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实质区分

2020-03-30 09:32杨敏敏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11期

杨敏敏

摘  要: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其与因果关系错误共同形成构成要件错误类型。其中因果关系错误主要体现为因果流程发生错误,而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在因果流程上并未偏离,主要区别体现于危险流是否偏离。对象错误中,危险流未发生实质偏离,导致结果的实际危险流仍是初始故意行为危险流,对象错误实质是构成要件范畴外的动机错误。打击错误中,危险流发生实质偏离,导致结果的实际危险流已是过失行为危险流。因此,具体判断危险流是否发生偏离以及行为人对于危险流的偏离所持的心态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便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实质区分

一、区分法理

犯罪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需要判断每个犯罪是否成立,是否既遂,对此需要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必要的时候运用包容评价思维,从而正确定罪量刑。构成要件错误主要是指主客观不一致,包括法益侵害结果不一致以及导致结果的因果关系不一致。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其中,因果关系错误又分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以及结果的提前实现。因果关系错误并不需要考虑犯罪是否成立问题(因为犯罪必然成立),仅需要考虑犯罪是否既遂问题。由于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均是关于结果的错误,因此需要进一步区分这两种错误。

(一)、危险的设定对象

1、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行为对象是一项客观构成要件,应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也即应具有构成要件违法性和类型性特征,也可称为构成要件对象。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个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大前提是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具体的行为、对象及结果等。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是一个涵摄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对小前提的具体事实进行提炼萃取,判断是否符合大前提的要件。当然,这个判断过程应当以类型性为纽带,只有具有类型性特征的行为才可认为符合构成要件。

2.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也即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决定了故意的认识内容。这一方面表明,属于客观构成要件的要素必须为行为人所认识到,否则阻却故意的成立。另一方面也表明,不属于客观构成要件的因素不需要行为人认识,没有认识到不影响故意的成立。若要求行为人认识,则是一项多余的要求。主观构成要件是在客观构成要件符合的情况下所做的进一步判断,但要注意,对于主观方面的考察一定不可随意扩大范围,除刑法明文规定的目的犯等要求犯罪成立必须具有特定目的以外,其他类似犯罪计划、犯罪动机等均不应纳入主观要件考虑范围。

(二)、危险的现实化

危险的存在是故意犯的成立条件,而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是故意犯的既遂条件。一项实害结果成为既遂结果的条件是,该实害结果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创设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该不法事实需要包括两项特征:一是客观上该结果与构成要件行为有因果关系,能够归责于构成要件行为;二是主观上该结果是行为人故意创设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也即是行为人认识并意欲的结果,能够归责于行为人的构成要件故意。正如罗克辛教授所言:“我们必须认识到一点,不仅存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归责,还存在主观构成要件的归责,亦即故意归责。”

二、危险流的判断

危险流是否发生偏离,对于区分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意义重大,对象错误中危险流没有偏离,初始设定的与导致结果的危险流一致,打击错误危险流发生实质偏离。前者是故意行为危险流,后者是过失行为危险流。对此判断实际上是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行为的危险有目的性指引,行为人对其有支配性,而对过失行为缺乏目的性指引。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因果关系确定性的差异:故意行为的因果关系具有确定性,而过失行为具有盲目性。(2)构成要件类型性或者定型性的不同:前者有明确性的要求,后者则没有。(3)结果回避可能性程度的不同:前者回避可能性程度更高,而后者较低。(4)制造的危险流是否具有可重复性:前者可以重复,后者不能。(5)又无法敌对意思以及法敌对意思强弱不同:前者主观恶性更大,敌对意思更强,后者相对较小。即若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流是过失危险流,则属于打击错误;若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流是故意危险流,则属于对象错误或不确定的故意。故意行为的危险有目的性指引,行为人对其有支配性,而过失行为缺乏目的性指引,行为人对其不具备支配性。而对于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判断。主要从因果关系确定性的差异、构成要件类型性或定型性有无明确性要求以及结果回避可能性的程度高低不同來判断。

此外,我们还可以根据导致危险流发生偏离的原因进一步区分。通常来说,危险流的偏离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因方法差错而转移了危险流。(2)第三人转移了危险流。(3)欲害对象转移了危险流。(4)实害对象自己陷入危险流。只要发生了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即可认定为危险流已经发生偏离,排除对象错误的存在。

三、对象错误与不确定的故意

不确定的故意包括择一故意、概括故意与间接故意,当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及结果持间接故意、择一故意或概括故意等不确定的故意时,便不存在构成要件错误的问题。因此,在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时,需要特别注意不确定的故意情形与两种错误的不同。打击错误与不确定的故意的区别是明显的,打击错误中,行为人对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不确定的故意中,行为人对实害结果持故意心理。因此重点是区分对象错误与不确定的故意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象错误属于错误论中的情形,不确定的故意属于故意论中的情形,二者不是根据一个标准来划分的两个概念,所以二者的关系不是封闭的A与-A关系。

首先,在故意论层面,二者的相同点在于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均持故意心理。这一点与打击错误不同。其次,在动机错误上,对象错误的行为人必然存在动机错误,也即主观上欲杀乙,却杀死了丙,杀人动机没有实现。而不确定的故意中,有些存在动机错误,有些不存在动机误。最后,当行为人存在动机错误时,对象错误与不确定的故意的区别在于,产生动机错误的原因不同。对象错误中,产生动机错误的原因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身份特征有主观认识错误,主观认为的身份特征与实际的身份特征不符。而在不确定的故意中,动机错误产生的原因不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身份特征有主观认识错误,而是其他因素导致的。但是,犯罪动机并不属于主观构成要件内容,不影响犯罪成立。因此,在不确定故意中,不属于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四、余论与反思

通过以上论证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实质区分在于危险流是否发生偏离,此外,还可以判断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流是故意行为危险流还是过失行为危险流,如果是过失危险流,则为打击错误,若为故意危险流,则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动机错误,若不存在则属不确定故意,若存在,则判断动机错误产生的原因是否因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身份特征有主观认识错误,如是,则属于对象错误;反之,则为不确定的故意。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虽然并不容易,但由于二者对应不同的处理方法即对象错误不存在处理结论上的争议,不论是采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能得出相同结论。而对于打击错误,两种观点得出的结论存在分歧。因此,我们必须分层次按步骤从实质上区分二者,对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结论,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保持法律的严谨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