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宅基地有关规定

2020-03-24 05:35兆利
农业知识 2020年3期
关键词:建房使用权宅基地

文/ 兆利

1.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宅基地:⑴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⑵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⑶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⑷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⑴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⑵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⑶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⑷人均占有耕地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3.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⑴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⑵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⑶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⑷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⑸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⑹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4.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需提交的资料。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应向乡镇政府提交下列资料:⑴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⑵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⑶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⑷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⑸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5.对超占面积宅基地如何确权。

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 年2 月13 日)实施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登记;⑵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⑶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当地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6.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需特别指出的是,继承的房屋将来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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