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一带一路”倡议 国际经济贸易协定 WTO规则 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杨兆杰,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67
国家高度重视“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因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法律体系建设历来是学界研究的热门课题。经济的联动,政治的沟通,法律制度层面的统一协调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关键。但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迥异的国情,法律体系的建设从来都是一件浩大的工程。当前学界的关注重点在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法律保障研究,而一定程度忽视了沿线国家地区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海外投资的风险在于不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下的不确定因素。因而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规制该类问题才是我们应予以研究的重点。
“一带一路”倡议是党中央为应对2008年持续发酵的金融危机以及经济全球化大潮逐步退却带来的副作用而结合当下中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而做出的符合我国实情的英明决策,对世界经济走向影响深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向西开放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确定为我国开创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1]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引进来同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坚持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同优势资本,输出初级工农业产品。如今中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高新技术企业走向世界,大批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但沿线国家国情迥异,法律问题接踵而来,“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经济贸易合作方面的法律保障问题就此成为我们的研究重心。
“一带一路”经济带又名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分为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同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依托中心城市建设和管理, 以沿线交通为拓展空间, 发挥沿途地区的资源互补优势, 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 最终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提升沿途经济整体发展动力。该构想以道路通达性为基础,以铁路为主体, 航空、公路、河运、管道相配合, 实行海陆空统一的多式立体联运。”沿线64个国家工业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涵盖了工业化进程各个阶段,大体呈现倒梯形结构特征。以中日韩为代表的东亚部分和俄罗斯及其它欧洲国家基础设施完善,工业化水平较高,劳动力素质较好;但广大欧亚大陆腹地国家地区工业体系单一,基础设施薄弱,国民教育水平较低,严重制约了产业经济的发展。但沿线内陆国家资源凛赋各异,在经济结构上和中国互补性较,承接我国加工制造业等产业转出机制顺畅,形成区域性閉环产业链优势明显。
政治上,沿线国家利益不一致,建立起政府间统一经济贸易协调机制较为困难。另外,西方国家长期在政治上对中国抱有敌意且沿线地区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甚至出现逆全球化趋势。中亚,西亚,中东地区国家因西方势力长期渗透且教派冲突严重,营商环境较差,使不少中资企业对海外投资心存疑虑。欧洲国家虽然经济发达,社会稳定,法制健全,但双方缺乏政治互信。但总体而言,“一带一路”经济带的建设坚持海路并行,双管齐下,拓宽了我国国际贸易市场,客观上促使大批中资企业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进而促进中国经济实力的大幅提升同中国影响力的大幅拓展。[2]
在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来,我国因百废待兴,被迫以低姿态承接西方国家的优势资本同先进技术,虚心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法律制度。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关键技术领域的重大突破,经济水平的跨越式发展以及民族产业的斩露头角,我们逐渐走出国门。
然而,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做生意势必会因经营理念,风俗习惯,法律制度的不同而和海外企业产生实质性贸易摩擦,经过民间舆论渲染会逐步升级为政治冲突。“一带一路”经济带的建设因为国家战略因素,以联通中亚、西亚、俄罗斯以及中东地区,部分东欧国家是我们的主要目的。通过“一带一路”倡议有条不紊地实施,我国在可预期时间内,将巨大经济成果成功的转变为在欧亚大陆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影响力。
经济格局的开拓必然促使政治版图的变化,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一带一路”倡议上得到淋漓尽致的彰显。我们需要中亚地方的广阔市场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中亚诸国亦需要来自中国的优势资本和先进技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面向世界,中亚以及东欧地区是一个绝佳的跳板。
但是中亚以及东欧诸国同中国国情差异甚大,中资企业走出去难免会遇见各种法律问题。我们必须权衡不同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制度。贸易壁垒的天然存在致使双方交易的时间以及金钱成本的大幅提升。我方企业如果要真正走出去,必须熟稔的运用国际法规则原则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该善于利用规则的力量规制风险。在企业层面,我方应尽可能做到规范管理、规范经营。中资企业管理层应在制定公司规章制度时对驻地区域风俗习惯、法律制度予以考虑。[3] 从我国商务部官网公布的2016年中资企业海外投资项目统计表来看,走出国门的以国营企业为主,其间又以从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自然资源开采等传统行业为主。该类企业雇工数量较多,极易因两国风俗制度的巨大差异而同驻在地方发生经济纠纷。
从企业层面而言,我方应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以及生产安全条例,坚决做到规范生产 规范经营。[4]坚决杜绝雇佣童工,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等违反驻在国法律规定的行为出现。企业管理人员还应加强法律意识,善于利用国际法规则原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资企业应配备专业法律顾问,在遇到贸易相关的法律纠纷时以法律解决问题。
此外,政府间应增强政治互信,建立健全双边或者多边经济贸易协作机制, “通过签署税收协定,以法律形式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保障企业在缔约国享受优惠税收的待遇。”[5]当国际贸易活动出现纠纷时,双方政府应自觉运用国际法化解纠纷。故而,在涉及国际贸易的法律纠纷时,我们应在规章制定及操作层面予以规范化处理,对当地雇工的安排及管理应予以适当照顾,尽量避免因风俗习惯而产生相关不必要的纠纷。我方还应协同各方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基本原则为最高原则,在坚持开放合作和互利共赢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促进欧亚地区国家经济繁荣增长。
“一带一路”倡议所面临的问题繁多,沿途各国国情以及适用规则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亦令人叹为观止。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欧亚众多国家参与,依据国际法定义,应为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具有广泛世界影响力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该区域性国际组织配套设施完善,政府层面的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的签署使得该地带经济贸易活动被规制于一个更有效更具约束力的法律框架内。展望未来,国际贸易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势必会为参与各国带来丰厚经济利益,同时使大量资金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快速流转,市场各项资源得到优化整合。
在这一点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居功甚伟。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由中国发起牵头,沿线大部国家地区以投资参股的形式行使自己的区域金融法律权利。丝绸之路经济带经济贸易活动发生于中西亚、东欧地区。该地区基础设施落后,货运机场车站吞吐量不够,极大制约了大宗货物的实地运输,致使经贸协作成本增加,以客观条件限制了各国深化合作,互利共赢的可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确立无疑会增强参与国家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有助于我国企业走向世界战略的实施。我们需要共同法律框架下的跨国贸易活动,规制风险,降低成本。
依据商务部2015年3月公布的数据,“截止2015 年8 月, WTO共有153 个成员国, 其中属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只有50 个,WTO成员比重不高。加入WTO是衡量一国经贸自由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这一数据也表明较之其他主要的区域经济合作体, 丝绸之路经济带成员国市场经济水平低, 经贸自由化程度低, 可能存在诸多贸易壁垒。以哈萨克斯坦为例, 在通关环节、进出口税率、技术性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人力资源等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存在诸多壁垒。贸易壁垒的大量存在与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初衷背道而驰。”[6]
因而有一现实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除部分国家地区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外,还有部分国家参加了金砖国家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性政治或者经济方面的国际组织。因组织类别不同,其适用规则大相径庭。以WTO规则为例,WTO规则为战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依据自身利益建立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因全球化浪潮汹涌,南北贫富分化加剧,WTO规则愈加不适用于中西亚等经济水平较为落后且工农业基础较为薄弱的国家地区。但贸易体系具有巨大惯性,修正甚至是探索创新国际贸易体系所需成本更大,在其他国家尚未探索到真正适用于自身且高效运作的国际贸易体系之前,我方应坚持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发展理念。
简言之,“一带一路”经济带建设符合我国总体经济政治发展战略,奠定我国未来五十年经济政治版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在与沿线国家的国际经贸合作中,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安全风险。因而我国政府应积极行动,和东道国开启经贸谈判,签署双边或者多边协定,利用WTO等国际规则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商业纠纷,为企业间贸易摩擦之解决提供示范性指导;中国还应和他国一道加强双边口岸联通机制建构,统一关税,税收优惠等法律制度,为企业间经贸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营商环境;中资企业应注重产业技术革新和管理制度改进且通过对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实现企业“本土化”,增强企业软实力;我国企业还应创新经营管理模式,通过和东道国企业强强联合规避政治风险,拓展海外利益。总之,“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经贸合作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我们应对此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参考文献:
[1]袁利华.“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探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4, 30(4):28-35.
[2]陈红,眭睦.“丝绸之路经济带”视角下的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188-190.
[3]蔡书芳.“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研究[J].现代交际,2015(8):11-12.
[4]宋晓茵.“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次区域经济合作及其法律保障[J].法制博覽,2015(17):21-22.
[5]蒋小文.“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中小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J].法治论坛,2019(2):353-360.
[6]李鸣.探析“丝绸之路经济带”经贸合作的法律保障[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29(6):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