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合法性概念的多维思考

2020-03-23 07:11孙晶
文教资料 2020年2期

孙晶

摘    要: 组织合法性概念,反映了组织和环境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在对韦伯等人合法性思想进行发展的基础上,新制度学派和战略管理学派,分别从制度环境和资源依赖两个不同视角,对组织合法性加以阐释:前者认为,组织的合法性是指系统支持组织的程度,即系统中现有的既定制度规范对组织生存和发展所提供的解释;后者则认为,组织合法性是一种重要资源,有利于协助组织获取其他资源。但现实中的组织,既受到外部制度环境的制约,又需要采取合法化策略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期待。所以,必须从多维视角,对组织合法性概念进行审视。

关键词: 组织合法性    组织框架    合法性资源

组织合法性一词,是在对合法性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组织研究由封闭视角转向开放系统视角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由于组织合法性概念强调组织行为与组织环境的密切关系,因此受到新制度学派和战略管理学派的关注。但这两个学派分别从制度环境和资源依赖两个不同理论视角进行分析,由此形成对组织合法性概念的多维认知。

一、组织合法性概念的界定:合法性与组织合法性

组织合法性概念是在合法性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虽然对合法性的研究最早开始于古希腊,但明确而具体地提出这一概念并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的是马克思·韦伯。韦伯认为,合法性的统治不仅需要建立在相信、赞同等共同的信仰之上,还需要具有特定形式或程序的保障。所以,合法性的基础应包含法律、道德、宗教、习惯、惯例等一切社会规范,法律只是更为特殊的规则之一[1](238-241)。这样一来,合法性概念的研究范围被进一步扩大,可以用来探讨任何一种社会秩序或规范体系。不仅如此,在坚持“价值中立”原则的基础上,韦伯还通过系统研究政治组织的各种不同合法性基础而建立经验主义研究范式,使合法性問题成为学术领域中十分重要的研究议题。而这种经验主义的研究逻辑为后世的许多思想家所延续,帕森斯就是其中之一。帕森斯不仅对韦伯思想中的合法性类型进行概括,而且更加注重研究价值系统对于维护组织权威的重要性,认为命令之所以被服从是因为具有社会价值观的依据[2](140-154)。实际上是将合法性与权威和法律性相区分,使合法性问题从理论探讨变为一个实践问题,为实证的合法性研究奠定基础。此后,哈贝马斯对以往的合法性思想进行批判性继承,通过分析合法性危机对合法性本身提出价值提问,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3](184-189),并进而提出“合法性要求”与“合法化”两个概念作为研究工具,强调合法性的实现过程,即合法化过程,为人们理解实践中的政治组织合法性问题提供新的分析思路。

应该说,从韦伯到哈贝马斯的合法性思想对于后续的新制学派和战略管理学派的组织合法性研究都具有深远的影响。例如新制度学派就继承了韦伯所创立的经验主义研究范式,从其创始人迈耶和罗恩开始,就致力于从组织和外部环境互动的视角研究一种“理性的神话”,认为组织只有通过使自身的形式和行为符合外在环境中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才能使自己获取合法性。而这种“社会事实”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还涉及文化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4](340-363)。为了更好地说明组织环境对组织的影响,新制度学派提出“制度环境”和“合法性机制”等概念,认为组织在制度环境中缺乏自主的能力,为了获取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组织必须采取制度环境所要求的特定结构形式和行为模式,从而造成组织的趋同现象。实际上是将组织合法性看作制度环境对组织的一种巨大压力,认为只有迎合制度环境的合法性要求,组织才能获得认可和支持,从而抹杀组织自身具有的能动性,将组织变成制度环境下的“提线木偶”,不符合组织发展的实际状况。与此相反,战略管理学派则将组织本身的合法性视为一种资源,组织追求合法性的目的不仅是获取外部信任,更重要的是取得组织发展所需的其他资源。基于此目的,组织的管理人必须做出有效的战略决定,以实现利益相关方的承认和支持,例如改变自己或者改变环境。无论哪一种途径,都能充分反映出组织在与环境互动过程中具有的主观能动性。由此,新制度学派和战略管理学派分别从制度环境和资源依赖两个不同的视角对组织合法性加以阐释:前者认为组织的合法性是指系统支持组织的程度,即系统中现有的既定制度规范对组织生存和发展所提供的解释;后者则认为组织合法性是一种重要资源,并且有利于协助组织获取其他资源,即组织能够使用战略决策将环境中取得的合法性作为资源和手段,达到提高自身绩效的目的。通过对上述概念进行整合,可以得出一个更明确而具体的组织合法性界定,即组织合法性是指组织与周围环境的互动中,通过满足制度环境对组织所提出的合法性要求而取得的认同和支持,这种认同和支持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

二、组织合法性概念的内涵:合法性基础与合法性资源

组织合法性的概念表明组织和环境之间处于连续的互动过程中:一方面组织要从环境中获取合法性,另一方面组织要将这种合法性作为资源去环境中获取更多的认同和支持。所以,了解组织有哪些合法性基础或者合法性资源就成为理解组织合法性概念的关键。早期的组织合法性研究,如韦伯、帕森斯和哈贝马斯的组织合法性思想,虽仅限于分析政治组织的合法性问题,但对于合法性基础的认知已经超越单纯的法律范畴,如韦伯提出传统型、神秘型和法理型三种权威类型,帕森斯则强调社会一般价值系统对权威确立的重要性等,实际上将合法性的基础延伸到符合所有社会规范领域。而新制度学派的组织合法性理论则具有更为广泛的适用性和解释力,不仅将研究对象的范围从政治组织扩展到一些社会组织范畴,而且明确地将组织的合法性基础归结于组织的形式或活动符合哪些制度要素上。例如Scott就将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视为组织合法性的三个维度,其中规制合法性的基础为政府部门、专业协会或行业组织等所制订的规章制度,规范合法性的基础是社会价值和道德标准,而认知合法性的基础则是人们对组织的认识和理解[5](51)。这种对组织合法性概念的分析实质上是在制度范畴内为组织行为寻求主观意义,为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指明出路。而战略管理学派虽然重视合法性对组织的作用和影响,但是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分析这种这种合法性给组织带来的资源和利益,认为组织的合法性本身是一种特殊的资源,通过研究不同的组织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利益相关者期望的方式衡量组织的合法性程度,并提出各种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类型作为组织的合法性来源。例如,Ruef和Scott就认为所有能够从外部和内部评估组织的主体都是组织的合法性的来源,包括外部的政府、资助机构及内部的董事、工人等[6](877-904);而Deephouse和Suchman则利用宏观社会,媒体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作为合法性的三个来源[7](49-78)。应该说,相对于新制度学派的组织合法性基础理论,战略管理学派将人们的关注点从组织外部引申到组织内部,凡是对组织资源获取有重大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是组织的合法性来源,拓展了新制度学派组织研究的范畴,突出了组织组织自身能动性的发挥,为实证研究进一步指明了出路。

三、组织合法性概念的研究框架:组织外部与组织内部

组织合法性既是一个概念,同时是一种理论。新制度学派和战略管理学派的组织合法性研究虽然分析视角不同,但都注意到了组织与周围环境之间微妙的互动,为我们全面解读组织的合法性问题提供了研究进路。

(一)组织外部的“制度环境”与“合法性机制”

新制度学派的研究特别关注制度环境对组织产生的作用,所以从这一理论视角分析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应首先了解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与技术环境相对的概念,主要指的是各种组织为了取得合法性及外部支持而应恪守的规则和条件。在制度环境中,组织因使用正确的结构与程序,即与制度环境相一致的“合法性机制”得到承认和支持,而不是由于它们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受到鼓励,这是组织合法性的显著特征。至于具体的合法性机制内容,则取决于制度环境的合法性要求。现实生活中的各类组织往往存在于复杂的外部环境中,造成组织面临的制度环境可能不是一个,不同的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发展提出不同的合法性要求,如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8](171-193);管理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9](600);政治合法性、法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10](100-109)等,近年来还有国内学者提出了情境合法性的概念[11](147-166)。组织只有满足了这些不同的合法性要求才能获得制度环境的认可和支持。但问题是,这些合法性要求间可能存在矛盾与冲突,如很多民间自发产生的草根组织具有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即具有社会合法性,但由于不符合民政部门的社会組织登记管理规定而缺乏法律合法性,这就造成组织的合法性瑕疵。而这种合法性状态对组织的影响则集中体现在合法性机制上。新制度学派认为组织的合法性机制是指那些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按照对组织的作用程度不同,合法性机制可以划分为“强意义”和“弱意义”两种,其中“强意义”的合法性机制主要强调组织在面对制度环境时完全没有自主选择的能力,只能顺从地满足其合法性要求;而“弱意义”的合法性机制则赋予组织一定的自由空间,主要通过影响组织的绩效或资源获取等调节组织的行为,鼓励组织采取制度环境所要求的形式。在这两种合法性机制的作用下,组织可能表现为两种发展趋势:一种是组织的趋同现象,即若干组织采用制度环境所需要的相同的组织结构和行为模式;另一种是组织间的相互模仿,即那些在环境中处于优势合法性地位的组织将被作为模板被其他组织所争相效仿。而为了实现趋同或者模仿,新制度学派认为组织需要将其组织结构与组织的实际运行相分离,从而协调组织合法性与效率性之间的矛盾[12](74-89)。这种分离的对策虽然表明组织具有一定的能动性,但具体过程及最终效果仍是一个实践检验的问题,需要我们结合组织内外的环境和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等进行全面考察。

(二)组织内部的“合法化过程”与“合法化策略”

相对于新制度学派对组织外部环境中合法性机制所具有的制度性权力的强调,战略管理学派更关注组织自身能动性的发挥。在战略管理学派看来,组织获取合法性并不是最终目的,实际上代表的是组织取得资源的能力,即合法性本身即是一种有利于协助组织获取其他资源的重要资源。由此,组织在与环境进行互动取得合法性即合法化过程中不是被动的,应具有积极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表现为对外部环境的适应、选择和控制,即在遵守既有的强制性规则和秩序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经营环境甚至通过改变环境争取合法性。所以,组织的合法性并不是一个静态概念,实际上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组织绝不是简单地迎合各种合法性要求,而是不断地采取措施对各种不同的合法性要求进行协调,以获得更广泛的合法性资源。至于具体的合法化策略,相对于新制度学派将组织形式与组织运作分离的概括选择,战略管理学派根据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特点制定了明确而系统的战略战术,如Oliver就提出了默许、妥协、避开、挑衅和利用等五种有效手段[13](179-245),Suchman更是构建了内含获取、维持和修复合法性的三个大类九个小类的合法性策略体系。其中,三个大类分别是建立和获取合法性、维持合法性及修复合法性策略。建立和获取合法性策略又包含适应、灌输和操纵合法性三种形式,维持合法性策略下分为与之变化和保护过去两种形式,修复合法性策略则对应提供危机原因解释、再造合法性及保持对危机的柔性应对等形式。战略管理学派认为,通过这种战略战术的安排,组织可以利用已经取得的合法性进一步谋取其他合法性和资源,从而在组织的合法性之间建立起关联,保障组织能够最大化地获得生存和发展。

四、结语

新制度学派和战略管理学派对于组织合法性概念的不同界定,实际上代表了看待组织与环境关系的两种立场:制度理论家的向“内”看和组织管理者的向“外”看。其中,新制度学派突破韦伯的理性组织框架,关注外部环境对组织的影响;而战略管理学派则将组织看作纯理性行动者,注重研究组织对内外部环境变化的掌控和应对策略。但实际中的组织,既要面对制度环境的影响力,又要不断采取策略应付各种挑战。所以,需要从多维视角,对组织合法性概念进行审视,从而扩大这一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推动该理论在中国的本土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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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Oliver C.. Strategic Responses to Institutional Processes[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1(16).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重点课题(青年专项)“权力制衡与权利救济——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运行机制及发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C-a/201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