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交通执法体制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2020-03-19 09:25黑龙江省绥棱县交通运输局闫建军
中国公路 2020年3期
关键词:绥化市路政执法人员

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交通运输局 闫建军

目前,各地正在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但市县一级的综合执法改革还未全面完成,仍存在执法体制不协调、执法效率低等问题。本文总结了黑龙江省绥化市10个市县,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

现状:体制、监督、效率等亟待优化

目前,黑龙江省绥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在推进,从部分市县的改革情况来看,虽然各部门的条块管理正在稳步推进,但与《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和行业发展需求,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执法形式“各自为战”

目前,黑龙江省绥化市部分市县的执法体制,仍是以法律法规授权、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和水路运政等执法主体独立行使职权的形式为主,这些部门以各自管理为职能,以条块法规为依据开展工作。

这种“各自为战”的执法形式,已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发展需求。首先,交通运输执法存在体制单一、界定相对模糊、职能交叉等问题,造成多家执法、职务重叠。交通运输内部执法机制,又存在“多层执法、各自为政、组织分散、力量单一”的矛盾。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健全、执法措施难落实等问题。

执法效率低

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从理论上探索和厘清“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强规范、重管理、抓教育”等问题。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制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直接影响执法效率。首先,各职能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较弱。例如,公路路政和道路运政执法部门,都在维护交通运输法制、运输秩序,保障交通运输设施建设,但又都有独立的职能和执行程序,使得各职能部门在工作协调过程中,很难保证“综合治理、有力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总体要求,甚至出现执法的“真空地带”。其次,执法依据不具体,细则不明确,阻碍执法。例如,占道经营行为,按照公路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相关规定,既有违反路政管理的嫌疑,又有违反运输管理的嫌疑,两个部门都应该依法行政,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但往往会出现“多家管理、重叠执法、互相推诿、谁都不管”的执行效率低下现象。

缺乏执法监督

监督机制缺乏,一直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有效措施。

绥化市10个市县交通运输执法体制调查结果显示,监督形式大于实质,在有效监督上还“瘸腿”。首先,网化监督欠缺,未统一建立科学有效的网化监督体系,一些违规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其次,社会监督欠缺,未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作用措施不强、手段不新、渠道不畅、效率不高。

原因:执法体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突出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执法体制滞后

体制是运转的根基。建立统一协调的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是大势所趋。目前,以“条、块”为主的管理模式,执法力量难以形成合力,执法行为缺乏统一规范。例如,治理超限超载,公路路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可以在源头控制,也可以在路上设点查堵,而道路运政部门的职权是源头控制。由于职权、执法范围不同,执法又分散,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瓶颈”。

执法制度不完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不牢固,难以发挥作用,并使行政执法行为过于自由化、简单化,甚至出现违法行政行为。例如,受执法制度的制约,路政执法人员只能设检测站检查超限超载车辆,不能上路拦截检查运行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如果发现车辆超限超载运行,也难以采取行动。

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绥化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其中一些执法人员未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部分执法人员法律运用能力不强,未熟练掌握执法办案程序,包括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封存扣押、送达告知等,致使案件处理质量不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模糊,对法规条款应用模棱两可,并存在对违法行为处罚“就高不就低、就低不就高”的情况,使得案件处理显失公平和合理。

执法取证难

取证是执法过程的必要一环,但现阶段的取证措施仅依靠单一询问的方式,直接影响了违法行为的有效处理。要坚持“打击有力、证据确凿、规范有序”的执法活动,必须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完善执法检查程序、创新执法检查方式、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建立有效的“电子眼”监督执法体系。

信息网化不畅

目前,绥化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还没有建立统一、快捷的信息化平台,导致监管、指导、传输、沟通等方面出现滞后的现象。例如,公路路政、运政管理事项网上许可、审批、检验及车辆吨位等具体资料,还不能实现网上查询与核实。

措施:以改革为契机完善体制机制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在体制、制度、效率、监督、网化五方面加大措施落实。推行以“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为主要内容的“四化”建设,全面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体制建设与机制创新

通过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加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整合,实现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等其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统一整合,从而解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层执法”的等深层次问题。建立适合交通运输体制需要的行政执法体系,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目前,绥化市正在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市级撤销了原道路运输管理处,组建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级撤销了原道路运输管理站和公路站内设的路政大队,新组建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整合了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水路运政等执法部门,集中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去除了交通运输系统权责交叉和多部门执法的弊端,将统一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改变过去交通运输各自单兵作战的执法形式,把各部门的单一执法变为综合执法,加大了执法力度。

制度建设与长效机制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制度要配套跟进,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梳理编制和细化可行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稽查、取证等程序操作规程,健全监督网化联动机制,全面推行“执法透明公开、执法过程记录、重大决定集中审核”的“三项制度”,进一步树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权威,提升执法公信力,做到有法可依,执法顺畅。同时,要健全跨部门跨区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联合协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细化内部规范。首先,做到执法组织设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职务、执法资格“六个亮相”,让公众知道办事的过程、审批程序和具体承办人员;设立告示板,将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时间、标准和罚没规定及审批原则向社会公开,以便按章查询,据理办事。其次,在执法处理结果上实行公开制度,并制定查处管理办法。设立“处理结果告示板”,把违规超限超载车辆查处情况、侵路占路情况、私接道口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大执法透明度。同时,要加强对没收、处罚、检查事项清单的监督管理,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调整,及时对清单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

强化培训与提高素质

目前,绥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平均年龄偏高,40周岁以上的执法人员过半;实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更加缺乏。

针对执法人员逐步老龄化、文化业务基础差的实际现状,强化培训尤为重要。首先,在不增加编制和调换人员的情况下,要因地制宜,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组织学习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真正做到熟悉、掌握、会用,并针对易模糊、易犯错、易忽视的“三易”执法实际问题,建立培训机制,采取“一案一评、以案析法”等灵活方式,掌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运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法律业务知识考核、阅卷比赛等活动,使执法人员学有所得、学有所用。通过岗位练兵方式解决执法专业人才紧缺的实际问题,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

改革开放以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历了由分散到统一、由单独领域行业执法到综合行政执法的变革。

其次,实行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所有执法人员需通过上岗前培训和执法资格认证考核,尤其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在获得执法资格后,才可上岗执法。同时,为提高执法能力和工作效率,应优化执法机构的内部职能,在“业务互补、以老带新”上科学配置人员,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创新服务与简政放权

创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建设,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创新执法服务方式,改变原有重管理,轻服务的理念,将两者结合,把该下放的权力充分交给市场,把该掌控的行政许可事项尽最大力度简化审批环节,把可办可不办的审批事项纳入市场的执法监管中,不做审批项目。其次,强化执法服务软件建设,加快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网化系统,进一步推进上下级间、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推进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资源共享,实现大数据作依托的监管网化服务新格局,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更加便捷、高效、智能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服务新机制,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科技含量和综合服务能力,实现“执法+”的服务新模式。

监督建设与执法规范

首先,实行内外监督,建立权利分解制度,坚持考核与审批相分解、呈办与监督相分解和层级间相互制约的机制,让执法人员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各司其职、以责制权、互相制约,消除权力过分集中带来的违法行政和腐败的潜在因素,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防止发生违法行政,而且有利于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实行外部监督,聘请人大、政协和经营者及离退休老干部作为监督员,设立举报箱、举报热线、举报登记薄,建立监督网络。对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形成自觉规范执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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