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体系研究

2020-03-30 09:53王欣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1期

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备受关注,为解决我国法律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要么重罪要么无罪的无过渡教育问题。201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提到“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体系制度功能构建具有兼顾性、制度主体区分具有相对性、制度措施施行具有层次性以及制度充分完善具有渐进性。

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制度将未成年犯罪按其犯罪程度划分为三个层次,通过相应的干预和矫治行动,对于不同层次犯罪的未成年进行处分。针对当前未成年犯罪呈现的主要特征,相关专家提出了两个解决问题的方向,一是在刑法方面成立未成年专章和适当降低刑法年龄;二是注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学校教育和收容教养,甚至是增加新的制度,比如说强制教育。

关键词: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降低刑法年龄;预防未成年犯罪;行为年龄;工读教育

引言:

大连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残忍杀害,但因男孩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责,仅收容教养三年;15岁的李天一无照驾驶并暴打奥迪车主贝政府收容管教一年,两年后又犯下强奸罪……如今日渐高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变成了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一大重要因素,并且还呈现出日益恶化的趋势。罪错未成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自身享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即使以刑法为核心的规则体系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在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未达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错问题上却存在空白。未成年犯罪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大部分罪错未成年没有主观恶性,后期加以良好的指导教育,迷途知返的可能性要比成年人高很多。具调查显示未成年激情犯罪占比高达80%,并且近五分之四都是以团队形式进行犯罪。分级处遇体系通过恰当的干预和矫治让具有潜在犯罪的未成年迷途知返,已犯罪的未成年改过自新。

一.我国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体系的提出

近几年,我国未达刑事年龄的违法犯恶性案件被广泛报道,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热切关注。由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部分未成年人在法律的保护下“逍遥法外”,而往往其迫害的对象也是未成年。致使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了罪错未成年的保护伞,而真正需要保护的未成年反而深受其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实施的恶性案件不仅严重危害着社会的安宁,而且也同时反映出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存在着诸多问题。那么究竟应当怎样去矫正其不良行为以及心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而避免其行为和心理进一步出现偏差以致于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呢?最高检提出了四大措施制度力求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诉求、犯罪特点,寻找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根源,进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我国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制度的现状

据统计数据显示,广州2019年1月1日到8月31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有57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涉及刑事案件有256人。短短八个月时间,仅一个市的未成年犯罪情况就如此触目惊心。由此可见,罪错未成年犯罪问题的处理已经迫在眉睫。

对于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制度规划我国目前还停留在“探索阶段”,但在如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成人化和暴力化的情景下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其出现和发展是未来处理罪错未成年问题的必然趋势。罪错未成年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了不可逆的伤害,却通常被收容教养四个字一笔带过。被伤害的未成年遗失了人间烟火,而施以暴行的未成年却被各种“护法”庇护着。罪错未成年不仅未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相应的教育感化也没有,这助长了其内心罪恶种子的嚣张气焰,使事情最终走向最一个难以挽回的局面。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具有主观恶性而且不同年龄不同生长环境的罪错未成年犯罪心理和行为也不尽相同,所以在对待罪错未成年的问题不能用年龄一刀切断处理。而应有的放矢。比如,大家都知道年龄越小的孩子对家庭的依赖性越强,因此对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监护人对孩子的影响力是比较强的,则更适合在家庭環境下对罪错未成年进行教育;而随着年龄的增长(12周岁后)未成年人对家庭的依赖性相对减弱,并且逐渐进入叛逆期,对家庭教育产生了一定的抵制情绪,因此更加适合政府收容教养,让罪错未成年在工读学校环境下获得“重塑”和“新生”。各地试水情况反馈,分级处遇体系对于处理罪错未成年问题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2016年至今,上海检察机关落实相关措施,其中98.4%的未成年没有再犯。根据犯罪行径罪错未成年被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已经犯罪,一类是有潜在犯罪危险。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分级处遇制度根据其犯罪行为做了以下分类:1.严重暴力触法2.未成年本身也是受害者,被成年人教唆利用,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3.缺乏认知判断控制能力,一时冲动参与违法犯罪。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制订了以收容教育为主的相应惩治措施。而针对那些有犯罪可能性的未成年,根据其犯错情节的轻重程度又将其划分为具有不良行为未成年和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并且根据情节严重的递进,制定了司法化教育训诫仪式、制发训诫书和责令严加管教令、观护帮教(参加法制教育,提供公益劳动接受行为心理矫正)、责令法定代理人参加亲职教育等教育措施,目的是为了监督罪错未成年改正不良行为。

三.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制度与传统未成年犯罪处理的比较

1.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分级处遇因时制宜

我国刑法年龄是14周岁;在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的罪错未成年只有触犯了法律规定的八种特定情境才算是构成了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都算是构成了犯罪,必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是从轻处理。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后淡定自若的拍视频发班群,且言论无知。如果未满14岁的未成年,无论犯了什么罪,皆以无罪处理极有可能错误的引导未成年,使他们无法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进而导致他们犯下更加无法弥补的过错。而分级处遇制度则是重在让罪错未成年发现自己的错误,并且改过自新。根据未成年的犯罪心理、行为将未成年大致分为四大主体。第一大主体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进行一般违法行为的,他们的心智不够成熟,极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同时说明他们迷途知返的可能性极大,所以全方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是极具重要性的,它给罪错未成年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整改环境。第二大主体是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进行一般违法行为的,此类未成年处于一个极其特殊的时期,强压会造成物极必反,放任会助长嚣张气焰。所以软硬兼具的处遇措施是极其具有必要性的。因此应当最大化增强预防效果和削弱制裁处分。第三大主体是14周岁到16周岁进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未成年,最重要的是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认知进行矫正,防止其堕入深渊。第四大主体是16周岁到18周岁进行应负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他们恰好处于未成年与成年的临界点之间,适当减轻刑法制度,侧重分析其犯罪心理认知以及行为认知是极其必要的。惩罚力度应根据其犯罪造成的后果和不同的心理认知产生相应的变化。使其具有相对性。

2.一站询问逐步推行 避免发生二次伤害

在未成年犯罪的问题上,被伤害对象绝大多数都是未成年。在过去的审问中通常会对被伤害者一而再再而三的进行询问,迫使被伤害对象反复回忆受伤害的细节,从而给被伤害者带来二次伤害。但对具体情节的审问,又是办案过程中必不可失的一环。既然我们不能够抑制已经发生的悲剧,那我们就只能够竭尽全力去阻挡可能会发生的惨剧。倾尽全力去弥补那些曾经受到过伤害的人,从侧面减少给被害者带来的伤害。因此该体系要求整个诉讼过程只询问一次,也就要求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之前做好预案,为了能够在后续调查中有理可依,我们应当在询问的过程中进行同步的音频音像录制。反复不恰当的询问就像是在往伤口上撒盐,会使受害者本在愈合结痂的伤口重新被撕裂,刺激他们本就弱小而孱弱的心灵,而一站式询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恰到好处的避免这样一个问题。

3.瞄准教育全面出击 在根源处遏制犯罪

在家庭教育方面,绝大多数父母存在以成绩论英雄,把孩子当成商品进行比较,忽略人格健全的重要性等现象。以前教育的应试性较强,部分父母矫正过度,以致于产生了“自我理想”的现象。而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体系认为未成年犯罪其家长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家长的教育观念深深影响着未成年,如果家长能够形成由己及人的教育观念,注重自身的行为品德对孩子的影响;采用赏识教育的方法,帮助孩子树立自信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在学校教育方面,校园霸凌事件早已屡见不鲜,从中不难看出学校教育还是有所欠缺,对法律知识宣传不到位,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制度提出学校作为一个授予知识的神圣之地,就更应该肩负起传播法律意识的责任,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通过讲座、书刊、宣传手册、知识讲堂、面对面咨询以及相应的普法活动,让孩子们可以更好的知法懂法,并且做到守法。人本来就是一种社会型群体,没有人可以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因此社会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现代社会中的人才培养,必须面向社会,扎根社会,最后才能回归社会。适当且恰量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一个良好的教育方式,社会给应当给未成年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让未成年在活动中实现自我的价值,给予其心理上的调剂。

四.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制度当前所面临的问题

未成年犯罪,法律究竟应该如何修改才能既保障罪错未成年权利又保护受害者权益?在这个问题上专家们讨论提出了两个解决问题的方向,一是在刑法方面成立未成年专章和适当降低刑法年龄;二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加强学校教育和收容教养,甚至是增加新的制度。从刑法方面提出的降低刑法年龄,引起了专家们的热议。有专家认为现在的未成年生理和心理都成熟较早,所以应当适当降低刑法年龄。而有的专家则认为,应当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来完善立法,从本质上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无死刑,犯罪未成年终将回归社会。所以重点强调收容教养等带有强制性的教育手段,通过司法途径限制其人身自由。是否降低或者说如何降低刑法年龄着实发人深思。美国、卢森堡、苏丹和马来西亚为无年龄限制国家;而其余国家的刑事年龄在7到18岁不等,其中以14岁居多。由于目前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出现早熟现象,是否降低罪错未成年刑法年龄还有待讨论。第二个问题是对未成年犯罪程度如何进行区分,法律是应该重判还是轻判?对此我们必须罗列出一种区别于成年人犯罪处理的方法。法律规定未被刑事处罚的罪错未成年由监护人加以管教或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却没有明确指出监护人究竟应该怎样加以管教,又是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交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未免有空谈之嫌。只有具體详尽落实处置措施才不会让罪错未成年犯罪问题出现法律留白现象。而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体系针对这一现象提出了将“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四者建立层次递进关系。根据每个未成年犯罪属性进行相关的处级定位,使纵横向比较时心理平衡,防止逆反心理滋生。

五.针对罪错未成年分级处遇体系提出的建议

(一)因病施救,对症下药

在犯罪心理方面通过分析比较发现,国外未成年犯罪心理多是精神上的一种犯罪,他们以寻求刺激和追求时髦为目的;我国未成年犯罪心理则是大多体现在社会性、生理性的低层次需求上。根据我国未成年犯罪心理展现出来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我们应当注重未成年的生理需求,正视性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在教育方面应当,弱化应试教育,强化素质教育。杜绝“巨婴”现象,让孩子能够全面均衡发展。重视未成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都可以融入到社会活动之中,让他们在社会实践之中寻找到自己的价值。

(二)言传身教,以身作则

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年人的不能将自己的意志直接强加到未成年人身上。在过去的教育之中,多数父母存在教子而不自省或是对子女过分溺爱的现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监护人责无旁贷。知法懂法行为端正的父母会正确的引导未成年的是非观念。因此可以通过社区教育提高父母的文化素质,使其可以接触更深层次的教育,让其言传身教,引导未成年树立正确的三观和养成好的行为习惯。

(三)网舆肃清,蔚然成风

在美国,曾经有一档恐怖直人的节目,有组织的带领少年犯或有犯罪危险的儿童去观察监狱和教养院,最初是为了阻止未成年犯罪,但是调查结果显示其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率。荀子曾说香芷本是美丽非凡,但却因为沾染泔水,君子就不喜欢,就连平常人也不佩戴它了。这便展现出了环境对人的影响。当今我们生活在网络这个大的环境下,消息来源错综复杂。未成年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具备信息筛选能力。因此网络环境健康完备至关重要,网络媒体应当给予一个正确的舆论导向,让未成年人接受良好教育的熏陶,形成一股良好的网络文明风气。

(四)审问现场,律师在场

在过去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审查中允许合适的未成年人到场,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避免未成年人孤立。但却忽略了一个客观的事实,许多家长对法律只是略知一二,这可能导致获取证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有所偏颇。而律师作为具有完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成年人,不仅能够更好地理解司法人员提出的问题,并且在必要时候给予提醒,也可以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保全证据。

(五)双轨判刑,情理兼具

相对于从前,如今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有早熟迹象。笔者认为,行为年龄是一个良好的界定标准。也就是说,通过对案件过程的审问犯罪未成年人呈现出来的心理年龄来对未成年进行定罪,也就是根据其犯罪时的心理的成熟程度,实行双轨判刑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罪错未成年再犯率。

(六)工读教育,去糙取精

工读教育是解决罪错未成年犯罪问题的一个良好途径。但目前工读教育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办学性质司法化,学生的心理健康缺失、交叉感染、教资匮乏、社会歧视等现象。因此我们要保留工读教育,就必须整改内核。工读学校作为一个全封闭式学校,更应该建立良好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以及家长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要明白工读学校的存在是为了让孩子回归正途而不是监禁。定期开设心理课,让心理老师透过言行举行了解孩子们的心理诉求。对情况不同的孩子进行差异性心理辅导,避免交叉感染现象。在工读学校任教的老师必须经过事先培训,有爱心,有责任心,注重隐私。政府可给予恰当补贴。澳大利亚曾在青少年司法拘留环境下对攻击性替代训练进行纵向评估发现:游戏,体育和其他活动可以很好的引导未成年。工读学校可以尽可能提供多的课外活动,陶冶未成年情操。为了避免社会歧视现象,他们的毕业证书可以由相应的教育机构调配,由正式学校统一发放,与普通教育学校发放的毕业证相同。

(七)记录存封,回归社会

未成年无死刑。即使未成年被判刑10年,20年甚至是30年,他们也不过四五十岁光景,刑期一过,他们仍然需要重回社会,重新生活。历经数年磨难,潜心悔过的他们,好不容易迎来了人生的新一个转折点。可能会因为少年犯这三个字重回冰点,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我们应采取一种封存制度。对其犯罪行为编号进行密封处理,严加看管。不至于让他们刚回社会就饱受偏见,失去对生活的信心,几经周折却不得善终。

任何体系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只能说是趋于完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体系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体系,在不断的实践操作之中自我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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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欣,1999年6月出生,女,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大学本科,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研究方向:人文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