设计要点的部件进行拆分,同时或先于整机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更好保护外观设计方案。要注意,申请时间不能倒置,即先申请整机,再申请具有设计要点的部件,因为这样可能会出现抵触申请的问题,影响部件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或使其专利权不稳定。

如果想要全面保护外观设计产品,可以将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和不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以相似的形式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4]。在平地机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中,善用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 以USD548752的外观设计,作为基本设计,轮胎数量不同、请求保护色彩等的外观设计作为相似外观设计,进行合案申请。这样,以相似外观设计形式提交专利申请,一方面可以增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一方面扩展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4  结语

在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当产品外观设计方案需要申请专利时,可以根据产品和设计方案的具体特点,选择申请部件的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制度等,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的布局,以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参考文献

[1] 李青文.域外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16(3):68-78.

[2] 桑喜泰.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保护色彩[J].设计,2018(3):80-81.

[3] 胡潇潇.论我国外观设计的行政法保护[J].设计,2017,30(11):70-71.

[4] 牛泽慧.浅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掌握的策略[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2):50-52.

[5]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69.

[6] 李明,李明亮.浅析同日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质相同的审查[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16(1):1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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