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网络平台中“被遗忘权”的可适用性分析

2020-03-25 08:14任旭
法制与社会 2020年6期
关键词:被遗忘权社交网络

关键词 被遗忘权 社交网络 可适用性

基金项目:本文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任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欧盟法、网络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303

一、相关背景

(一)有关被遗忘权的立法背景

在社交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用户的信息可能不知不觉地就被采集、利用或存在其他泄露风险。而且海量信息可以勾勒出特定用户的用户画像,能够利用其识别特定用户身份信息以及掌握其消费习惯、宗教信仰、政治立场等敏感信息。在此背景下,被遗忘的要求日益受到重视。

“被遗忘权”是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过程中正式提出的概念,其内涵是个人信息自决,即对于已经发布在网络上的,虽然真实但负面、过时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信息主体可以要求信息发布者或数据控制者予以删除。2014年,欧盟法院作出被视为“被遗忘权第一案”的冈萨雷斯诉谷歌西班牙案判决,2016年欧洲议会通过《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 2016/679, 简称《GDPR条例》),对个人数据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后,“被遗忘权”广泛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

中国目前并无立法明确规定“被遗忘权”。《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带来了对个人数据采集、应用、安全的全方位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本届立法计划,有望实现对个人数据安全的较大保护。

(二)有关被遗忘权的理论探析

在权利属性方面最突出的争论是被遗忘权到底属于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权。有学者认为,现阶段可以在理论上将被遗忘权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为正在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在司法实务上目前可以依据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待相关立法以及配套机制成熟后则可以顺利转轨至更加全面的保护。

此外,最引发人们担忧的就是支持被遗忘权可能会造成表达自由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如果个人信息是信息主体自己发布的,那么删除信息并不会直接限制表达自由。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轻易擦除自己曾经的言论,则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让人们在互联网中发表的言论更加肆无忌惮,造成更加混乱的局面,整体上也会与自由表达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如果涉及个人的信息是由第三方主体发布,那么贸然删除信息则会直接限制他人的表达自由。虽然产生了两种权利的正面冲突,但没有什么权利是可以绝对化的,二者之间的博弈不应是非此即彼的结果。所以即便被遗忘权利边界的界定仍然模糊,但并不影响我们追求其背后的价值平衡。

此处应再次重申数据海量聚合以及自由流动的价值,这是互联网得以快速发展的基础之一。如果允许所有的信息都可以任意删除,则数据的流动价值不复存在,整个网络世界也将难以发展。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德國学者雅科布斯曾提出的类似社会契约的“信息契约理论”来平衡公私权利之间的矛盾。从该思路看,立法相关规定也不宜过分严苛与具体,而是应该允许个案中的自由裁量,为解决权利冲突留下一定空间。

二、被遗忘权在微博的可适用分析

2019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普及率达61.2%。CNNIC《2016年中国社交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显示,新浪微博是用户规模和使用率仅次于即时通信工具的综合社交应用。新浪微博数据中心发布的《2018微博用户发展报告》显示,微博月活跃用户4.62亿,连续三年增长7000万+。微博是全媒体化社交平台,为用户提供多种呈现和表达方式。日均文字发布量1.3亿,日均图片发布量1.2亿+,日均长文发布量48万+。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微博是拥有大量用户,聚集海量信息的社交平台。正因如此,被遗忘的诉求也会比较集中。微博平台内信息的种类较多,主要可以分为用户在注册时被后台采集的基本信息和在使用中被公众可见的由各类用户发布及转载的信息。本文在此主要讨论被遗忘权在后一种信息类型中的可适用性。

笔者了解到新浪微博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投诉:几年前,投诉人与前妻在家乡某小县城被评为模范夫妻,这一消息以文字和图片的形式在微博某些账号中被刊登。其中,信息发布者是当地一个自媒体微博账号,另有许多不限于当地地区的其他账号进行了转载或转发。但现在投诉人通知微博,希望将相关信息进行删除。因为自己已经与前妻离婚,另行组成了新的家庭,但微博上这些信息给现任妻子和其家人带来很大困扰。而且刊载这条消息的账号数量不在少数,所以只能请求微博进行技术处理,将含有其姓名以及其他相关字眼的文字和图片予以删除。这一请求和被遗忘权的权利构成是相符的。首先请求主体是信息所涉个人,请求的内容是将相关信息予以删除,而被要求删除的信息是当初合法发布的,现在不合时宜的,会给信息主体带来负面影响的消息。但在我国尚未正式承认被遗忘权的情况下,微博会怎样处理类似的投诉呢?

最新版本的《微博社區公约》在第七章规定了有关人身权益纠纷的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权益投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的有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纠纷的投诉渠道。《微博投诉操作细则》以及《微博人身权益投诉处理流程公示》更为详细地规定了投诉所需的材料以及微博会相应采取的删除、扣分、封号等措施。所以,用户应当按照《微博投诉通知函件》的要求,写明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内容的链接、处理要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微博在审核投诉材料后会进行相应的处理或不处理。  以模范夫妻投诉为例,即使微博审核投诉材料均为真实,也可以有理由采取不同的处理手段。严格依照目前立法和微博相关规则来看,投诉人的请求其实是缺乏依据的。因为与前妻是模范夫妻的信息从一开始就是合法披露的,其性质属于宣传正面形象,所以也不涉及隐私侵权的问题。至于侵犯了投诉人或其家人的其他权利更是无从谈起。所以微博完全可以不处理该投诉。日后就算当事人采用司法途径维权,将微博起诉至法院,恐怕也未必能有胜诉的十足把握。但是,借鉴被遗忘权的内涵来看,被投诉信息确实已经过时,且继续存在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所以有理由考虑删除。

微博作为企业,可能会为了不干扰微博运营的整体生态而选择不予删除,也可能从避免涉诉风险的角度考虑而将该信息删除。由此还会引发的一点争议是,是否应该赋予信息主体随意请求删除信息的权利?信息主体曾经享受过该正面宣传信息带来的福利(比如其经营的小店因为店主是模范夫妻的报道而有更多人惠顾或有更多商机想要寻求合作),但时过境迁,当信息不再有利于自己时就可将之任意删除的话,有权利义务不对等之嫌。当平台上的所有用户都认为只要不想让涉及自己的信息继续出现在互联网上就有权请求将之删除时,可能会出现“挟被遗忘权以自重”的场面,不利于信息的良性流通。

由此看来,即使不基于被遗忘权的请求基础,信息主体也可能有机会实现自己删除信息的诉求。当然退一步讲,没有实现权利诉求的原因可能是所要保护的利益没有达到法律必要保护的程度(如果达到相应程度,则可以其他人格利益受损等有法律依据的理由请求保护)。所以,现阶段在微博等这类社交平台如何应对被遗忘诉求,还需要在个案中判断权衡。直接引入被遗忘权的话,恐怕弊大于利。

作为信息主体的用户,在面对被遗忘权这类新兴事物时,不宜过度曲解其权利内涵,认为自己拥有信息自决的绝对权利。假设即使这样的权利可以实现,从长远来看,也会因为不利于互联网发展而最终损害到用户的利益。作为信息控制者的企业,可以将平台上的信息分为两大类:一是信息主体用户自己上传的信息;二是第三方账号上传的涉及信息主体的信息。对于第一类信息,应该充分给予信息主体以信息自决的权利,包括发布信息的权利、删除信息的权利、注销账号的权利等。对于第二类信息则需要进一步考虑,该信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否会给信息主体造成严重伤害等,以做权衡。

目前微博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纠纷投诉与解决机制,自助式的社区公约和诉前解决的各种渠道有利于将大量的被遗忘诉求消化在企业内部,而不会给法院增添过多的负担。在考虑是否要对被请求遗忘的信息进行删除时,微博大可不必以目前尚无立法明文支持被遗忘权为理由,而完全对该类诉求不予理睬。在审核过程中应酌情考虑对信息主体的侵害程度,适当进行相应处理。

三、结语

虽然我国目前尚无立法明确承认被遗忘权,但近年来被遗忘权热度不减,实践中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考察相应的应对方法。本文认为,目前没有必要仓促立法而为类似诉求提供依据,可以结合我国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即将出台的法律来搭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框架,为被遗忘权寻找合适的位置。在微博等这类社交网络平台中,可以先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借鉴被遗忘权的精神,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灵活处理。总之,被遗忘权的问题在理论上也还尚存争议。未来,有待学者们以及立法者们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与考察,逐步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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