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困境、根源及突破路径

2020-03-23 13:35贾淑华
戏剧之家 2020年6期
关键词:突破路径根源保护

贾淑华

【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网络文学作品日益发展迅速,促使网络文学产业规模日益庞大,进而带动网络文学市场的日趋繁荣。然而,基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正负性”影响,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却受到前所未有的侵犯与挑战,尤其是当下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遭受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文将通过分析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侵权根源,进而提出破解困境的相关路径。

【关键词】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根源;突破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20)06-0186-03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正逐步推动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促使人们对数据的探知与获取变得更加简易与便捷,进而“电子阅读”“无纸化阅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与推崇。然而正是基于网络的便利开放性、虚拟性、信息量大以及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与障碍,这也逐步引起人们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关注。本文立足于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主要借助近年来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加以分析在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深入探寻造成相关困境的根源,从而寻求破解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难以得到保护的有效路径。

一、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①网络文学作品与传统文学作品最大的区别在于:文学作品的存储载体发生变化,即由传统实质化的纸质阅读转向数据虚拟化的电子阅读,存储方式的改变仅是数字化的转化过程,而不能依此否定网络文学作品本身所具有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网络文学作品尽管依附于网络空间,但其本质仍属于“作品”的范畴,理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制与保护。故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借助网络媒体产生、发表以及传播文学作品,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网络文学作品正是借助于互联网媒体的优势,逐渐剥离传统文学作品的弊端,其亦有取代传统文学作品的趋势。尤其是近年来,各种网络文学作品不断被翻拍为电影、电视剧甚至某些知名的大型网络游戏,网络文学作品更是呈现“百花齐放”之态。但与此同时,其遭受的侵害形式也更是多样化,致使维权难度日益增加。故下文将试图探寻和厘清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网络作者身份的虚拟性,著作权归属认定存在困难

从作品的最初创作到终末定稿,网络文学作品的作者进行作品创作多是依附于互联网媒体,基于互联网媒体迅捷、便利、及时等性能,对于网络作者来说,他们只需要一台电子设备就可以随时随地将自己写作灵感跃然于“屏幕”上,甚至可以说,整个创作的过程是脱离手稿进行创作的。正是基于此,网络作者往往不会留存作品原稿或终稿的书面证据,致使在面临侵权纠纷时,网络作者会陷入举证困难的境地。另一方面,置身于网络虚拟空间,网络作者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会以真名示人,而用的是笔名、化名、网名,更有甚者,直接采取不署名的方式。这使得网络文学作品作者证明自己真实身份存在极大的困难,举证的证明力与可信度也较低,致使著作权的归属认定变得更加困难。

(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致使侵权难度及侵权成本较低

目前我国各网络平台对网络文学作品缺乏明确的规制以及强有力的监管,侵权者简单机械地敲动键盘与鼠标的行为更是无需任何技术手段,致使侵权者完全不费吹灰之力便可以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复制粘贴以及盗用。目前网络平台中存在许多阅读软件,其中大多数软件都是标榜“免费海量阅读”等吸引用户点击和使用,有少数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进行解密才被允许进行下一步的操作,但其所付出的成本却极其低廉。而对于上述简单的复制使用的隐蔽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往往浑然不知,致使著作权人维权具有严重的滞后性,使其难以正当、合理、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主体确定的障碍性,致使权利人维权难度大、成本高昂

一是侵权主体数量庞大。2019年9月5日,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8.54亿。②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网民”行列,尤其是身处于“信息爆炸”的时代,每天面对数以百计甚至千计的流量信息,使得多数网民难以正确地识别自己的网络行为是否侵犯到他人的权利,这些行为往往是随意的浏览与点击。二是侵权主体的类型具有多元化。除了上述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内容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权时,其往往没有采取任何的必要措施加以阻止,反而成为网络用户侵权的“帮凶”。侵权主体的数量基数大且类别较多,这加大了对侵权人具体认定的难度。三是侵权主体的地域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权利人应当到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或者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而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人往往与权利人不处于统一行政区域,这对权利人维权造成了极大的不便,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致使维权成本高昂。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侵权问题的根源

上文立足于网络文学作品作者身份的虚拟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以及侵权主体的广泛性对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困境进行了分析与阐述,下文将深入梳理、剖析侵权问题的根源所在,以寻求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追根溯源,以期对困境产生的根源有更深入全面的认知。

(一)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致使其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2 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規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以及应用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使著作权人在维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其弊端随着急速变化的网络也日益显现。网络文学作品是伴随着互联网应运而生的“新兴事物”,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而与其相比,相关法律在时代发展浪潮中无疑具有滞后性,法律制度存在漏洞使得现有法律规定难以准确适用于解决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导致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难以得到法律的应有保障与及时救济,从而使得侵权人有机可乘,致使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加。

(二)网络用户版权意识淡薄,致使著作权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目前,各网络平台的电子阅读软件在下载时都有明显的提示信息,比如海量免费阅读,免费提供更新下载等,这些提示信息使得“免费”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久而久之这种“免费共享、免费使用”的想法日益滋生了侵权的土壤,致使人们潜移默化地将侵权行为认定为“合法行为”,产生了“违法而不自知”的局面。更有甚者,会出现盗用、抄袭、非法复制以及转载等相关行为。比如有些电子阅读平台提供的网络文学作品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充值成为阅读平台的会员,其才有权继续阅读余下章节,但有的网络用户利用自己的“会员”优势,通过复制粘贴、截屏转发等手段将充值阅读的章节私自传播,这极大地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侵权人的数量广泛,且侵权时间与空间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著作权人很难在第一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其维权相对于侵权而言,具有滞后性与被动性,导致其著作权难以达到有效、及时的救济。

(三)网络文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侵权行为泛滥

当前,我国没有设立任何专门针对网络文学的监督管理机构,致使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后续的持续侵害都无法得到及时的追踪、监督及反馈,使得侵权行为无孔不入、亦有愈演愈烈之势。比如,人们常用的贴吧、微博等网络平台,每天充斥数以万计的流量信息,大多数没有设立专门的网络文学监督管理举报部门,没有采取防止著作权被盗用、被非法转载等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网络平台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机制的缺失无疑为侵权人的肆意侵权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使得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变得困难重重,导致著作权人维权变得更加艰难与复杂。

三、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突破路径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促使网络文学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网絡文学市场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然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却存在重重困难与障碍,使得著作权人的应有权益不断受到侵害,也不断牵绊和制约着网络文学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为此,针对上述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以及问题产生的根源,下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试图提出一些关于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突破路径。

(一)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以构建合理完善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

在网络时代大背景下,网络文学这一新生事物,因法律的滞后性致使其无法找到与其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即现有法律无法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为促进网络文学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使得其著作权保护各个问题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一是立法救济方面。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13对其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文学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发挥了积极的效用,但其法律漏洞也是层出不穷。比如,对于网络链接在何种情形下构成侵权要进行详细规定,此外,对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也要进行明确规定等。另一方面,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作者积极进行作品登记,以防为后续的诉讼保存完整有效的初始证据,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网络文学作品作者以及网络用户对著作权的认知,以减少著作权的权属与侵权纠纷

网络文学作品的作者借助于互联网媒体进行相应的创作,一般没有保留底稿以及其他复制文件的意识,致使以后面临纠纷时没有完整有效的证据进行举证抗辩,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网络文学作品的作者要强化自身权利意识,在创作过程中及时留存、保管好原稿以及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另外也可以通过采取公证等方式明确自己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利。“免费共享”等错误观念的盛行,致使许多网络用户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或者已经违法但却不自知,因此,网络用户要加强自身权利意识的学习,强化自己的版权意识,避免自己的行为直接或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建立完善的网络文学监管体系,严厉打击与制裁侵权行为

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除了法律制度的缺失外,更重要的是相应的监管机构与监督部门的缺失。一是要建立网络文学监督管理机构,各网络平台要积极设立对违法复制、非法转载以及盗用等侵权行为的追踪,并做到及时反馈。另外,网络平台要设立监督管理负责人员,对于网站中一些非法转载链接、非法抄袭等侵权行为要及时删帖,并将侵权者拉入黑名单,更严重者将其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此外还要加强对盗版网站以及网络秩序的监管。另一方面,仅仅依靠监督管理机构还不足以全面准确应对网络文学作品所面临的复杂风险,还要结合网络文学行业力量,以共同遏制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活动。网络作者可以借助网络维权平台,比如我国已经成立的“在线反盗版联盟”等平台,及时共享和获取维权信息资源,改变自身势均力薄的不利局面,充分利用维权平台的合力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网络文学产业迅猛发展,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其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发展的同时,各种著作权纠纷也是频繁发生。本文从网络作者身份署名的虚拟性、侵权行为的隐秘性、侵权主体难以确定等方面出发,进而探寻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内在根源,以提出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网络作者及网络用户权利意识以及健全监管机制等路径推动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以推动网络文学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这无疑将会推动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与完善,从而也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积蓄力量。

注 释: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②参见网址: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19_09_05_516644.shtml,2019年9月10日访问.

参考文献:

[1]胡明.论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J].延边党校学报,2016( 1) : 65 -67.

[2]周亦欣.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路径选择[J].知识经济,2015(24):27-28.

[3]尹金兰.网络文学作品的发展现状及其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2015,28(04):87-89.

[4] 刘燕军.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与思考[J].传播与版权,2015(06):176-178.

[5]韩济阳.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06):245-246.

[6]李宇静.论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侵权及维权现状[J].网络文学评论,2018(03):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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