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成本法在装备激励约束定价模式下的应用分析

2020-03-31 03:09沈存
财会学习 2020年8期

沈存

摘要:本篇文章首先对装备价格确定机制的发展历程进行了介绍,分别介绍了成本激励约束定价和目标成本法的特点和内涵,并阐述了目标成本法在成本激励约束定价法下的应用。

关键词:目标成本法;激励约束定价;单一来源

装备好的生产企业承载着我国国防科研等重要工作职责,随着国家改革地不断推进,注重效益最大化已经成为其运营生产的核心目标。受到经济效益的驱使,做好企业成本核算管理工作,减少成本消耗,可以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由此可知,加强成本会计核算管理,已经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内容,其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装备价格确定机制的发展历程

自建国以来,我国装备定价机制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发展。分别为:

第一阶段,无偿调拨阶段(1949-1953),这一阶段装备的科研和生产采用供给制,不计算成本和利润。

第二阶段,实际成本加成阶段(1953-1956),这一阶段装备科研和生产实行实际生产成本外加5%利润的定价方法,即:产品价格=实际生产成本×1.05,采用逐年定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三阶段,计划成本加成阶段(1956-1978),这一阶段实行计划成本外加5%利润的定价模式,即产品价格=计划成本×1.05。

第四阶段,多种定价方式并存(1978-2013),明确了“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多种采购方式;将装备价格调整为以审定的定价成本外加 5%利润的方法,即产品价格=定价成本×1.05。

第五阶段,装备购置目标价格管理机制(2013-至今)。2013年9月13日,总装综合计划部发布了装计[2013]1342号《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深化推进装备价格工作改革,新立项的型号研制项目已同步论证了装备购置目标价格,按照装备购置目标价格采购正逐步占据主流位置。(见图1)

二、成本激励约束定价法的介绍

(一)传统“定价成本加成”模式的弊端

1.成本越高利润越高,企业没有动力去降成本,效率无法得到提升。

2.产品利润率均为 5%的定价模式单一,不能完全体现产品科技含量,装备的利润是定价成本的 5%,实际利润率应是 5%/105%=4.76%,目前社会平均利润率已远高于此,装备的利润率水平偏低。

3.成本核算不完善,存在软件费未能合理计入装备定价成本、跟产服务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4.三年一调价,CPI 上涨再次侵蚀企业利润。

2013年9月装计[2013]1342号《指南》

中明确,激励约束定价模式为根据购置目标价格的实现情况,采用差异定价利润形式,对生产企业的成本控制进行激励与约束的定价模式。2019年1月14日,国办、军办印发了国办函[2019]11号《定价议价规则(试行)》,明确了对单一来源采购的装备采用激励约束定价模式。

(二)“目标价格管理”模式

定价公式:价格=定价成本+5%×目标价格+激励约束利润

采购方根据产品的定价成本与目标成本的节约或超支情况,按约定好的比例,计算产品的激励约束利润。一般情况下,企业和采购方分别承担70%和30%。同时,激励约束利润按目标成本的±5%设置上限和下限。

三、目标成本法的介绍

目标成本法,是企业通过市场调查等方法,确定了产品的目标售价后,以目标售价和预期利润为基础,通过倒推法确定产品的目标成本的成本管理方法。简单得说,目标成本是根据产品的销售价格,在考虑预期利润因素后,采用倒推出的预期产品成本。目标成本法以价格为引导,关注顾客及产品与流程设计,通过跨职能合作,价值链参与,实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成本的控制。其优点如下:第一,突出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管理;第二,事前量化利润指标和成本指标,增强产品成本的控制力;第三,通过价值工程,有助于提高客户价值和产品竞争力。作为装备保障企业,推行目标成本管理,既是做好装备报价工作的基础,也是提升企业管理能力、调动全员自主管理能力和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的手段。

四、激励约束定价法下目标成本法的应用

企业应当在现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根据综合企业实际,创建具有适应于自身特色的目标成本管理体系,以目标成本管理为中心,合理策划装备成本,挖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下降潜力。

(一)建立基础组织保障

企业应当成立由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牵头的成本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设计、工艺、采购、生产、销售、售后、财务、信息技术等各专业主管领导组成。明确委员会职责、权限以及工作机制,各部门在目标成本管理中的权责范围。并成立专门部门负责价格工作,同时明确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把目标成本分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人人头上有指标。为应对装备后续的审价工作,价格管理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建立更加快捷的沟通渠道,以便随时监控成本情况,及时的进行成本控制。

(二)目标成本的事前确定

根据《指南》规定,“合同订立管理部门在组织合同订立时,将批复的产品购置目标价格作为最高限价设计指标,在研制合同(协议)中明确,并约定企业在产品成本控制、定期报告、激励约束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目标成本法实施的首要任务就是通过市场调查确定产品价格。企业可将合同约定的目标价格直接作为销售产品的目标价格。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资本成本和风险感受能力,确定产品必要的利润。根据产品的目标价格及必要利润,即可测定产品的目标成本。企业通过由设计、工艺、采购、生产、销售、财务、信息等部门组成的跨职能团队综合平衡各項因素,将目标成本进行进一步分解,确定分项目的目标成本。

《指南》中明确“一般情况下,承研承制单位承担节约(超支)部分的70%,采购方承担30%。激励(约束)利润的上限为5%目标成本,下限为-5%目标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当C≥107.14%CT时,PE=-5%CT;当107.14%CT>C>92.86CT时,PE=70% (CT–C);当C≤92.86%CT时,PE=5%CT,其中,PE为激励(约束)利润,CT为目标成本,C为定价成本。”

从企业创造的利润值来看:

当C≥107.14%CT时,利润值=5%CT

-5%CT=0,此时装备利润保持在0。企业只能收回前期投入的成本,并不能实现盈利。

当107.14%CT>C>92.86CT时,利润值=5%CT+70%(CT-C)=75%CT-70%C,企业此时的盈利是随着成本的降低成反方向变动,在此区间,企业成本越低盈利越高。

当C≤92.86%CT时,利润值=5%CT+ 5%CT=10%CT,此时装备的利润保持在10%CT,且不随成本的下降而增加,即企业不会得到由于继续降低成本而产生的利润。

从利润率的角度看:激励约束定價模式下鼓励企业降低成本,成本越低,利润率越高,但当C≤92.86%CT时,由于利润值保持在10%CT,企业失去了由于成本下降带来的外部激励效果。考虑到企业成本不可能无限缩小,综合考虑利润和利润率因素,当C=92.86%CT时,外部激励效果最为明显。当CP=CT×1.05时,此时装备的利润率为11.56%。因此,在综合考虑企业成本下降潜力的同时,将实际成本控制在目标成本的92.86%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三)目标成本的实现过程的事中控制

目标成本的实施过程,是实现目标成本管理的关键环节,通过各分项目目标成本的管控,严格目标成本刚性,可以有计划的控制成本的发生。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目标成本的发生的全程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纠偏。同时,目标成本也要保持一定的弹性,以应对外部及内部的情况变化。在产品形成过程中,按成本预算标准控制支出,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与产品目标成本比对、计算,并分析差异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还要预测今后发展趋势,以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

(四)目标成本管理的事后评价

企业应当及时的对目标成本管理的结果进行评价,并计算分项的目标成本和实际成本产生的差异数额,及时查清成本差异产生的原因。如将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对比分析,超过一定比例(一般定为5%)的,无论是超支差还是节约差,都要采取因素分析法等找到差异原因,并反馈成本管理委员会。如果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或不可控的则采取调整目标成本的办法,如果是主观原因或是可控的则加强内部控制,确定责任归属,根据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标准,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强化员工的成本意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五、结语

新的《定价议价规则(试行)》的出台,打破了原有5%加成定价的大框架,而采用了激励约束定价模式,鼓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积极创新技术降成本,更加切合了市场规律,同时也为企业在成本管理上打开了新思路。对采用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装备,企业在生产应积极采用目标成本法管理,从而有效的控制成本,增利润,扩大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中信建投军工团队.深度解析XX定价与采购机制改革[J/OL].[2017-10-12].

[2]李维敏.浅谈目标成本预算管理[J].军产工程财会,2014 (2):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