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司法权威 公信力 执行力 法治
作者简介:王淑俞,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79
司法权威的构建不但可以有效的解决社会纷争,还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但是,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司法机关审判不公、法院的判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实行等,这些都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重视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从司法机关和其内部职员自身着手,落实司法公正、公开,提升司法权威。
(一)司法权威的涵义
现代汉语从两个意义上界定“权威”:第一,使人信服的力量和权威;第二,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威望、地位的人或事物。 法学界对于司法权威存在多种界定,司法权威是代表国家意志的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服从的统一,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以及人们内在的服从的有机统一。
(二)司法权威的构成要素
1.法律原则与规则
确立司法法权威的首要条件是法律原则与规则,没有公平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司法权威就难以建立。从法律的整体运作模式上观察,司法权威就是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动态体现。法律展现了全体公民的意志,是一国的统治工具。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司法,所得的结果才能得到民众心理上的认可。
2.司法主体
司法主体在这里主要指法院及法官,他们是实现司法权威的有效前提。虽然法律规则与原则是司法权威确立的前提,但是法律规则和原则是静态的,只有法律规则与原则并不能建立司法权威,必须由司法主体加以运用和实施法律规则与原则。
3.司法程序
法律明确规定司法程序,司法主体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将要承受不利的法律结果。司法主体严格依照司法程序司法,可以有效的防止诸如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外部因素的不利影响,提升司法权威,强化司法公正。同时,司法主体遵循司法程序,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使当事人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即可以使司法人员明晰案件,又可以在当事人的心中树立良好的法律信仰,能够自愿履行司法裁判。
4.司法裁判
司法裁判是司法权威的终极体现,公平合理的司法裁判易使当事人和普通民众接受并自愿执行,从而确立司法权威。
(三)司法权威的价值
司法权威可以实现司法功能,有效地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纷争,平衡各方利益。同时确立司法权威有益于进行法治建设,维持社会安定,建设和谐社会。
(一)司法地方化
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在机构设置、经费来源、法官任免晋升以及由谁产生对谁负责等方面受到地方权力因素的较大影响,导致地方司法机关丧失中立、公正的立场。 例如“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在工作资金来源方面,由地方财务供给法院经费和法官的社会保障等,地方利益往往与地方法院的工作环境和司法人员的福利紧密相关,从而使一些基层法院处理案件时将地方利益放在第一位,致使司法地方化。
(二)司法行政化
首先,法院的活动方法及管理机制的行政化。我国人民法院是依据行政区域设立的,同样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方法同样是仿照行政机关的。原则上,审判机关应该严格依据法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独立判案,互不干涉,而实践中,上下级法院之间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是通过下级请示上级,上级指示下级的方式进行交流,这是司法机关受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影响的结果。同时,法院本身对法官的管理也仿照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使得法官不独立,造成了司法权威的流失。
其次,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往往行使一些超越司法职能的行政工作,司法与黨政不分,一些政府只是把法院作为其下属部门而命令指挥,并不重视法院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
(三)法官不独立
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审判,自由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扰。其主要包括四点:
一是法官自身独立。法官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其受过良好的职业教育,有独立的思想和判断能力,法官应自主分析案件,不受任何主体的干预。
二是保障法官的个人待遇,提供给法官其应有的各种待遇,实施终身任职制度,免除法官对经济的担忧。
三是确保在运用司法权的过程里,法官能够自由的发表言论,不受任何追究。
四是要求法官在社会生活中不得违背有关司法独立的规定。法官独立是构建司法独立的主要部分,是司法独立的基石,司法独立最终也要反映在法官独立上。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行的是审判独立原则,其排除了法官对独立的司法权的享有,即法官在司法系统中通常受制于其上级领导,不能彻底的独立判案。
(四)司法执行力不足
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一个老生常谈的现象,其具体展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白条”现象严重。以民事案件为例,在民事案件中,债权人通常将法律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途径。为讨回欠款,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债权人需要咨询律师,消耗许多的精神和时间。而在提起诉讼后,若债务人及时执行法院的判决,债权人的权益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但是,若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债权人不仅无法讨回债务,反而还因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得不支出一定高额的费用。久而久之,债权人便倾向于通过非正当途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再信任法院,甚至将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演变成重大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使人们在自身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意欲提起民事诉讼时,不仅需要考虑是否能胜诉,还需要考虑胜诉后判决能否得到执行。执行难的问题,降低了司法的權威,无法及时有效的维护当事人自身的权利。
第二,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备导致的执行难。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执行程序,但是有些地方十分抽象且可操作性程度不高,不能高效准确的解决各种复杂的现实问题。
针对我国司法权威的现状,剖析原因,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法,增强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
(一)强化司法公正、公开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中心,是建立司法权威的基础。法院及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时一定要树立公正司法的观念,秉承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法律信仰。
第一,理清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既要遵循程序法,又要遵循实体法,万万不可忽视程序而只着重实体。如果一个案件是依据非法程序得出的,那么这个案件就是非正义的,是对法律的亵渎,其所造成的结果往往比那些过程是合法的,但所得出的审判结果是不合理的案件要更为严重。
第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的权益。我们不仅要以形式公正为目标,更要以实体公正为目标。法官在进行司法时,固然要处于中立的位置,不得偏袒任意一方,否则就可导致司法失去权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经济实力,社会背景等原因,有时当事人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可以在举证、辩论等环节充分体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的保护。
第三,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保障人权既是司法追求的方向,也是法治社会的主要构成要素。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二)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
司法权威最终表现在生效的司法裁判的执行中,司法裁判能够及时有效的执行,说明司法裁判获得了当事人及民众的认可,人民信仰和敬畏法律,司法权威自然得以彰显。
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
第一,要以法院公正的判决为前提,只有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合理的,当事人才能心甘情愿的执行,即有利于判决的快速执行,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司法判决应当及时有效的执行。即司法裁判一旦作出,未按照法定程序则不能更改。而司法裁判只有经过实际有效的实施,方可保护被侵害的法律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司法权威。
(三)明确司法责任体系
任何机关享有权力的同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和法官享有司法权力,就应该承担司法责任,否则司法权威会演变为司法专横。司法机关遵循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独立办理案件,任何行政机关及个人都不得干扰。但是,这不能表示司法机关可以超过法律规定的权限,肆意行使权力。因此,要将司法权力和司法责任结合起来,在确保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明确司法责任体系,确立相应的惩罚制度,确定对哪些主体,哪些行为,以何种方式对其作出惩处。
(四)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一个法治国家的建立不仅需要有先进完备的法律制度,还需要全民具有法律意识,掌握法律知识,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换言之,就是要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使公众树立法律至上、法律至胜、法律至威、法律至信的理念。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积极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在民众心中树立法律至上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增加与群众的接触,知晓民意,减少群众对司法的陌生感及恐惧感,深化人们对司法的认知。
注释:
卞建林,郭鑫.初论司法权威[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第68-73页,第70-75页.
马怀德,王亦白.透视中国的行政审判体制:问题与改革[J].求是学刊,2002(3), 第73-80页.
李湘刚.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之问题及完善[J].社会科学家,2011(3),第114-118页.
王建国.论和谐社会的司法公正[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