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 广西 南宁 530004)
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揭开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国内的试点工作。2008年,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试点工作暂时停止。2012年,金融改革进入加速期,为了盘活社会存量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得以重启。2014年,银监会发布公告,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到了2016年,又改为注册制。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国内的前进步伐。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中,发起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期限过长或违约风险较高的信贷资产重组为基础资产,投入资产池,建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定目的的载体(SPV),将资产池内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从而实现将这些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的目的。SPV采取信用增强的方式完善交易结构,提高拟发行证券的信用度,并由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评级,然后将这些证券出售给市场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SPV用出售证券获得收益向商业银行支付其出售资产的对价,并用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向投资者偿还证券本息。这一过程中,发起人不仅通过打包出售信贷资产回笼了资金,同时还将流动性极差的信贷资产转化为流动性极强的现金资产,实现了资产头寸的优化调整。
从总量上看,2019年全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产品182单,发行规模9634.59亿元,同比增长3.39%。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规模中占比41.09%,同比下降5.39个百分点。
市场发起机构数量增加至53家,集中度有所下降,新参与的机构以城商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为主,更有9家发起机构首次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产品。国有银行仍为发起主力但规模占比有所下降,股份制银行发起规模大幅增加,其中建设银行仍为第一大发起机构,发行产品仍主要为RMBS。
自2019年以来,产品发行利率就进入下行通道,即便年中和年末有所回升,但总体仍呈现出下滑趋势。以发展势头最猛的Auto-ABS为例,优先A1档发行利率从年初的3.3%至3.5%区间,一路下滑至3.1%至3.3.%,全年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利率最低水平甚至达到了2.95%。不过非头部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成本依旧较高,优先档利率处于4.1%的水平,与头部公司差距较大,两级分化明显。
2019年产品结构保持稳定。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RMBS)仍保持首位,占据总发行量的50%以上,汽车贷款证券化(Auto-ABS)和信用卡贷款ABS快速发展,增速分别达到了61.66%和48.69%。CLO下跌至第四位,消费性贷款ABS、不良贷款ABS和租赁资产ABS发行规模仍较小。预计未来RMBS将继续保持市场主导地位,Auto-ABS、信用卡贷款ABS和消费性贷款ABS有望进一步发展,不良贷款ABS或将成为发展热点。
助推发行机构优势扩张。近年来金融机构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有效地巩固了其在相关领域的头部优势地位。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大规模发行RMBS,有效地推动了它们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方面的业务扩张。随着产品的种类更加丰富、规模更加庞大,这些头部机构的优势扩张趋势也将更加明显。
RMBS和Auto-ABS齐头并进。随着“房住不炒”概念的不断深入,房地产市场将会维持一个稳定的发展态势。由于房价的稳定预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规模会随着扩大,RMBS项目的需求量也会有所上升。汽车公司降价促销的手段会激起群众的购车热情,随着贷款优惠力度的不断加大,Auto-ABS的需求会出现井喷,整体发行规模也会维持快速增长。
产品趋向标准化。在2019年颁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中,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产品的标准化有了较为详细的界定。到了2020年,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将会结束,对于期限错配问题的强监管,会抑制非标准类资产的资金流入,投资者更倾向于配置标准化产品。而且,随着参考利率LPR预期的不断下行,标准化信贷ABS产品的利率会进一步下滑,推动发行规模的扩大。
扩容不良贷款证券化。201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以及部分城商行、农商行被纳入不良贷款证券化的试点范围,不良贷款ABS发行主体将更加多元化。当下,不良贷款ABS已经成为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率的重要手段,单一产品规模在今后几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筛选、回收以及与投资者对接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极有可能成为不良贷款ABS的主力发起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了盘活巨大存量资产的重要性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机构拓宽对外融资渠道的重要手段。但相比较于欧美等西方国家更加成熟完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的市场还有许多难关需要克服。
要想维持一个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转,必须做好顶层设计。然而,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痛点便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例如,在对不良资产做信贷资产证券化处理时,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便会违背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健全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是当前市场参与者的共识。一方面,尽快推出特殊条款,针对性地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矛盾点。另一方面,考虑到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有必要推出一部专门的证券法,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广泛参与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各环节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加高效、良性地发展。
在完成顶层制度设计之后,就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建设,毕竟只有在一个规范地市场环境中,交易才能有序地进行,交易规模才能扩大。然后,当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在二级市场交易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换手率水平完全达不到整个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的平均换手率。换言之,投资者一旦购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绝大多数只能选择持有至到期,并不能在中途抛售。因此,针对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等问题,本文从多个维度,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的建设提出建议。
1、拓宽市场参与主体
由于当初是在大中型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工作,因此当前市场的交易主体还集中于大中型商业银行,投资主体相对比较单一,其他小型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参与程度不够强烈。有必要适当降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培养多层次的合格市场参与主体,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有目的地引入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境外投资机构,从而实现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活跃二级市场的目的。
2、引入做市商制度
当前,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过程中,金融中介无法有效地实现产品提供价格发现和活跃交易地功能,极大地限制了产品在二级市场上地流通转让。因此,从交易效率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依靠其报价驱动机制,通过向产品买卖双方分别报价地方式,撮合交易的完成,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尤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市债券市场两个市场进行交易,实力雄厚的做市商可以成为两者之间的纽带,分别对两个市场中的投资者进行报价,实现资金在市场间跨区流动。
3、丰富产品种类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种类不够丰富,相对单一,且各类基础资产的规模较小,无法有效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对此,适当扩大基础资产的涵盖范围,可以将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担保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等等贷款资产进行证券化。不过,基于我国的经济状况,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发过程中,要秉持简单透明的原则。在基础资产的选择上不仅要注重信用风险,还要对资产规模进行控制,防止出现过度创新的现象。
4、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在我国金融市场中,与欧美相比,信用评级机构的落后幅度远远大于其他金融机构。由于起步较晚,整个信用评级体系还不健全。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自身运作不规范,整个行业也缺乏良好的自律意识。另一方面,我国评级机构在相关技术和方法仍处于摸索状态,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经验不足。因此,为了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管理,有必要推出行业准则,规范各评级机构的经营活动,优化调整评级费用的支付方式,增加自身的独立性,推进评级方法和技术的开发研究,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
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上,投资者难以深入了解产品的基础资产状况以及具体的信用评级理由,落后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投资者难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极大地伤害了投资者的交易积极性。因此,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变得至关重要。监管部门应该制订严格的信息披露细则,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明确规定市场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对违规行为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从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加强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危机的有力举措。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实际监管工作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是因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具备的风险特征更为复杂,难以准确计量。另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转移风险和增加流动性的基本功能使得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紧密联系起来,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
对此,参考欧美国家金融危机后采取的监管措施,提出一系列加强监管的手段。首先,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广泛联系性,必须建立针对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全面系统的监管体系,对各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机协调。其次,考虑到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处于发展初期,可以灵活地放松监管力度,为其留下适当地发展空间,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监管力度也可以随之加强。另外,可以推动成立行业自律协会,实行自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