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雯 李惠
摘要:近年来,形式隐蔽、辨识度低的“洗稿”行为成为不少自媒体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手段之一。缺乏有效的认定标准、一些自媒体人版权意识薄弱、维权途径艰难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洗稿”侵权者的嚣张气焰。由“洗稿”式侵权延伸到其他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我们该从法治建设、道德建设和平台建设等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关键词:洗稿;网络版权;版权意识;对策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自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自媒体准入门槛低,阅读量与收益划上等号,为短时间内博取大众眼球,自媒体平台建立起专业化的“洗稿”流水线,包括标准的“洗稿”手法,“洗稿”问题频发。
一、“洗稿”是什么
从“六神磊磊控诉周冲”的“洗稿门”事件,到“和毛利午餐”发表声明怒斥“胖少女晚托班”,再到“呦呦鹿鸣”的《甘柴劣火》,“洗稿”事件不时出现在公众视野中[1]。那么“洗稿”究竟是什么?国家相关部门又采取了什么行动、取得了什么成果?
“洗稿”一词最初源于新闻媒体界,本指新闻、媒体等网站通过一些规避手段对稿件多次编辑或发表在不同渠道,以掩盖其真实的来源[2]。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可知,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洗稿”被自媒体利用后,也就变成了对原创作品进行“二次加工”,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对单篇作品进行表达上的改变,比如同义词置换或者改变句子前后顺序。二是利用多篇作品进行移花接木式的复制。上述两种方式在认定和维权上都十分困难,因为文章乍看上去与原创作品并不相同,平台中的认定系统往往无法判定此作品为抄袭。更有甚者,“洗稿”作品可以做到保持文章思想不变,但是文字表述与原作品有90%的不同,我国《著作权法》有一个原则就是“思想表达二分法”,也就是法律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在此原则下,“洗稿”现象更难被遏制。
2018年7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开展了“剑网2018”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坚决整治“洗稿式原创”等侵权行为。行动期间,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85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23万件,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44件,其中查办刑事案件74件、涉案金额1.5亿元。[3]虽然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自媒体“洗稿”行为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二、难以治理的原因
(一)“洗稿”形式隐蔽、辨识度低
“洗稿”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表达利用型洗稿”,这类洗稿利用了他人作品的段落结构、逻辑顺序、人物设置、环境设置、情节设置、文字表述等表达类作品元素;另一类是“思想利用型洗稿”,这类洗稿只是利用了他人作品的主题、事实观点等思想类作品元素,早期传统新闻媒体就属于这一类。[4]
“洗稿”并不是原封不动地抄袭,发展至今的“洗稿”流水线甚至针对检测软件做出了相应的改进,笔者在互联网搜索相关资料时,也发现了“教你如何用洗稿的方式写出一篇文章”的相关文章。“洗稿”虽然是一种高级抄袭,但在内容上却是可以逃避检测软件的隐蔽形式。
另外一个很难追究责任的原因是“洗稿”作品侵权的法律界限不明确,原创者若申请维权,“洗稿”者甚至可以主张自己对于作品的独创性。现在学界也对“洗稿”作出了一些分类,但首先不是每个原创者都具备专业的著作权知识,其次平台若对每一篇文章都进行这么细致的检测分类,可行性不高且工作量巨大。这些都让“洗稿”者有恃无恐。
(二)监管平台失灵
前文提到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目的是避免由于思想的垄断而限制表达自由,基于法律的这一原则,“洗稿”者致力于在文字表达上下“苦功夫”。
以晋江文学城的数据为例。从2009年到2016年,晋江文学城共处理各类抄袭1160件,其中“借鉴过度,要求锁文”343起,“构成抄袭,要求清理”173起,删除作者ID623起,还有15起抄袭无法被判定[5]。这15起规避传统识别技术的抄袭就运用了新型的抄袭手段,包括运用抄袭软件、拼凑段落、改变词语等,也就是现在我们所说的“洗稿”行为。
还有另一层面的原因不能忽视,也就是商业利益与平台监管之间的矛盾。文学网站以卖出版权赚取利润,所以一个当红IP若涉嫌抄袭,文学网站也会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抄袭者,也是在保護自己的利益。自媒体平台看中的则是文章的阅读量,爆款文章的出现无疑是平台所希望看到的。
(三)网络用户版权意识缺失
“缺失”也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为“洗稿”事业“添砖加瓦”的人,他们创造出专业的生产线,研发“洗稿”软件并以此牟利,科技有利有弊,取决于利用科技的人的法律修养和道德素质,很多“洗稿”者对于侵权认识不明,也有人为获取利益而明知故犯。第二个方面是指进行数字网络阅读的所有人,根据笔者所发放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有72.73%的被调查者有三年以上的网络阅读经历,19.18%的被调查者对于抄袭作品(包括“洗稿”作品)的态度是“看一看没关系”,还有25.25%的人表示“我不看就没关系”,这也就表示在网络阅读人群中有丰富阅读经历、可以辨别抄袭的这一部分人中有超过三成的人对于抄袭作品(包括“洗稿”作品)是“听之任之”的态度,反抄袭的支持者的力量并不强大。
三、现阶段可以采取的对策
(一)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
此处提到的监管强调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动、直接监管,也就是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剑网行动”就是典型的直接监管,针对网络侵权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分类治理、重点监管,取得了显著效果。
我国在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国家版权局建立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监管黑白名单制度,适时公布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这一规定只是重点关注了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的问题,是否可以仿照此规定,对于“洗稿”式创作进行规范,建立自媒体黑名单和平台黑名单,进行通报、警告和罚款等处罚。
“如今版权管理制度已成为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和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6]面对网络科技给原创者和版权保护工作带来的伤害,各行政部门应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盗版侵权行为的监控与清除。
(二)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建立平台判定抄袭最低标准制度。有关部门可以效仿国际版权保护领域的最低保护原则,建立网络作品抄袭的最低处理标准,各平台的检测软件设定的标准必须高于或等于这个最低标准。只有网络平台都适用统一的最低标准,才是公平地对待网络作品的原创者们和利用网络获取信息资源的网民们。
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这一点主要是针对网络平台而言的,当用户在平台申诉,或者举报抄袭,但平台不能判定或故意偏袒时,任何人都可以将涉嫌抄袭的文章或作品提交至这个平台,这一举措既可以保障上述最低标准制度得以实施,又可以防止平台因利益而做出有失公平、侵犯公民权益的判定。对于统一监管平台的使用还有一个建议,即在向此平台申诉前,须提供其他网络平台的判定抄袭驳回的证明,这样可以进行筛选,提高效率。
(三)增强思想引领
不能要求所有人都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再加上如今网络平台的准入门槛降低,你即使不是一个信息生产者,也可以通过一些方式变成一个吸引人眼球的信息传递者,这也是上文提到的“洗稿”产生的原因。通过笔者所发放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5.85%的被调查者都认为增强法律意识是必不可少的,这与增强法律保护力度、相关部门的监管是同等重要的,这也就要求平台对于作者起到一个法律知识的告知的作用,包括侵权构成和承担的后果。
四、结语
开放、共享的互联网为社会公众的生活、工作提供了诸多便利,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拓展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激发了人们的创造思维,也改变了虚拟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方式。人们掌握了信息选择权,有意或无意地就侵犯了他人对于原创网络作品的权利。
虽然本文重点是探讨“洗稿”式创作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损害,但“洗稿”本质上就是一种高级抄袭。在数字网络时代下,个人、社会和政府机关应该怎么保护著作权主体的利益,应该如何应对不断发展的抄袭技术,这还需要各方的不断努力。我国目前的版权意识和对于版权的保护都落后于国际水平,但近两年可以明显感受到无论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平台的版权保护措施都加强了,比如音乐平台的付费音乐等,这是一个好的讯号,相信我国的版权之路也会越走越好!
参考文献:
[1]匡文波,李永凤.自媒体为何洗稿不休[EB/OL].http://www.rmlt.com.cn/2019/0919/557297.shtml,2020年1月2日.
[2]張文德,叶娜芬.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以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洗稿”事件为例[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7(2).
[3]赖名芳.国家版权局通报“剑网2018”成果[EB/OL].https://www.chinaxwcb.com/info/550486,2020年1月3日.
[4]许春明,潘娟娟.“洗稿”的法律定性及其规制[EB/OL].https://www.sohu.com/a/296053393_289260,2019年1月3日.
[5]王志刚.媒体充裕视角下网络文学抄袭治理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2017,(5):140-149.
[6]范凯文,胡辉.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良性运行[J],科技与出版,2013(8):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