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非法采矿 价格认定 辩护策略
作者简介:姚德波,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335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非常迅猛,矿产资源成为了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为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我国连续出台了许多部关于非法采矿的法律法规及防范方法,为打击非法采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但是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还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往往对涉案的矿产品价格认定结论提出质疑,因为价格认定结论与最终的定罪量刑结果密不可分,并且因现场条件及现有科学技术的限制,据以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标的不具有唯一性,形成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基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性矿产资源的数量和价值对于定罪量刑的重要性,从有效辩护的角度,笔者从价格认定结论形成的方式方法角度,结合最新案例进行研究,提出了以下粗浅的认识。
(一)针对破坏形式的价格认定方法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对开采矿产资源做出了新的规定,它拓宽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认定,目前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便可以对矿产资源价值做出决定,还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进行认定。新的规定突破了旧规,当前新规对矿产价值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有销赃数额或者销赃数额合理的便直接做出价值认定,如果没有销赃数额就由价格认定机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具体报告。
(二)针对破坏实质上的价格认定方法
价格认定分为数量的认定和价值的认定。对于非法采矿案件中,其采矿的数量和价值有不确定性和不唯一性。这里的不确定性和不唯一性是指不能单凭销赃数额和有关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来确定其数量,还要依靠其它的证据相互印证,例如账本数额、银行清单、现场照片等。人民法院在对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词不一致时,要综合证人证言加以思量,从对被告人有利的角度出发,认定非法采矿的数量。
对于矿产价值的认定,首先是根据销赃数额进行认定,其销赃数额一般是低于赃物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售出,但是在有关机关没有查处的情况下,其销赃数额与正常交易数额相同或者类似。所以先要进行销赃数额认定,如果没有销赃数额或者是销赃数额难以确定的,应该请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
在非法采矿中可以从两点进行辩控。
首先,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一般需要经过鉴定才能得出具体的估值,但是鉴定的结果往往与实际价值不同,如果鉴定价值要远远高于实际价值,这个时候刑事辩护律师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因为辩护律师的辩护使鉴定结果存疑,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会对被告人的处罚做以较轻的处理。
其次,非法采矿中根据矿产的价格可以鉴定出情节严重,但是这只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在法理上很难把握其判定的标准。这时辩护律师可以根据相关解释来为当事人进行最大程度上的辩护,从而使当事人获得无罪或者罪轻的判决结果。
(一)价格认定结论的形式审查
首先,在获得涉案价格认定结论报告后,首先要审查的是作出该报告的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否属于《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三条中规定的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以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如果所出具报告的机构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主体,那么,该报告就不具备合法性。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其次,审查参与出具报告的鉴定人员、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有的报告是以单位名义出具,但是没有将实际进行价格认定的(测量、计算、询价等)鉴定人员予以披露,或者虽然进行了披露,但是鉴定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就发现了这个问题,江苏省地质勘查设计院出具了《非法开采量测量报告》,在报告中也披露了测量人员以及计算人员姓名及设计院的《测绘资质证书》,但是并没有披露测量人员及计算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而根据《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相关规定,测绘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方能进行测绘作業。如果在报告中披露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关条件,那么即使是有资质的单位所出具的报告,该报告也不具备合法性。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再次,审查出具报告单位是否是依法接受委托。办案机关有时候为了减少工作量,在委托鉴定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委托,或者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提供检材。程序的正义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前提。如果,办案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或者鉴定机构没有按照法定的检测、测绘、计算方式方法等规定进行鉴定,该报告即不具备程序上的合法性,当然予以排除适用。
(二)价格认定结论的实质审查
在排除价格认定结论不存在欠缺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对鉴定结论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成为刑事辩护中的重点内容。
首先,对办案机关所提供检材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报告中所鉴定的检材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从事的非法行为侵害的标的,要严格加以区分,并且要对标的物的性质予以判定。笔者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采砂)刑事案件中,测量报告中描述的是开采“风化的花岗岩”合计为**立方米,但是根据笔者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的情况,经请教地质方面的专家学者,涉案被告人非法开采的根本不是“风化的花岗岩”而是另外一种岩体沉积风化构成。很明显,该报告的测量结果所依据的检材这一客观事实出现了重大偏差,那么其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与真实结果肯定不符,不同的矿产品市场价格也不同,涉案矿产品的价值认定结论不具备科学性。应当不予认定。
其次,要认真审查现场测量中测量现场现状与原始状况等参照物如何确定及依据是否客观真实。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从案发到实际进行测量计算非法采矿的数量有一个时间差,在这期间,测量现场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是否全部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测量现场的现状,对测量的结果以及能够实际用于定案的结果是否有重大偏差,都属于辩护律师认真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地质是在不停的演化、变化过程中的,一场暴雨、周围居民的行为、甚至动物的行为都有可能引起涉案现场的重大变化,从而造成测量计算结果与非法采矿行为所实际造成的结果存在重大偏差。这就要求辩护律师认真阅卷并到现场实地勘查,寻找蛛丝马迹,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线索并加以证明、推演,从而得出价格认定结论存疑的结果,达到维护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再次,要认真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中所依据的价格采集信息。不同的产品市场价格不同,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同一产品的价格也不相同。因为价格鉴定机构所在地不同,其所采集的市场价格信息与涉案矿产品同时期、同品质的矿产品价格会出现偏差。在审查价格认定结论时要着重审查价格采集信息,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否采用了合法合规的信息采集方式方法;另一方面是采集的时间点和采样的范围是否全面、客观真实。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搜集整理相关价格信息,如果发现有严重偏差的,找出原因,确认结果,进行比较,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刑辨律师不得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在诉讼过程当中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刑辨律师还要深刻意识到作为律师的职业道德,了解其法定职责并把握好与当事人的关系。作为刑辨律师要熟练的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知识及其相关理论来为辩护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非法采矿罪刑事辩护的切入点很多,笔者仅就价格认定结论这一个点提出几点辩护思路,以期与广大同仁交流。
参考文献:
[1]李国强,彭辉.浅析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5):105-107.
[2]吴秀仪,邓海,张高禅,金伟强,郭哲,张少秋.浅析非法开采引起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J].铜业工程,2019(5):1-6.
[3]汪维莲,张思东.针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实施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分析[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36(8):95-96.
[4]李国森.浅析非法采矿罪的定罪与处罚[J].河北农机,2019(8):89-90.
[5]赵冠城.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J].法制博览,2019(22):251-252.
[6]陈鹏.利用税务数据打击非法采砂[N].中国审计报,2019-07-24(007).
[7]张彭皓.刑事司法改革视野下的偵辩关系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8]纪瑞佳.职务犯罪调查阶段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权保障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9]梁丹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9.
[10]赵秀丽.有效辩护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