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之剑
2月14日,省检察院发布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利用疫情诈骗、制造疫情谣言等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易发的案件类型。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全省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与态度,同时希望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一、依法嚴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一:齐齐哈尔市张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期间不遵守政府设立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向他人提供铁锹,并伙同他人将龙江县华民乡西治安村通往富拉尔基区(当时已发现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防疫路障破坏后自由出入,给防疫管控工作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公安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到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传唤,王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拳脚袭击民警,其妻子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传唤并用放羊的鞭子抽打民警。两人的行为致使两民警脸部、耳部、后脑部多处受伤。经鉴定,两名民警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2020年1月31日,龙江县检察院于案发当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参与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封闭道路的相关政府文件、受伤民警的伤情鉴定,收取执法记录仪视频等相关证据。202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审查逮捕,龙江县检察院于受理当日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审查起诉,龙江县检察院于受理当日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二:清河林区关某强、关某奎妨害公务案。2020年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关某强、被告人关某奎在清河林业局临湖北路月牙湖大门附近不戴口罩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了清河林业局有限公司新冠病毒防控指挥部第2号和第5号公告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出必须戴口罩的规定,无视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劝阻并发生冲突。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接警后,依法对其传唤,关某强拒不配合,并强行抢夺执勤民警正在使用中的执法记录仪,与执勤民警激烈推搡撕扯;关某奎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并抢夺执勤民警手中的警棍。两人的行为致使民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围观群众达几十人,致使该路段交通严重堵塞。案发后,沿江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疫情期间政府公告等证据。2月11日,公安机关以关某强、关某奎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审查逮捕,沿江检察院于受理当日依法批准逮捕。2月12日,公安机关以关某强、关某奎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审查起诉;2月13日,沿江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二、依法严惩利用疫情的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大庆市李某某诈骗案。2020年1月30日至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疫情期间市场口罩紧缺之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有大量一次性口罩、3M口罩、N95口罩现货的虚假信息,并配以虚假快递单照片、车辆后备箱放置口罩箱子的视频进行宣传,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22 500元。其中,两名被害人均是为公益捐赠而订购口罩。2020年2月5日,大庆市高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针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引导侦查,对案件证据收集提出意见:一是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信息、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二是调取相关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已经订货的辩解并不属实;三是调取犯罪嫌疑人转账记录,查明赃款去向。公安机关根据上述取证意见,迅速固定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无口罩进货渠道、无口罩存货、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的事实。2020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请审查逮捕,大庆市高新区检察院于受理当日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大庆市高新区检察院于受理当日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四:齐齐哈尔市杨某诈骗案。2020年1月26日至2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借疫情期间市场口罩紧缺之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N95等各种类型口罩的信息,通过微信交易方式收取费用后,不再与被害人联系,骗取28人汇款28 498元,用于租房、买手机等个人消费。2020年2月2日,甘南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核实被骗人数及金额,并对该案证据收集提出意见:一是对杨某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消息、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的转账记录进行核实,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二是及时对犯罪所得款项、购买的手机等财物进行扣押处理。2020年2月5日,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诈骗罪提请审查逮捕,甘南县检察院于受理当日依法批准逮捕。
三、依法严惩利用网络的寻衅滋事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期间,利用信息网络制造谣言,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牡丹江市吴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吴某某因对社会不满,借疫情之机,于2020年2月1日22时、2月3日11时许,用名为“夜狼198607”的新浪微博号转发新闻并发表对国务院及钟南山院士等知名专家的侮辱性言论,其发表的3篇微博分别达到1073次、519次、29 000次阅读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20年2月5日,牡丹江市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牡丹江、宁安两级检察院同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引导公安机关完善相关证据,提出了全面调取评论量、转发量和微博粉丝数量等证明社会危害性方面的证据,准确查明犯罪目的和动机等取证建议。针对因疫情原因相关网站尚未复工、暂无法出具微博信息证明文件的情况,及时协调牡丹江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调取、固定关键的电子数据,案件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2月10日,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宁安市检察院于受理当日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