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2020-03-31 13:21孙琪伟
新西部下半月 2020年1期
关键词:借鉴比较中国

【摘 要】 文章阐释了英国的保释制度,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英国保释制度作了比较,提出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途径。要坚持以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为基础的指导理念;明确其功能和定位;优化设计具体制度;规范执行实践。

【关键词】 中国;取保候审制度;英国保释制度;比较;借鉴

一、英国保释制度概述

在英国,根据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其保释制度区分为权利保释和裁量保释两种。权利保释即将保释作为被保释人的一项权利,只要符合相应条件,法院就应当允许其保释。这一制度作为英美法律保释制度的一大特色,也由于其过于宽松受而到了一定的诟病,调查显示“在英国约有25%的被保释人在保释期间会至少再犯罪一次”。[1]

英国的保释制度分为保释金保释和保证人保释。在英国的保证金保释下,被保释人获得保释需要以如期缴纳保证金作为前提,具体到需要缴纳多少金额,英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而是纯粹由法官去自由裁定。这样,就会为法官的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这也是保释制度被诟病的一点,不过,后来英国内政部门作了统一规定,出台了保释具体数额参照表,要求法官按照参照表的要求来确定保释金额。[2]保证人还作了一般保证人和职业保证人的区分。前者是以保证人的信誉为担保,后者以保证人的财产作为保证。

英国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保释程序分为申请、听审、裁定、救济几大方面。其申请时间并不确定,需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警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可以指出具体的罪名,那么犯罪嫌疑人即可申请保释,否则就会被延迟至将其带到治安官面前之后才能申请;至于申请主体,在英国,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监护人都可以申请。而听审程序并不是保释制度的必经程序,只有申请保释被拒绝的情况下,检察官才会将其带到治安法官面前,进行听审,此时检察官需要说明具体情况和拒绝理由,相应的,嫌疑人也可予以辩驳,由法官来决定。只要保释申请提出,那么最后都必须要以裁定做出结论,或者准予保释,告知其所要遵守的条件、违反的处罚以及保释金额,或者说明理由不准保释。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英国保释制度的比较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和英国保释制度的相同之处:首先,二者实质上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与犯罪嫌疑人最终所获得的裁判和定罪量刑并没有必然联系。其次,二者都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的一定限制,是出于无罪推定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的考虑而设置,其制度的设计核心就是为了关注犯罪嫌疑人在正式定罪量刑之前人身权利的保障。最后,二者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保障了人身自由权利不会受到过度的侵犯,另一方面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还能节约司法资源。

我国取保候審制度和英国保释制度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性质不同。英国保释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权利主体是公民,宗旨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中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本质上是权力,权利主体是司法机关,宗旨在于维护诉讼顺利进行,第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适用条件较为苛刻。两种制度适用范围的形式不同:英国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即列举出那些情形不适用保释,其他没有列举的情形都可以使用保释制度。而我国采用肯定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这样规定容易在适用时造成混乱。第三,两种制度的决定主体不同。英国保释制度的决定主体具有一元性,无论是听审过程还是最终裁决都是由法官主导。而中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决定主体具有多元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参与其中。第四,执行方式不同。英国可以适用多种执行方式,人保的适用频率更高;但是我国不可以同时适用人保和财保,而且财保的适用频率更高。第五,救济方式不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没有相应的救济方式,而英国设置了救济制度。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1、坚持以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为基础的指导理念

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人身自由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剥夺,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更要约束权力、保护权利。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国家控诉机关的力量远远超出被追诉人,因此更加需要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学习英国保释制度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被权力侵害。

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同样需要得到尊重和维护。由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区分即可看出,我国已经走过了有罪推定的法治历程。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以前,在法律上都应假定他是无罪的人。”[3]取保候审制度也应该贯彻和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切实保证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不被恣意剥夺,无罪推定原则应该被法律化,真正确立下来才能真正保障人身自由权。

2、明确其功能和定位

第一,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相当于行政审批,应该转变这种定位,把取保候审当做司法行政程序,主要由法院决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决定,实现程序正义。第二,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限制权力和维护权利来平衡权力与权利的对比。第三,注意保证诉讼效率,正如陈光中教授所言:“没有正当理由,人们要尽量降低程序运作中的经济消耗,要优先选择经济消耗最低的程序”。[4]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也要保障诉讼的效率功能,减少国家羁押负担。

3、具体制度的优化设计

第一,放宽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条件。我国取保候审制度采用肯定式与否定式相结合的规定方法,这种方法不但容易造成混乱而且适用条件较为苛刻,范围较窄,需要适当放宽条件,比如采用否定清单的模式。只要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不危及社会安全和秩序,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即应当使其具备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尤其是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等,以及犯罪证据被比较固定的职务犯罪,都应当尽可能的使其能够获得取保候审。

第二,完善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力度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如果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不过是对保证人采取金钱处罚,违约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良好的保证效果。而且保证金的金额也较低,如果被诉人经济条件较好,保释制度对其也没有威慑力。鉴于此,应该提高保证人保证的保证力度,增加保证的成本,从而提高违反保证义务的成本,达到更好的约束效果。

第三,明确设立取保候审的救济机制。目前我国的取保候审的审批具有极大的行政性质,是否能够取保候审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这就使得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容易产生很大的障碍,而且也容易诱发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因此可以增加允许取保候审行政复议的规定,或者增加取保候审听证程序的规定,给取保候审制度增加安全阀。

4、执行实践中的规范

第一,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我国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没有专门执行机构,可以考虑在司法机关指导下由基层组织对被取保人进行监管,降低取保候审的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第二,增加信息科技的使用,比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对被追诉人进行监管,减少执法成本的同时还能避免人工监管带来的弊端。我国传统上倾向于羁押这种方式来保障刑事活动顺利进行,但是增加信息科技的应用可以更好地减少羁押率,降低司法成本。

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在刑事司法制度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一制度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其科学合理的运用,对于我国刑事司法规范化运作也有着重要影响,对于我国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世界法制发展有着两大法系渐趋融合的趋势,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不断汲取域外的先进经验。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又是保释制度的起源地,其保释制度至今已有800多年历史,因此,英国的保释制度中的诸多经验对我们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注 释】

[1]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译.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57.

[2] 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姚永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0.

[3] 宋英辉.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41.

[4]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238.

【作者简介】

孙琪伟(1991.7—)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之WTO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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