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参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2020-03-24 08:50鲍晓宇
时代金融 2020年5期

鲍晓宇

摘要:成立于2014年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扮演着保护小投资者利益的关键角色。本文将从投服中心的角色与功能入手,以实际案例分析投服中心在帮助中小投资者维权行权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从中发现其当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法。

关键词:投服中心  中小投资者  利益保护

一、投服中心角色定位与功能说明

(一)投服中心的角色定位

基于我国资本市场散户数量大、上市公司质量参差不齐,相关的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不高的背景,中小投资者利益被损害时发起维权存在发声难、成本高的问题。2014年,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上海注册成立。

投服中心事前通过购买上市公司普通股作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加强公司治理水平与治理效率;事中作为纠纷调解者,向中小股东倾斜,以金融与法律共有的专业公益律师团队为中小投资者化解各类纠纷;事后作为证券支持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对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

(二)投服中心的功能

1.持股行权维权。投服中心的维权组织以公益持股方式(持有上市公司1手股票)获得股东身份,通过投票或私下建议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运作效率;在中小投资者权益被侵害时,投服中心化作中小股东的“领头大哥”向上市公司提起维权,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股东查阅权、质询权,解决中小投资者收集证据难、维权行权成本高问题。

2.提起公益诉讼与支持诉讼。当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投服中心官网在线向公益律师团寻求帮助。如果上市公司经证实后的确存在违法行为,投服中心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支持起诉原则”接受中小投资者的委托提起证券支持诉讼,以此获得行政或民事方面的赔偿。

3.投资者教育。线上通过中国投资者网的投资者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与企业微信,投资者可实时接受金融市场投服相关教育;线下建立遍布全國的投资者联络点,搭建起完善的投资者联络平台,定期举办投教服务活动(如投教大讲堂),了解中小投资者对于行权维权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证券支持诉讼之匹凸匹虚假陈述案例

(一)案例陈述

2013年3月2日,匹凸匹公司(多伦股份:600696)旗下子公司荆门汉通在未对外披露情况下的签署第一份《担保函》,此时股价没有明显变化。

2015年4月15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首次对外披露: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于2013年3月签署对外连带担保债务3500万元的《担保函》,又于2013年12月签署对外连带担保债务2000万元的《担保函》,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共计5500万元。12月30日,公司收到《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多伦股份涉嫌多起信息披露违规,上海证监局在《告知书》中拟对公司及时任公司高监董给予警告,并罚款98万元。

2016年3月18日,匹凸匹公司公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公告》,监管机构确认多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与诉讼事项,给予警告并罚款40万元,对多伦股份董事长鲜言罚款30万元,对高管恽燕桦罚款10万元。

2016年7月20日,投服中心接受中小股东委托对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层提起证券支持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14位投资者起诉鲜言虚假陈述责任立案。2017年5月18日,判决鲜言赔偿14名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34万元、公司及恽燕桦等人被判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投服中心起到的积极作用

1.确定索赔主体、损失计算方法与适格原告的认定。在该案例中,投服中心本着“追首恶”的原则,将上市公司实际决策者鲜言作为首要责任人,要求董事恽燕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依法规定损失的计算方法有“先进先出法”①和“实际成本法”②。基于本案例中被告签署第一份《保证函》到发出公告距离时间较长,此间股价波动较大,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出的投资者损失数目远小于“实际成本法”。但投服中心仍然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因为 “实际成本法”能够较真实的反应中小投资者购买股票时实际成交的价格,具有合理性与公平性。最后,投服中心纵观整个事件发展过程,被告于2013年签署《担保函》且未披露,中小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公司股票,直到2015年4月15日公司发出公告,导致股票停牌,复盘后以5.95%跌幅收盘。

根据《若干规定》第18条,投服中心与公益律师团队将2013年3月2日(签署第一份《担保函》)定为实施日、2015年4月15日(公司股票停牌)定为揭露日,规定在实施日之后购买公司股票并持有到揭露日之后的中小投资者为适格原告。

2.始终站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方。本案中,由于实施日与揭露日相隔时间较长,中小投资者通过诉讼发起维权时面临维权成本高、专业性受限与获赔数额的不确定性等因素会放弃诉讼“自认倒霉”。投服中心结合公益律师团队,通过自身专业化的流程协助中小投资者开展证券支持诉讼,为中小投资者缩短维权时间、减少维权成本,化解个人投资者维权诉讼难的问题。

在损失的计算方法上,采取了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计算方法,案件受理费用也由被告全部承担,极大的鼓舞了中小投资者维权的信心。

3.为证券支持诉讼积累了宝贵经验。作为投服中心参与证券支持诉讼的首例案件,案件中各处细节的确定方法不仅为以后的证券支持诉讼提供了参考价值,也为投服中心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新思路。同时,本案所运用的判罚方式作为《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全新应用方式,不同于以往的支持诉讼大多都发生于消费者维权、环境保护方面,本案例发生背景在资本市场数量庞大的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当前投服中心的发展困境

(一)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不配合”程度较高

投服中心以持有上市公司1股来获得股东身份参加股东大会,就公司日常经营提案进行投票,欠缺对于公司的知情权与查阅权,导致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结构与公司长期发展计划知之甚少,帮助公司提高治理水平难度较高。

我国A股市场存在着大量的“睡眠客户”,加之资本市场近年来涨跌幅变动较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亏损时只能“自认倒霉”,主动了解亏损原因的中小投资者数量极少。同时,投服中心建立在全国的投资者联络专区只与海通证券、广发证券进行合作,对希望接受投资教育的中小投资者有一定的阻碍。

(二)企业性质与定位受到质疑

投服中心是由我国五家重要的金融机构联合出资的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公司,应有盈利性业务,这与当前投服中心的公益性相悖。投服中心通过持有上市公司1手普通股获得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益,又与公益律师团队代理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发起证券支持诉讼相违背。投服中心具有股东与纠纷调解者双重身份,使得其在工作过程中独立性与受信任程度大打折扣。

四、投服中心未来发展方向

(一)拉近与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的关系

投服中心作为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要联系人,其应当与上市公司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而非“敌对”关系。例如在公开媒体上宣传上一年度绩效较优秀的上市公司,对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董事或经理人给予奖金激励等。

同时,投服中心应主动扩大其在中小投资者中的知名度,让更多想维权却不知如何维权的中小投资者了解到投服中心的存在。基于我国中小投资者存在的结构性差异,投服中心应通过与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工作关系,也可定期到高校中的经济学院进行案例讲解与知识普及。

(二)进一步扩充自身专业团队与业务

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从金融产品到金融体制无一不体现其多样性与逐利性,其中也必然有许多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当前的投服中心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的范围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未来伴随着金融创新的进程,投服中心相应的工作范围应逐步扩展到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服中心自身应拥有更加专业化的团队。相比于自律机构,不仅只局限于法律的相关标准,还需要具有治理改善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相比于法律机构,不仅只局限于公益律师团队对于个案的分析,更要有更加宏观的眼光,着手于整个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践探索。

(三)增强自身独立性与推动立法

股东与纠纷调解者的双重身份使得投服中心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时降低其独立性与受信任性,未来的投服中心应当具有独立于监管部门的定位,并且具有相对于监管部门的独立判断能力与自由裁量权。

投服中心也应当在推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相关法律中起到带头作用,投服中心应在探索与实践中得出适合于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经验。不仅使得我国中小投资者有了更高阶层的法律制度保护,也极大的提高了投服中心在市场中的地位,以此唤醒中小投资者维权行权理念。

五、结论

第一,投服中心作为一个公益性服务机构,能够较好的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作用,与中小投资者站在一起,带领其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行权维权。

第二,投服中心成立到目前已有5年时间,期间为中小投资者调解纠纷与持股行权案件的数量上千。即便如此,其仍然面临着独立性与信任度较低的困境,并且与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关系还需更进一步的发展。

第三,投服中心应主动建立与上市公司的合作共赢关系,与更多种类的金融机构搭建伙伴关系,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與唤醒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投服中心应顺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开展更多与金融创新有关的业务;投服中心应呼吁立法,提供中国投资者保护的新制度供给,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和谐、健康稳定的发展。

注释:

①先进先出法:多次买入卖出后,买入均价按照最后一次买入的价格计算。

②实际成本法:(实际交易每次买进价格*数量-该投资者此间所有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的余额)/除以投资者在更正日后尚持有的股票数量。

参考文献:

[1]冯果,李安安.投资者革命、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法的结构性变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2):112-121.

[2]郑联盛.股东积极主义不宜直接移植[N]. 中国证券报,2014-05-14(A04).

[3]陈洁.应赋予投服中心公益股东特殊的普通股权利[N].中国证券报,2017-11-07(A07).

[4]熊锦秋.投服中心的角色定位与散户维权路径[N].上海证券报,2017-11-15(007).

基金项目: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型项目与研究性学习省级配套项目“‘孵化器+信息披露+融资多功能众创平台的构建”;长沙理工大学2016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体验+讨论”式教学方法在投资类课程中的应用。

作者系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2015届本科生,曾参加2017年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