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华
摘 要:当前,我国企业对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随之而来的就是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在实务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等。在涉知识产权的专利纠纷中,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不仅会影响被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也会影响诉讼策略的选择。在实务中,灵活运用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会使得被保护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区分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知识产权
一、商业行为中应当重点保护的客体
现代日常商业行为,大部分已经不再是体力劳动所产出的商品的简单交易,更多的现代商品包含了劳动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称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分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本文主要就知识产权中的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作以区分并分析利弊。
二、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概念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或者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
三、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
因专利与商业秘密属于对智力成果不同的保护模式,因此两者在权利来源、权利保护、保护范围,保护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区分两种保护模式是有效保护智力成果的前提。
3.1保护状态的不同
专利保护需要求智力成果所有人公开其智力成果(涉及国家安全等除外),并经法定程序向专利管理类机关申请以便获得法律上受保护的权利。在智力成果所有人申请专利权时,需要将该智力成果向社会公示,在他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从而获得保护。因此,专利保护具有法定程序,法定形式。
商业秘密保护无法定的程序要求,亦无法定形式要求。商业秘密保護以企业内部自我管理为主,不需要进行公示,不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干预。因此,商业秘密保护教专利保护更灵活。
3.2保护客体的范围不同
专利权保护的是具体、清楚、完整的智力成果,其保护范围以权利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为限,并且会受到期限、地域、公共利益等条件的限制。从理论上讲,凡是专利保护无法覆盖到的任何想要保护的智力成果,都可以采用商业秘密保护。而且,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可以保护技术信息,也可以保护经营信息,而经营信息是专利权无法覆盖到的。由此,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比专利保护的范围更为宽广。
3.3取得方式和条件的不同
专利保护需要权利申请人经法定程序向专利管理类机关申请并接受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其他实质性审查,并通过法定形式予以公告,才有可能获得法律上的专利保护。而商业秘密从秘密信息的完成时起即已存在,仅需企业内部自我加强管理,制定完善的秘密保护规则即可实现商业秘密保护,无法定的程序要求,亦无法定形式要求。
3.4保护期限的不同
专利保护受到专利法的规制,只能在限制的期限内行使,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权利人会享有技术垄断权。相反,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明确的受保护期限。商业秘密从产生伊始,只要保密措施得当,理论上可以无限保护下去,是否公开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考量。
3.5权利主体的不同
因专利权具有垄断的特殊性,相同的专利仅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故专利权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只能用一个权利主体,并且权利主体以及权利内容是明确公开的。而商业秘密保护不受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而且权利主体可以多个,权利内容可以相同并且保密。
3.6救济方式不同
专利保护一旦遭受侵犯,权利人可以运用强有力的专利法规体系予以救济。而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我国则欠缺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只能以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寻求救济。
四、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选择
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在保护形式、保护期限、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选择何种保护方式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4.1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非常适合技术信息保护。采用专利保护技术信息的优势有:(1)规制专利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专利权如若遭到侵犯,权利人可以采取健全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技术信息在获取专利后,一方面能通过专利权的保护以维护权利人对此技术的垄断性使用,另一方面,其他主体欲使用此技术,需要给权利人支付专利许可费,专利因此可以给权利人带来额外的收益。(3)专利保护是依托国家法律强制力而维护智力成果权益,相较于商业秘密保护,更容易实现其保护目的与救济目标。
专利保护的劣势也尤为明显,即申请专利必须将技术具体内容公开,这种方式隐蔽性不强,必将会造成诸多侵权纠纷。好在专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因此可以相对的弥补劣势。
4.2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不仅限于技术信息保护,还可以应用于商业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以下优势:(1)较之于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更广。(2)无期限限制,无地域限制、无法定程序及方式限制。但同时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很大的缺点,即涉及商业秘密法律规范不成熟,仅靠企业内部管理规制没有法律加以强制难以达到保护目的,商业秘密若被侵犯,取证调查、损失计算以及法律的运用都将会面临挑战。
4.3专利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联合运用
新形势下,企业对于智力成果的保护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种形式,而应该采取多元化的保护手段来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如果使用专利保护能使保护利益最大化,则使用专利保护是明智的选择,对于专利保护无法覆盖的范围,使用商业秘密保护作为补充。如此两种保护方式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回避各自的优劣,可以达到对需要保护的权益无缝覆盖。
五、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运用
在选择采用何种保护策略时,要充分考虑自身因素,需要对自身技术状况有清醒的认识,以选择适合自身定位的保护方式,例如首先评估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是否易于保密、掌控,如果易于保密,则使用商业秘密保护风险相对较小,可以免去公开商业秘密所带来的剽窃风险。其次,对拟申请的专利的技术前瞻性、先进性、可实现性进行评估,对能否申请到专利保护进行预估衡量,对专利保护的期限进行衡量等。并且,在选择保护策略时,可以兼而有之。对技术信息进行分析,找到对应的可申请专利的最低标准,将此部分写入专利申请文件中以寻求法律上的保护,另一方面,将其余信息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这样可以以公开信息最少的代价获取最大的保护权益。利用此种保护策略,一方面可以享受专利权所赋予的技术信息的垄断使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转让专利获得额外的收益,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综上,采用不同的保护策略会带来不同的保护利益。因此吗,在实务操作中,对智力成果的保护,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各有利弊,最重要的是分析其各自优势,选择合适的防护方式,灵活运用各种规则,才能使被保护的智力成果发挥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